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guo)(guo)肢(zhi)殘人協(xie)會(hui)(hui)簡(jian)稱“中國(guo)(guo)肢(zhi)協(xie)”(英文全(quan)(quan)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y,英文簡(jian)稱:CAPPD),是由全(quan)(quan)國(guo)(guo)肢(zhi)殘人和與肢(zhi)殘人工(gong)作有關的社會(hui)(hui)團體。
企事業單位及個(ge)人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xing)社會組織(zhi),是中(zhong)國殘疾人聯合會的專門協會。接(jie)受業務(wu)主管(guan)單位中(zhong)國殘聯的業務(wu)領(ling)導(dao),接(jie)受社團登記機(ji)關民政部(bu)的監督管(guan)理。
其宗(zong)旨:弘揚人道主(zhu)義思想,發展殘疾人事業。代表肢(zhi)殘人共(gong)同利益,反映肢(zhi)殘人特殊需(xu)求,為肢(zhi)殘人服務,維(wei)護肢(zhi)殘人合法權益,促進肢(zhi)殘人平等(deng)、充分(fen)參(can)與社(she)會生(sheng)活,共(gong)享社(she)會物(wu)質文化成果。
中國肢殘人協會(hui)章(zhang)程
(2013年9月18日(ri)中(zhong)國殘(can)聯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肢殘(can)人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quan)稱:中國(guo)肢(zhi)殘(can)人(ren)協會,簡稱:中國(guo)肢(zhi)協。英(ying)文全(quan)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英(ying)文簡稱:CAPPD。
第二條(tiao) 本會是由全國肢(zhi)殘人(ren)和與肢(zhi)殘人(ren)工作(zuo)有關的社(she)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及(ji)個人(ren)自愿(yuan)結(jie)成(cheng)的非營利性(xing)社(she)會團(tuan)體,是肢(zhi)殘人(ren)的代(dai)表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弘(hong)揚人(ren)道主義思(si)想,發展殘(can)(can)疾人(ren)事業。代表肢(zhi)殘(can)(can)人(ren)共同利益(yi),反映(ying)肢(zhi)殘(can)(can)人(ren)特殊(shu)需求,為肢(zhi)殘(can)(can)人(ren)服(fu)務(wu),維(wei)護肢(zhi)殘(can)(can)人(ren)合法權益(yi),促進(jin)肢(zhi)殘(can)(can)人(ren)平(ping)等(deng)、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本會(hui)遵(zun)守憲法(fa)、法(fa)律、法(fa)規、政策(ce)及(ji)社(she)會(hui)道德規范(fan)。
第(di)四條 本會接(jie)受業務(wu)主管單(dan)位中國殘疾人(ren)聯合會和(he)社團登記(ji)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wu)領導和(he)監督管理。
第(di)五條 本(ben)會住所(suo)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zhang) 業務范圍
第六條(tiao) 業(ye)務(wu)范圍(wei)
(一)團結、引領肢(zhi)殘人自(zi)(zi)尊(zun)、自(zi)(zi)信、自(zi)(zi)強(qiang)、自(zi)(zi)立,履行法(fa)定義務,為(wei)構建和(he)諧社(she)會貢(gong)獻力(li)量;
(二)促進肢(zhi)(zhi)殘人的康(kang)(kang)復、教育(yu)、勞動就業、扶(fu)貧、維(wei)權、社會(hui)保障(zhang)和殘疾預防工作(zuo),參與、舉辦有關肢(zhi)(zhi)殘人的各類培訓,開(kai)展有益(yi)于肢(zhi)(zhi)殘人身(shen)心健康(kang)(kang)的群眾(zhong)性文(wen)化(hua)體育(yu)活(huo)動;
(三)推(tui)進(jin)無(wu)障礙(ai)環境的建(jian)設,推(tui)動肢(zhi)殘(can)(can)人輔(fu)助(zhu)器具的開發與應(ying)用。對肢(zhi)殘(can)(can)人駕車(che)等具有肢(zhi)殘(can)(can)人特色的工作提供(gong)咨詢(xun)、建(jian)議、服務和監督;
(四)在肢(zhi)殘(can)人中培養、推薦殘(can)疾人工作者;
(五)承辦中國殘(can)疾(ji)人聯合會委托的工作;
(六)代表中國(guo)(guo)肢殘人參(can)加國(guo)(guo)際活動,促(cu)進國(guo)(guo)際交流與(yu)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hui)的會(hui)員(yuan)種(zhong)類分為個人(ren)會(hui)員(yuan)、單位會(hui)員(yuan)。
第(di)八條 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hu)本會章程(cheng);
(二)有加入本會意愿;
(三(san))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ding)影響;
(四(si))熱心(xin)為肢殘(can)人(ren)提供服(fu)務(wu),支持并積極參加本會(hui)活動(dong)的個人(ren)、社(she)會(hui)組(zu)織、企事業單(dan)位(wei)。
