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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 重慶市養狗規定 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共7章、49條,對犬只免疫和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犬只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重慶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詳情吧。

第一章??總????則

第(di)一(yi)條??為(wei)了規范養犬行(xing)為(wei),保障(zhang)公眾人身(shen)財產安全,維護社會(hui)公共(gong)秩序和環境衛生,根(gen)據有關法律、行(xing)政法規,結合重(zhong)慶市實際,制(zhi)定本條例。

第二條??重慶市(shi)行政(zheng)區域內養犬、從(cong)事犬只(zhi)經(jing)營以(yi)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yong)犬(quan)(quan)、警(jing)用(yong)犬(quan)(quan)、導(dao)盲犬(quan)(quan)、應急救援犬(quan)(quan)、海關(guan)(guan)緝(ji)私犬(quan)(quan)以(yi)及動物園(yuan)、科(ke)研機構等單位(wei)特(te)定用(yong)途犬(quan)(quan)只(zhi)的管理,按(an)照國家相(xiang)關(guan)(guan)規(gui)定執行。

第三條??養犬管(guan)(guan)理實行(xing)政(zheng)府監管(guan)(guan)、養犬人(ren)自律、基層組(zu)織(zhi)參與(yu)、社(she)會(hui)公眾監督(du)相結(jie)合(he)的(de)原則。

第四(si)條??重(zhong)慶市實行養犬分區管理(li)。

區縣(xian)(xian)(自(zi)治(zhi)縣(xian)(xian))城市建成區為(wei)重點管理區,區縣(xian)(xian)(自(zi)治(zhi)縣(xian)(xian))城市建成區以外區域為(wei)一般管理區。

城市建成區的具體范(fan)圍(wei),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xiang)社(she)會公布。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ren)民政府應(ying)當加強對養(yang)犬(quan)管理(li)工作(zuo)的領(ling)導,建(jian)立養(yang)犬(quan)管理(li)聯(lian)席會議工作(zuo)機制,協調解決養(yang)犬(quan)管理(li)工作(zuo)中的重大問題,將養(yang)犬(quan)管理(li)工作(zuo)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deng)開展本(ben)轄區犬(quan)只(zhi)防疫、流(liu)浪犬(quan)只(zhi)控(kong)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deng)部門應當(dang)支(zhi)持。

第六條??公安(an)機關主管(guan)(guan)本(ben)行政區域內養犬(quan)(quan)管(guan)(guan)理(li)工(gong)作,依法開展養犬(quan)(quan)登(deng)記管(guan)(guan)理(li),捕(bu)滅狂犬(quan)(quan)、處理(li)涉犬(quan)(quan)治安(an)糾紛(fen)等工(gong)作。

農(nong)業農(nong)村部(bu)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犬只(zhi)狂犬病強(qiang)制免(mian)疫計劃,對犬只(zhi)防疫、犬尸無害化處理等進(jin)行(xing)監督(du)管(guan)理。

城(cheng)市管(guan)理部門負責監督管(guan)理影響市容環境衛生(sheng)的(de)養(yang)犬行(xing)為和占道經營犬只等(deng)活動。

衛生健康(kang)部門(men)負責人(ren)用狂(kuang)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zhong)和(he)病人(ren)的診治等工作。

民政、財政、規(gui)劃(hua)自(zi)然資(zi)源(yuan)、生態環(huan)境、住房城(cheng)鄉建(jian)設(she)、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等部門(men)應當按照各自(zi)職(zhi)責,開(kai)展養(yang)犬管(guan)理相關工作(zuo)。

第七條??村民委員(yuan)會、居民委員(yuan)會應(ying)當協助有(you)關部門做好(hao)養(yang)(yang)(yang)犬(quan)管理(li)工作,開展依法養(yang)(yang)(yang)犬(quan)、文明(ming)養(yang)(yang)(yang)犬(quan)宣(xuan)傳(chuan)教育,收集(ji)轄區養(yang)(yang)(yang)犬(quan)信息(xi),引導、督促養(yang)(yang)(yang)犬(quan)人遵守養(yang)(yang)(yang)犬(quan)行為規范。

