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视频下载

網站分類
登錄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知識君 上傳提供 評論 發布 反饋 0
摘要: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生活護理、健康管理和文體娛樂活動等綜合性服務。隨著我國老齡化的不斷加快,不少人都會選擇進入養老機構進行養老,因此市場廣闊。但是你知道養老機構的設立和管理是有嚴格標準的嗎?今天小編就來介紹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這兩項條例。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jian)康(kang)發展,根據《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you)關法律、行(xing)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養(yang)老(lao)機(ji)構設立許可的(de)申請、受理、審查(cha)、決定和(he)監督檢查(cha),適用本辦(ban)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wei)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zhu)和照(zhao)料(liao)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bu)門負責(ze)全國養老(lao)機構設立(li)許可工作(zuo)。

縣(xian)級以(yi)上(shang)地方人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門負責本(ben)行政(zheng)區(qu)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第五條 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xu)可,應當遵循公(gong)開、公(gong)平(ping)、公(gong)正原則。

該圖片由注冊用戶"知識君"提供,版權聲明反饋

第二章 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dang)符合下列條件(jian):

(一)有名稱、住所、機(ji)構章 程(cheng)和(he)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he)養老(lao)機構(gou)相(xiang)關規(gui)范和(he)(he)技術標準,符合(he)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sheng)防疫等(deng)要(yao)求的基本生(sheng)活(huo)(huo)用房、設施設備(bei)和(he)(he)活(huo)(huo)動場地(di);

(三)有與開展服務(wu)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ye)技(ji)術人員和服務(wu)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jin);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shang);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qi)他(ta)條件(jian)。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zhe)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ran)人可(ke)以(yi)(yi)向養(yang)(yang)老機(ji)構(gou)住(zhu)所地縣(xian)級(ji)以(yi)(yi)上人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bu)門申(shen)請設立養(yang)(yang)老機(ji)構(gou)。

第八條 縣、不設區的市、直(zhi)轄市的區人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門實施本行政(zheng)區域內(nei)養老機構(gou)的設立許可。

設區(qu)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bu)門實施(shi)住(zhu)所在(zai)市轄(xia)區(qu)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she)區的市(shi)人民政(zheng)府(fu)民政(zheng)部門(men)可(ke)以委托(tuo)市(shi)轄(xia)區人民政(zheng)府(fu)民政(zheng)部門(men)實施(shi)許可(ke)。

第九條 省級(ji)(ji)以上人(ren)民(min)政府投資興(xing)辦的(de)發揮實(shi)訓、示范(fan)功能(neng)的(de)養老(lao)機構(gou),可(ke)以到同(tong)級(ji)(ji)人(ren)民(min)政府民(min)政部門(men)申請設立許(xu)可(ke)。

前款規(gui)定的許可(ke)事項,可(ke)以委(wei)托下(xia)一級人(ren)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bu)門實施許可(ke)。

第十條 外國(guo)的(de)(de)(de)組(zu)織(zhi)、個人(ren)獨資(zi)(zi)或者與中國(guo)的(de)(de)(de)組(zu)織(zhi)、個人(ren)合資(zi)(zi)、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de)(de)(de),香港、澳門、臺灣地(di)(di)區的(de)(de)(de)組(zu)織(zhi)、個人(ren)以及華僑獨資(zi)(zi)或者與內地(di)(di)(大(da)陸)的(de)(de)(de)組(zu)織(zhi)、個人(ren)合資(zi)(zi)、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de)(de)(de),由住所地(di)(di)省級人(ren)民政(zheng)(zheng)府民政(zheng)(zheng)部門或者其委托的(de)(de)(de)設區的(de)(de)(de)市級人(ren)民政(zheng)(zheng)府(行政(zheng)(zheng)公署)民政(zheng)(zheng)部門實施許可。

法(fa)律(lv)、法(fa)規對投資者另(ling)有規定(ding)的,從其(qi)規定(ding)。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guan)根(gen)據申(shen)請人籌建養(yang)老(lao)機構的需要和條件(jian)(jian),在設立條件(jian)(jian)、提交材(cai)料等方面(mian)提供指導(dao)和支持。

第十二條 申(shen)請設立養老機(ji)構,應(ying)當向(xiang)許(xu)可機(ji)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shen)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zheng)明文(wen)件;

