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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光纖光纜行業自律公約誕生 推進產業戰略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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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通信企業協會通信電纜光纜專業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了光纖光纜行業產品質量自律公約,誕生了我國光纖光纜行業首部自律公約光纖光纜行業產品質量自律公約。目前共有24家企業加入到公約的監督體系中。在公約的監督下,光纖光纜行業能夠在新常態下實現光纖光纜產業由低端向高端的戰略轉型;堅定進軍國際市場,努力打造國際品牌。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常規單模光纖的競爭日趨白熱化。加之發達國家將制造業向中國轉移,這種現實的環境更是加速了民族光纖產業的競爭(zheng),價格迅速下滑,產能將再(zai)度出(chu)現供大于(yu)求的窘境。

因此,建立、健全企業市場行為的自我管理約束機制,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行業經濟秩序顯得尤為重要。正如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莊丹所說:“我國光纖光纜制造行業十年河東十年河西。經過十年的黃金發展期,光纖光纜行(xing)業(ye)整體發展格(ge)局發生(sheng)新的變化(hua),行(xing)業(ye)競爭加(jia)劇,尤其是(shi)低價競爭,產能過剩(sheng)。”

為此,中國通信企業協會通信電纜光纜專業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了《光纖光纜行業產品(pin)質量自(zi)(zi)律公約》,誕生(sheng)了(le)我國光纖(xian)光纜行業首部自(zi)(zi)律公約《光纖(xian)光纜行業產品(pin)質量自(zi)(zi)律公約》。

據飛象網記者了解到:目前共(gong)有24家企業(ye)加(jia)入到公約的(de)(de)監督體系(xi)中。在公約的(de)(de)監督下,光(guang)(guang)纖(xian)光(guang)(guang)纜行業(ye)能夠(gou)在新(xin)常態下實現光(guang)(guang)纖(xian)光(guang)(guang)纜產業(ye)由低(di)端(duan)向(xiang)高端(duan)的(de)(de)戰略轉型;堅定進(jin)軍國際(ji)市場,努力打造國際(ji)品牌,向(xiang)光(guang)(guang)纖(xian)光(guang)(guang)纜產業(ye)強(qiang)國邁進(jin)。

附:《光纖(xian)光纜(lan)行業產品(pin)質量自律公約》

光纖光纜行業產品質量自律(lv)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yi)條為保障國家寬帶戰(zhan)略的實施,維(wei)護網絡安全;踐行(xing)(xing)光纖光纜(lan)行(xing)(xing)業(ye)的社會責任(ren)(ren);加(jia)強對(dui)光纖光纜(lan)行(xing)(xing)業(ye)產(chan)品質(zhi)量(liang)的監督管理(li),保障光纖光纜(lan)產(chan)品質(zhi)量(liang)水平,明確產(chan)品質(zhi)量(liang)責任(ren)(ren);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健(jian)全企業(ye)市場(chang)行(xing)(xing)為的自我管理(li)約束機制(zhi),維(wei)護市場(chang)公平競爭(zheng),維(wei)護行(xing)(xing)業(ye)經濟秩序,促進行(xing)(xing)業(ye)可持續(xu)發展,依據《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產(chan)品質(zhi)量(liang)法》、《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反(fan)不正當競爭(zheng)法》、《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反(fan)壟斷法》特(te)制(zhi)定(ding)本自律公約。

第二條光(guang)纖光(guang)纜行業產品質量自律的基本(ben)原則是(shi)守法經營、誠信守約,自覺維護光(guang)纖光(guang)纜市場秩序,為客戶提供質量合格(ge)、服務滿意的光(guang)纖光(guang)纜產品。

第三(san)條(tiao)凡自愿(yuan)加入《光(guang)纖光(guang)纜行業產品(pin)質量自律(lv)公(gong)(gong)約》的(de)(de)企業都應遵守本自律(lv)公(gong)(gong)約,并承擔規定的(de)(de)義務。

第(di)四條本(ben)(ben)公(gong)(gong)約(yue)作為(wei)自律性文(wen)件,是全體簽約(yue)企業(ye)對(dui)本(ben)(ben)企業(ye)和用戶的承諾(nuo);簽約(yue)企業(ye)從(cong)事光(guang)纖光(guang)纜產品生產、銷售(shou)活(huo)動(dong),堅持“用戶是中(zhong)心、質量(liang)為(wei)第(di)一”的質量(liang)意識,自愿遵(zun)守本(ben)(ben)公(gong)(gong)約(yue),依照本(ben)(ben)公(gong)(gong)約(yue)規定(ding)承擔產品質量(liang)責任。

