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988年:澳門管理學院(yuan)成立
2000年(nian)7月:獲澳門(men)特區政府批準(zhun),升格(ge)為一所高等教育(yu)機構(gou)
校董會
顧(gu)問:廖澤云(yun)、崔世昌(chang)
主席:黃如楷
學院
院長:陳炯釗
副院長:潘耀華
設施
課室
演講室
電腦室
圖書館
學生休憩區
地址
澳(ao)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九樓(lou)
組織章程
第(di)一章 一般規定(ding)
第一節 名稱(cheng)、宗旨及(ji)目的
第一條
(教學機構的轉(zhuan)換)
由(you)澳(ao)(ao)門(men)管(guan)理專業協會創辦的(de)澳(ao)(ao)門(men)管(guan)理學(xue)院,持(chi)有私(si)立(li)教育(yu)機(ji)構牌照(zhao)編號為(wei)(wei)(wei)267/99,為(wei)(wei)(wei)非牟(mou)利(li)之私(si)立(li)教育(yu)機(ji)構,院址設于(yu)澳(ao)(ao)門(men)家(jia)辣堂街九號利(li)美大(da)廈六樓,該院現轉換(huan)為(wei)(wei)(wei)一所(suo)私(si)立(li)高等教育(yu)機(ji)構,院名仍為(wei)(wei)(wei)“INSTITUTO DE GESTÃO DE MACAU”,中文名為(wei)(wei)(wei)“澳(ao)(ao)門(men)管(guan)理學(xue)院”,英文名為(wei)(wei)(wei)“MACAU INSTITUTE OF MANAGEMENT”,以下簡稱學(xue)院,并受本章程規范。
第二條
(宗旨及職責)
一、學院旨在(zai)提供科(ke)學、人文、文化及技(ji)術(shu)的培訓(xun),以適應工(gong)商業、公共機(ji)(ji)構及其他性質機(ji)(ji)構對會(hui)計和(he)管理(li)理(li)論和(he)應用相結合的發(fa)展要求(qiu),尤(you)其是在(zai)教學、科(ke)研、為社會(hui)提供服務及與其同類(lei)機(ji)(ji)構進行合作方面。
二(er)、學院之職責(ze):
1)開(kai)辦三年(nian)制工商管理高等(deng)專(zhuan)科(ke)課程及三年(nian)制會計(ji)高等(deng)專(zhuan)科(ke)課程,使學(xue)生掌(zhang)握現(xian)代管理學(xue)及會計(ji)學(xue)的知(zhi)識及技能,為澳(ao)門培養(yang)合資(zi)格的專(zhuan)業人才(cai);
2)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工商(shang)業及人力資源(yuan)市場的需要(yao),開辦在(zai)經(jing)濟領(ling)域的其他三年制高(gao)等專科課程;
3)與同類大學或(huo)高等教育學院(yuan)簽訂(ding)合作協議,合辦管理及會計的持(chi)續培(pei)訓(xun)證書或(huo)文憑課程,以及專業(ye)知識更新課程;
4)開展管理(li)及會計科學的(de)技術研(yan)究(jiu)工作,創(chuang)造新(xin)技術、新(xin)知識(shi),并提(ti)升有關人員的(de)專業(ye)素質(zhi);
5)發展(zhan)同本地(di)及(ji)外地(di)管理及(ji)會計機(ji)構的專業交(jiao)流與合作;
6)為學生作好(hao)準備,令其完成課程(cheng)后得以(yi)于公(gong)共(gong)或(huo)私(si)人機構內執行管(guan)理及(ji)會(hui)計(ji)職務;
7)根據本地的需要提供有(you)關課程。
三(san)、為履行其(qi)職責,學院(yuan)得與其(qi)他公(gong)共或(huo)私人機構(gou)簽訂協定,協議,議定書或(huo)合同(tong)。
第(di)二(er)節 其他一般規定
第三條
(經濟年度)
學(xue)院之運作或(huo)經濟年度(du)以其教學(xue)年度(du)或(huo)學(xue)術年度(du)為(wei)準,即(ji)以每(mei)年九月(yue)一日為(wei)起始。
