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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北京養寵物狗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詳情吧。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shi)容環境和社會(hui)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you)關(guan)法(fa)律、法(fa)規,結合北(bei)京市(shi)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北(bei)京市行政區(qu)域(yu)內的機(ji)關(guan)、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he)個(ge)人,均應當(dang)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北京(jing)市對養犬(quan)實行(xing)嚴格管(guan)理、限管(guan)結(jie)合的方針,政府(fu)部門(men)執法(fa),基層組織參與管(guan)理,社會(hui)公眾監督,養犬(quan)人自律。

第四條 北京市(shi)各級人民政府負(fu)責(ze)本規(gui)定的組織實(shi)施(shi)。

市(shi)和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chu),應當建立由公安(an)、工商行政管理、畜牧(mu)獸醫、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城(cheng)市(shi)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養犬管理協(xie)調工作(zuo)機(ji)制。

公安機關是(shi)養犬(quan)管(guan)理工(gong)(gong)作的主管(guan)機關,全面負責養犬(quan)管(guan)理工(gong)(gong)作,并具體負責養犬(quan)登記和年檢,查(cha)處無證養犬(quan)、違法攜犬(quan)外(wai)出等行為。

有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he)執法組(zu)織按照(zhao)職(zhi)責(ze)分工(gong),各負其責(ze):

(一)畜(chu)牧獸醫行政(zheng)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yi)、檢疫(yi)和其他相關管理(li)工(gong)作;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fa)組(zu)織負責對街面流(liu)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xie)助(zhu)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fa)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工商行(xing)政管理(li)部門負(fu)責對從事(shi)犬類經營活動的(de)監督管理(li);

(四)衛生行政(zheng)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bing)疫苗(miao)注(zhu)射和狂犬病(bing)人診(zhen)治的管理(li)。

居民委(wei)(wei)員(yuan)會(hui)、村民委(wei)(wei)員(yuan)會(hui)和其(qi)他基層組織,應(ying)當協助北(bei)京市各(ge)級人(ren)民政府做好(hao)養犬管理(li)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ban)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yuan)會、村(cun)民委員(yuan)會,應當(dang)在居民、村(cun)民中(zhong)開展(zhan)依(yi)法養(yang)犬、文明(ming)養(yang)犬的宣傳(chuan)教育(yu)和培訓工作。

廣(guang)播、電視、報刊(kan)等新聞(wen)媒(mei)體,應當做好養犬管(guan)理法律、法規以及衛(wei)生(sheng)防疫的宣傳教育工(gong)作。

第六條 居民(min)委(wei)(wei)員會(hui)、村(cun)民(min)委(wei)(wei)員會(hui)、業(ye)主(zhu)委(wei)(wei)員會(hui)可以(yi)召集居民(min)會(hui)議(yi)、村(cun)民(min)會(hui)議(yi)、業(ye)主(zhu)會(hui)議(yi),就本居住地區(qu)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fa)制定公(gong)約,并組(zu)織監(jian)督(du)實施。居民(min)、村(cun)民(min)、業(ye)主(zhu)應當(dang)遵守公(gong)約。

第七條 北京(jing)市(shi)東城(cheng)區(qu)、西城(cheng)區(qu)、崇文(wen)區(qu)、宣武區(qu)、朝陽區(qu)、海淀(dian)區(qu)、豐臺區(qu)、石景山區(qu)為重點管理區(qu),其他區(qu)、縣為一般管理區(qu)。

重點管理(li)(li)(li)區(qu)內(nei)的農(nong)村地區(qu),經(jing)區(qu)人民政府決定(ding),可(ke)以按(an)照一般管理(li)(li)(li)區(qu)進行(xing)管理(li)(li)(li)。一般管理(li)(li)(li)區(qu)內(nei)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qu)域,經(jing)區(qu)、縣人民政府決定(ding),可(ke)以按(an)照重點管理(li)(li)(li)區(qu)進行(xing)管理(li)(li)(li)。

第八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nei)的醫院(yuan)和學(xue)校的教學(xue)區、學(xue)生宿舍(she)區禁止養犬。

天安門廣場以及(ji)東、西長安街和其(qi)他主要道(dao)路(lu)禁止遛(liu)犬(quan)。主要道(dao)路(lu)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she)會(hui)公布。

市(shi)人民政(zheng)府可(ke)以在重(zhong)(zhong)大(da)節假日或者舉(ju)辦重(zhong)(zhong)大(da)活動期間(jian)劃定范圍禁(jin)止遛犬。

區(qu)、縣人(ren)民(min)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qu)域(yu)內的特定(ding)地區(qu)劃定(ding)范圍禁(jin)止養犬、禁(jin)止遛犬。

