沿革
1988年:澳門管理學(xue)院成(cheng)立
2000年7月:獲(huo)澳門(men)特區政府批(pi)準,升格為(wei)一所高等教(jiao)育(yu)機構
校董會
顧問:廖(liao)澤云、崔(cui)世昌
主席:黃如楷
學院
院長:陳炯釗
副院長:潘耀華
設施
課室
演講室
電腦室
圖書館
學生休憩區
地址
澳(ao)門新口(kou)岸上海(hai)街175號中華總(zong)商會大廈九樓
組織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gui)定(ding)
第一節 名稱、宗旨及(ji)目的(de)
第一條
(教學機構的轉換)
由澳門管理專業(ye)協會(hui)創(chuang)辦的澳門管理學(xue)院(yuan),持有私(si)立教育(yu)機構(gou)牌照編號(hao)為(wei)267/99,為(wei)非牟利之私(si)立教育(yu)機構(gou),院(yuan)址設于(yu)澳門家(jia)辣堂街(jie)九(jiu)號(hao)利美大廈六樓,該院(yuan)現轉換(huan)為(wei)一所私(si)立高等教育(yu)機構(gou),院(yuan)名仍為(wei)“INSTITUTO DE GESTÃO DE MACAU”,中文名為(wei)“澳門管理學(xue)院(yuan)”,英文名為(wei)“MACAU INSTITUTE OF MANAGEMENT”,以下(xia)簡(jian)稱學(xue)院(yuan),并受本章程規(gui)范。
第二條
(宗旨及職責)
一、學院旨在(zai)提供科學、人(ren)文(wen)、文(wen)化及(ji)技術(shu)的(de)培訓,以(yi)適應工商業(ye)、公共(gong)機(ji)構及(ji)其(qi)他性質機(ji)構對會計和(he)管理理論(lun)和(he)應用(yong)相結合的(de)發展(zhan)要求,尤其(qi)是在(zai)教(jiao)學、科研(yan)、為社會提供服務及(ji)與(yu)其(qi)同類機(ji)構進行(xing)合作方面。
二、學(xue)院之職責(ze):
1)開辦三(san)年制工商管(guan)理高(gao)等(deng)專科(ke)課程及三(san)年制會(hui)(hui)計(ji)高(gao)等(deng)專科(ke)課程,使學(xue)生掌(zhang)握現代管(guan)理學(xue)及會(hui)(hui)計(ji)學(xue)的知識及技能(neng),為(wei)澳(ao)門培養合資格的專業(ye)人才;
2)因應澳門(men)特(te)別行政區(qu)工商(shang)業及人力資(zi)源市場的需要,開(kai)辦在經(jing)濟領域的其他三年制高等(deng)專科課程;
3)與同類大(da)學或(huo)(huo)高等(deng)教育學院簽訂(ding)合(he)(he)作協議,合(he)(he)辦管理及(ji)會計的持續培訓(xun)證書(shu)或(huo)(huo)文憑課(ke)程,以及(ji)專業知識(shi)更新課(ke)程;
4)開(kai)展管理(li)及會(hui)計科學的技術研究工作,創造新技術、新知識,并(bing)提升有關(guan)人員(yuan)的專業(ye)素質;
5)發展(zhan)同本地(di)及外地(di)管理及會計機(ji)構的專業交流與合作;
6)為(wei)學生作好準(zhun)備,令其完成課程后得以于公共或私人機構內(nei)執(zhi)行管(guan)理及會計職務(wu);
7)根據本地的需要提供有關課程。
三、為履行其職(zhi)責(ze),學(xue)院得(de)與其他公共或(huo)私人(ren)機構簽訂(ding)協定(ding)(ding),協議,議定(ding)(ding)書或(huo)合同(tong)。
第二節 其(qi)他(ta)一般(ban)規(gui)定
第三條
(經濟年度)
學(xue)(xue)院(yuan)之運作或經(jing)濟(ji)年度(du)(du)以其(qi)教學(xue)(xue)年度(du)(du)或學(xue)(xue)術年度(du)(du)為準(zhun),即以每年九月一(yi)日為起始。
第四條
(學術(shu)及教學指導)