第四條
(學(xue)術及教學(xue)指導)
一、學(xue)院(yuan)采納世界各(ge)地(di)尤其是中國、澳門特別(bie)行政(zheng)區(qu)及鄰近地(di)區(qu)管理(li)及會計(ji)教育的(de)專長,結合本地(di)的(de)文化(hua)及實際需要(yao),通過理(li)論知識與(yu)實踐相結合的(de)分(fen)段學(xue)習方式,向學(xue)生(sheng)提供(gong)管理(li)及會計(ji)的(de)專業(ye)教育。
二、教學和學習方式包括講授,研討(tao),學術與教學導修及實習。
第五條
(學位及文憑)
學院頒發:
1)工(gong)商管理及會計領域的(de)高等專科學位;
2)其他短期(qi)課程證書。
第六條
(入讀條件)
一(yi)、凡中學(xue)畢業(ye),其學(xue)歷不少于十(shi)一(yi)年學(xue)校教(jiao)(jiao)育或年齡在二十(shi)五(wu)歲以上,具(ju)有特殊(shu)的(de)才能(neng)條(tiao)件者,雖不具(ju)高等(deng)教(jiao)(jiao)育入學(xue)條(tiao)件所要(yao)求的(de)一(yi)般學(xue)歷,但通過本學(xue)院考核,均可(ke)入讀高等(deng)工商管理專科(ke)課(ke)程及高等(deng)會(hui)計專科(ke)課(ke)程。
二、其他非學位課程的(de)入學條件,根據(ju)學院有權限機關按情況核準的(de)規(gui)章制(zhi)定。
第七條
(教學人員)
一、學院教學人員由具備(bei)博士(shi)(shi)或碩士(shi)(shi)學位之人士(shi)(shi)擔任。
二、祇具備學(xue)(xue)(xue)士或(huo)(huo)高等專(zhuan)科或(huo)(huo)同等學(xue)(xue)(xue)歷,但專(zhuan)業(ye)或(huo)(huo)教(jiao)學(xue)(xue)(xue)經驗足(zu)以從事該行業(ye)者(zhe),亦(yi)可擔任(ren)學(xue)(xue)(xue)院教(jiao)學(xue)(xue)(xue)人員。
三、學院與本(ben)地區或非本(ben)地區的高等教(jiao)育機(ji)構合作,學院可(ke)定期(qi)或不(bu)定期(qi)聘請(qing)上述機(ji)構的教(jiao)學人員任(ren)教(jiao)。
第二(er)章 組織架構(gou)及權限
第(di)一節 組織架構(gou)
第八條
(組織架構)
學院的架構有:
1)學(xue)院(yuan)董事會;
2)院長;
3)教學委員(yuan)會;
4)考試委員會(hui)。
第九條
(學院董事會)
一、學院董事會為學院的最高機構。
二、學院董事會組(zu)成(cheng)如下:
1)主席一名;
2)澳門(men)管(guan)理(li)專業協會(hui)代表兩名,由常務(wu)理(li)事(shi)會(hui)任命;
3)澳門(men)管理(li)(li)專業協會常(chang)務理(li)(li)事會成員八名。
三、學院董事會通常每(mei)年開會兩次。
四(si)、學院董事會之(zhi)權限為:
1)訂定學院之中長期發展政策;
2)批準每年之(zhi)活(huo)動,財政計劃和(he)(he)報告(gao),以及財政預算和(he)(he)賬目;
3)監督學院之其(qi)他機構(gou);直接或透過授權院長向其(qi)他機構(gou)發(fa)出指(zhi)示或指(zhi)引;
4)行使紀律(lv)處分。
五、學(xue)院董事會還行使(shi)由(you)本章程或(huo)由(you)根(gen)據(ju)章程通過(guo)的規(gui)章所授(shou)予之其(qi)他(ta)(ta)權(quan)限,以及(ji)章程上(shang)未(wei)曾特別授(shou)予其(qi)他(ta)(ta)機構的職責,職務或(huo)權(quan)限。
第十條
(院長)
一、學(xue)院院長由學(xue)院董(dong)事會(hui)主席任(ren)命。
二、院(yuan)長負責學院(yuan)的(de)行政和教學。
三、其職責為:
1)向(xiang)學院董事會(hui)建議聘用(yong),并(bing)由學院董事會(hui)通過及(ji)任(ren)命學院之教(jiao)學人員;
2)對外代表學院;
3)確保學院(yuan)與(yu)有關機構之(zhi)合作(zuo);