居(ju)民會(hui)議、村民會(hui)議、業主會(hui)議經(jing)討(tao)論決定,可以在本居(ju)住地區(qu)內劃(hua)定禁止遛犬的區(qu)域。

第九條 北京市實行(xing)養犬(quan)登記、年檢(jian)制度(du)。未經(jing)登記和年檢(jian),任何單位(wei)、個(ge)人不得養犬(quan)。

第十條 在重點管(guan)理(li)區內,每戶只準養(yang)一只犬(quan)(quan),不得養(yang)烈(lie)性(xing)犬(quan)(quan)、大(da)型犬(quan)(quan)。禁(jin)養(yang)犬(quan)(quan)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畜牧獸醫(yi)行政部門確定,向社(she)會公(gong)布。

國家級文物(wu)保護單位(wei)、危險物(wu)品(pin)存放單位(wei)等因特(te)殊工(gong)作需(xu)要養犬(quan)的,必須到單位(wei)所在地(di)公安(an)機(ji)關辦理養犬(quan)登記(ji)。

第十一條 個人養犬,應當具(ju)備(bei)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er))有完(wan)全民事行為能力(li);

(三)有固定住(zhu)所且獨(du)戶(hu)居(ju)住(zhu);

(四(si))住所在禁止(zhi)養犬區域以(yi)外。

第十二條 個人在(zai)養犬前(qian),應當征得居(ju)民(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委(wei)員會(hui)的同意。對符(fu)合養犬條件(jian)的,居(ju)民(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委(wei)員會(hui)出具符(fu)合養犬條件(jian)的證明,并與其簽訂(ding)養犬義務保證書。

養(yang)犬人應當自(zi)取得(de)居民(min)委員(yuan)會、村(cun)民(min)委員(yuan)會出具的(de)(de)符合養(yang)犬條件的(de)(de)證明之(zhi)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de)(de)區、縣公安(an)機關進(jin)行養(yang)犬登記(ji),領取養(yang)犬登記(ji)證。

養犬(quan)(quan)人取(qu)得(de)養犬(quan)(quan)登記證后,攜犬(quan)(quan)到(dao)畜牧獸醫(yi)行(xing)政(zheng)部門批(pi)準(zhun)的動(dong)物(wu)(wu)診療機構(gou)(gou)對(dui)犬(quan)(quan)進(jin)行(xing)健(jian)(jian)康檢查,免費注射(she)預防狂(kuang)犬(quan)(quan)病(bing)疫(yi)苗,領(ling)取(qu)動(dong)物(wu)(wu)防疫(yi)監督機構(gou)(gou)出具的動(dong)物(wu)(wu)健(jian)(jian)康免疫(yi)證。

養(yang)犬登記證(zheng)每(mei)年(nian)年(nian)檢(jian)一次,養(yang)犬人(ren)在年(nian)檢(jian)時(shi)應當出(chu)示有效的養(yang)犬登記證(zheng)和(he)動(dong)物健康免疫證(zheng)。養(yang)犬登記證(zheng)年(nian)檢(jian)時(shi)間、地點及(ji)要求(qiu)由公安(an)機關予以(yi)公告。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dang)繳納(na)管理服務費。

重(zhong)點管理區內每只犬第一(yi)年為l000元,以后每年度(du)為500元。

對盲(mang)(mang)人養(yang)(yang)導盲(mang)(mang)犬和(he)肢體(ti)重殘人養(yang)(yang)扶(fu)助犬的,免收管理(li)服務費(fei)。對養(yang)(yang)絕育犬的或者(zhe)生活(huo)困難的鰥寡(gua)老(lao)人養(yang)(yang)犬的,減(jian)半收取(qu)第一年管理(li)服務費(fei)。

一般(ban)管理區內的收費(fei)標(biao)準,由(you)區、縣人民(min)政(zheng)府根(gen)據實際(ji)情況確定(ding)。

養(yang)犬繳納(na)的(de)費(fei)用集中上繳國(guo)庫,納(na)入財政(zheng)預算管(guan)理(li)。養(yang)犬管(guan)理(li)工作以及管(guan)理(li)工作所發生服務的(de)費(fei)用納(na)入有關部(bu)門的(de)部(bu)門預算。

第十四條 養(yang)犬人住所地變(bian)更的,應(ying)當自變(bian)更之日起30日內,持養(yang)犬登(deng)(deng)記證到(dao)新住所地登(deng)(deng)記機關辦(ban)理變(bian)更登(deng)(deng)記。

