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yi)條 根據《教育法(fa)》、《民辦(ban)(ban)(ban)教育促(cu)進法(fa)》、《民辦(ban)(ban)(ban)教育促(cu)進法(fa)實施條例(li)》、《民辦(ban)(ban)(ban)非企業(ye)單(dan)位登記暫(zan)行條例(li)》和有關法(fa)律、法(fa)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xue)校名稱:學(xue)校
第三條 學校(xiao)性(xing)質:自愿(yuan)舉辦,從事非營(ying)利性(xing)社(she)(she)會服務活(huo)動(dong)的社(she)(she)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zhi):遵守法(fa)律法(fa)規,貫徹國(guo)家的教育方針,和(he)諧育人,打(da)好基(ji)礎,培(pei)養能力,發(fa)展(zhan)學生個(ge)性和(he)特長(chang)。
第五條 學校(xiao)自愿(yuan)接受教育(yu)局、民政局的業務(wu)指導(dao)和監督管(guan)理。
第六(liu)條 學(xue)校地址(zhi):XX路YY街道(dao)ZZ號。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tiao) 辦學(xue)(xue)規模:學(xue)(xue)校占地面積Xm2;建(jian)筑面積Ym2。
第八條 辦學(xue)層次:九年一貫制學(xue)校。
第九條(tiao) 辦學(xue)形(xing)式:招生(sheng)對象為(wei)小(xiao)(xiao)學(xue)適齡兒(er)童(tong)和初中(zhong)學(xue)生(sheng),小(xiao)(xiao)學(xue)生(sheng)的學(xue)習期限為(wei)六年(nian),初中(zhong)學(xue)生(sheng)的學(xue)習期限為(wei)三年(nian)。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xue)(xue)校(xiao)(xiao)設立董(dong)事(shi)會(hui),董(dong)事(shi)會(hui)每屆三年,董(dong)事(shi)會(hui)是學(xue)(xue)校(xiao)(xiao)的(de)決策機(ji)構。
第(di)十一條 學校董(dong)事會成員(yuan)人(ren):由組成,其中(zhong)均從事教育(yu)10年以(yi)上。
第十二條 董(dong)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xing)(xing)良(liang)好,具有政治權利和(he)完全(quan)民事行(xing)(xing)為能力。
第十三條 首屆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長(chang)由(you)(you)舉辦(ban)者推選產生;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長(chang)的更(geng)換(huan)由(you)(you)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會(hui)投(tou)票選舉,全體(ti)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半數通過(guo)。更(geng)換(huan)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由(you)(you)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長(chang)提名,經(jing)三分(fen)之二(er)以(yi)上董(dong)(dong)(dong)事(shi)(shi)(shi)會(hui)組成人員同意通過(guo)。
第十四條(tiao) 董事每屆(jie)任(ren)(ren)期(qi)為三年。董事期(qi)屆(jie)滿(man)后可連任(ren)(ren)。
第十五條 董事(shi)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ren)和(he)解(jie)聘學(xue)校校長(chang);
(二)修(xiu)改學校(xiao)章程和(he)制(zhi)定學校(xiao)的規章制(zhi)度;
(三)制定學(xue)校發(fa)展規劃(hua),批準年度工作計劃(hua);
(四)籌集辦學經(jing)費,審核預(yu)算、結算;
(五)決定(ding)教職工編(bian)制(zhi)定(ding)額和工資標(biao)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li)、合并、終(zhong)止。
第(di)十六條 董(dong)事(shi)會每年至少召開(kai)一(yi)次會議,有下列情(qing)況之(zhi)一(yi)的召開(kai)臨(lin)時會議。
(一(yi))董(dong)事長認為有(you)必要時(shi);
(二(er))經三分之(zhi)一(yi)以上董事組(zu)成人員提(ti)議時。
第十七條 董(dong)(dong)事(shi)會設董(dong)(dong)事(shi)長(chang)1名,;副(fu)董(dong)(dong)事(shi)長(chang)2名,分(fen)別是
第十八條 副(fu)董(dong)事長(chang)協助董(dong)事長(chang)工作,董(dong)事長(chang)不(bu)能行(xing)使職權時,由董(dong)事長(chang)副(fu)董(dong)事長(chang)代其行(xing)使權利。
第(di)十九條 董事長行(xing)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chi)董(dong)事會議;
(二)落實(shi)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shi)施情(qing)況;
(三)代表學校簽(qian)署(shu)有關文件;
(四)法(fa)律、法(fa)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li)。