第九(jiu)條 會(hui)員(yuan)入會(hui)的程序是(shi):
(一(yi))提交(jiao)入(ru)會申請書;
(二)經委(wei)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委員會授權(quan)秘(mi)書處頒(ban)發會員證。
第十(shi)條(tiao) 會員享(xiang)有下(xia)列權(quan)利:
(一)本會(hui)的選舉權(quan)(quan)、被選舉權(quan)(quan)和表決權(quan)(quan);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huo)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si))對本會工作(zuo)有批評權、建議(yi)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yuan)、退會自由。
第十一(yi)條 會員(yuan)履行(xing)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zhang)程,執行(xing)本會決議;
(二)維(wei)護(hu)本會(hui)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肢(zhi)殘人個人會員免交會費(fei),其他(ta)會員按規定交納(na)會費(fei);
(五)向本會反(fan)映(ying)情況,提供有(you)關(guan)資料。
第十二條 會(hui)(hui)員退會(hui)(hui)應書面通知本會(hui)(hui),并(bing)交回會(hui)(hui)員證。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hui)(hui)費(fei)或(huo)不參加本會(hui)(hui)活動的,視為自(zi)動退會(hui)(hui)。
第十三條 會(hui)員如有嚴重違反(fan)本(ben)會(hui)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hui)表決(jue)通過,予(yu)以(yi)除(chu)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he)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全(quan)國會(hui)員代表(biao)大會(hui)
本會(hui)的最高權(quan)(quan)力機構(gou)是全國(guo)會(hui)員代表大會(hui),會(hui)員代表大會(hui)的職權(quan)(quan)是:
(一(yi))制定(ding)和修改章(zhang)程;
(二(er))選舉和罷免委員(yuan)會(hui)委員(yuan);在閉會(hui)期間,授(shou)權(quan)委員(yuan)會(hui)行使此(ci)職(zhi)權(quan),但調整(zheng)的委員(yuan)數不得超(chao)過總數的1/3;
(三)審(shen)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確定工作方(fang)針和任務;
(四)制定和修改(gai)會費標(biao)準;
(五)決定(ding)終(zhong)止事宜;
(六)決定(ding)其他重(zhong)大(da)事(shi)項。
第十(shi)五條 全國(guo)會(hui)員代表(biao)大會(hui)須有2/3以上的會(hui)員代表(biao)出席方(fang)(fang)能召開(kai),其決議須經到會(hui)會(hui)員代表(biao)半數以上表(biao)決通過方(fang)(fang)能生效。
第十(shi)六(liu)條 全國會(hui)(hui)(hui)員(yuan)代(dai)表(biao)(biao)大會(hui)(hui)(hui)每屆五(wu)年,與中國殘(can)疾(ji)人聯合會(hui)(hui)(hui)全國代(dai)表(biao)(biao)大會(hui)(hui)(hui)同期(qi)(qi)舉行。因特殊情況需提(ti)前或延期(qi)(qi)換(huan)(huan)屆的,須由委員(yuan)會(hui)(hui)(hui)表(biao)(biao)決通過(guo),報中國殘(can)疾(ji)人聯合會(hui)(hui)(hui)審查(cha)并經民政部批準(zhun),但延期(qi)(qi)換(huan)(huan)屆最長不超過(guo)一年。
第(di)十(shi)七條 委員會(hui)
委員會(hui)(hui)是全國會(hui)(hui)員代表大會(hui)(hui)的執行機構,在(zai)閉(bi)會(hui)(hui)期間領導本會(hui)(hui)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hui)(hui)員代表大會(hui)(hui)負責。
第十八(ba)條(tiao) 委員會的職(zhi)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hui)員(yuan)代表大會(hui)的(de)決議(yi);
(二(er))決(jue)定(ding)名譽職務(wu)的設立和聘(pin)請;
(三)選舉和(he)罷免主席(xi)、副主席(xi)、秘書長;
(四)向中(zhong)國殘疾人(ren)聯合會主席(xi)團提(ti)交(jiao)年(nian)度工作報告;
(五)籌備召開全國會員(yuan)代表大會;
(六)向全(quan)國會員代表大(da)會提出本(ben)會章程修正案;
(七)向(xiang)全國會員代表大(da)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zhuang)況;
(八)提出(chu)工(gong)作方針和任務,制定年度(du)工(gong)作計劃;
(九)決定(ding)會(hui)員的吸收或(huo)除名;
(十)決定設(she)立辦事機構(gou)、分支機構(gou)和實體(ti)機構(gou);
(十一)決定(ding)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de)聘(pin)任(ren);
