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營養費是什么
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wei)對(dui)身體(ti)補充而支出(chu)的(de)費用,是一(yi)種輔助(zhu)治(zhi)療。
合理營(ying)養是促進康復的物質基礎。受害人的營(ying)養狀況(kuang),直接關(guan)系到手術的成敗和疾病(bing)(bing)的治療,尤其是危重病(bing)(bing)人,往(wang)往(wang)不(bu)能(neng)依靠(kao)普通進食來解(jie)決(jue)營(ying)養問題。
適(shi)當的(de)營(ying)養支持能顯著地改善受害人的(de)營(ying)養狀況,有效地配合臨床,縮(suo)短(duan)住院時間(jian),促(cu)進盡快康(kang)復。因此,營(ying)養費(fei)的(de)支出(chu)對于受害人的(de)治療和(he)康(kang)復有著不(bu)同(tong)程度的(de)需要。
人身損害營養費是多少
營養費(fei)的賠償(chang)可以按照當(dang)地居民平均生(sheng)活費(fei)標準的百分之(zhi)四十(shi)至六十(shi)的比例計(ji)算。
根(gen)據《最(zui)高人民(min)法院關(guan)于審理(li)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gan)問題(ti)的(de)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i)定,營養(yang)費根(gen)據受(shou)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de)意見確定。
鑒于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經濟不發達,生活水平不高,加之營養費的標準不如其他的賠償項目標準具體,相對比較抽象的(de)實際(ji)情況,營養費的(de)給付一般不宜過高。
一般來說,受害(hai)人(ren)可以請求營養費賠償(chang)的情形有:
(1)受(shou)害人年(nian)幼、年(nian)邁或因嚴重(zhong)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er)影響進食(shi);
(2)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后處于(yu)恢復(fu)期;
(3)非手術(shu)或非危重病(bing)恢(hui)復期,但治(zhi)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
人身損害營養費賠償標準
關于營養(yang)費的(de)(de)(de)具體給(gei)付標準,司法解釋(shi)并沒有(you)明確規定。人(ren)民法院應當根據醫療(liao)(liao)機(ji)構(gou)的(de)(de)(de)意見,并在對受害人(ren)傷(shang)殘情(qing)況及恢(hui)復(fu)情(qing)況進行(xing)核實的(de)(de)(de)基礎上(shang),確認受害人(ren)確需補充營養(yang)食品作為(wei)輔助治療(liao)(liao)或者恢(hui)復(fu)身體機(ji)能的(de)(de)(de),才(cai)可(ke)酌情(qing)決定賠償(chang)營養(yang)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