(三(san))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gou)名稱、章 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she)單位的(de)竣工(gong)驗收合格證(zheng)明,衛生防(fang)疫、環(huan)境(jing)保護部門(men)的(de)驗收報告(gao)或(huo)者審查意(yi)見,以及公安消(xiao)防(fang)部門(men)出具的(de)建設(she)工(gong)程消(xiao)防(fang)設(she)計審核、消(xiao)防(fang)驗收合格意(yi)見,或(huo)者消(xiao)防(fang)備案憑證(zheng);

(五(wu))服務(wu)場所的(de)自有產權證(zheng)明或者房屋租(zu)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fu)務人員的名(ming)單(dan)、身份證明(ming)文件和(he)健(jian)康狀況證明(ming);

(七)資(zi)金來源證明文件(jian)、驗資(zi)證明和資(zi)產(chan)評估報(bao)告;

(八(ba))依照法(fa)律、法(fa)規、規章 規定,需要提供的(de)其他材(cai)料。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ge)工作日內(nei),對(dui)申請人提交的(de)文件、材料(liao)進(jin)行書面審查并實(shi)地查驗。符(fu)合條件(jian)(jian)的(de),頒發養老(lao)機構(gou)設(she)(she)立(li)許(xu)可(ke)證(zheng)(zheng)(以下(xia)簡(jian)稱設(she)(she)立(li)許(xu)可(ke)證(zheng)(zheng));不符合條件(jian)(jian)的(de),應當(dang)書(shu)面通知申(shen)請(qing)人并說明(ming)理由。

第十四條 養老(lao)機構(gou)應當取得(de)(de)許可并依法(fa)登記。未獲得(de)(de)許可和依法(fa)登記前,養老(lao)機構(gou)不得(de)(de)以(yi)任何名義收取費用、收住老(lao)年人。

第三章 許可管理

第十五條 設立(li)許可(ke)證(zheng)應當載明(ming)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ze)人、服(fu)務(wu)范圍(wei)、有效期限等事(shi)項(xiang)。

設立許可證(zheng)分為正(zheng)本(ben)和(he)副(fu)本(ben),正(zheng)本(ben)和(he)副(fu)本(ben)具有同(tong)等法(fa)律(lv)效力。設立許可證(zheng)的式樣由國務(wu)院民(min)政(zheng)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設立許可證有效期5年。設立(li)許可(ke)證有效期(qi)屆滿30日前,養老(lao)(lao)機構應當持設(she)立許可(ke)證(zheng)、登記證(zheng)書副本、養老(lao)(lao)服務提供情況報告到(dao)原許可(ke)機關申請換發許可(ke)證(zheng)。

許可機關應當在有效(xiao)期限屆滿前(qian)按照(zhao)設立(li)條件作出(chu)是否準(zhun)予延續的決(jue)定(ding),逾期未做決(jue)定(ding)的,視為準(zhun)予延續。

第十七條 養老機(ji)構(gou)設立(li)分支機(ji)構(gou),應當依照(zhao)本辦(ban)法第(di)八條(tiao)、第(di)九(jiu)條(tiao)和第(di)十條(tiao)的規(gui)(gui)定(ding),到分支機(ji)構(gou)住所地(di)的縣級以(yi)上人民(min)政(zheng)(zheng)府民(min)政(zheng)(zheng)部門辦(ban)理申請設立(li)許(xu)可手續。相關法律、行(xing)政(zheng)(zheng)法規(gui)(gui)對分支機(ji)構(gou)另有規(gui)(gui)定(ding)的,從其規(gui)(gui)定(ding)。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變(bian)更(geng)名稱(cheng)、法定代表人或者主(zhu)要負(fu)責人、服務范圍的,應當到原(yuan)許可(ke)機關辦理變(bian)更(geng)手續。

養老機構(gou)變更住所的,應當(dang)重新辦理申請設立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養(yang)老機構自(zi)行解散,或者無法(fa)繼續(xu)提供服務(wu)的,應當終止,并將(jiang)設立許(xu)(xu)可證交(jiao)回原許(xu)(xu)可機關(guan),辦理注(zhu)銷手(shou)續(xu)。

終止服務的(de)養老機構應當按照(zhao)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二十條 養老機(ji)(ji)構因(yin)分立、合并、改建(jian)、擴建(jian)等(deng)原因(yin)暫(zan)停服(fu)務的,或者因(yin)解散等(deng)原因(yin)終止(zhi)服(fu)務的,應(ying)當向(xiang)原許可機(ji)(ji)關(guan)提出申請,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經批(pi)準后實(shi)施。未經批(pi)準,不得擅(shan)自暫(zan)停或者終止(zhi)服(fu)務。