(十二)領導本會各機(ji)構(gou)開展工作;
(十(shi)三)制定(ding)內部管理制度;
(十(shi)四)決定(ding)本(ben)協(xie)會的(de)標(biao)識(shi);
(十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chu)席方(fang)能(neng)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fang)能(neng)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kai)一次。情(qing)況特(te)殊(shu)的,也可采用書面或通訊形式(shi)召開(kai)。
第二(er)十一條 本會主(zhu)席、副主(zhu)席、秘書長(chang)必(bi)須具備(bei)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dang)的路線、方針、政(zheng)策、政(zheng)治(zhi)素(su)質好,有(you)較強的全局觀念(nian)和(he)工作能(neng)力(li);
(二)熱愛殘(can)(can)疾(ji)人事業,在肢殘(can)(can)人中與本會業務領(ling)域(yu)內有較大的影響和威信(xin);
(三)主(zhu)席最高任職(zhi)年齡不超(chao)過70歲,副主(zhu)席、秘書長最高任職(zhi)年齡不超(chao)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zhi);
(四)能堅(jian)持(chi)本會正常工作(zuo);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de)刑事處罰的(de);
(六)具(ju)有完全(quan)民(min)事(shi)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hui)主(zhu)席、副主(zhu)席、秘(mi)書長如超(chao)過最高(gao)任職年齡(ling)的(de),須經委(wei)員會(hui)表(biao)決通過,報(bao)中國殘疾人聯合會(hui)審(shen)查并經民(min)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hui)主席、副(fu)主席、秘書(shu)長(chang)任期五(wu)年(nian),連任不得超(chao)過兩屆(jie)。因特殊情況需延長(chang)任期的,須經(jing)會(hui)員代表(biao)大(da)會(hui)2/3以上的會(hui)員代表(biao)表(biao)決通過,報中國(guo)殘疾人聯合會(hui)審查并(bing)經(jing)民政部批準后(hou),方可任職(zhi)。
第二十(shi)四條(tiao) 本會主(zhu)席(xi)為法定(ding)代(dai)(dai)表人,法定(ding)代(dai)(dai)表人代(dai)(dai)表本會簽署有關(guan)重要文件。
因特殊(shu)情況,經主席委(wei)托、委(wei)員會同意,報中(zhong)國殘疾人聯合(he)會審(shen)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后,可(ke)以由(you)秘書(shu)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shi)五條 本(ben)會主(zhu)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fu)責本會(hui)(hui)的全面工作,召集(ji)和主持委員會(hui)(hui)會(hui)(hui)議;
(二)檢查會員(yuan)代表大會、委員(yuan)會決議的(de)落(luo)實情況(kuang)。
第(di)二十六條 本會副主席(xi)、秘(mi)書(shu)長協助主席(xi)工(gong)作,秘(mi)書(shu)長行使下(xia)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shu)處日(ri)常工(gong)作(zuo),組織(zhi)實(shi)施(shi)年度工(gong)作(zuo)計(ji)劃;
(二(er))協調各分(fen)支(zhi)機構 、實體機構開(kai)展工作;
(三)受主(zhu)席委(wei)托,代(dai)表本會簽署有關文(wen)件;
(四)提名辦事(shi)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wei)員會決定;
(五)決定辦(ban)事機(ji)構(gou)、分支(zhi)機(ji)構(gou)和實體(ti)機(ji)構(gou)專職工作(zuo)人(ren)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ta)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qi)條 辦事機(ji)構
中國肢(zhi)協委員會(hui)設秘書處(chu)作(zuo)為辦事機構,承擔本會(hui)日常工(gong)作(zuo)。
第五(wu)章 資產(chan)管理、使(shi)用原則
第(di)二十(shi)八條 本會經費(fei)來(lai)源:
(一)政府(fu)資助及中(zhong)國殘(can)疾(ji)人聯(lian)合會專(zhuan)項資金;
(二)國(guo)內外組織、個人(ren)捐贈;
(三)會費;
(四)在核準(zhun)業(ye)務范圍內(nei)開展活動(dong)或服務的收入;
(五(wu))利息及(ji)其他合(he)法收入。