第(di)二十條 董事會實行一(yi)人一(yi)票(piao)制和按出(chu)席人數,少數服(fu)從(cong)多(duo)數;當贊成(cheng)(cheng)票(piao)和反對(dui)票(piao)相等時,由董事長(chang)作出(chu)最后決(jue)定(ding)。但討論以下重大(da)事項,應當經(jing)三(san)分(fen)之二以上組(zu)成(cheng)(cheng)成(cheng)(cheng)員同意方可(ke)通過。
(一(yi))聘任、解聘校長(chang);
(二)修改學校章(zhang)程;
(三)制(zhi)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yu)算(suan)、決算(suan);
(五)決定(ding)學校(xiao)的分立、合并、終止等(deng)其他(ta)重(zhong)要(yao)變更(geng)事項。
第二十一條 召(zhao)開董(dong)事(shi)(shi)會議,董(dong)事(shi)(shi)長或(huo)者指定人員于會議召(zhao)開十日(ri)前(qian)通知全體(ti)董(dong)事(shi)(shi),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rong)等一并告之(zhi)董(dong)事(shi)(shi)。董(dong)事(shi)(shi)因(yin)故不能出(chu)席會議,可書面(mian)委托(tuo)其他董(dong)事(shi)(shi)代為出(chu)席董(dong)事(shi)(shi)會議。委托(tuo)書必須指明授權范(fan)圍。
第二(er)十二(er)條(tiao) 出(chu)席董事(shi)會(hui)的人(ren)數(shu)須為全體董事(shi)人(ren)數(shu)的二(er)分(fen)之一(yi)以上,不夠(gou)二(er)分(fen)之一(yi)時(shi),通(tong)過的決議無效。如(ru)經缺(que)席的董事(shi)追認的人(ren)數(shu)超過二(er)分(fen)之一(yi)時(shi)。其決議有效。
第(di)二十三條 董事(shi)(shi)會會議對所(suo)議事(shi)(shi)項作會議記錄(lu),出席會議的董事(shi)(shi)須在會議記錄(lu)上簽(qian)名。董事(shi)(shi)對董事(shi)(shi)會議的決議承擔責(ze)任。董事(shi)(shi)會會議記錄(lu)由董事(shi)(shi)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bao)管。
第二十四條 學(xue)校(xiao)設校(xiao)長(chang)一名,校(xiao)長(chang)由董事會聘(pin)任或解聘(pin)。
第二(er)十五條 校長對董事會負責(ze),并行(xing)使(shi)以下職權:
(一)執(zhi)行學校董事會(hui)的決定;
(二)實施(shi)發展規(gui)劃(hua),擬訂年(nian)度工作計(ji)劃(hua)、財務預算和學(xue)校(xiao)規(gui)章制(zhi)度;
(三(san))聘任和(he)解聘學校工作人(ren)員,實施獎(jiang)懲;
(四)組織(zhi)教育教學、科學研究(jiu)活動,保(bao)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wu))負責學(xue)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shi)六(liu)條 校長在(zai)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dong)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er)十(shi)七條 某(mou)某(mou)為(wei)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de)法定(ding)代(dai)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de)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shen)體健康,能(neng)堅持正常工作(zuo)。
(三(san))未受過(guo)剝(bo)奪政(zheng)治權利(li)終身的刑事(shi)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min)事(shi)行為能力(li)。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tiao) 學校資產來源:舉辦者出資。學校出資情況(kuang)如下(xia):
1、出資(zi)(zi)人(ren)民(min)幣(bi)元(yuan),以形式(shi)(shi)出資(zi)(zi);2、出資(zi)(zi)人(ren)民(min)幣(bi)元(yuan),以形式(shi)(shi)出資(zi)(zi);3、出資(zi)(zi)人(ren)民(min)幣(bi)元(yuan),以形式(shi)(shi)出資(zi)(zi);以上資(zi)(zi)金(jin)均已全部到位(wei)。
第三十條 學(xue)校的(de)(de)辦學(xue)資(zi)金(jin)(jin)主要用于學(xue)校的(de)(de)校園(yuan)校舍建設、教(jiao)育教(jiao)學(xue)設備購(gou)置,教(jiao)職(zhi)員工工資(zi)、福利、繳納社(she)會(hui)保險費,教(jiao)師培訓,教(jiao)育教(jiao)研活動,招生宣傳(chuan),備用流動資(zi)金(jin)(jin)等。任何單位(wei)和個(ge)人不得侵占(zhan)、私分或挪(nuo)用學(xue)校的(de)(de)資(zi)產。
第(di)三十一條 學(xue)(xue)校(xiao)嚴格按照國(guo)家有關規(gui)定向學(xue)(xue)生收取(qu)(qu)各項費用,收取(qu)(qu)的(de)費用用于教育教學(xue)(xue)活動和改善辦學(xue)(xue)條件。