第二十一條 許(xu)可機關應當建(jian)立(li)健全養老(lao)機構(gou)設立(li)許(xu)可信息管理(li)制度,及時公布養老(lao)機構(gou)設立(li)許(xu)可相(xiang)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許可機(ji)(ji)關依(yi)法對養(yang)老機(ji)(ji)構的(de)(de)名稱、住所(suo)、法定代(dai)表人(ren)或(huo)者主要(yao)負責人(ren)、服務范圍等(deng)設立許可證載明事項的(de)(de)變化情況進行監(jian)(jian)督檢(jian)(jian)查,養(yang)老機(ji)(ji)構應當接受(shou)和配合監(jian)(jian)督檢(jian)(jian)查。

許可機(ji)關(guan)實(shi)施養老機(ji)構設立許可和對有(you)關(guan)事(shi)項進行監督(du)檢(jian)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you)下列情(qing)形(xing)之一的,許(xu)可機關或者其上(shang)級機關,根據利(li)害(hai)關系(xi)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che)銷許(xu)可:

(一(yi))許(xu)可(ke)機關工作(zuo)人員濫用職權(quan)、玩忽職守作(zuo)出準予許(xu)可(ke)決(jue)定的;

(二)超(chao)越法定職權作出準(zhun)予許可決(jue)定的;

(三)違反法(fa)定程序作(zuo)出準(zhun)予許(xu)可決定的;

(四)對不(bu)符(fu)合法定條件的(de)養老機構準予(yu)許可的(de);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qing)形。

許可機(ji)關發現養老機(ji)構以(yi)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de),應(ying)當予以(yi)撤銷。

許(xu)可(ke)機關(guan)依法(fa)撤銷許(xu)可(ke)后,應當告知相關(guan)登記(ji)管(guan)理機關(guan)。

第二十四條 養老(lao)機構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de),許(xu)可(ke)機關應(ying)當注(zhu)銷許(xu)可(ke),并予以公告:

(一)設立(li)許可(ke)證有效(xiao)期屆滿未延續(xu)的;

(二)養老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被依法撤(che)銷、撤(che)回的;

(四(si))被(bei)登(deng)記管理機關依法(fa)吊銷登(deng)記證書(shu)的;

(五(wu))因不可(ke)抗(kang)力導致許可(ke)事項無法實(shi)施(shi)的;

(六)法(fa)律、法(fa)規規定的應當注銷(xiao)許可的其他情形(xing)。

許(xu)可機關(guan)依法(fa)注銷(xiao)許(xu)可后(hou),應當告知相關(guan)登記管理(li)機關(guan)。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dan)位和個人對違反本(ben)辦法的行為(wei),有權向許可(ke)機關舉報,許可(ke)機關應當及(ji)時(shi)核實(shi)、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yi)法履行變(bian)更、終止手(shou)續的;

(二)涂改、倒賣(mai)、出(chu)租、出(chu)借、轉讓設(she)立許可證(zheng)的。

第二十七條 未經許可(ke)設立(li)養老機(ji)構的(de),由許可(ke)機(ji)關責令改正;造成人身(shen)、財產損害的(de),依(yi)法(fa)承擔民事責任(ren);違反治安管(guan)(guan)理規定的(de),由公安機(ji)關依(yi)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guan)(guan)理處罰(fa)(fa)法(fa)》的(de)有(you)關規定予以處罰(fa)(fa);構成犯罪的(de),依(yi)法(fa)追(zhui)究刑事責任(ren)。

第二十八條 許可(ke)(ke)機(ji)關及其工(gong)作(zuo)人(ren)員在養老機(ji)構(gou)設立許可(ke)(ke)申請、受(shou)理、審查(cha)、決(jue)定和監(jian)督(du)檢(jian)查(cha)中濫用職(zhi)權、玩忽(hu)職(zhi)守(shou)、徇(xun)私舞(wu)弊的,由上級機(ji)關責令改正;造成(cheng)(cheng)嚴重(zhong)后(hou)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guan)人(ren)員和其他直接責任(ren)人(ren)員依法(fa)給予處分;構(gou)成(cheng)(cheng)犯罪的,依法(fa)追究刑(xing)事責任(ren)。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jiu)條 本(ben)辦(ban)法(fa)實施前設立的(de)(de)養老機構,符合(he)本(ben)辦(ban)法(fa)規定(ding)條件的(de)(de),應當按照本(ben)辦(ban)法(fa)的(de)(de)規定(ding)辦(ban)理有關(guan)手續。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完(wan)成(cheng)整(zheng)改,其中農村五保供養服(fu)務(wu)機構應當(dang)在實施后2年內(nei)完(wan)成(cheng)整改。

