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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人體健康和(he)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he)社會秩序,制定(ding)本條例。

第二條 深(shen)圳市行(xing)政區域內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ji)其(qi)他管理(li),適用本條例。

軍用(yong)、警(jing)用(yong)犬(quan)只以及(ji)動物園、專業(ye)表(biao)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工(gong)作需(xu)要飼養犬(quan)只的(de)管理不適用(yong)本條(tiao)例(li)。

第三條(tiao) 養(yang)犬管(guan)理實行養(yang)犬人(ren)自(zi)律、政府監(jian)管(guan)與(yu)公眾監(jian)督相結合的原則(ze)。

第(di)四條 市(shi)城管(guan)和(he)綜合執(zhi)法(fa)部(bu)(bu)(bu)門(men)(以(yi)下簡稱市(shi)主(zhu)(zhu)管(guan)部(bu)(bu)(bu)門(men))負責組織、協調(diao)本條例(li)實施的(de)有關工(gong)作;區(qu)城管(guan)和(he)綜合執(zhi)法(fa)部(bu)(bu)(bu)門(men)(以(yi)下簡稱區(qu)主(zhu)(zhu)管(guan)部(bu)(bu)(bu)門(men))負責本行(xing)政區(qu)域的(de)養犬管(guan)理工(gong)作。

公安、衛生(sheng)健康(kang)、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養犬管理(li)工作。

第五條 社區居(ju)民委員(yuan)會(hui)、住宅區業(ye)主委員(yuan)會(hui)可以召(zhao)集居(ju)民會(hui)議、業(ye)主大會(hui)就養犬的有關事(shi)項依(yi)法制訂公約,并(bing)監督實施。

第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men)應當開(kai)展依法養(yang)犬(quan)、文(wen)明養(yang)犬(quan)的(de)宣傳教育工作,為居民養(yang)犬(quan)提供(gong)相關咨詢服(fu)務。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qi)條(tiao)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固定住所(suo),且(qie)獨戶居住的居民,可以養犬。

單位養犬的,應(ying)當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并確定專人負責犬只管(guan)理。

第八(ba)條 實行(xing)養犬登記(ji)制度。養犬人應(ying)當(dang)到住所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申請養犬登記(ji)。

未經(jing)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ren)不得飼養(yang)犬只。

第九條 禁(jin)止(zhi)在居民住宅(zhai)區(qu)、商(shang)業區(qu)、工(gong)業區(qu)以(yi)及市(shi)主管部門劃定的其他禁(jin)止(zhi)飼(si)(si)養烈(lie)性(xing)(xing)犬的區(qu)域內飼(si)(si)養烈(lie)性(xing)(xing)犬。

烈性犬的(de)具體品種,由市場監管部(bu)門(men)確(que)定,并(bing)向社(she)會公布。

第十條 飼養(yang)兩只(zhi)以(yi)上(shang)犬只(zhi)的,應(ying)當符合(he)所在社區或者(zhe)住宅(zhai)區相關公約,并出具居民委(wei)員會(hui)或者(zhe)業主委(wei)員會(hui)同意飼養(yang)的證(zheng)明。

第十一條 對符(fu)合條件的(de)居(ju)民和單位,區主管部門應當(dang)即(ji)時辦理登記手(shou)續,發放養犬登記證(zheng)及號牌,并為犬只植入電子標簽。

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便民原則委托街道辦事(shi)處或者其派出機構辦理(li)養犬登記。

第(di)十二條 區(qu)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登記(ji)犬只的(de)電子檔案,記(ji)載下列事項:

(一(yi))養(yang)犬人的姓(xing)名、地址(zhi)及聯系(xi)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年(nian)齡、主要體貌(mao)特征;

(三)養犬(quan)登記(ji)證(zheng)號碼、發放時間;

(四)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時間;

(五(wu))市主管部門(men)規(gui)定應當記(ji)載(zai)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養犬(quan)人(ren)的姓(xing)名、地(di)址、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養犬(quan)登(deng)記證到住所(suo)(suo)所(suo)(suo)在地(di)的區主(zhu)管部門辦理變更登(deng)記。