4)行(xing)使本章程以及經核(he)準的(de)主(zhu)持(chi)教學委員會及考試(shi)委員會;
5)制定學院每年之工(gong)作、財(cai)政計劃(hua)和報告;
6)遵守(shou)及著令遵守(shou)適用于(yu)學院之(zhi)法律及規則,以及學院董事會(hui)之(zhi)決定、指(zhi)導、指(zhi)引或指(zhi)示;
7)有效(xiao)規章的規定而獲授權(quan)或獲轉(zhuan)授權(quan)之其(qi)他(ta)權(quan)限。
第十一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hui)由以下成(cheng)(cheng)員組成(cheng)(cheng):
1)學院院長;
2)各課程(cheng)協(xie)調(diao)主(zhu)任(ren);
3)具碩士(shi)學(xue)位之教員代表五名;
4)考(kao)試委(wei)員會之代表一(yi)名;
5)由學生選出之代表一(yi)名。
二、學院院長擔任(ren)教學委員(yuan)會主席。
三(san)、教學委員會職責為(wei):
1)制定符合學生之(zhi)學術(shu)及(ji)專業要求的課程計劃(hua);
2)按上級(ji)規定之目標及指(zhi)示,為每門課程(cheng)訂定教學大綱及培訓計劃;
3)訂定考試標準;
4)評估(gu)所開展工作之(zhi)成績。
四、教學委員會于每學年(nian)開始及(ji)結(jie)束時(shi)舉行會議。
第十二條
(考試委員會)
一、考試委(wei)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1)學院院長;
2)各課程(cheng)協調主任;
3)教學人員代表一名(ming);
4)澳(ao)門管理專(zhuan)業(ye)協會代(dai)表一(yi)名。
二、學院院長為考試委員(yuan)會主席(xi)。
三、考(kao)試委(wei)員會職責為(wei)根據(ju)學生成績決(jue)定其(qi)頒證等級,以及就有關課程計劃、其(qi)他(ta)被(bei)認為(wei)合適的或(huo)向其(qi)要(yao)求且不(bu)屬于其(qi)他(ta)機構(gou)專屬權限的事(shi)宜,向教學委(wei)員會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考試(shi)委員會通(tong)常每學年期末開會一次及(ji)由學院院長按(an)需要召(zhao)開。
第二節 任期、會議召集及決議一(yi)般規(gui)定(ding)
第十三條
(學院機構成員(yuan)的任期)
一、學(xue)院各機(ji)構成員的任期為(wei)三個學(xue)年。
二、每(mei)到任期屆滿,各機(ji)構成(cheng)員可(ke)整體(ti)或個別連任,并無次數限制。
第十四條
(出缺或因(yin)故不能視事)
一(yi)、如(ru)任何成員出(chu)缺以及(ji)因故暫時(shi)或永久不(bu)能視事,當章(zhang)程有(you)規(gui)定時(shi),其(qi)職務由章(zhang)程規(gui)定的代(dai)表人代(dai)替,否(fou)則由其(qi)機構其(qi)他成員指定之人士(shi)代(dai)替。
二、替代人之任期隨(sui)原有成(cheng)員之任期終止或該成(cheng)員之返回而終止。
三、若學院院長出缺或(huo)因故不能視(shi)事(shi),由董事(shi)會主席委派學院機(ji)構成員替代。
第十五條
(授權)
學院各機構(gou)成(cheng)員可作(zuo)授權(quan)或轉授權(quan)。
第十六條
(會議(yi)召集及決(jue)議(yi))
一、除本章(zhang)程有(you)相反規定外(wai),學(xue)院任何機(ji)構之平常(chang)及特別會議(yi)均(jun)由其主席召集及主持。
二(er)、學(xue)院(yuan)董事會主(zhu)席在該會決(jue)議授權下(xia)可(ke)召集(ji)學(xue)院(yuan)任何機(ji)構(gou)的特別(bie)會議。
三、學院任何機構在大多數(shu)成員決定下亦可召(zhao)集(ji)會議。
四、學院(yuan)任何機構之決議(yi)由大(da)多數(shu)成員決定(ding),主席有決定(ding)性投票權。