物業服務企業、公共場(chang)所經營者或者管(guan)理者應當(dang)勸阻和制止違法或者不(bu)文明養犬行為(wei)。

動物保護組(zu)織(zhi)(zhi)等(deng)社會組(zu)織(zhi)(zhi)應當加強行業(ye)自律,引導養犬(quan)人(ren)依法養犬(quan)、文明養犬(quan)。

第(di)八條??對(dui)違法或(huo)者(zhe)不文明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you)權(quan)進行批(pi)評、勸阻(zu),并可以向公安、城(cheng)市(shi)管理(li)、農業(ye)農村等有(you)關部門投訴(su)、舉報,有(you)關部門應(ying)當及時處理(li)。

對正在傷人(ren)的(de)犬只,任何人(ren)可以(yi)采取措施進行控制(zhi)(zhi);難以(yi)控制(zhi)(zhi)的(de),可以(yi)就(jiu)地(di)捕滅(mie)。

第九(jiu)條??重慶市(shi)各級人(ren)民政府(fu)、有(you)關部門和新(xin)聞(wen)媒體應當加強(qiang)依法(fa)養犬、文(wen)明養犬的(de)宣傳,引導(dao)形成良好(hao)的(de)養犬習慣(guan)和氛圍。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記

第(di)十條??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xia)列基本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ming);

(二)有(you)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單位養犬應當具(ju)備下列條(tiao)件(jian):

(一)能(neng)夠獨(du)立(li)承擔(dan)法律責任;

(二)有看護財物、展覽、表(biao)演等(deng)合理(li)用(yong)途;

(三)有專門養(yang)犬的場(chang)所和安(an)全防(fang)護設施;

(四)有專人負(fu)責犬只管理(li)。

第十一條??重點管理區內(nei)個人(ren)養犬的,每戶可以飼養一只;自登記(ji)之日起一年(nian)內(nei)無違法養犬行為記(ji)錄的,可以申請(qing)再(zai)飼養一只,但(dan)飼養總(zong)數不得(de)超過兩(liang)只。

重(zhong)點管(guan)理(li)區犬(quan)只繁育幼犬(quan)的,養(yang)(yang)犬(quan)人應當在幼犬(quan)出生后(hou)九十日內,將超過(guo)限養(yang)(yang)數(shu)量的犬(quan)只送交符合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wei)或者犬(quan)只收容留(liu)檢場所(suo)。

本條第一款(kuan)規定的每戶,按(an)照固定住所進行認定。

第(di)十二(er)條(tiao)??重(zhong)點管理(li)區、一般管理(li)區按照各自禁養犬(quan)只種類目(mu)錄(lu)規定,不得飼養相應的(de)烈性犬(quan)、攻擊性犬(quan)。

飼養大型犬應(ying)當(dang)符合相關(guan)規定。

禁(jin)養的烈(lie)性(xing)犬、攻擊性(xing)犬種類目錄和大型犬的標準由市農業(ye)農村部門會同市公(gong)安機關確定,并向(xiang)社會公(gong)布。

第十三條??市公(gong)安(an)機關會同(tong)農(nong)業農(nong)村、城市管(guan)(guan)理等部(bu)門(men)建立養犬(quan)(quan)(quan)(quan)管(guan)(guan)理信息系統(tong)。公(gong)安(an)、農(nong)業農(nong)村等部(bu)門(men)應當(dang)通過(guo)養犬(quan)(quan)(quan)(quan)管(guan)(guan)理信息系統(tong),實現犬(quan)(quan)(quan)(quan)只(zhi)免疫、登(deng)記(ji)、識別、追(zhui)溯等管(guan)(guan)理信息共享,為養犬(quan)(quan)(quan)(quan)人(ren)辦(ban)理犬(quan)(quan)(quan)(quan)只(zhi)免疫、登(deng)記(ji)等提供(gong)便利。

第十四條(tiao)??重慶市實行犬(quan)只狂犬(quan)病強(qiang)制免(mian)疫制度。養犬(quan)人應當(dang)按照規定(ding)對飼養的犬(quan)只進行狂犬(quan)病疫苗免(mian)疫接種(zhong),并(bing)取得(de)犬(quan)只免(mian)疫證明。