第十四條 將登記(ji)犬(quan)只出售或(huo)者贈與他人的,原養犬(quan)人、購犬(quan)人或(huo)者受贈人應當(dang)在三十日內到區主管部門辦(ban)理過戶(hu)登記(ji)。

第十(shi)五條 養犬人遺(yi)失養犬登記(ji)證的,應當自遺(yi)失之日起三(san)十(shi)日內,到原登記(ji)機構補辦(ban)養犬登記(ji)證。

第(di)十六條 犬(quan)只(zhi)死亡(wang)(wang)或(huo)者丟失的,養犬(quan)人應當自犬(quan)只(zhi)死亡(wang)(wang)或(huo)者丟失之日起(qi)三十日內到原(yuan)登(deng)記(ji)機構辦理注銷登(deng)記(ji)。

養(yang)(yang)犬人放棄所(suo)飼(si)養(yang)(yang)犬只且無(wu)法自行(xing)安(an)置的,應(ying)當將犬只送(song)交犬只收容(rong)場所(suo),并到原(yuan)登記機構(gou)辦理(li)注銷登記。

第(di)十七條 市、區主(zhu)管(guan)部(bu)門和(he)市場(chang)監管(guan)部(bu)門應當建(jian)立犬只管(guan)理(li)和(he)服務的電(dian)子(zi)信息(xi)(xi)系統,為公眾提供相關(guan)信息(xi)(xi)和(he)服務。

街道辦(ban)事處(chu)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dang)將本(ben)社(she)區居民和單位的(de)養犬登記管理等事項向居民公開(kai)。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十八條 實行狂犬(quan)(quan)病(bing)免費(fei)強(qiang)制免疫(yi)制度(du)。養犬(quan)(quan)人(ren)應(ying)當(dang)按(an)照有(you)關規(gui)定,將其飼養的犬(quan)(quan)只送動物防疫(yi)機構(gou)注射狂犬(quan)(quan)病(bing)疫(yi)苗,取得犬(quan)(quan)只免疫(yi)證明。

第十九條 市、區主管部(bu)門(men)、養犬(quan)人、物業管理單位和犬(quan)只診療機構發(fa)現犬(quan)只患(huan)有(you)、疑似患(huan)有(you)狂(kuang)犬(quan)病或者其(qi)他(ta)嚴重人畜共患(huan)傳染性疫病的(de),應當立即向市場監管部(bu)門(men)報告。

市場監管部門對(dui)疑似患(huan)有(you)狂犬(quan)病(bing)的犬(quan)只(zhi)應當立(li)即委托專(zhuan)業機構進行(xing)診斷;對(dui)確(que)認患(huan)有(you)狂犬(quan)病(bing)的犬(quan)只(zhi),應當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shi)。

患病犬只(zhi)經無(wu)害化處(chu)理的(de),由區主(zhu)管部(bu)門注銷(xiao)養犬登記。

第二十條(tiao)(tiao) 從事犬只經營活(huo)動的,應當符(fu)合國家(jia)規定的動物防疫條(tiao)(tiao)件,并接(jie)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參加展(zhan)覽、演出(chu)和比賽的犬只,應當按照規定(ding)取得市(shi)場監管部門(men)出(chu)具的檢疫證明。

第二十(shi)一條 犬(quan)只傷人(ren)(ren)的,由區(qu)主(zhu)管部門(men)對傷人(ren)(ren)犬(quan)只實施暫扣(kou),連續進行醫學(xue)觀察七日(ri),以確認(ren)是否患有狂(kuang)犬(quan)病。有關費用(yong)由養犬(quan)人(ren)(ren)承(cheng)擔。