一、學院采(cai)納(na)世界各地尤其是中國、澳門特(te)別(bie)行政區及鄰(lin)近地區管(guan)理及會計教(jiao)(jiao)育的(de)專(zhuan)(zhuan)長,結合本地的(de)文化及實際需要(yao),通過(guo)理論知識與實踐(jian)相結合的(de)分(fen)段學習方式,向學生提供管(guan)理及會計的(de)專(zhuan)(zhuan)業教(jiao)(jiao)育。
二、教學和學習(xi)方式包括講授,研討,學術(shu)與教學導(dao)修及實習(xi)。
第五條
(學位及文憑)
學院頒發:
1)工商管理及會計領域的高(gao)等專(zhuan)科(ke)學位;
2)其他短期(qi)課程(cheng)證書。
第六條
(入讀條件)
一(yi)(yi)、凡中學(xue)(xue)畢業,其學(xue)(xue)歷不少于十(shi)(shi)一(yi)(yi)年學(xue)(xue)校教育或年齡在(zai)二(er)十(shi)(shi)五歲以上,具有(you)特殊的(de)才能條件者,雖不具高等(deng)教育入學(xue)(xue)條件所要(yao)求的(de)一(yi)(yi)般學(xue)(xue)歷,但(dan)通過本學(xue)(xue)院考核,均可入讀(du)高等(deng)工(gong)商管理專(zhuan)科(ke)課程及(ji)高等(deng)會計專(zhuan)科(ke)課程。
二(er)、其他非學位課程的(de)入學條件,根據(ju)學院(yuan)有(you)權限機關按情況核準(zhun)的(de)規章制定。
第七條
(教學人員)
一、學(xue)院教學(xue)人員由(you)具備博(bo)士或碩士學(xue)位之人士擔任。
二、祇具備學(xue)士或高等專科或同等學(xue)歷,但(dan)專業(ye)或教(jiao)學(xue)經驗足以從(cong)事(shi)該行業(ye)者(zhe),亦(yi)可擔任學(xue)院教(jiao)學(xue)人員(yuan)。
三、學院(yuan)(yuan)與本地(di)區(qu)或非本地(di)區(qu)的高等(deng)教(jiao)(jiao)育機(ji)構(gou)合作,學院(yuan)(yuan)可定(ding)期或不定(ding)期聘請上述機(ji)構(gou)的教(jiao)(jiao)學人員(yuan)任教(jiao)(jiao)。
第二章 組織(zhi)架構及權(quan)限
第一節 組織架(jia)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學院的架構有:
1)學院董事會;
2)院長;
3)教學委員會;
4)考試委員會。
第九條
(學院董事會)
一、學院(yuan)董(dong)事(shi)會為學院(yuan)的(de)最高機構。
二、學院董(dong)事會(hui)組成如下:
1)主席一名;
2)澳門(men)管理專業(ye)協會(hui)代表兩名,由常務理事會(hui)任命;
3)澳門管(guan)理(li)專業協會常務(wu)理(li)事(shi)會成員八(ba)名。
三(san)、學院董事會(hui)通常每年開會(hui)兩次。
四、學(xue)院董事會(hui)之權限為(wei):
1)訂定學院之中(zhong)長(chang)期發展政策;
2)批準(zhun)每(mei)年(nian)之(zhi)活動,財(cai)政計劃和(he)報告,以及財(cai)政預算和(he)賬目;
3)監督學院(yuan)之其(qi)他機(ji)構;直接(jie)或透過授權(quan)院(yuan)長向其(qi)他機(ji)構發(fa)出指(zhi)示或指(zhi)引;
4)行使紀律處分。
五、學院(yuan)董(dong)事會(hui)還行使由本(ben)章(zhang)程或由根據章(zhang)程通過的規章(zhang)所授予(yu)之其他權限(xian),以及章(zhang)程上未曾(ceng)特別授予(yu)其他機構的職責,職務(wu)或權限(xian)。
第十條
(院長)
一、學(xue)院院長由學(xue)院董事會主席任命。
二、院長(chang)負(fu)責學(xue)院的行(xing)政和教學(xue)。
三、其職責為:
1)向學院(yuan)董(dong)事(shi)(shi)會(hui)建議聘(pin)用,并由學院(yuan)董(dong)事(shi)(shi)會(hui)通(tong)過及任命學院(yuan)之教學人員;
2)對(dui)外代表學院;