區縣(xian)(自治縣(xian))農業(ye)農村部門應當(dang)對(dui)免疫證明發放進(jin)行監管。

第(di)十(shi)五條??重點管(guan)(guan)理(li)(li)區(qu)內養(yang)犬(quan)(quan)人、一般管(guan)(guan)理(li)(li)區(qu)內單位養(yang)犬(quan)(quan)人應當(dang)自(zi)幼(you)犬(quan)(quan)出(chu)生滿九十(shi)日(ri)起(qi)十(shi)五日(ri)內或者飼養(yang)之日(ri)起(qi)五日(ri)內,攜帶犬(quan)(quan)只到(dao)動物診療機(ji)構注(zhu)射狂犬(quan)(quan)病疫(yi)(yi)苗(miao),動物診療機(ji)構依法出(chu)具免疫(yi)(yi)證明,并通過養(yang)犬(quan)(quan)管(guan)(guan)理(li)(li)信息(xi)系統錄入免疫(yi)(yi)信息(xi)。

一般管理(li)區內,鄉鎮(zhen)人民(min)政府、街道辦事處應(ying)當(dang)按照便民(min)原(yuan)則,組織實施犬(quan)(quan)只(zhi)狂犬(quan)(quan)病強制免疫(yi)工(gong)作,發(fa)放免疫(yi)證明;養犬(quan)(quan)人也可以到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犬(quan)(quan)只(zhi)免疫(yi)。

養犬(quan)人應當在(zai)免(mian)疫有(you)效期(qi)滿(man)前,再次為犬(quan)只進行狂犬(quan)病疫苗免(mian)疫接種。

第十(shi)六條(tiao)??重(zhong)點管理(li)區(qu)內養(yang)犬人、一般管理(li)區(qu)內單位養(yang)犬人,在申請養(yang)犬登記前(qian)應(ying)當按照規定通過電子標識植入或者生(sheng)物技術(shu)識別(bie)等方式進行犬只個(ge)體識別(bie)。

犬只個體識別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an)機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tiao)??重慶市實(shi)行養犬(quan)登記制度。

養犬人應當自免疫完(wan)成之日(ri)起五日(ri)內通過養犬管理信息系統或者現(xian)場辦理等方式向(xiang)所在(zai)地公安機關申(shen)請養犬登記。

一(yi)般管理區內,鄉鎮人(ren)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組織(zhi)實施犬(quan)只(zhi)狂犬(quan)病強制免疫工作(zuo)時,協助(zhu)辦理養犬(quan)登記。

第十八條(tiao)??一(yi)般管(guan)理區(qu)內(nei)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ren)個人(ren)身份證件(jian);

(二)固定(ding)住所信息(xi);

(三)合(he)法(fa)有效的犬(quan)只免疫證明;

(四)犬(quan)只品種、照片、主要(yao)體貌特征。

重點管理區內個(ge)人申請養犬(quan)登記(ji),除前款規定外(wai),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ti)供(gong)材料:

(一)房產證明或者(zhe)租賃合同;

(二(er))植入電子標識(shi)或者(zhe)采取生物技術(shu)識(shi)別(bie)等方式形成(cheng)的犬只(zhi)個體識(shi)別(bie)信息。

單位申請養(yang)犬登(deng)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的統一社(she)會信(xin)用代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表(biao)人或者主(zhu)要負責(ze)人的身份證明;

(三)合(he)法(fa)有效的(de)犬只免疫證明;

(四)犬只品(pin)種、照片、主要(yao)體貌特征;

(五)養犬用途說明及安全(quan)管理措(cuo)施;

(六)犬(quan)只飼養(yang)場所證明;

(七)看管犬只專(zhuan)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八)植入(ru)電(dian)子標識(shi)(shi)或者采取生(sheng)物技(ji)術識(shi)(shi)別等方(fang)式形成(cheng)的犬只個體識(shi)(shi)別信息。

進(jin)口(kou)犬只應當按照(zhao)海關出入境(jing)檢驗檢疫規(gui)定執(zhi)行(xing)。

養(yang)犬人對申報材(cai)料和信(xin)息的真實性(xing)負責。

第十九(jiu)條(tiao)??公安機(ji)關(guan)自收到申請材(cai)料之日(ri)起七個(ge)工作日(ri)內(nei)進(jin)行審核(he)。符合養犬(quan)條(tiao)件的(de),發(fa)放養犬(quan)登(deng)(deng)記(ji)證明(ming);不符合養犬(quan)條(tiao)件的(de),不予登(deng)(deng)記(ji)并說明(ming)理由(you)。需要(yao)對犬(quan)只是否(fou)屬于禁養犬(quan)只種類目(mu)錄進(jin)行核(he)實的(de),審核(he)時間可以(yi)延長(chang)三個(ge)工作日(ri)。