養(yang)犬人將在一般(ban)管(guan)理(li)區(qu)(qu)登(deng)(deng)記(ji)的(de)(de)(de)犬,轉(zhuan)移到重點管(guan)理(li)區(qu)(qu)飼養(yang)的(de)(de)(de),應當符合重點管(guan)理(li)區(qu)(qu)的(de)(de)(de)養(yang)犬條件,并(bing)自轉(zhuan)移之日(ri)起30日(ri)內,持(chi)養(yang)犬登(deng)(deng)記(ji)證到飼養(yang)地登(deng)(deng)記(ji)機關辦理(li)變(bian)更登(deng)(deng)記(ji),補(bu)繳管(guan)理(li)服務費差額。

養犬(quan)人將(jiang)犬(quan)轉讓給(gei)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登記(ji)機關辦理變更登記(ji)。

第十五條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dao)原登記機關申請(qing)補發。

第十六條 犬(quan)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quan)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ban)理(li)注銷(xiao)手(shou)續。未辦(ban)理(li)注銷(xiao)手(shou)續的,不得再養犬(quan)。

養(yang)(yang)犬(quan)人因故(gu)確需放棄所飼養(yang)(yang)犬(quan)的,應當將犬(quan)送交犬(quan)類留檢所,并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lie)規(gui)定(ding):

(一)不得攜(xie)犬進入市(shi)場(chang)、商店(dian)、商業街區、飯店(dian)、公(gong)園、公(gong)共(gong)綠地、學校、醫院(yuan)、展覽館、影劇院(yuan)、體育場(chang)館、社區公(gong)共(gong)健身場(chang)所、游樂(le)場(chang)、候車室等公(gong)共(gong)場(chang)所;

(二)不得(de)攜(xie)犬(quan)乘坐除小(xiao)型出租汽(qi)車以外的公(gong)共交通工(gong)具;攜(xie)犬(quan)乘坐小(xiao)型出租汽(qi)車時,應當征得(de)駕(jia)駛員同意,并為犬(quan)戴嘴套,或者將犬(quan)裝入犬(quan)袋、犬(quan)籠,或者懷抱;

(三)攜犬(quan)乘(cheng)坐(zuo)電(dian)梯的,應當避開乘(cheng)坐(zuo)電(dian)梯的高峰時(shi)間,并為犬(quan)戴(dai)嘴套(tao),或者將犬(quan)裝入犬(quan)袋、犬(quan)籠;居民委(wei)員會、村(cun)民委(wei)員會、業主委(wei)員會可以(yi)根據實際情(qing)況確定禁止(zhi)攜犬(quan)乘(cheng)坐(zuo)電(dian)梯的具體時(shi)間;

(四)攜犬(quan)出戶時,應當(dang)對犬(quan)束犬(quan)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quan)人應當(dang)攜帶養犬(quan)登記證(zheng),并應當(dang)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對烈性犬(quan)、大型犬(quan)實行拴養或(huo)者圈養,不(bu)得(de)出戶遛(liu)犬(quan);因登記、年檢、免疫(yi)、診療(liao)等出戶的,應當將犬(quan)裝入犬(quan)籠或(huo)者為犬(quan)戴嘴(zui)套、束(shu)犬(quan)鏈,由(you)成年人牽領;

(六(liu))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ren)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quan)不(bu)得(de)干擾他人正(zheng)常(chang)生活;犬(quan)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quan)人應(ying)當(dang)采取有(you)效措施(shi)予(yu)以(yi)制(zhi)止;

(八)定期為犬(quan)注射預防狂犬(quan)病疫苗;

(九(jiu))不得(de)虐待、遺棄所養犬;

(十(shi))嚴格履行養犬(quan)義務保證書規(gui)定的其(qi)他義務。

第十八條 犬傷(shang)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shang)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yong)。

因(yin)養(yang)犬(quan)人(ren)或(huo)者(zhe)(zhe)第三人(ren)過(guo)錯,致使(shi)犬(quan)傷(shang)害他人(ren)的,養(yang)犬(quan)人(ren)或(huo)者(zhe)(zhe)第三人(ren)應當負擔被傷(shang)害人(ren)的全部醫療費用(yong),并依法賠償被傷(shang)害人(ren)其他損(sun)失。

第十九條 對傷人犬(quan)(quan)或者疑似(si)患有狂犬(quan)(quan)病的(de)犬(quan)(quan),養犬(quan)(quan)人應當及時送交公(gong)安機(ji)關設(she)立的(de)犬(quan)(quan)類留檢所,由動物防(fang)疫(yi)(yi)監督機(ji)構(gou)進行(xing)檢疫(yi)(yi);對確認(ren)患有狂犬(quan)(quan)病的(de)犬(quan)(quan),動物防(fang)疫(yi)(yi)監督機(ji)構(gou)應當依法(fa)采取撲滅措施,并進行(xing)無害(hai)化處理(li)。