五、根據(ju)本章(zhang)程制定(ding)(ding)的規章(zhang)可特別規定(ding)(ding)任何(he)機構在決議時采(cai)取特定(ding)(ding)多(duo)數。
第三章 自(zi)主、管理、財產及資源
第十七條
(管理)
學院的(de)(de)管(guan)理遵循透(tou)明原則、守法原則及各學術、科(ke)學、教學及其他行政(zheng)和財政(zheng)管(guan)理機構(gou)的(de)(de)自主及權力分(fen)立原則。
第十八條
(行政和財政自主權(quan))
一、學院根據普遍適(shi)用的法律及本規(gui)章規(gui)定,行使其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二、學院在行使(shi)其財政自主權(quan)時,管理本(ben)身的(de)專有預算及(ji)有權(quan)收(shou)取本(ben)身的(de)收(shou)入(ru)。
第十九條
(財政管理)
學院的(de)(de)基本財(cai)政管理工具為每學年的(de)(de)年度工作(zuo)計(ji)劃、財(cai)務及活動報(bao)告(gao)書、預算(suan)及賬目。
第二十條
(財產)
學院(yuan)擁有本身的財產(chan),并在法(fa)律范圍內完全享有其財產(chan)管理權(quan)和處分權(quan)。
第二十一條
(學院的賬目)
一、學院使用一套遵守官方規定的(de)(de)財政會(hui)計原(yuan)則的(de)(de)會(hui)計系統。
二、學(xue)院(yuan)董事會可于(yu)任何時候設立機(ji)構核算(suan)和審查學(xue)院(yuan)賬(zhang)目。
第二十二條
(學院的資源)
在其(qi)(qi)財產(chan)及財政自主范圍內,學(xue)院(yuan)的(de)(de)資(zi)源除法律容許(xu)的(de)(de)其(qi)(qi)他資(zi)源外,還包(bao)括(kuo)(kuo)學(xue)費或(huo)其(qi)(qi)他因學(xue)生參(can)加由學(xue)院(yuan)組(zu)織(zhi)的(de)(de)課程、研討(tao)會(hui)、座談會(hui)或(huo)會(hui)議而須支付(fu)的(de)(de)費用;亦包(bao)括(kuo)(kuo)由個人(ren)或(huo)法人(ren)身份的(de)(de)第三(san)者(zhe)的(de)(de)贈(zeng)與、捐(juan)(juan)贈(zeng)及捐(juan)(juan)獻;最后也包(bao)括(kuo)(kuo)政府(fu)的(de)(de)津貼。
第四(si)章 最后及過(guo)渡(du)條款
第二十三條
(協議的保留)
澳門管理(li)專業協(xie)會及(ji)原澳門管理(li)學院(yuan)(yuan)與其他機構的合(he)作條約及(ji)協(xie)議(yi)都轉移給新(xin)學院(yuan)(yuan),而(er)新(xin)學院(yuan)(yuan)接受該等條約及(ji)協(xie)議(yi)繼續有效(xiao)及(ji)生效(xiao)。
第二十四條
(人員的過渡)
原澳門管理學院的人員由有權限機關核準本章程之日(ri)起過渡到(dao)新學院,其聯系、職(zhi)能及其他(ta)工(gong)作條(tiao)件保持不變。
第二十五條
(財產)
所(suo)有屬于原澳門管(guan)理學院(yuan)的財產都轉為新(xin)學院(yuan)所(suo)有,但(dan)其轉移(yi)應采取必要的法(fa)定(ding)方式。
第二十六條
(規章(zhang)的(de)制定及章(zhang)程的(de)修(xiu)改)
一、學院(yuan)院(yuan)長負責草擬或委托他(ta)人草擬為(wei)學院(yuan)之運作及活動所需的規章,并交(jiao)學院(yuan)董事會批核(he)。
二、為履行上(shang)款規定(ding),院長須于本章(zhang)程頒布(bu)后120天(tian)內進行規章(zhang)的草擬及(ji)呈交(jiao)批核。
三、本章程的修改適用(yong)本條第一款的規(gui)定,并須由澳門特別(bie)行(xing)政區行(xing)政長官核準(zh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