第二十二條 發生狂犬(quan)病疫(yi)(yi)情的,市(shi)、區人民政府(fu)應(ying)當(dang)根據疫(yi)(yi)情劃(hua)定疫(yi)(yi)點、疫(yi)(yi)區,并依法(fa)采取(qu)緊急滅犬(quan)等防(fang)治措施,養犬(quan)人應(ying)當(dang)予(yu)以配(pei)合。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san)條(tiao) 犬(quan)只進行戶外(wai)活動時,應當由成年(nian)人牽領,為(wei)犬(quan)只攜(xie)帶號牌、束犬(quan)鏈。攜(xie)犬(quan)人應當攜(xie)帶養犬(quan)登記證,并遵(zun)守下列(lie)規定(ding):

(一)避讓(rang)老年人(ren)、殘疾人(ren)、孕婦和兒童(tong);

(二)犬(quan)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quan)人應當(dang)立即清(qing)除(chu);

(三)攜帶犬只乘(cheng)坐出租小汽車的,應當(dang)征得駕駛員同意;

(四)攜帶犬只乘坐電(dian)梯的(de),應當采取有效措(cuo)施防止犬只傷人(ren)。

第二十(shi)四(si)條 禁止攜(xie)帶(dai)犬(quan)(quan)只(zhi)進入(ru)下列場所,但是盲(mang)人攜(xie)帶(dai)導盲(mang)犬(quan)(quan)和肢體(ti)重殘人攜(xie)帶(dai)扶助犬(quan)(quan)的(de)除外(wai):

(一)除出租小汽車(che)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er))黨政機(ji)關、醫院、學(xue)校、幼兒(er)園及其他少(shao)年兒(er)童活(huo)動場所;

(三)影劇院、博(bo)物館(guan)、展覽館(guan)、歌舞(wu)廳、體育館(guan)、游樂場(chang)等公眾文化(hua)娛(yu)樂場(chang)所;

(四)公園、社區公共健(jian)身場所、候車(che)廳(ting)、候機室等(deng)公共場所;

(五)區(qu)主(zhu)管部門根據需(xu)要劃定(ding)的其(qi)他公共場(chang)所。

上述公共(gong)場所(suo)應(ying)當以(yi)適(shi)當的(de)方式顯著標明禁(jin)止犬(quan)只進入,管理(li)機(ji)構和工作人員有責任禁(jin)止犬(quan)只進入其管理(li)的(de)公共(gong)場所(suo)。

第(di)二十五條 餐廳、商店、市場等經(jing)營單(dan)位可以限制(zhi)犬只進入其經(jing)營場所(suo)。

社區(qu)(qu)居民(min)委員會(hui)、住(zhu)宅區(qu)(qu)業主委員會(hui)可以(yi)根據(ju)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zhu)地區(qu)(qu)內禁止遛犬(quan)的區(qu)(qu)域。

第二十六條(tiao) 下(xia)列犬只,應(ying)當(dang)拴養(yang)或者圈養(yang):

(一)烈性犬;

(二)單位(wei)飼養(yang)的犬只;

(三)待銷售(shou)的(de)犬只。

因登記(ji)、免疫、診療等攜(xie)帶烈性(xing)犬出(chu)戶的(de),應當將(jiang)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束犬鏈。

第二(er)十七條 犬吠(fei)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養犬人應當采取(qu)有效措施予以制止(zhi)。

區主管部門(men)應當建立養(yang)犬違法記(ji)錄檔案,養(yang)犬人(ren)被(bei)多次(ci)舉報或者處罰,以及所養(yang)犬只傷人(ren)的,應當對其養(yang)犬活(huo)動進(jin)行重(zhong)點(dian)監管。

第二十(shi)八條 區主(zhu)管部門設(she)立犬只(zhi)收(shou)容場所,負責收(shou)容流浪、遺棄、丟(diu)失的犬只(zhi)。

對收容的(de)犬只,七日內(nei)能(neng)查明(ming)養犬人(ren)的(de),應當立即通知(zhi)養犬人(ren)認(ren)領(ling);不能(neng)查明(ming)或者逾期無(wu)人(ren)認(ren)領(ling)的(de),按照無(wu)主犬只處(chu)理。

第(di)二十九條 舉(ju)辦犬只展(zhan)覽(lan)活動的(de),組織者(zhe)應當在活動開始七(qi)日前向活動所(suo)在地的(de)區主管部門備案(an)。