發(fa)現狂犬病(bing)等疫病(bing)的單位、個人應(ying)當(dang)及時向區、縣(xian)畜牧獸醫、衛生行政(zheng)部門報(bao)(bao)告;市(shi)和(he)區、縣(xian)人民政(zheng)府接(jie)到報(bao)(bao)告后,應(ying)當(dang)根(gen)據疫情劃定疫點(dian)、疫區,并采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cuo)施(shi)。公安機關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條 從事(shi)犬(quan)類養殖、銷售,舉辦(ban)(ban)犬(quan)展覽(lan),開辦(ban)(ban)動物診療機(ji)構或者從事(shi)其他犬(quan)類經營活動的,應(ying)當取(qu)得畜(chu)牧獸醫行政部門的許可,依法辦(ban)(ban)理工商登(deng)記注冊,并向公安機(ji)關備案。

從事動(dong)物診(zhen)療的(de)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并經過(guo)執業(ye)登(deng)記注冊。

禁養區、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cong)事犬類養殖(zhi)、銷售(shou)和舉辦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zhi)、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ren),應當遵守下列規定(ding):

(一)對養殖的犬(quan)應(ying)當(dang)進行犬(quan)類狂犬(quan)病(bing)的預(yu)防接種(zhong),經預(yu)防接種(zhong)后,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gou)出具動物健康免疫證;

(二(er))銷(xiao)售的犬有動物健康免疫(yi)證和檢疫(yi)證明;

(三)不得將養(yang)殖(zhi)的(de)犬帶(dai)出飼養(yang)場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zhi)冒用(yong)、涂改、偽造、買(mai)賣與養(yang)犬(quan)和(he)從事犬(quan)類經(jing)營活動相(xiang)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xing)為,任何單位和(he)個人都(dou)有權(quan)批(pi)評(ping)、勸(quan)阻,或者向居民委(wei)(wei)員會(hui)(hui)、村民委(wei)(wei)員會(hui)(hui)反映,或者向有關行(xing)政部門舉報,居民委(wei)(wei)員會(hui)(hui)、村民委(wei)(wei)員會(hui)(hui)和(he)有關行(xing)政部門應當(dang)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yin)養犬干擾他(ta)人(ren)(ren)(ren)正常生活發生糾(jiu)紛的,當事人(ren)(ren)(ren)可(ke)以向人(ren)(ren)(ren)民調(diao)(diao)(diao)(diao)解(jie)委(wei)員(yuan)會(hui)申請(qing)調(diao)(diao)(diao)(diao)解(jie),也(ye)可(ke)以直接向人(ren)(ren)(ren)民法院(yuan)起訴;當事人(ren)(ren)(ren)沒(mei)有申請(qing)調(diao)(diao)(diao)(diao)解(jie)的,人(ren)(ren)(ren)民調(diao)(diao)(diao)(diao)解(jie)委(wei)員(yuan)會(hui)也(ye)可(ke)以主動調(diao)(diao)(diao)(diao)解(jie)。

人民調解(jie)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jie)協議,當事(shi)人應當履行。

第二十五條 公(gong)安(an)機關應當建立(li)養犬(quan)(quan)違法記錄檔(dang)案,對多次被舉報或者處罰的養犬(quan)(quan)人進行(xing)重點管(guan)理。

養犬人因違(wei)反本規定,被公安(an)機(ji)關(guan)沒收其犬、吊(diao)銷養犬登(deng)記證(zheng)的,在五年內不予辦理(li)養犬登(deng)記。

居(ju)民(min)(min)委員會(hui)、村民(min)(min)委員會(hui)應當(dang)將本(ben)居(ju)住地區的養犬登記(ji)、年(nian)檢情況等事項(xiang)向居(ju)民(min)(min)、村民(min)(min)公開(kai)。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di)(di)(di)八條(tiao)(tiao)、第(di)(di)(di)十條(tiao)(tiao)第(di)(di)(di)一款(kuan)、第(di)(di)(di)二(er)(er)十二(er)(er)條(tiao)(tiao),在(zai)禁養(yang)區內(nei)養(yang)犬的(de)或者(zhe)在(zai)重點管(guan)理區內(nei)飼養(yang)烈性犬、大型犬的(de)以及(ji)冒用(yong)、涂改和偽造養(yang)犬登記(ji)證養(yang)犬的(de),由公(gong)安(an)機關沒收其犬,并可對單(dan)位處1萬元罰(fa)款(kuan),對個人處5000元罰(fa)款(kuan)。