第三十條 城鄉社區(qu)日間(jian)照(zhao)料和互助(zhu)型養老場所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71日(ri)起施行(xing)。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了規(gui)范對養(yang)(yang)老機構的(de)管理,促進養(yang)(yang)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國老年(nian)人權益保障法》和有(you)關(guan)法律、行政法規(gui),制定本辦(ban)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lao)(lao)機(ji)(ji)構(gou)是指依照《養老(lao)(lao)機(ji)(ji)構(gou)設立許可辦法》設立并依法辦理登(deng)記的為老(lao)(lao)年人提供(gong)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ji)(ji)構(gou)。

第三條 國(guo)(guo)務(wu)院民政(zheng)(zheng)部(bu)門負責(ze)(ze)全國(guo)(guo)養老(lao)機構的指導、監督(du)和管理(li)(li),縣級以上地方人(ren)民政(zheng)(zheng)府民政(zheng)(zheng)部(bu)門負責(ze)(ze)本(ben)行政(zheng)(zheng)區域內養老(lao)機構的指導、監督(du)和管理(li)(li)。其他有關部(bu)門依照職責(ze)(ze)分工對養老(lao)機構實施監督(du)。

第四條 養(yang)老(lao)機構應(ying)當依法保障收住老(lao)年人的合法權(quan)益。

入住養老(lao)機構的(de)老(lao)年人應(ying)當遵(zun)守養老(lao)機構的(de)規(gui)章 制(zhi)度。

第五條 縣(xian)級以上(shang)地方人民(min)政(zheng)府民(min)政(zheng)部門(men)應(ying)當根據本級人民(min)政(zheng)府經(jing)濟社(she)會(hui)發展(zhan)規(gui)劃(hua)和相關規(gui)劃(hua),會(hui)同(tong)有(you)關部門(men)編制養老機構建設規(gui)劃(hua),并組(zu)織(zhi)實施。

第六條 政府(fu)投資(zi)興(xing)辦的養(yang)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zhang)孤老優撫(fu)對象和經濟(ji)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七條 民(min)政(zheng)部門應當(dang)會(hui)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qi)業事業單位、社會(hui)組織或者個(ge)人興辦(ban)、運(yun)營養老機構。

鼓(gu)勵公民、法人(ren)或者其他組(zu)織為養老機(ji)構提供捐贈和志愿(yuan)服(fu)務。

第八條 民(min)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zuo)中做出(chu)顯著(zhu)成績(ji)的單位和個人(ren),依照國家(jia)有(you)關(guan)規定給(gei)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服務內容

第九條 養(yang)老(lao)機構按照服(fu)務(wu)協(xie)議為(wei)收住的老(lao)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fu)務(wu)。

第十條 養(yang)老(lao)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dang)符合養(yang)老(lao)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xing)業標準和規范。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fu)務,應當與接(jie)受(shou)服(fu)務的老年人或(huo)者其代理人簽訂服(fu)務協(xie)議。

服務協(xie)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lao)機(ji)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dai)表(biao)人或(huo)者主要負責人、聯(lian)系方(fang)式;

(二)老(lao)年人(ren)及其代理人(ren)和老(lao)年人(ren)指定的經常聯系人(ren)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fang)式;

(三)服(fu)務內容(rong)和服(fu)務方(fang)式(shi);

(四)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he)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he)義務(wu);

(七(qi))協議變更(geng)、解除(chu)與終止的條件(jian);

(八)違約責(ze)任(ren);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yi)解(jie)決方(fang)式;

(十)當事人協(xie)商一致的(de)其他內容(rong)。

服務協議示(shi)范文(wen)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xing)制(zhi)定。

第十二條 養老(lao)機構應當提供滿(man)足老(lao)年(nian)人日常(chang)生活需求(qiu)的吃飯、穿衣(yi)、如廁、洗澡(zao)、室內外(wai)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gou)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ju)住(zhu)條(tiao)件(jian)的(de)住(zhu)房,并(bing)配(pei)備適合老年人安全(quan)保護要求(qiu)的(de)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huo)動(dong)場所和(he)物(wu)品進行消(xiao)毒和(he)清洗。

