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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如何制定 完整民辦學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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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隨著國家對教育的不斷重視,民辦學校的發展也越來越快。不過,任何學校都需要自己的一套章程,民辦學校的章程應該如何制定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看看完整的民辦學校章程范本吧。

民辦學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yi)條 根據《教(jiao)育(yu)法(fa)》、《民(min)辦教(jiao)育(yu)促進(jin)(jin)法(fa)》、《民(min)辦教(jiao)育(yu)促進(jin)(jin)法(fa)實施條例》、《民(min)辦非企業單位登(deng)記(ji)暫行條例》和(he)有關法(fa)律、法(fa)規,制定本(ben)章程。

第二條 學(xue)校名稱:學(xue)校

第三(san)條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wu)活(huo)動的(de)社會組織(zhi)。

第四(si)條(tiao) 辦(ban)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jia)的教(jiao)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hao)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wu)條 學校自愿(yuan)接(jie)受(shou)教育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he)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XX路YY街(jie)道ZZ號。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 辦學(xue)規模:學(xue)校占地面積Xm2;建筑面積Ym2。

第八條(tiao) 辦學層次:九年一貫(guan)制學校。

第九條 辦(ban)學形(xing)式(shi):招生對(dui)象為(wei)小學適齡兒童和(he)初中學生,小學生的學習期(qi)(qi)限為(wei)六年,初中學生的學習期(qi)(qi)限為(wei)三年。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xiao)設立董(dong)事會(hui),董(dong)事會(hui)每屆三年,董(dong)事會(hui)是學校(xiao)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成(cheng)員(yuan)人(ren):由組成(cheng),其中均(jun)從事教(jiao)育10年以上。

第十二(er)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xin)教育事業,品行(xing)良好,具有政(zheng)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xing)為能力。

第十三條 首(shou)屆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長由(you)(you)舉辦者推選產生;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長的更換(huan)由(you)(you)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會投票(piao)選舉,全體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半數通過。更換(huan)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由(you)(you)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長提名,經三分之二(er)以上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ren)期為三(san)年。董事期屆滿(man)后可連任(ren)。

第十五條 董(dong)事會行使下列職權(quan):

(一)聘(pin)任和(he)解聘(pin)學校校長;

(二(er))修改學校(xiao)(xiao)章程和(he)制定(ding)學校(xiao)(xiao)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zuo)計劃;

(四)籌(chou)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suan)、結算(suan);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biao)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并(bing)、終止。

第(di)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lie)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shi)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jing)三(san)分之一(yi)以上董(dong)事組成人員(yuan)提議(yi)時。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2名,分(fen)別(bie)是

第十八條 副董(dong)(dong)事(shi)長(chang)協(xie)助董(dong)(dong)事(shi)長(chang)工作,董(dong)(dong)事(shi)長(chang)不能行使(shi)職權(quan)時,由董(dong)(dong)事(shi)長(chang)副董(dong)(dong)事(shi)長(chang)代其行使(shi)權(quan)利。

第十九條 董事(shi)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ji)和主持董事(shi)會議;

(二)落實(shi)檢查董事會(hui)決(jue)議的(de)實(shi)施情況;

(三(san))代(dai)表(biao)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lv)、法規(gui)(gui)和(he)學(xue)校章程規(gui)(gui)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shi)條 董事(shi)會(hui)實行一人(ren)一票(piao)制(zhi)和(he)按出(chu)席人(ren)數(shu),少(shao)數(shu)服從多(duo)數(shu);當贊(zan)成票(piao)和(he)反對票(piao)相等時,由董事(shi)長作出(chu)最后決定。但討(tao)論以下(xia)重(zhong)大事(shi)項,應當經三分(fen)之(zhi)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yi)方可(ke)通過(guo)。

(一)聘(pin)任、解聘(pin)校長;

(二)修改學校(xiao)章程;

(三)制定發展(zhan)規劃;

(四(si))審核預(yu)算、決算;

(五)決定學(xue)校的分立、合并(bing)、終止等其他(ta)重要變(bian)更事項。

第二十(shi)一條 召(zhao)開董(dong)(dong)事會(hui)(hui)議(yi),董(dong)(dong)事長(chang)或(huo)者(zhe)指定人員于(yu)會(hui)(hui)議(yi)召(zhao)開十(shi)日前通(tong)知(zhi)全體董(dong)(dong)事,并(bing)將會(hui)(hui)議(yi)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bing)告之董(dong)(dong)事。董(dong)(dong)事因故不能(neng)出(chu)席(xi)會(hui)(hui)議(yi),可書面委托(tuo)其他董(dong)(dong)事代為出(chu)席(xi)董(dong)(dong)事會(hui)(hui)議(yi)。委托(tuo)書必須(xu)指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shi)二條 出席董(dong)事(shi)會的人(ren)數須(xu)為全體(ti)董(dong)事(shi)人(ren)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guo)的決議無效(xiao)。如經缺席的董(dong)事(shi)追認的人(ren)數超(chao)過(guo)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xiao)。