第二十七條 對違(wei)反本規定第九條,未經登記(ji)、年檢(jian)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qi)犬,或(huo)者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對個人(ren)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dui)(dui)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逾期不辦理(li)養(yang)犬(quan)變更(geng)登(deng)記(ji)的(de)或者丟失養(yang)犬(quan)登(deng)記(ji)證逾期不補辦的(de),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dui)(dui)單位處2000元(yuan)罰(fa)款,對(dui)(dui)個人(ren)處500元(yuan)罰(fa)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xia)列行為之一的,由公(gong)安機關予以(yi)警(jing)告,并可對(dui)單位(wei)處(chu)2000元以(yi)下(xia)罰款,對(dui)個人處(chu)500元以(yi)下(xia)罰款;情(qing)節(jie)嚴重的,沒(mei)收(shou)其犬,吊(diao)銷養犬登(deng)記(ji)證: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tiao),在禁(jin)遛區遛犬的;

(二(er))違反本規定(ding)第十(shi)七條第一項、第二(er)項,攜犬進入(ru)公(gong)共(gong)場所(suo)、乘坐(zuo)公(gong)共(gong)交通工具或者(zhe)小型(xing)出租汽車的;

(三)違(wei)反(fan)本(ben)規定第(di)十七條第(di)三項,乘坐電(dian)梯的;

(四)違反本(ben)規定第(di)十(shi)七(qi)條第(di)四項、第(di)五(wu)項,攜犬出戶(hu)的;

(五)違(wei)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將養(yang)殖(zhi)的(de)犬帶(dai)出飼養(yang)場地的(de)。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di)十七條第(di)六項,攜(xie)犬人(ren)對犬在(zai)戶外排泄糞便不立即清(qing)除,破壞(huai)市容環境衛(wei)生(sheng)的(de),由城市管(guan)理(li)綜合(he)執法組織責令改正,并可(ke)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wei)反本(ben)規定第(di)(di)二十(shi)條、第(di)(di)二十(shi)一條第(di)(di)一項(xiang)和第(di)(di)二項(xiang)、第(di)(di)二十(shi)二條,違(wei)法(fa)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de)(de),由工商行(xing)政(zheng)管理(li)部門或者畜牧獸醫行(xing)政(zheng)部門依法(fa)處理(li);對街面流(liu)動無(wu)照售犬的(de)(de),由城市管理(li)綜合執法(fa)組織依法(fa)處理(li)。

第三十二條 負(fu)有(you)養(yang)犬管(guan)理職責(ze)的(de)行(xing)政部門和城市管(guan)理綜合(he)執(zhi)法(fa)組織(zhi)及(ji)其(qi)工作人(ren)員,應當實(shi)行(xing)執(zhi)法(fa)責(ze)任制,依照法(fa)定程序(xu)積(ji)極履行(xing)管(guan)理職責(ze),文(wen)明執(zhi)法(fa)。

負(fu)有養犬管(guan)理職責的(de)(de)行政(zheng)部門(men)和城市(shi)管(guan)理綜合執法(fa)組(zu)織(zhi)的(de)(de)工作人(ren)員,有下(xia)列行為之(zhi)一的(de)(de),由(you)其所在(zai)單(dan)位(wei)或者(zhe)上級主(zhu)管(guan)部門(men)給予批評教育,責令(ling)改正;情節(jie)嚴(yan)重的(de)(de),給予行政(zheng)處分:

(一)對符合本規定(ding)條(tiao)件(jian)的養(yang)(yang)犬(quan)人不(bu)予(yu)辦理養(yang)(yang)犬(quan)登記(ji)、年檢或者(zhe)故意拖延的;

(二)對執法(fa)檢查中發現(xian)的(de)(de)問(wen)題或者(zhe)接到的(de)(de)舉報,不依法(fa)處理(li)或者(zhe)相互推諉(wei)的(de)(de);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xun)私(si)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設(she)立犬類留檢(jian)所,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de)(de)犬、被(bei)沒收的(de)(de)犬以(yi)及無主犬。

公(gong)(gong)安(an)機關設立的犬(quan)類(lei)留檢所(suo)收容的犬(quan),自收容之(zhi)日起7日內可以被(bei)認領、領養;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由(you)公(gong)(gong)安(an)機關負責處(chu)理(li);對病死(si)犬(quan),應當進行無害化處(chu)理(li)。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bu)門應當(dang)制定(ding)實(shi)施(shi)本規(gui)定(ding)的配套(tao)規(gui)章和規(gui)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ding)自2003年10月15日(ri)起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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