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偉正木業
被告1:萬誠公司
被(bei)告2:科興公司(si)
被告3:奧(ao)爾安公(gong)司
被告4:老龍頭公(gong)司
案情簡介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
一、原告偉正木業是(shi)專業生產(chan)抗甲(jia)醛環保裝飾板材的大(da)型(xing)木制(zhi)品(pin)企業,廠區面積10萬(wan)平方米,每月產(chan)能(neng)可(ke)達10000立方米以上(shang),是(shi)行業一線(xian)企業;
二、原告擁有3181608號(hao)、4342002號(hao)、4963086號(hao)商(shang)標注冊專用權(quan);
三、注冊商標經過原告持續(xu)宣(xuan)傳和使用(yong),在行業(ye)中享有極(ji)高的知名度和影(ying)響力,并(bing)獲得以下榮譽:
廣東龍頭產品
“國家生態建材展(zhan)”常駐品牌
AAA級質(zhi)量信用企業
行業最(zui)具競爭力(li)品牌
粵港澳大灣(wan)區品牌100強
中國(guo)民營(ying)建材(cai)企業100強
四(si)、4被告的產品(pin)商(shang)標(biao),與原告注(zhu)冊商(shang)標(biao)高度近似,公(gong)眾容易混淆,屬(shu)于侵犯注(zhu)冊商(shang)標(biao)專用(yong)權(quan)行(xing)為。
依照相(xiang)關規定,法院判決如(ru)下:
一、4被告于本判決發(fa)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ji)停止侵犯原告偉正木業的第3181608號(hao)、第4342002號(hao)、第4963086號(hao)注冊(ce)商標專用權(quan)的行為;
二、4被告(gao)于本判(pan)決發生法律(lv)效(xiao)力之日(ri)起(qi)十(shi)日(ri)內,賠償原告(gao)偉(wei)正木(mu)業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