養老機構(gou)提供的飲(yin)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you)利于(yu)老年(nian)人營養平衡、符合民(min)族風俗(su)習慣。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并根據服務(wu)(wu)協議和老年人的(de)生(sheng)活自理(li)能(neng)力(li),實施(shi)分級分類(lei)服務(wu)(wu)。

養老機構應當為(wei)老年人建立健康(kang)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hao)疾病預(yu)防工作(zuo)。

養老(lao)機構(gou)可以通(tong)過設(she)立(li)醫療機構(gou)或者采(cai)取(qu)與周(zhou)邊醫療機構(gou)合作的(de)方式,為老(lao)年人提(ti)供(gong)醫療服務。養老(lao)機構(gou)設(she)立(li)醫療機構(gou)的(de),應當依法取(qu)得醫療機構(gou)執(zhi)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gou)管理相關(guan)法律(lv)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養(yang)老機(ji)構在老年人(ren)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tong)知代理人(ren)或(huo)者(zhe)經常聯系人(ren)并轉送醫療機(ji)構救治;發現老年人(ren)為疑似傳染病病人(ren)或(huo)者(zhe)精神障礙患(huan)者(zhe)時,應當依照(zhao)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guan)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養老(lao)機(ji)(ji)構應當根據需(xu)要(yao)為老(lao)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li)咨詢、危機(ji)(ji)干預等精神慰藉(jie)服務。

第十六條 養老機(ji)構應當開(kai)展適合老年人(ren)的文(wen)化、體(ti)育、娛樂活(huo)動,豐富(fu)老年人(ren)的精神(shen)文(wen)化生活(huo)。

養老機構開(kai)展(zhan)文化、體(ti)育、娛樂活動時,應(ying)當(dang)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an)全防護措施。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ying)當(dang)按照(zhao)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fang)、衛生、財(cai)務、檔案(an)管理等規章 制(zhi)度,制(zhi)定服務標準和工(gong)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第十(shi)八條 養(yang)老機構應(ying)當配備與服務和(he)運營相適(shi)應(ying)的工作人(ren)員,并依法與其簽(qian)訂聘用合同或者勞(lao)動合同。

養(yang)老機構中(zhong)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zhuan)(zhuan)業技術人員(yuan),應當(dang)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zhuan)(zhuan)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yang)老護理人員(yuan)應當(dang)接受專(zhuan)(zhuan)業技能培訓(xun),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應當定(ding)期組(zu)織工作(zuo)人員(yuan)進行(xing)職業(ye)道德(de)教育和業(ye)務培訓(xun)。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gou)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she)施設(she)備條件、管理(li)水平、服務(wu)質量(liang)、護(hu)理(li)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wu)項(xiang)目(mu)的收費標準。

養老機(ji)構應(ying)當在醒(xing)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xiang)目收(shou)(shou)費標準(zhun)和(he)收(shou)(shou)費依(yi)據,并遵守國家和(he)地方政(zheng)府價格管理(li)有關規(gui)定。

第二十條 養老(lao)機構(gou)應當(dang)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juan)贈物(wu)資(zi),接受志愿服務。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shi)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zhang)工(gong)作(zuo)。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quan)培訓。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dang)制定突(tu)發事件應急預案。

突(tu)(tu)發事(shi)件(jian)發生后,養老機構應當立即(ji)啟動應急(ji)處理程序,根據突(tu)(tu)發事(shi)件(jian)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bu)(bu)門報告,并將應急(ji)處理結果(guo)報實(shi)施許可的民(min)政部(bu)(bu)門和住所地民(min)政部(bu)(bu)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lao)機(ji)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ji)構運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養(yang)老(lao)機構應當(dang)建(jian)立(li)老(lao)年人信息檔案,妥善(shan)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養老(lao)機構應當保護老(lao)年人的個人信息(xi)。

第二十六條 養(yang)老(lao)(lao)機(ji)構應當經常聽取(qu)老(lao)(lao)年人的意見和(he)建議,發(fa)揮老(lao)(lao)年人對養(yang)老(lao)(lao)機(ji)構服務(wu)和(he)管理的監督(du)促進(jin)作用(yong)。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于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實(shi)施(shi)許(xu)可(ke)的(de)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ren)安置方案,方案中應當(dang)明確收(shou)住老年人(ren)的(de)數量、安置計劃及實(shi)施(shi)日期(qi)等事項,經批準后方可(ke)實(shi)施(shi)。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nei)完成審核工作。