第(di)五條(tiao)本公約所稱光(guang)(guang)纖光(guang)(guang)纜(lan)(lan)行業是(shi)指從事光(guang)(guang)纖光(guang)(guang)纜(lan)(lan)產(chan)(chan)品生產(chan)(chan)、銷售行業的總稱;光(guang)(guang)纖光(guang)(guang)纜(lan)(lan)產(chan)(chan)品是(shi)指經(jing)過加(jia)工、制(zhi)作,用于銷售的產(chan)(chan)品。

第(di)六(liu)條 通信電纜光(guang)纜專業(ye)委員會作為公(gong)約監督(du)機構,要加強對光(guang)纖光(guang)纜產品質(zhi)(zhi)量(liang)工作的組織領導,引(yin)導、督(du)促生產企業(ye)、銷售企業(ye)加強產品質(zhi)(zhi)量(liang)管理,提高產品質(zhi)(zhi)量(liang),協同各有關部門依法(fa)采取措施,制止產品生產、銷售中違(wei)反(fan)本公(gong)約規(gui)定的行(xing)為,保(bao)障本公(gong)約的施行(xing)。

第二章自律條款

第七條光(guang)纖光(guang)纜生產、銷售企業應(ying)當建立(li)健(jian)全內部產品(pin)質量管(guan)理制度,嚴格實(shi)施崗(gang)位質量規(gui)范、質量責任以及相(xiang)應(ying)的考核(he)辦法(fa)。

第八條禁(jin)(jin)止偽造或(huo)者冒用質(zhi)量標志;禁(jin)(jin)止偽造或(huo)者冒用他(ta)人(ren)的(de)廠(chang)(chang)名、廠(chang)(chang)址;禁(jin)(jin)止在生產(chan)、銷售(shou)的(de)產(chan)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九條簽約企業(ye)應(ying)推行(xing)、采(cai)用(yong)科學(xue)的質量(liang)(liang)管理方(fang)法,采(cai)用(yong)先進的科學(xue)技(ji)術。各企業(ye)質量(liang)(liang)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ze)范圍(wei)內負責(ze)本企業(ye)產品質量(liang)(liang)監督工作。產品質量(liang)(liang)應(ying)當檢驗合格。

第十條光纖光纜產(chan)品(pin)性(xing)能和構件尺寸應(ying)當符合其規格、型號相(xiang)應(ying)的(de)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運營商招(zhao)標技術規范(fan)。

第(di)十一條禁止使用(yong)不符(fu)合光纖(xian)光纜產品標準和要求的(de)原輔材(cai)料(liao)。取(qu)自(zi)光纖(xian)光纜產品中的(de)原輔材(cai)料(liao),其性能也應(ying)當符(fu)合其規(gui)格(ge)、型號(hao)相應(ying)的(de)國家標準、行業(ye)標準、運營商招標技術規(gui)范。

第(di)三章 執行條款

第十二條為(wei)保證本(ben)公約的(de)有效實施,公約監(jian)督機構定(ding)期(qi)進(jin)行公約執行情況的(de)檢查、評價(jia)與總結。對(dui)模范(fan)遵守國家政策(ce)法規(gui)和(he)本(ben)公約的(de)簽(qian)約企業,可(ke)(ke)授予行業自(zi)律等方面的(de)榮譽稱號,并通過媒體公開(kai)宣傳;對(dui)違反(fan)本(ben)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de)成員單位,可(ke)(ke)根據有關規(gui)定(ding)視(shi)情節(jie)輕重采取批(pi)評警示、限(xian)期(qi)改正、內部通報(bao)、公開(kai)通報(bao)等自(zi)律處分措施。

第十三條簽約會員單位(wei)公議由通信電纜(lan)光纜(lan)專業(ye)委(wei)員會、北郵華飛研究所等第三方檢測(ce)機構共同(tong)組成行(xing)業(ye)光纖光纜(lan)質量監(jian)督(du)委(wei)員會,全權(quan)負責(ze)行(xing)業(ye)光纖光纜(lan)質量監(jian)督(du)、檢測(ce)工作。

簽約會(hui)員(yuan)單位違反光(guang)纖(xian)光(guang)纜質量自律(lv)公約的,行業光(guang)纖(xian)光(guang)纜產品質量監督委員(yuan)會(hui)可根(gen)據具體情況采取如下(xia)措施:

1、協(xie)調阻(zu)止違反公(gong)約的行(xing)為,并責令消除影響;

2、在(zai)(zai)行(xing)業內通報批評(ping),凡(fan)被通報批評(ping)企業在(zai)(zai)協會提供(gong)的相關服務(wu)上(shang),將會排在(zai)(zai)后面執(zhi)行(xing)或延(yan)遲執(zhi)行(xing);

3、通(tong)過媒體或網站(zhan)公布(bu)其(qi)違(wei)反公約(yue)的行為(wei),并將協會意(yi)見發送(song)相關單位;根據情況也可以書面(mian)通(tong)告運(yun)營商及主(zhu)管部門監督處理,進入誠信系(xi)統登記。