第二十九(jiu)條 本會按(an)國家有關(guan)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shi)條(tiao) 本會經(jing)費必(bi)須用于(yu)本章(zhang)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zhan),不(bu)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san)十一條 本(ben)會(hui)建立(li)嚴(yan)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bao)證會(hui)計資料合(he)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hui)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hui)計(ji)(ji)(ji)人(ren)員(yuan),執行民間(jian)非營利組織會(hui)計(ji)(ji)(ji)制度。會(hui)計(ji)(ji)(ji)不得兼任出納。會(hui)計(ji)(ji)(ji)人(ren)員(yuan)必(bi)須(xu)(xu)進行會(hui)計(ji)(ji)(ji)核算(suan),實行會(hui)計(ji)(ji)(ji)監督(du)。會(hui)計(ji)(ji)(ji)人(ren)員(yuan)調動工(gong)作或離職時,必(bi)須(xu)(xu)與接(jie)管人(ren)員(yuan)辦清交接(jie)手續。
第三(san)(san)十三(san)(san)條 本(ben)會(hui)的資產(chan)管理必須執行(xing)國家的財務管理規(gui)定,接受會(hui)員代表大(da)會(hui)和財政部門的監(jian)督。資產(chan)來(lai)源(yuan)屬(shu)于國家撥款(kuan)或者社(she)會(hui)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ji)關的監(jian)督,并(bing)將(jiang)有關情況以適(shi)當方(fang)式向社(she)會(hui)公布。
第三十(shi)四條 本(ben)會換屆或(huo)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qian),必須(xu)接受民政部(bu)和中國殘疾人聯(lian)合(he)會的財務審計。
第(di)三十五條(tiao)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wei)、個人不得侵占、私分(fen)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專職人員(yuan)的工資和保險、福(fu)利待(dai)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wei)的有關規定(ding)執行。
第六章 章程(cheng)的修(xiu)改程(cheng)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wei)員(yuan)會表(biao)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yuan)代表(biao)大(da)會審議。
第三(san)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dai)表(biao)大會表(biao)決通過(guo)后(hou)15日內,經(jing)中國殘疾人(ren)聯合會審查同意,并報民(min)政部核準后(hou)生(sheng)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hou)的財(cai)產處理
第三十(shi)九條 本會(hui)完(wan)成(cheng)宗旨或(huo)自行(xing)解散或(huo)由于(yu)分立、合并(bing)等(deng)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委員(yuan)會(hui)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hui)(hui)終止動議須(xu)經全國會(hui)(hui)員(yuan)代表大會(hui)(hui)表決通過(guo),并(bing)報中國殘疾(ji)人聯(lian)合會(hui)(hui)審查同(tong)意。
第四十一條(tiao)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殘疾人(ren)聯合會及有關(guan)機關(guan)指(zhi)導(dao)下,成(cheng)立清(qing)算(suan)(suan)組織,清(qing)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qing)算(suan)(suan)期間,不(bu)開展(zhan)清(qing)算(suan)(suan)以外的(de)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民(min)政部辦理注(zhu)銷登記(ji)手續后即(ji)為(wei)終(zhong)止。
第四十(shi)三條 本(ben)會(hui)終(zhong)止后的剩(sheng)余財產,在中國(guo)殘疾人聯合會(hui)和民政部的監(jian)督下,按照國(guo)家的有(you)關規定(ding),用(yong)于發展與本(ben)協會(hui)宗旨(zhi)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si)十四(si)條 本會會徽(hui)采(cai)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會徽(hui)。
第四十五條 本(ben)章程經2013年9月18日全國(guo)會員代表(biao)大會表(biao)決通(tong)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jie)釋權屬中國(guo)肢殘(can)人協會委(wei)員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cheng)自民政(zheng)部核準之日起。
2019年(nian)12月(yue),獲(huo)得“2015-2018年(nian)全國殘疾(ji)人(ren)體育先(xian)進單位”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