第三十條 禁止(zhi)在住宅區、寫字樓設立犬只養殖、銷(xiao)售(shou)場(chang)所。

第(di)三十一條 禁止(zhi)冒用、涂改(gai)、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只經(jing)營(ying)活動相關的證件(jian)、證明。

第三十二條(tiao) 市主管部(bu)門(men)應當建立舉(ju)報、投訴(su)制度。任(ren)何組織和個人對(dui)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規(gui)定的(de)行(xing)為,有權向市、區主管部(bu)門(men)投訴(su)或者舉(ju)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ba)條規定,未經登(deng)(deng)記(ji)擅自養犬的,由區主管部(bu)門責令(ling)限期辦理登(deng)(deng)記(ji),每只處五(wu)百元(yuan)罰款(kuan);逾期未補辦登(deng)(deng)記(ji)的,每只處二千元(yuan)罰款(kuan),并可(ke)以沒收(shou)犬只。

第三十四條(tiao)(tiao) 違反(fan)本條(tiao)(tiao)例第九條(tiao)(tiao)規定,飼養烈性犬的,由區主管部(bu)門處五千(qian)元罰(fa)款(kuan),并沒收犬只。

第(di)三十(shi)(shi)五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十(shi)(shi)三條(tiao)、第(di)十(shi)(shi)四條(tiao)、第(di)十(shi)(shi)五條(tiao)規定,逾期未(wei)辦理變更、轉讓登(deng)記或者補(bu)辦登(deng)記的,由區主管部門限期改正,并處二(er)百(bai)元罰(fa)款;逾期未(wei)改正的,處五百(bai)元罰(fa)款。

第三十(shi)(shi)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shi)(shi)八條規(gui)定,未(wei)將其飼養的犬只送動物(wu)防疫機構注射(she)狂犬病(bing)疫苗,取得犬只免(mian)疫證明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ling)限期改正(zheng)(zheng),并處五百元罰款;逾(yu)期不(bu)改正(zheng)(zheng)的,可(ke)以沒收犬只。

第三十(shi)七(qi)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shi)九條(tiao)、二十(shi)條(tiao)規(gui)定,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依照有關(guan)法(fa)律、法(fa)規(gui)的規(gui)定給(gei)予(yu)處罰:

(一)發現犬只患(huan)有、疑(yi)似患(huan)有狂犬病或(huo)者(zhe)其(qi)他嚴重人畜共患(huan)傳染性疫病,未(wei)立(li)即向市場監管(guan)部(bu)門報告的(de);

(二)從事犬只經營活動(dong),不符合國家規定(ding)的(de)動(dong)物防疫條(tiao)件(jian)的(de);

(三)參加展覽、演出(chu)和(he)比(bi)賽的犬只(zhi),未(wei)按照(zhao)規定取(qu)得市(shi)場監(jian)管部(bu)門(men)出(chu)具(ju)的檢(jian)疫證明的。

第三十八條 犬(quan)(quan)只傷(shang)人(ren)(ren)的(de),養(yang)犬(quan)(quan)人(ren)(ren)應當(dang)立(li)即將傷(shang)者送(song)(song)至醫(yi)療(liao)機(ji)構診治(zhi)(zhi),支付(fu)醫(yi)療(liao)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的(de)民事責(ze)任。區(qu)主管(guan)部(bu)門對養(yang)犬(quan)(quan)人(ren)(ren)處一(yi)千(qian)元罰款(kuan)。養(yang)犬(quan)(quan)人(ren)(ren)拒絕立(li)即將傷(shang)者送(song)(song)至醫(yi)療(liao)機(ji)構診治(zhi)(zhi)的(de),區(qu)主管(guan)部(bu)門對養(yang)犬(quan)(quan)人(ren)(ren)加處一(yi)千(qian)元罰款(kuan)。