4.將(jiang)連續三次以上(包含(han)三次)違反公(gong)約、情(qing)節嚴重的簽約企(qi)業(ye),取(qu)消(xiao)其(qi)自律(lv)公(gong)約的成員資格;由中國通信企(qi)業(ye)協會通信電纜光纜專(zhuan)業(ye)委(wei)員會上報(bao)相關(guan)主管(guan)部(bu)門備案(an)處理,向社會公(gong)布(bu),并(bing)進行行業(ye)譴責;由有關(guan)部(bu)門記入企(qi)業(ye)不良信用信息庫,同時呈報(bao)上級有關(guan)部(bu)門建議取(qu)消(xiao)其(qi)入網證和(he)投標資格。

第十四(si)條行(xing)(xing)業光纖光纜產品質(zhi)量監督委(wei)員會根據已經取(qu)得的違約嫌疑證據或(huo)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公約規定的行(xing)(xing)為進行(xing)(xing)查(cha)處時,可以行(xing)(xing)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fan)本(ben)公約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er))向(xiang)當(dang)事人的(de)法定代(dai)表人、主要負責(ze)人和其他(ta)有(you)關人員調查(cha)、了解與涉嫌從(cong)事違反本公約(yue)的(de)生產、銷(xiao)售活動有(you)關的(de)情況;

(三(san))查閱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qi)他(ta)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tiao) 任何單位和(he)個人有(you)權對違(wei)反本公(gong)約(yue)規定(ding)的行為(wei),向公(gong)約(yue)監(jian)督機(ji)構、產(chan)品質量監(jian)督部門或者其(qi)他有(you)關部門檢舉。公(gong)約(yue)監(jian)督機(ji)構、產(chan)品質量監(jian)督部門和(he)有(you)關部門應(ying)當(dang)為(wei)檢舉人保密。

簽約(yue)企業有權對公(gong)(gong)約(yue)監督機構(gou)執行(xing)本公(gong)(gong)約(yue)的(de)公(gong)(gong)正性進行(xing)監督,有權向相關部(bu)門檢舉公(gong)(gong)約(yue)監督機構(gou)或(huo)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gong)(gong)約(yue)的(de)行(xing)為(wei)。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ben)公約自光纖光纜(lan)生產、銷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qi)委托(tuo)的代表簽(qian)字(zi)之日起生效。并在簽(qian)字(zi)生效(10)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qi)條本(ben)公約(yue)(yue)生效期間經公約(yue)(yue)執行機構或十分之一以(yi)(yi)上(shang)成員單(dan)位提議(yi),并經三分之二以(yi)(yi)上(shang)成員單(dan)位同意,可(ke)以(yi)(yi)對本(ben)公約(yue)(yue)進行修改。

第十八條本公約解釋權在光(guang)纖(xian)光(guang)纜(lan)質量監督委員會。

第十(shi)九條本公約自公布之日施(shi)行。

中國通信企(qi)業協會通信電纜光(guang)纜專(zhuan)業委員會

2015年7月1日

附件

光(guang)(guang)纖(xian)光(guang)(guang)纜產品(pin)質量(liang)的監(jian)督檢測

簽約企業公(gong)議應進行(xing)光(guang)(guang)纖光(guang)(guang)纜(lan)質(zhi)量行(xing)業自檢。為此通信電(dian)纜(lan)光(guang)(guang)纜(lan)專業委(wei)員會和簽約的光(guang)(guang)纖光(guang)(guang)纜(lan)企業委(wei)托北郵華(hua)飛研究所等第三方檢測機(ji)構作為光(guang)(guang)纖光(guang)(guang)纜(lan)產品質(zhi)量檢測機(ji)構。并規(gui)定如下:

第一條對光纖光纜產(chan)品(pin)質(zhi)量實(shi)行以抽(chou)查為(wei)(wei)主要方式的監督檢驗制度(du)。抽(chou)查的樣品(pin)應(ying)當在(zai)市場上(shang)隨機抽(chou)取。每(mei)年(nian)兩次,上(shang)下半年(nian)各一次。在(zai)抽(chou)驗中(zhong)發現有質(zhi)量問題的企業應(ying)加大抽(chou)檢頻次,變更為(wei)(wei)每(mei)季度(du)抽(chou)檢一次,直(zhi)至連續三(san)次合格為(wei)(wei)止(zhi)。

第二條對依公(gong)約進行的光纖光纜產品質量(liang)監督檢(jian)查,簽約的生產企(qi)業(ye)、銷售(shou)企(qi)業(ye)不得拒絕。