對(dui)于重點(dian)管(guan)(guan)理區(qu)內(nei)養(yang)(yang)犬(quan)人以(yi)及一般管(guan)(guan)理區(qu)內(nei)單位(wei)養(yang)(yang)犬(quan)人經登記(ji)飼養(yang)(yang)的犬(quan)只(zhi),應當發放犬(quan)牌。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發放電子(zi)養犬登記(ji)證明、郵寄犬牌等方式為養犬人提供便利(li)。

第二十(shi)條(tiao)???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農(nong)業(ye)農(nong)村、城市管(guan)理(li)(li)等部門(men)通過(guo)養犬管(guan)理(li)(li)信(xin)息系統建立養犬管(guan)理(li)(li)電子檔(dang)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養犬(quan)人身份信息或者單位名稱(cheng),養犬(quan)地址、聯(lian)系方(fang)式;

(二(er))犬只品種、照片、主(zhu)要體貌特(te)征;

(三)犬(quan)只免(mian)疫(yi)接種信息;

(四)植(zhi)入電子標識(shi)或(huo)者采(cai)取生物(wu)技術識(shi)別等方(fang)式形成的犬只個體識(shi)別信息(xi);

(五)登記發(fa)證的單位名稱和時間;

(六)養(yang)犬人違(wei)法養(yang)犬行為記錄(lu);

(七)犬只(zhi)傷人記錄;

(八)其他(ta)需要(yao)載明的信息(xi)。

第二十一條??養犬人(ren)的(de)姓名、地址、聯系(xi)方(fang)式(shi)變(bian)更的(de),養犬人(ren)應當自變(bian)更之日(ri)起十五(wu)日(ri)內到公安機關(guan)或者通過(guo)養犬管理信息(xi)系(xi)統進(jin)行變(bian)更登(deng)記。

第二十二條??養犬(quan)人(ren)有(you)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七日(ri)內向公安機關辦(ban)理注銷登記:

(一)轉讓犬(quan)只(zhi)(zhi)或者將犬(quan)只(zhi)(zhi)送交犬(quan)只(zhi)(zhi)收容留檢場(chang)所(suo)不再(zai)飼養的;

(二)犬只死(si)亡或者失蹤的(de)。

犬(quan)只被依法沒收的,公安機關(guan)應當注銷其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明(ming)。

犬(quan)只被注(zhu)銷登(deng)記的(de),養(yang)犬(quan)管理(li)信息(xi)系(xi)統應當保存原始養(yang)犬(quan)管理(li)檔案(an)信息(xi)。

第(di)二(er)十三條??犬只(zhi)電子標識(shi)損毀(hui)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ying)當按照本條例第(di)十六條規定(ding)重新進(jin)行犬只(zhi)個體識(shi)別(bie)。

養犬登(deng)記證明、犬牌損壞或(huo)者遺失(shi)的,養犬人應當(dang)自(zi)損壞或(huo)者遺失(shi)之日(ri)起(qi)十五日(ri)內向(xiang)公安機關申請(qing)補(bu)發。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di)二十(shi)四條(tiao)??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依法(fa)(fa)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尊重社會(hui)公德(de),遵(zun)守公共(gong)秩序,不(bu)得(de)損害公共(gong)利益和他人(ren)的合(he)法(fa)(fa)權益。

第二十五條??養犬(quan)人(ren)和(he)管(guan)理人(ren)應當遵守下(xia)列(lie)規定:

(一)不(bu)得虐待(dai)犬(quan)只;

(二)防止和(he)制止犬只造(zao)成他(ta)人人身、財產損害,防止犬吠影響他(ta)人正常(chang)生(sheng)活(huo);

(三)攜犬乘坐電(dian)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shi)段并主動避讓他人;

