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yu)比(bi)賽(sai)】釣魚(yu)比(bi)賽(sai)怎(zen)么比(bi) 釣魚(yu)比(bi)賽(sai)規則
全國釣魚比賽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yi)條(tiao) 本規則適用于淡(dan)水放養水域的正式(shi)釣(diao)魚比賽,其它釣(diao)魚比賽參照執行。
第二條 比賽水域的魚(yu)(yu)種(zhong),一般(ban)以鯽魚(yu)(yu)、鯉魚(yu)(yu)、草魚(yu)(yu)、鳊魚(yu)(yu)、魴(fang)魚(yu)(yu)、青魚(yu)(yu)、羅非魚(yu)(yu)、鯰(nian)魚(yu)(yu)、鰱魚(yu)(yu)、鳙魚(yu)(yu)等。
第二章比賽場地
第(di)三條釣魚比賽場地要求
(一)比(bi)賽場(chang)地(di)應為長方(fang)形或正(zheng)方(fang)形,釣(diao)位等距(ju),標志(zhi)明顯。釣(diao)位周圍(wei)(包括(kuo)水下)不得(de)有影響垂釣(diao)的(de)障礙物(wu)。
(二)比賽場地的水域應不受污染(ran)。
(三)比賽水域補充魚量的投放時間距比賽時間不得少于5天。
(四)比(bi)賽水(shui)域應按規定(ding)時間封閉。賽前可統(tong)一(yi)組織運(yun)動員熟悉(xi)場地。
第(di)四條手竿(gan)比賽場地(di)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于1.5米,相(xiang)向距離不(bu)少(shao)于20米。
(二)水深以2米(mi)左右為(wei)宜。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于3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mi)。
第五條拋竿比(bi)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3米左(zuo)右,相(xiang)向距離120米以(yi)上,若釣位單邊(bian)排列,正前方不少于60米(mi)。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于200千克(ke)。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三章比賽項目
第六條(tiao)手(shou)竿比賽可從下(xia)列項目(mu)中選定:
(一)“總尾數”
(二)“總(zong)重量”
(三)“單尾重量”
(四)“單品種總(zong)尾數”
(五)“單品種總(zong)重(zhong)量”
(六)“規定數量”
第七條(tiao)拋竿比(bi)賽可從(cong)下(xia)列項目中選定:
(一(yi))“總尾數”
(二)“總重量”
(三)“單尾重量”
(四)“規定數(shu)量(liang)”
第四章比賽程序與要求
第八條運(yun)動(dong)員(yuan)報名后如需更換,應經組委(wei)會同意,不(bu)得冒(mao)名頂替(ti)。運(yun)動(dong)員(yuan)資格由組委(wei)會審查。
第九條運動員到(dao)達賽場后(hou),不得(de)擅(shan)自進入賽區,應及(ji)時向(xiang)檢錄處報到(dao),準備抽(chou)(chou)簽(qian);抽(chou)(chou)簽(qian)后(hou)由裁判(pan)員統一帶入賽區,進入釣位(wei)。
第十條運動員進(jin)入釣位做賽(sai)(sai)前準備時,由裁判員核對比賽(sai)(sai)證、登(deng)記(ji)釣位,對釣具(ju)進(jin)行(xing)檢查。
第十一條比(bi)賽(sai)開始信號,由(you)總裁判長(chang)發出,此(ci)前運動員使(shi)用的釣具(ju)一律不準(zhun)入水。
第(di)十二條運動員的釣(diao)位不(bu)得擅自更換,如需更換,須經(jing)裁判(pan)長批準。運動員在比賽期間如需離(li)開釣(diao)位,須經(jing)裁判(pan)員同意(yi)。
第十三條(tiao)運(yun)動員的(de)釣具、魚餌一律自備。不準使(shi)用連(lian)體(ti)鉤、錨鉤和有毒魚餌。
第十(shi)四條(tiao)運動(dong)員的垂釣(diao)(diao)區是釣(diao)(diao)位(wei)(wei)號正(zheng)前方的規定范圍。如釣(diao)(diao)上(shang)大魚,魚可越位(wei)(wei),運動(dong)員不許越位(wei)(wei)。