第二(er)十三(san)條 董(dong)(dong)事會(hui)(hui)(hui)(hui)會(hui)(hui)(hui)(hui)議(yi)(yi)對(dui)(dui)所議(yi)(yi)事項(xiang)作會(hui)(hui)(hui)(hui)議(yi)(yi)記(ji)錄(lu)(lu),出(chu)席會(hui)(hui)(hui)(hui)議(yi)(yi)的董(dong)(dong)事須在會(hui)(hui)(hui)(hui)議(yi)(yi)記(ji)錄(lu)(lu)上(shang)簽名(ming)。董(dong)(dong)事對(dui)(dui)董(dong)(dong)事會(hui)(hui)(hui)(hui)議(yi)(yi)的決(jue)議(yi)(yi)承擔責任(ren)。董(dong)(dong)事會(hui)(hui)(hui)(hui)會(hui)(hui)(hui)(hui)議(yi)(yi)記(ji)錄(lu)(lu)由董(dong)(dong)事長指定(ding)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shi)四條 學校設(she)校長一名,校長由董事(shi)會聘任或解(jie)聘。

第二十五(wu)條 校(xiao)長對董(dong)事會負(fu)責,并行使(shi)以下職權(quan):

(一(yi))執行學校董事(shi)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gui)劃,擬訂年度工作(zuo)計(ji)劃、財(cai)務預(yu)算(suan)和(he)學校(xiao)規(gui)章制度;

(三(san))聘任和(he)解聘學(xue)校(xiao)工作人(ren)員(yuan),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jiao)育教(jiao)學、科學研(yan)究活動,保(bao)證教(jiao)育教(jiao)學質(zhi)量;

(五)負責學校(xiao)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校(xiao)長(chang)在(zai)行使職權(quan)時,不得(de)變(bian)更董事(shi)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quan)范圍(wei)。

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某某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ren)。

第二(er)十八(ba)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ren)必(bi)須具備下列(lie)條件:

(一(yi))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zheng)(zheng)策,政(zheng)(zheng)治素(su)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gong)作。

(三)未(wei)受過剝(bo)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處罰。

(四(si))具有(you)完全民事行為能力(li)。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di)二十(shi)九條 學校資(zi)產來源(yuan):舉辦者出資(zi)。學校出資(zi)情況如下(xia):

1、出(chu)資(zi)(zi)(zi)(zi)人民(min)(min)幣(bi)元(yuan),以(yi)(yi)形(xing)式出(chu)資(zi)(zi)(zi)(zi);2、出(chu)資(zi)(zi)(zi)(zi)人民(min)(min)幣(bi)元(yuan),以(yi)(yi)形(xing)式出(chu)資(zi)(zi)(zi)(zi);3、出(chu)資(zi)(zi)(zi)(zi)人民(min)(min)幣(bi)元(yuan),以(yi)(yi)形(xing)式出(chu)資(zi)(zi)(zi)(zi);以(yi)(yi)上資(zi)(zi)(zi)(zi)金均已全(quan)部到位。

第(di)三十條 學(xue)(xue)校(xiao)的(de)辦學(xue)(xue)資(zi)金(jin)主(zhu)要用于學(xue)(xue)校(xiao)的(de)校(xiao)園校(xiao)舍建設、教(jiao)育教(jiao)學(xue)(xue)設備購(gou)置,教(jiao)職員工工資(zi)、福利(li)、繳納社會保險費,教(jiao)師培訓,教(jiao)育教(jiao)研活動(dong)(dong),招生(sheng)宣(xuan)傳,備用流動(dong)(dong)資(zi)金(jin)等。任何單(dan)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xue)(xue)校(xiao)的(de)資(zi)產。

第(di)三十一條(tiao) 學校嚴格按照國(guo)家(jia)有關(guan)規定向學生收(shou)取各項費(fei)用,收(shou)取的費(fei)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ban)學條(tiao)件。