3)確保(bao)學院與有關機構(gou)之(zhi)合作;
4)行使(shi)本章程以及經核準的主持(chi)教學委員(yuan)會(hui)及考試委員(yuan)會(hui);
5)制定學院每年之工作、財政計劃和報告;
6)遵守及著令遵守適(shi)用(yong)于學院之法律及規則,以及學院董事會(hui)之決定、指(zhi)導、指(zhi)引或指(zhi)示(shi);
7)有(you)效規(gui)章的(de)規(gui)定而獲(huo)授(shou)權(quan)(quan)或獲(huo)轉(zhuan)授(shou)權(quan)(quan)之其他權(quan)(quan)限。
第十一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hui)由(you)以下成員組成:
1)學院院長;
2)各課(ke)程協調主(zhu)任;
3)具碩士學(xue)位之教員代表五名(ming);
4)考試委員(yuan)會之代表一名;
5)由(you)學生選出(chu)之代(dai)表一名。
二(er)、學院院長(chang)擔任教學委(wei)員會主席。
三、教(jiao)學委(wei)員會職(zhi)責(ze)為:
1)制定符合學生之學術及專業(ye)要求(qiu)的(de)課程計劃(hua);
2)按(an)上級規定(ding)之目(mu)標(biao)及指(zhi)示(shi),為(wei)每門(men)課程訂定(ding)教(jiao)學大綱(gang)及培訓計劃;
3)訂(ding)定(ding)考試(shi)標準;
4)評(ping)估所開展工作(zuo)之成(cheng)績(ji)。
四、教學委員(yuan)會(hui)于每學年開始及(ji)結束時舉(ju)行會(hui)議。
第十二條
(考試委員會)
一、考(kao)試委員(yuan)會(hui)由以下成員(yuan)組成:
1)學院院長;
2)各(ge)課程協(xie)調(diao)主任;
3)教學人員(yuan)代(dai)表一名(ming);
4)澳門管理專業(ye)協(xie)會代表一(yi)名。
二、學院院長為考(kao)試委員會主(zhu)席。
三、考試委員會職(zhi)責(ze)為根據學生成績(ji)決定其頒證等級,以及就有關課程計劃(hua)、其他被(bei)認為合適的或向其要求且(qie)不屬(shu)(shu)于其他機構專(zhuan)屬(shu)(shu)權限(xian)的事宜,向教學委員會提出建議(yi)和意見。
四、考(kao)試(shi)委員會(hui)通常每學年期末開會(hui)一次及由學院(yuan)院(yuan)長(chang)按需要召開。
第二節 任期、會議召(zhao)集(ji)及決議一般規(gui)定(ding)
第十三條
(學(xue)院機構成員的任期)
一、學院各機構成員的任期為三個學年。
二、每到(dao)任期屆滿,各機(ji)構(gou)成員(yuan)可整(zheng)體(ti)或個(ge)別連任,并無次數限(xian)制。
第十四條
(出(chu)缺或因(yin)故不能視事(shi))
一、如任何成員出缺以及因故暫時或(huo)永久不能(neng)視事,當(dang)章程(cheng)有規定(ding)時,其職務由(you)章程(cheng)規定(ding)的代表(biao)人代替,否則(ze)由(you)其機構(gou)其他成員指定(ding)之人士代替。
二、替(ti)代人之(zhi)(zhi)任(ren)期(qi)隨原有(you)成(cheng)員之(zhi)(zhi)任(ren)期(qi)終止或該成(cheng)員之(zhi)(zhi)返回而終止。
三、若學院(yuan)院(yuan)長出(chu)缺(que)或因故不能視(shi)事,由董事會主席委派(pai)學院(yuan)機構成(cheng)員替代(dai)。
第十五條
(授權)
學院各機構成員(yuan)可作授權或轉(zhuan)授權。
第十六條
(會議召集及決(jue)議)
一(yi)、除本章程有相(xiang)反規(gui)定外(wai),學院任何機(ji)構之平常及(ji)特別會(hui)議均由其主席召(zhao)集及(ji)主持。
二(er)、學(xue)院董(dong)事會主席在該會決(jue)議授權(quan)下可召集學(xue)院任何機構的特別(bie)會議。
三(san)、學院任何機構(gou)在大多數成員決定下亦(yi)可召集(ji)會議(yi)。
