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qi)業債(zhai)券】企(qi)業債(zhai)券的(de)特點 企(qi)業債(zhai)券和公司債(zhai)券的(de)區(qu)別
企業債券的特點
1、契約性
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企業債券實際上代表著一種債權債務的責任契約關系。企業債券主要通過規定債券發行人在既定的時間內必須支付利息,在約定的日期內必須償還本金,從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一特點表現在兩種方式中,一是債券持有人對發行人的特定資產(一般是指不動產)具有索償權,一旦發行者的經營出現問題,企業債券持有者則可要求以已經指定的資產進行賠償,這種債券實際上是抵押債券;另一種是企業債券的持有人不對企業資產具有索償權,其索償權是針對發行者的一般信譽而言的,這是企業債券中責任關系的通常形式。
2、優先性
企(qi)業債(zhai)券(quan)的(de)持有人只是(shi)企(qi)業的(de)債(zhai)權人,不是(shi)所有者,他無權參與或干(gan)涉(she)企(qi)業日(ri)常(chang)的(de)經營管理和決策工作。
但債券持(chi)有(you)人有(you)按期(qi)收(shou)取利息的(de)權利,其(qi)收(shou)入在(zai)(zai)會計科目上計入成本(ben),所(suo)以(yi)在(zai)(zai)順序上要優(you)(you)先于股(gu)東的(de)分紅。而當發債的(de)企(qi)業經營(ying)破產(chan)后清(qing)理企(qi)業資產(chan)時(shi),債券持(chi)有(you)人可優(you)(you)先于股(gu)東收(shou)回(hui)本(ben)金,且企(qi)業債券一般都在(zai)(zai)發行時(shi)便確定還本(ben)的(de)期(qi)限。
3、通知償還性
部分企業(ye)(ye)債(zhai)券附有通(tong)(tong)知償(chang)還(huan)的(de)規(gui)定,即發(fa)(fa)行者具有可以(yi)(yi)選擇在債(zhai)券到期之前償(chang)還(huan)本(ben)金的(de)權利。通(tong)(tong)常(chang)當發(fa)(fa)行債(zhai)券的(de)企業(ye)(ye)準備降低債(zhai)券的(de)利率(lv)時使用(yong)這種權利,屆時企業(ye)(ye)可以(yi)(yi)隨(sui)時通(tong)(tong)知償(chang)還(huan)一部分或全部企業(ye)(ye)債(zhai)券。
4、可兌換性
部分企業(ye)債券(quan),如(ru)可(ke)轉換(huan)公司債券(quan),允許其持有(you)者隨(sui)意兌換(huan)成(cheng)另一種金(jin)融交易工具(ju)。兌換(huan)條件在契(qi)約中(zhong)已經(jing)明確(que),其目的也(ye)是為了增加(jia)債券(quan)的靈活性(xing)(xing)和流動性(xing)(xing)從而降低利息的支出(chu)。
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區別
公司(si)債(zhai)券(quan)(quan)和企(qi)業債(zhai)券(quan)(quan)本質上是同(tong)一類債(zhai)券(quan)(quan),在我國,公司(si)債(zhai)券(quan)(quan)和企(qi)業債(zhai)券(quan)(quan)在以下方面有所(suo)不同(tong):
1、發行主體的范圍。目前,公司債券僅由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企業債券則主要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發行。
2、監管(guan)機(ji)構(gou)。公司(si)債券發(fa)行(xing)由中國證監會核準;企業債券發(fa)行(xing)由國家(jia)發(fa)改委審批。
3、資金用途(tu)(tu)。公司債券可根據公司自身(shen)的具體經營需要(yao)提出(chu)發(fa)行需求(qiu)。企業(ye)債券的發(fa)債資金主要(yao)用途(tu)(tu)包括(kuo)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gai)造更新、基礎設(she)施建設(she)等方(fang)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