第三十二(er)條(tiao) 學(xue)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hui)計人(ren)(ren)員,會(hui)計人(ren)(ren)員不(bu)得兼任(ren)出納,會(hui)計人(ren)(ren)員進(jin)行(xing)會(hui)計核算,實(shi)行(xing)會(hui)計監(jian)督。會(hui)計人(ren)(ren)員調動工作或(huo)離職時,必(bi)須(xu)與接管(guan)人(ren)(ren)員辦清交(jiao)接手續。

第(di)三十三條 學(xue)校建立嚴格的財(cai)(cai)務管理制度,保證會(hui)計(ji)資料合法、真實、準確(que)、完(wan)整,并依(yi)法執行國(guo)家稅收政(zheng)策;每個(ge)會(hui)計(ji)年度結束后,將(jiang)財(cai)(cai)務會(hui)計(ji)報告(gao)交審批(pi)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管(guan)理必須執行國家(jia)規定(ding)的財(cai)務管(guan)理制(zhi)度(du),接(jie)受政府財(cai)稅部門的監(jian)督(du),接(jie)受法定(ding)審(shen)(shen)計(ji)機(ji)構的年度(du)審(shen)(shen)計(ji)。

第六章、辦學結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條(tiao) 學校(xiao)有(you)辦學結余(yu)的情(qing)況下,出資人要求取得(de)合理回報(bao)。

第三十六條 辦(ban)學結余是指(zhi)學校扣(kou)除(chu)辦(ban)學成本等形式(shi)的(de)年(nian)度凈收益,扣(kou)除(chu)社會捐助、國(guo)家資助的(de)資產,并依(yi)法從年(nian)度凈收益中按(an)不(bu)低(di)于(yu)25%比(bi)例(li)預(yu)留(liu)發展資金以及按(an)照(zhao)國(guo)家有(you)關規定(ding)提(ti)取其他必須費用后的(de)余額(e)。

第三十七條 取得合(he)理回報的時(shi)間在每(mei)個會計年度結束時(shi)。

第三十八條 學校提取的(de)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de)建設(she)、維護和教學設(she)備的(de)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條 出資(zi)人取(qu)得(de)合理回報(bao)的比(bi)例由(you)董(dong)事會依(yi)法決(jue)定(ding),經三分之二(er)以上董(dong)事會組成(cheng)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ding)取(qu)得(de)合理回報(bao)比(bi)例決(jue)定(ding)作出之日(ri)15日(ri)內,將該決(jue)定(ding)和向社(she)會公布(bu)的與其辦(ban)學(xue)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zi)料、財務狀況報(bao)審批(pi)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 學(xue)校完成(cheng)宗旨要求(qiu),自(zi)行(xing)終(zhong)止,或者由(you)于分立、合(he)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you)舉辦者提(ti)出終(zhong)止提(ti)議,經(jing)辦學(xue)董事會同(tong)意并報(bao)請審(shen)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一(yi)條 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qing)算小組,清(qing)理債(zhai)權債(zhai)務,處理善后事宜。清(qing)算期間,不(bu)得開(kai)展清(qing)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shi)二條 學校處理(li)所有(you)善后(hou)事(shi)宜后(hou),向審(shen)批機關(guan)申請注(zhu)銷(xiao)登(deng)記(ji)。審(shen)批機關(guan)同意后(hou),到登(deng)記(ji)管(guan)理(li)機關(guan)辦理(li)注(zhu)銷(xiao)登(deng)記(ji)。

第四(si)十(shi)三(san)條 學校被吊銷辦學許(xu)可證或資(zi)不低債無法(fa)繼續(xu)辦學的(de),按照有關的(de)法(fa)律(lv)、法(fa)規的(de)規定進行清算。

第四(si)十四(si)條 學校終止后,學校的財產(chan)按下列順序(xu)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fei)、雜費(fei)和其他費(fei)用;

(二)發放教(jiao)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fei)用;

(三)償還其(qi)他債(zhai)務。

學校(xiao)清償(chang)上述債務后的剩(sheng)余,按照(zhao)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li)。

第八章、附則

第(di)四(si)十(shi)五條 章程的修改(gai),須經(jing)董事(shi)會(hui)表決(jue)通(tong)過。修改(gai)后章程,經(jing)審批機(ji)關同意于30日內(nei)報(bao)登記管理機(ji)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si)十六(liu)條(tiao)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fu)民學校董(dong)事會(hui)。

第四十七條(tiao) 本章(zhang)程與國家法(fa)律法(fa)規相抵觸(chu)的,以(yi)國家法(fa)律、法(fa)規為準。

第(di)四十八條(tiao) 本章程自審(shen)批、登記(ji)管理機關核(he)準之日起生效(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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