民(min)政部門應當督(du)促養老機構(gou)實施安(an)置方案,并及時為其妥善安(an)置老年人提(ti)供幫助。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民政(zheng)部(bu)門(men)應當按照實施許可權限,通過書(shu)面(mian)檢查(cha)或(huo)者實地查(cha)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cha),并向社會公布(bu)檢查(cha)結果。上級民政(zheng)部(bu)門(men)可以(yi)委托下級民政(zheng)部(bu)門(men)進行監督檢查(cha)。

養老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yue)31日之前向實施許可的(de)民政(zheng)部(bu)門提交上(shang)一年度的(de)工作報(bao)告(gao)。年度工作報(bao)告(gao)內容(rong)包括服務范圍(wei)、服務質(zhi)量、運(yun)營管(guan)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民政(zheng)部門應當(dang)建立(li)養(yang)老(lao)(lao)機(ji)(ji)構評估(gu)制度(du),定(ding)期(qi)對(dui)養(yang)老(lao)(lao)機(ji)(ji)構的人(ren)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qing)況進行(xing)綜合(he)評價(jia)。

養老機(ji)構評(ping)估(gu)工作(zuo)可以委托(tuo)第(di)三(san)方實施,評(ping)估(gu)結果應當向(xiang)社會(hui)公布(bu)。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men)應當(dang)(dang)定期開(kai)展(zhan)養(yang)老(lao)服務行(xing)業統計工作,養(yang)老(lao)機構應當(dang)(dang)及(ji)時準(zhun)確報送相關信(xin)息。

第三十一條 民政(zheng)部門應當建(jian)立(li)對(dui)養老機構(gou)管理的舉報(bao)和投訴(su)制度。

民(min)政部門接到(dao)舉報(bao)、投訴后(hou),應(ying)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上級(ji)民政部門(men)應當加強對下級(ji)民政部門(men)的指(zhi)導和監督(du),及時(shi)糾正養老機構管(guan)理中的違規(gui)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wan)元(yuan)以下的罰款(kuan);構成(cheng)犯罪的,依法(fa)追究刑事(shi)責(ze)任(ren):

(一)未(wei)與老年人或(huo)者其(qi)代理人簽訂服(fu)務協議,或(huo)者協議不符合(he)規定的(de);

(二)未(wei)按照國家有關(guan)標準和規(gui)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pei)備人員的資(zi)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si))向(xiang)負(fu)責監督檢查(cha)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liao)或者拒絕提供反(fan)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liao)的;

(五)利用(yong)養(yang)老機構的(de)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yang)老服務宗旨(zhi)無關的(de)活動的(de);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ji)其他侵(qin)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xing)為的;

(七)擅(shan)自暫(zan)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gui)、規(gui)章 規(gui)定(ding)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及其(qi)工作人(ren)員違反(fan)本辦法(fa)有關規(gui)定,由上級(ji)行政機關責(ze)令改正(zheng);情節嚴重(zhong)的,對直(zhi)接負責(ze)的主管人(ren)員和其(qi)他責(ze)任人(ren)員依法(fa)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fa)追究刑事責(ze)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jia)對(dui)光榮院、農村五(wu)保供養(yang)服(fu)務機(ji)構等養(yang)老機(ji)構的管理有(you)特(te)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ban)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71日起(qi)施行。

網站提醒和聲明
本站為(wei)注(zhu)冊(ce)用戶提(ti)供(gong)信息(xi)存儲空間(jian)服(fu)務,非“MAIGOO編輯上傳提(ti)供(gong)”的(de)文章/文字(zi)均是(shi)注(zhu)冊(ce)用戶自主發(fa)布上傳,不代(dai)表本站觀點,更(geng)不表示(shi)本站支持(chi)購(gou)買和交易(yi),本站對網頁中內容的(de)合法性、準確(que)性、真實性、適(shi)用性、安全性等概不負責。版權歸(gui)原作者所有,如(ru)有侵權、虛假信息(xi)、錯誤信息(xi)或任何問題,請及時(shi)聯系我(wo)們,我(wo)們將在(zai)第一時(shi)間(jian)刪除(chu)或更(geng)正。 申請刪除>> 糾錯>> 投訴侵權>>
提交說明: 快速提交發布>> 查看提交幫助>> 注冊登錄>>
發表評論
您還未登錄,依《網絡安全法》相關要求,請您登錄賬戶后再提交發布信息。點擊登錄>>如您還未注冊,可,感謝您的理解及支持!
最新評論
暫無評論
頁面相關分類
熱門模塊
已有1642928個品牌入駐 更新517447個招商信息 已發布1571565個加盟需求 已有1301180條品牌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