(四)攜(xie)犬進行(xing)戶(hu)外(wai)活動時,攜(xie)帶的犬只應(ying)與(yu)本人(ren)控制(zhi)能力(li)相適應(ying),并應(ying)當使(shi)犬只與(yu)行(xing)人(ren)尤其(qi)是老年人(ren)、殘疾人(ren)、孕婦和(he)兒童保持安(an)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養犬人(ren)和管理人(ren)不得有下列(lie)行為:

(一)攜犬進(jin)入機(ji)關(guan)、醫院、學校、幼兒(er)園(yuan)、托育機(ji)構(gou)、療養(yang)院、少(shao)年兒(er)童活動場所(suo)(suo)、候車(機(ji)、船(chuan))室、娛樂場所(suo)(suo)、體育場館、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wei)、宗(zong)教場所(suo)(suo)、圖(tu)書館、影劇院以及設有禁止(zhi)攜犬進(jin)入標(biao)識的(de)賓館、餐飲場所(suo)(suo)、商場、公(gong)(gong)園(yuan)、風景名勝區(qu)等(deng)公(gong)(gong)共(gong)場所(suo)(suo);

(二)攜犬(quan)乘(cheng)(cheng)坐(zuo)除小型(xing)出租汽車以外(wai)的公共交通工具,或(huo)者未征得(de)駕駛員、同車其他乘(cheng)(cheng)客同意攜犬(quan)乘(cheng)(cheng)坐(zuo)小型(xing)出租汽車;

(三)放(fang)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ta)人或者損毀他(ta)人財物;

(四)將一般管(guan)(guan)理區飼養的(de)烈性犬、攻(gong)擊性犬帶入重點管(guan)(guan)理區;

(五)飼養有(you)嚴重傷人記錄的犬只(zhi);

(六)重點管(guan)理區攜(xie)犬(quan)(quan)出戶不(bu)系犬(quan)(quan)繩或者(zhe)不(bu)佩(pei)戴犬(quan)(quan)牌,所系犬(quan)(quan)繩長度(du)超過(guo)1.5米;

(七)飼養烈性(xing)犬(quan)、攻擊性(xing)犬(quan)、大(da)型犬(quan),未(wei)進行栓養、圈(quan)養,或(huo)者未(wei)在顯著位(wei)置張貼警示標牌;

(八)攜烈性(xing)犬、攻(gong)擊性(xing)犬、大型犬出戶未采取裝入犬籠或者(zhe)加戴嘴套(tao)的防護措施;

(九)遺(yi)棄飼養(yang)犬只(zhi);

(十)占用公(gong)共區(qu)域飼養犬只;

(十一(yi))在住宅區內違法從事(shi)犬只養殖(zhi)、出售、診療、寄(ji)養、培訓、理(li)容、收留等活動,擾亂公共(gong)秩(zhi)序;

(十二)放任(ren)犬(quan)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quan)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fen)便不立即清除,影響市(shi)容環境(jing)衛生。

養犬人(ren)、管(guan)(guan)理(li)(li)人(ren)有前款第一項至第十(shi)(shi)二項行為(wei)的,任何單(dan)位和(he)個(ge)人(ren)可(ke)(ke)以向(xiang)公安(an)機(ji)關投訴(su)、舉報(bao);有前款第十(shi)(shi)三項行為(wei)的,可(ke)(ke)以向(xiang)城(cheng)市管(guan)(guan)理(li)(li)部(bu)(bu)門(men)投訴(su)、舉報(bao)。公安(an)機(ji)關、城(cheng)市管(guan)(guan)理(li)(li)部(bu)(bu)門(men)應當(dang)依法及時處理(li)(li)。

第二(er)十七(qi)條??犬只(zhi)在飼養(yang)過程中死亡的,養(yang)犬人、管理人應當妥(tuo)善(shan)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犬只病死(si)的,養犬人、管理人應(ying)當按照(zhao)動(dong)物(wu)防疫相(xiang)關規定,做(zuo)好(hao)病死(si)犬只的無害化處(chu)理,或者委托動(dong)物(wu)無害化處(chu)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chu)理。

農業農村部(bu)門應(ying)當(dang)公布動物無害化處理(li)場(chang)所。

養犬人(ren)(ren)、管理(li)人(ren)(ren)違(wei)反本條第二款規定(ding)的,任何單(dan)位和(he)個(ge)人(ren)(ren)可(ke)以向(xiang)農(nong)業農(nong)村部門投訴、舉(ju)報,農(nong)業農(nong)村部門應當依法及(ji)時處理(li)。