第(di)三(san)十(shi)九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di)二十(shi)三(san)條(tiao)(tiao)、第(di)二十(shi)四條(tiao)(tiao)、第(di)二十(shi)五條(tiao)(tiao)規(gui)定,攜帶犬只(zhi)進(jin)行戶外活動、進(jin)入禁止進(jin)入的(de)公共場(chang)所或者限制犬只(zhi)進(jin)入的(de)場(chang)所的(de),管理單位可以(yi)暫扣其犬只(zhi),由區主管部(bu)門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yuan)罰(fa)款。

第四(si)十條 違(wei)反(fan)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對(dui)犬只實行(xing)拴養或者圈養的,由區主管部(bu)(bu)門責(ze)令(ling)改(gai)正,并(bing)處五(wu)千(qian)元以(yi)上一(yi)(yi)萬元以(yi)下罰款;攜帶烈性(xing)犬出戶未按照規定采取約束措(cuo)施的,由區主管部(bu)(bu)門責(ze)令(ling)改(gai)正,并(bing)處一(yi)(yi)千(qian)元以(yi)上五(wu)千(qian)元以(yi)下罰款。

第(di)四十(shi)一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er)十(shi)七條(tiao)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shi)制(zhi)止犬(quan)吠,被投訴(su)三次(ci)以上的(de),由區主(zhu)管部門(men)責令改(gai)正(zheng),并處五百(bai)元罰款;情節(jie)嚴重的(de),區主(zhu)管部門(men)可以暫扣(kou)其(qi)犬(quan)只十(shi)日以下。

第四十(shi)二(er)(er)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二(er)(er)十(shi)九條(tiao)(tiao)規(gui)定,舉辦犬只展覽活(huo)動(dong)(dong)未向(xiang)活(huo)動(dong)(dong)所在地的區(qu)(qu)主管部門備案的,由(you)區(qu)(qu)主管部門對組織者處(chu)二(er)(er)千(qian)元以上五千(qian)元以下(xia)罰款。

第四(si)十(shi)三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三十(shi)條(tiao)規定,在住宅區、寫(xie)字樓設立犬只養殖、銷售場所的,由區主管部(bu)門(men)予以(yi)取締,并處五千元以(yi)上一(yi)萬元以(yi)下(xia)罰款。

第四(si)十四(si)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三十一條(tiao)規定(ding),冒用、涂改(gai)、偽造、買賣(mai)養犬登記證(zheng)明的,由區主(zhu)管部(bu)門予以沒收,并處二千元罰款;冒用、涂改(gai)、偽造、買賣(mai)犬只免疫證(zheng)明或者其(qi)他從(cong)事(shi)犬只經營活動相關證(zheng)件、證(zheng)明的,由市場監管部(bu)門依(yi)法處理。

第四(si)十五條 主管部門(men)及(ji)其(qi)他相關部門(men)依照本條例查(cha)處違法行為(wei)時,應當向(xiang)當事(shi)人出示(shi)執法證件,并告知(zhi)其(qi)法定權利。

以暴(bao)力或者以暴(bao)力相威(wei)脅阻撓(nao)執法人員(yuan)執行(xing)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yi)(yi)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yi)(yi)法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四十六條 主管(guan)部(bu)門工作人員未依照(zhao)本條例規定履(lv)行職責或(huo)(huo)者濫用(yong)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bi)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或(huo)(huo)者由監察(cha)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cheng)犯罪(zui)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shi)七條 當(dang)事人(ren)對行(xing)(xing)(xing)政處(chu)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fa)(fa)申請(qing)行(xing)(xing)(xing)政復議或者(zhe)提起行(xing)(xing)(xing)政訴(su)訟;逾期不申請(qing)行(xing)(xing)(xing)政復議或者(zhe)不提起行(xing)(xing)(xing)政訴(su)訟,又(you)不履(lv)行(xing)(xing)(xing)處(chu)罰決定的,由處(chu)罰機關(guan)申請(qing)人(ren)民法(fa)(fa)院強制執行(xing)(xing)(xing)。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nian)7月1日起施(shi)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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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新疆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第八屆中國—亞歐博覽會,2024年亞歐博覽會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