第十(shi)五(wu)條運(yun)動(dong)員一律自釣自取,獨立操作。
第十六(liu)條比賽結束信號發(fa)出后,運動員(yuan)應立即收竿,魚(yu)護一(yi)律(lv)不得移動或提出水面,在原地(di)等候裁判員(yuan)記錄成績。此時未入護的魚(yu)一(yi)律(lv)不計(ji)成績。
第五章手竿比賽
第十七條竿長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線長不得超過竿長0.3米,線的一端必須(xu)固定牢結在竿尖上,魚鉤不(bu)超(chao)過2只,嚴禁使用有倒刺鉤。
第十八條魚餌必須掛在魚鉤上,其大小不得超過2厘米。
第十(shi)九條比賽規定一竿(gan)、一線入水。
第二(er)十條比賽不準拋投誘餌。
第(di)二(er)十一(yi)條比賽不得擾亂(luan)和(he)妨礙(ai)他人。
第六章拋竿比賽
第二十二條竿長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視水域大小和魚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釣竿(gan),魚鉤每(mei)竿(gan)不得超過8只,原則(ze)上使用(yong)無(wu)倒(dao)刺鉤。
第二十三條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鉤線餌入水。鉤墜拋投落點與岸邊距離不得少于20米;若落點(dian)偏(pian)離本釣位時,應(ying)主動收回(hui)重拋。
第二十四條比賽中(zhong)嚴格禁(jin)止掛(gua)鈴及(ji)其它(ta)發出聲訊的裝置。
第七章 成績計算
第二十五條釣魚比賽的成績以運動員在各賽區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計算,第一名得1分(fen),第二名得2分,依次類推(tui)。未上魚者,以本賽區實際參賽人數(shu)加1為其得分。名(ming)次分相同(tong),按(an)競賽規程確定的副本分決定名(ming)次。
第二十六(liu)條比賽可設(she)個人(ren)手竿(gan)賽成(cheng)(cheng)績(ji)(ji)、個人(ren)拋(pao)竿(gan)賽成(cheng)(cheng)績(ji)(ji)、個人(ren)總成(cheng)(cheng)績(ji)(ji)、團體成(cheng)(cheng)績(ji)(ji)。個人(ren)總成(cheng)(cheng)績(ji)(ji)以各項名(ming)次分(fen)相(xiang)加得出。團體成(cheng)(cheng)績(ji)(ji)以每隊運動員(yuan)各項名(ming)次分(fen)相(xiang)加得出。
第八章犯規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tiao)對(dui)違反規則的行為,分(fen)別(bie)采取下列(lie)處罰:
(一)扣分:運動員通(tong)過犯規(gui)對本人或他(ta)人比賽成(cheng)(cheng)績造成(cheng)(cheng)輕(qing)微影(ying)響者。
(二(er))取(qu)消該項比(bi)賽(sai)成(cheng)績(ji):運(yun)動(dong)員有意犯規并(bing)對本人或他人比(bi)賽(sai)成(cheng)績(ji)造成(cheng)嚴重影響者。
(三(san))取消(xiao)比賽(sai)(sai)資格:運動員作弊、冒名頂替、弄(nong)虛作假、故意干擾他人比賽(sai)(sai)、不服從裁判、無(wu)理取鬧者。
第九章申訴
第二十(shi)八條運(yun)動員(yuan)對裁判員(yuan)的判決有異議時,可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申(shen)訴、交仲裁委(wei)員(yuan)會復(fu)審。
第二十(shi)九(jiu)條仲裁(cai)委(wei)員會對(dui)申(shen)訴所作的(de)決定為(wei)最終裁(cai)決。
第十章附則
第十一章 第三十條本規則從修訂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shi)權屬中(zhong)國釣(diao)魚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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