第二十八(ba)條??鼓勵(li)養(yang)犬(quan)人(ren)投保(bao)犬(quan)只(zhi)責任保(bao)險。鼓勵(li)養(yang)犬(quan)人(ren)對飼(si)養(yang)的犬(quan)只(zhi)采(cai)取絕育措施(shi)。

第四章??犬只經營

第(di)二十九條(tiao)??從事犬只經營(ying)活動應當(dang)依法辦理市(shi)場主(zhu)體(ti)登(deng)記手(shou)續。

經營犬(quan)只的(de)集(ji)貿市場(chang)、養殖場(chang)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shou)農(nong)業農(nong)村部門的(de)監(jian)督檢查(cha)。

犬只診療(liao)機構應當按(an)照(zhao)規定取得(de)動(dong)物診療(liao)許可證。

犬只經營(ying)者應當通過(guo)養(yang)犬管理(li)信息(xi)系統錄入已售出犬只的來(lai)源、檢疫、購買人等(deng)基本信息(xi)。

第(di)三(san)十條??出售、運(yun)輸犬只或者舉辦(ban)犬只展覽、演出、比賽(sai)等活動的(de),應當(dang)附有檢疫(yi)證明。

第三十一條??犬(quan)只經營(ying)者發(fa)現犬(quan)只染疫(yi)(yi)或者疑(yi)似染疫(yi)(yi)的,應(ying)當立即向農(nong)業(ye)農(nong)村部門報告,并迅速采取隔(ge)離(li)等控制措(cuo)施,防止疫(yi)(yi)病傳播。

第三十二條??從事犬(quan)只養殖、出售、診療、寄養、培(pei)訓、理容等(deng)經(jing)營活動的,經(jing)營者(zhe)應(ying)當采取措施,防止(zhi)犬(quan)只傷(shang)人、擾民、影(ying)響(xiang)環境衛生(sheng)。

第五章??犬只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三十三條??區縣(自治(zhi)縣)人民政(zheng)府(fu)應當根據轄區養(yang)犬(quan)(quan)管理的需要,組織設立(li)犬(quan)(quan)只(zhi)收(shou)容(rong)留檢場(chang)所,負責(ze)收(shou)容(rong)、檢疫和依法處置(zhi)流浪犬(quan)(quan)、棄養(yang)犬(quan)(quan)、沒收(shou)犬(quan)(quan)等犬(quan)(quan)只(zhi)。

設立犬只收容(rong)留(liu)檢場所應當符合規劃(hua)、環保、動物防疫(yi)等(deng)條(tiao)件,農業農村、公(gong)安(an)等(deng)有(you)關部門按照(zhao)各自職責(ze)做好收容(rong)留(liu)檢場所的監(jian)督和管理。

支持(chi)、鼓勵有條件的動物(wu)保(bao)護組(zu)織(zhi)(zhi)或者個人依(yi)(yi)法收容、領養(yang)犬只。收容、領養(yang)犬只的動物(wu)保(bao)護組(zu)織(zhi)(zhi)或者個人可以依(yi)(yi)法接受社會捐贈。

收容的(de)犬只不得用(yong)于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tiao)??對收容(rong)的(de)流浪犬(quan)(quan)只,收容(rong)留檢(jian)場所應當(dang)及時核查養(yang)犬(quan)(quan)人(ren)的(de)信息,能夠(gou)查明養(yang)犬(quan)(quan)人(ren)的(de),應當(dang)及時通知養(yang)犬(quan)(quan)人(ren)認(ren)領。

養(yang)犬(quan)人應當自收(shou)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nei)認(ren)(ren)領(ling)犬(quan)只(zhi),并承擔犬(quan)只(zhi)飼(si)養(yang)、醫療(liao)等費用;養(yang)犬(quan)人逾期不認(ren)(ren)領(ling)的,犬(quan)只(zhi)按照(zhao)無主(zhu)犬(quan)只(zhi)處理(li)。

無(wu)(wu)法查明(ming)養犬(quan)人(ren)(ren)的流浪犬(quan)只,經公告七(qi)日后無(wu)(wu)人(ren)(ren)認領的,依法按照無(wu)(wu)主犬(quan)只處理。