四、學院任何機構之決(jue)(jue)議由大多(duo)數成員決(jue)(jue)定,主(zhu)席有決(jue)(jue)定性投票權。
五(wu)、根據(ju)本章程(cheng)制(zhi)定的(de)規(gui)章可特別規(gui)定任何機構在決(jue)議時采(cai)取特定多數。
第三章 自(zi)主、管理(li)、財產及資(zi)源
第十七條
(管理)
學(xue)院的管(guan)理遵循(xun)透明原則、守(shou)法原則及各學(xue)術、科學(xue)、教學(xue)及其他行(xing)政和財政管(guan)理機構的自主(zhu)及權力分立原則。
第十八條
(行政和財政自(zi)主(zhu)權(quan))
一、學院根據普遍適用的法律及本規章(zhang)規定,行使其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二、學院在行使其財政自(zi)主權(quan)時,管理本(ben)身的(de)(de)專有預(yu)算及有權(quan)收取本(ben)身的(de)(de)收入。
第十九條
(財政管理)
學院的基本財政管理工具(ju)為每學年的年度工作計(ji)劃、財務及(ji)活(huo)動報(bao)告書、預算及(ji)賬(zhang)目。
第二十條
(財產)
學院擁有本身(shen)的財(cai)產(chan),并在法律范圍內完全享有其財(cai)產(chan)管(guan)理權和處分權。
第二十一條
(學院的賬目)
一、學院使用一套遵守官方(fang)規(gui)定的財政會(hui)計原則的會(hui)計系統。
二、學院董(dong)事(shi)會可于任何時(shi)候設立機構核算和審查學院賬目。
第二十二條
(學院的資源)
在其(qi)財產及財政(zheng)自主范圍內(nei),學(xue)院的(de)(de)資(zi)源除法(fa)律容許的(de)(de)其(qi)他資(zi)源外,還(huan)包括(kuo)學(xue)費或(huo)其(qi)他因學(xue)生參加由(you)學(xue)院組織的(de)(de)課(ke)程(cheng)、研討(tao)會、座談(tan)會或(huo)會議而須支付的(de)(de)費用;亦(yi)包括(kuo)由(you)個人或(huo)法(fa)人身份的(de)(de)第三者(zhe)的(de)(de)贈與、捐(juan)贈及捐(juan)獻;最(zui)后也包括(kuo)政(zheng)府(fu)的(de)(de)津貼(tie)。
第四章(zhang) 最后及過(guo)渡條款
第二十三條
(協議的保留)
澳門(men)管(guan)理專業協(xie)會及(ji)原澳門(men)管(guan)理學院(yuan)(yuan)與其(qi)他(ta)機構的合(he)作條(tiao)約(yue)及(ji)協(xie)議(yi)都轉移(yi)給新學院(yuan)(yuan),而新學院(yuan)(yuan)接受該等條(tiao)約(yue)及(ji)協(xie)議(yi)繼續有效及(ji)生效。
第二十四條
(人員的過渡)
原澳(ao)門管理(li)學院的人員由有權限機關核準本章(zhang)程之日起過(guo)渡到新學院,其聯系(xi)、職(zhi)能及其他(ta)工(gong)作條件(jian)保(bao)持不(bu)變。
第二十五條
(財產)
所(suo)有屬于(yu)原澳門管(guan)理學院(yuan)(yuan)的財產都(dou)轉為(wei)新學院(yuan)(yuan)所(suo)有,但其轉移應采(cai)取必(bi)要(yao)的法定方式。
第二十六條
(規章(zhang)的制定及章(zhang)程的修改)
一、學院(yuan)院(yuan)長負責草(cao)擬或(huo)委托他人草(cao)擬為學院(yuan)之運作及(ji)活動所需(xu)的規章,并交(jiao)學院(yuan)董事會批(pi)核。
二、為(wei)履行上款(kuan)規(gui)定,院長須于本章(zhang)(zhang)程頒(ban)布(bu)后120天內進行規(gui)章(zhang)(zhang)的草擬及呈(cheng)交批核。
三、本(ben)章程的修改適用本(ben)條(tiao)第一(yi)款(kuan)的規定,并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