第三條光纖光纜產(chan)(chan)品(pin)質(zhi)量抽(chou)查工(gong)作(zuo)由(you)行業(ye)光纖光纜產(chan)(chan)品(pin)質(zhi)量監督委員會規劃和(he)組(zu)織。各簽約單位自愿派出(chu)不(bu)超(chao)過1人(ren)(ren)和(he)行業(ye)協會工(gong)作(zuo)人(ren)(ren)員組(zu)成若干抽(chou)樣(yang)(yang)執行小(xiao)(xiao)組(zu),規定每個抽(chou)樣(yang)(yang)執行小(xiao)(xiao)組(zu)不(bu)得抽(chou)取(qu)與(yu)本企(qi)業(ye)有關的樣(yang)(yang)品(pin)。被抽(chou)樣(yang)(yang)品(pin)需由(you)抽(chou)樣(yang)(yang)執行小(xiao)(xiao)組(zu)全部成員簽字確(que)認。

第四條根據監(jian)督(du)抽(chou)查的需(xu)要,可(ke)以對產品進行檢(jian)(jian)驗(yan)。樣品的取(qu)樣數(shu)量不得超過檢(jian)(jian)驗(yan)的合理需(xu)要,所取(qu)樣品分成A、B、C三組(zu),A、B兩組(zu)分別送北郵華飛研究所和另一受托檢(jian)(jian)測機構進行檢(jian)(jian)測,C組(zu)送監(jian)督(du)委員會(hui)(或抽(chou)樣執行小組(zu))留存至該批次檢(jian)(jian)驗(yan)結束。

受(shou)托的檢測機構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yan)費(fei)用,監(jian)督抽查所需檢驗(yan)費(fei)用由中國通信(xin)(xin)企業協(xie)會通信(xin)(xin)電纜光纜專業委員會專用經費(fei)統一列(lie)支。

第(di)五條與運營商(shang)(shang)(shang)共同進行光纖(xian)光纜產品質量抽查。運營商(shang)(shang)(shang)可將樣(yang)品送至簽約會員企(qi)業(ye)委托的檢測(ce)機(ji)構(gou)檢測(ce),檢測(ce)報告直(zhi)接呈報運營商(shang)(shang)(shang),由運營商(shang)(shang)(shang)通報專委會,或檢測(ce)報告直(zhi)接呈報專委會,由專委會通報運營商(shang)(shang)(shang)。

第六條運營(ying)商監督抽查(cha)的(de)產品,光纖(xian)光纜(lan)產品質量監督委員會可重復抽查(cha);其他(ta)非受托(tuo)機構不得(de)另行重復抽查(cha)。

第七條光(guang)纖(xian)光(guang)纜(lan)產(chan)品(pin)質量監督委員(yuan)會及光(guang)纖(xian)光(guang)纜(lan)企業各級領導和工作人(ren)員(yuan)不得(de)包庇、放縱本企業、本行(xing)業發生的光(guang)纖(xian)光(guang)纜(lan)產(chan)品(pin)生產(chan)、銷售中違(wei)反本公約規(gui)定的行(xing)為(wei),或者阻撓(nao)、干預(yu)依公約對產(chan)品(pin)生產(chan)、銷售中違(wei)反本公約規(gui)定的行(xing)為(wei)進行(xing)查處。

第八(ba)條簽約生(sheng)產企業、銷售企業對(dui)抽查檢驗(yan)結果(guo)(guo)有異議的(de),可以自收到檢驗(yan)結果(guo)(guo)之日起(qi)十五日內向實施監(jian)督抽查的(de)產品(pin)(pin)質量監(jian)督部(bu)(bu)門(men)或者上級產品(pin)(pin)質量監(jian)督部(bu)(bu)門(men)申請復(fu)檢,由受理復(fu)檢的(de)產品(pin)(pin)質量監(jian)督部(bu)(bu)門(men)作(zuo)出復(fu)檢結論。

法律對(dui)產(chan)品(pin)質量的(de)監(jian)督檢查另有(you)規定(ding)的(de),依照有(you)關法律的(de)規定(ding)執行

第九條 光(guang)纖光(guang)纜產(chan)品質量(liang)檢驗機構(gou)必須依(yi)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定證明。

第十條光纖光纜產品質量(liang)監(jian)督(du)委(wei)員會(hui)應當定期發布其監(jian)督(du)抽查的產品的質量(liang)狀況公告。

第十一條(tiao)光(guang)(guang)纖光(guang)(guang)纜產(chan)品質量(liang)監(jian)督委員會以及(ji)受托的產(chan)品質量(liang)檢驗機構不(bu)得向社會推薦簽約生(sheng)產(chan)企業的產(chan)品;不(bu)得以對產(chan)品進行監(jian)制、監(jian)銷(xiao)等方式(shi)參與(yu)產(chan)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er)條質量檢測費(fei)用由簽約(yue)會(hui)員企業(ye)合理(li)分攤。

中國通信企(qi)業(ye)協會(hui)通信電纜光纜專業(ye)委員會(hui)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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