第三十(shi)五條??養犬人將放(fang)棄飼養的犬只(zhi)(zhi)送(song)至犬只(zhi)(zhi)收(shou)容留檢(jian)場(chang)所的,應當書面申明放(fang)棄飼養,其放(fang)棄飼養的犬只(zhi)(zhi)按照無主犬只(zhi)(zhi)處理。

第(di)三十六(liu)條(tiao)??犬(quan)只收容留檢場所的(de)無(wu)主犬(quan)只,經檢疫(yi)合格的(de),可(ke)以(yi)由符合養犬(quan)條(tiao)件(jian)的(de)養犬(quan)人領養,但不得領養其曾經放棄飼養或者被沒收的(de)犬(quan)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qi)條??違(wei)反本條例規(gui)定應當予以(yi)處(chu)罰(fa)的行為,法律、法規(gui)已(yi)有規(gui)定的,由公安(an)、農業農村、城市(shi)管理等部門(men)依照相關規(gui)定予以(yi)處(chu)罰(fa)。

第三十八條(tiao)??違反本條(tiao)例規(gui)定,重點管理(li)區(qu)內個(ge)人飼養犬只超過限(xian)養數(shu)量的,由公安機(ji)關責令限(xian)期(qi)改正;逾期(qi)未(wei)改正的,處二(er)百(bai)元(yuan)以上(shang)一(yi)千元(yuan)以下(xia)罰款(kuan),并可(ke)以沒收(shou)犬只。

第三十九條??違反禁(jin)養(yang)(yang)規定飼養(yang)(yang)烈性犬(quan)、攻擊性犬(quan),由(you)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gai)正,可以處一千(qian)元(yuan)(yuan)以上五千(qian)元(yuan)(yuan)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gai)正的,沒收犬(quan)只(zhi)。

第四十(shi)條??飼養犬(quan)只未按照本(ben)條例規定進行登(deng)記(ji)、變(bian)更登(deng)記(ji)的,由公安機關責(ze)令限期改正(zheng);逾期未改正(zheng)的,處一百(bai)元(yuan)以(yi)(yi)上五(wu)百(bai)元(yuan)以(yi)(yi)下(xia)的罰(fa)款,并可以(yi)(yi)沒收犬(quan)只。

以(yi)虛假理由或者材料騙取養犬(quan)登(deng)記證明的,由公安機關(guan)予以(yi)撤銷(xiao),并處警告或者兩百元以(yi)上一千元以(yi)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故(gu)意損壞或者故(gu)意拆除已植入的犬只電子標識,由公安(an)機關責(ze)令限期改正;逾(yu)期未改正的,處五(wu)百元以上(shang)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di)四十二條??違反(fan)規(gui)定飼養、管理犬只,按(an)照下(xia)列規(gui)定處(chu)罰:

(一)違(wei)反本條例第二(er)(er)十(shi)六條第一項、第二(er)(er)項、第十(shi)一項規定的(de)(de),由公安(an)(an)機(ji)關處警告(gao)或(huo)者二(er)(er)百元(yuan)以下(xia)罰(fa)款(kuan);情節嚴重的(de)(de),處二(er)(er)百元(yuan)以上五(wu)百元(yuan)以下(xia)罰(fa)款(kuan);構成違(wei)反治安(an)(an)管理行為的(de)(de),由公安(an)(an)機(ji)關依照《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guo)治安(an)(an)管理處罰(fa)法》處罰(fa)。

(二)違反本(ben)條例第(di)(di)(di)二十六條第(di)(di)(di)三項、第(di)(di)(di)十二項規(gui)定(ding)的(de),由公安(an)機關依(yi)法給予治安(an)管理處(chu)罰。

(三)違反本(ben)條例第(di)二十六(liu)條第(di)四項至第(di)十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chu)警告或者一百元以(yi)上(shang)五百元以(yi)下的罰款(kuan);情節(jie)嚴重(zhong)的,處(chu)五百元以(yi)上(shang)一千元以(yi)下的罰款(kuan)。

(四(si))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六條(tiao)第十三項規(gui)定的(de),由(you)城市管(guan)理部門處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百元(yuan)以下的(de)罰款。