第三十(shi)二條 學校配備具有專(zhuan)業資格(ge)的會(hui)(hui)計(ji)人(ren)員(yuan),會(hui)(hui)計(ji)人(ren)員(yuan)不得兼任出納(na),會(hui)(hui)計(ji)人(ren)員(yuan)進行會(hui)(hui)計(ji)核算(suan),實(shi)行會(hui)(hui)計(ji)監督。會(hui)(hui)計(ji)人(ren)員(yuan)調(diao)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ren)員(yuan)辦清交(jiao)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li)嚴格的財(cai)務(wu)管理制度(du),保證會(hui)計(ji)資料合法(fa)、真實、準確、完整(zheng),并依法(fa)執行國家稅(shui)收政策;每個會(hui)計(ji)年(nian)度(du)結束后(hou),將財(cai)務(wu)會(hui)計(ji)報告交審批(pi)機關(guan)備案。
第(di)三十(shi)四條 學校的(de)(de)管理(li)必(bi)須執行(xing)國家規定的(de)(de)財務管理(li)制度(du),接受(shou)政(zheng)府財稅部門的(de)(de)監督,接受(shou)法定審計(ji)機構的(de)(de)年度(du)審計(ji)。
第六章、辦學結余及分配
第(di)三(san)十(shi)五(wu)條 學(xue)校有辦(ban)學(xue)結余的(de)情況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bao)。
第三十六(liu)條 辦學(xue)結余是指學(xue)校扣除辦學(xue)成本(ben)等形式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she)會捐助、國家資(zi)助的資(zi)產(chan),并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an)不低于25%比(bi)例預留發(fa)展資(zi)金以及按(an)照(zhao)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qi)他必須費用后的余額(e)。
第(di)三十(shi)七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nian)度結束時。
第(di)三十(shi)八條 學校(xiao)提取的發展基(ji)金,用于學校(xiao)的建設、維護(hu)和教學設備的添置(zhi)、更新等。
第三(san)十九條 出資人取得合(he)理(li)回報(bao)的(de)比(bi)例由董(dong)事(shi)會依法(fa)決定(ding),經三(san)分之二以(yi)上董(dong)事(shi)會組(zu)成人員同意方(fang)可通過。在確(que)定(ding)取得合(he)理(li)回報(bao)比(bi)例決定(ding)作出之日(ri)15日(ri)內,將(jiang)該決定(ding)和向社會公布的(de)與其辦(ban)學(xue)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de)資料、財務狀況報(bao)審(shen)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tiao) 學校(xiao)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zhe)由(you)于分立(li)、合(he)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you)舉辦者(zhe)提(ti)出終止提(ti)議,經辦學董事會同意并報請審批(pi)機關批(pi)準。
第四十一(yi)條 在(zai)終止前,須在(zai)審批(pi)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men)指導(dao)下(xia)成立清算(suan)小組,清理債權(quan)債務,處理善后(hou)事宜(yi)。清算(suan)期間,不得開展清算(suan)以(yi)外的活動。
第四(si)十二(er)條 學(xue)校處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審(shen)批(pi)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審(shen)批(pi)機關同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ban)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san)條 學校被(bei)吊(diao)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zhai)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guan)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學校(xiao)終止后(hou),學校(xiao)的財產按下列(lie)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za)費和其(qi)他費用(yong);
(二)發放(fang)教職工(gong)的工(gong)資及應(ying)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xue)校清償上(shang)述(shu)債(zhai)務后的剩余,按照有關(guan)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章程的修(xiu)改(gai),須經董事(shi)會表決通過。修(xiu)改(gai)后章程,經審批機(ji)關同意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ji)關核(he)準后生效。
第四(si)十(shi)六條(tiao) 本章程的解(jie)釋(shi)權屬福民學(xue)校(xiao)董事會(hui)。
第四十七條 本(ben)章程(cheng)與(yu)國家法律法規相(xiang)抵(di)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ben)章程自審(shen)批、登記管理機關核準(zhun)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