第四十(shi)三條??犬(quan)只給他人(ren)人(ren)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養(yang)犬(quan)人(ren)或者管理(li)人(ren)應當(dang)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遺棄(qi)、逃逸犬(quan)只在遺棄(qi)、逃逸期(qi)間造成他人(ren)損害的,由原(yuan)養(yang)犬(quan)人(ren)或者管理(li)人(ren)依法承擔侵(qin)權責任。

犬(quan)只給(gei)他(ta)人(ren)(ren)人(ren)(ren)身造(zao)成傷害(hai),養犬(quan)人(ren)(ren)或(huo)者管理人(ren)(ren)應當(dang)立(li)即將傷者送(song)醫(yi)療機(ji)構(gou)診(zhen)治。不及(ji)時(shi)將傷者送(song)醫(yi)療機(ji)構(gou)診(zhen)治的(de),現場(chang)處理的(de)人(ren)(ren)民警察可以責令立(li)即改正;拒不改正的(de),由(you)公(gong)安機(ji)關處五百(bai)元以上(shang)一(yi)千元以下的(de)罰款。

養(yang)犬人(ren)或者(zhe)管理人(ren)違(wei)反本條例規(gui)定,致(zhi)使犬只(zhi)給他(ta)人(ren)造成(cheng)傷害的(de),公安(an)機關(guan)對養(yang)犬人(ren)或者(zhe)管理人(ren)處(chu)五十元以上五百(bai)元以下(xia)的(de)罰(fa)(fa)款(kuan)(kuan);情節嚴重的(de),處(chu)五百(bai)元以上三千元以下(xia)的(de)罰(fa)(fa)款(kuan)(kuan);因受害人(ren)故意造成(cheng)的(de),可以減(jian)輕或者(zhe)免(mian)于處(chu)罰(fa)(fa)。

有嚴重傷(shang)人(ren)記錄的(de)犬(quan)只,由公安(an)機(ji)關責令養(yang)犬(quan)人(ren)送至犬(quan)只收(shou)容留檢場所,所需費(fei)用(yong)由養(yang)犬(quan)人(ren)承擔。

第(di)四十四條(tiao)??養犬人因違反(fan)本條(tiao)例規定(ding),被公安機關沒收犬只的,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四十五條??養犬人違(wei)反(fan)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有關部門(men)應當按照(zhao)規定將其納入社會信用(yong)系(xi)統,依法(fa)實施信用(yong)監管。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men)及其(qi)(qi)工作人(ren)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de),對直(zhi)接負責(ze)的(de)主管人(ren)員和其(qi)(qi)他責(ze)任(ren)人(ren)員依法給予(yu)處分:

(一)不(bu)依法履行(xing)犬(quan)只防疫(yi)、登記、流浪犬(quan)只控制和處置(zhi)、捕(bu)滅狂犬(quan)、違法養犬(quan)行(xing)為處理等職(zhi)責或(huo)者相互推諉的;

(二(er))不按(an)規(gui)定登記(ji)或者故意拖延的;

(三)對群眾投訴、舉(ju)報不及(ji)時處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shou)、濫用職權、徇(xun)私舞弊行(xing)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shi)七條??農業農村部(bu)門統(tong)一(yi)規定的(de)犬只狂(kuang)犬病強制免(mian)疫的(de)費(fei)用(yong)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zheng)府(fu)統(tong)籌解(jie)決。

電子標識(shi)、生物技(ji)術識(shi)別、犬(quan)(quan)牌(pai)(pai)、犬(quan)(quan)牌(pai)(pai)郵寄費用由養犬(quan)(quan)人(ren)承(cheng)擔。其中,犬(quan)(quan)牌(pai)(pai)費用應當依法核定。

第四十八條(tiao)??本條(tiao)例施行前,重(zhong)點管(guan)理(li)區已(yi)(yi)經(jing)(jing)登記(ji)以及一般(ban)管(guan)理(li)區已(yi)(yi)經(jing)(jing)免疫的犬只(zhi),可(ke)以繼續飼養(yang)。但(dan)是,應當按照本條(tiao)例規定重(zhong)新登記(ji),且重(zhong)點管(guan)理(li)區每戶飼養(yang)總數不得超過兩只(zhi)。

第四(si)十九(jiu)條??本(ben)條例自2023年6月1日(ri)起(qi)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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