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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fan)養(yang)犬行為,保障人(ren)體健康和人(ren)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hui)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di)二條 深圳市(shi)行(xing)政(zheng)區域內養犬登(deng)記、免疫檢(jian)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適用本條例(li)。

軍用(yong)、警(jing)用(yong)犬只(zhi)以及動物園、專(zhuan)業表(biao)演團體、科研機構等(deng)單位(wei)因工作需要(yao)飼養犬只(zhi)的管理不(bu)適用(yong)本條例。

第三條 養犬管(guan)理實行養犬人自律、政(zheng)府監管(guan)與(yu)公眾監督相結(jie)合的原則。

第(di)四條 市(shi)城(cheng)管和(he)綜合(he)執法(fa)部(bu)門(men)(以下(xia)簡稱市(shi)主(zhu)管部(bu)門(men))負責組(zu)織、協調本條例實施的有關工作;區城(cheng)管和(he)綜合(he)執法(fa)部(bu)門(men)(以下(xia)簡稱區主(zhu)管部(bu)門(men))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養犬管理(li)工作。

公安、衛生健(jian)康、市場監管(guan)等有關部門按照職(zhi)責(ze)分(fen)工,協助做好養(yang)犬管(guan)理工作。

第五條 社區居(ju)民(min)委員(yuan)會、住宅區業(ye)(ye)主委員(yuan)會可以召(zhao)集居(ju)民(min)會議、業(ye)(ye)主大會就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訂公(gong)約,并監(jian)督實施。

第(di)六條 市(shi)、區主管部門(men)應當開展依法養(yang)(yang)犬(quan)、文(wen)明養(yang)(yang)犬(quan)的宣傳教(jiao)育(yu)工作,為居民養(yang)(yang)犬(quan)提供相關咨(zi)詢服(fu)務。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qi)條 有完全民(min)事行為能力(li)和固定住(zhu)所(suo),且(qie)獨戶(hu)居住(zhu)的居民(min),可(ke)以養犬。

單(dan)位養犬的,應當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并確定專人負(fu)責(ze)犬只管理。

第八條(tiao) 實(shi)行養(yang)(yang)犬登記制(zhi)度。養(yang)(yang)犬人應(ying)當到住所所在地的(de)區主管(guan)部(bu)門申請養(yang)(yang)犬登記。

未經登記(ji),任何組織(zhi)和個人不得飼(si)養犬只。

第九條 禁止(zhi)(zhi)在居民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及市主(zhu)管部門劃定的(de)其(qi)他禁止(zhi)(zhi)飼養烈性犬(quan)的(de)區域內(nei)飼養烈性犬(quan)。

烈性犬的(de)具(ju)體品種(zhong),由市場監管部門確(que)定,并向社會公(gong)布。

第十條 飼(si)養(yang)兩只(zhi)以(yi)上(shang)犬(quan)只(zhi)的,應當符(fu)合所在社區(qu)或者住(zhu)宅區(qu)相(xiang)關公(gong)約,并出(chu)具居民委員會(hui)或者業主委員會(hui)同(tong)意飼(si)養(yang)的證明(ming)。

第十(shi)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居民和單(dan)位,區主管部門應(ying)當即(ji)時(shi)辦理登記手續,發(fa)放養犬登記證及號牌,并為犬只植入(ru)電子標簽。

區主(zhu)管(guan)部門(men)可以(yi)根據便民原(yuan)則委(wei)托街道(dao)辦事處或者其派(pai)出機構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二條 區主(zhu)管部門(men)應當建立登記犬只的(de)電子(zi)檔案(an),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yang)犬(quan)人(ren)的姓名、地址及聯系(xi)方(fang)式(shi);

(二)犬(quan)只的品種、年(nian)齡、主要體貌特(te)征;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

(四)注射預防狂犬病(bing)疫苗的時(shi)間;

(五(wu))市主管部門規定應(ying)當(dang)記載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san)條 養犬人(ren)的(de)姓(xing)名、地(di)址(zhi)、聯系(xi)方式變更的(de),應當自(zi)變更之(zhi)日(ri)起三(san)十日(ri)內,持(chi)養犬登記證(zheng)到住(zhu)所(suo)所(suo)在(zai)地(di)的(de)區主管部(bu)門辦(ban)理變更登記。

第十(shi)四(si)條 將(jiang)登(deng)記犬只(zhi)出售或(huo)(huo)者贈與他人(ren)的(de),原(yuan)養犬人(ren)、購犬人(ren)或(huo)(huo)者受贈人(ren)應當在(zai)三十(shi)日內到(dao)區(qu)主管部(bu)門(men)辦理過戶登(deng)記。

第十五條 養(yang)犬(quan)人遺(yi)失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的,應(ying)當(dang)自(zi)遺(yi)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ji)機構補辦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

第十六條(tiao) 犬(quan)(quan)(quan)只(zhi)死(si)亡或者丟失的,養犬(quan)(quan)(quan)人應當自犬(quan)(quan)(quan)只(zhi)死(si)亡或者丟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到(dao)原登(deng)記機構辦理注銷登(deng)記。

養犬人放棄所飼養犬只(zhi)且無法(fa)自行安置的,應當將犬只(zhi)送交犬只(zhi)收容場(chang)所,并(bing)到(dao)原登記機(ji)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市、區(qu)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dang)建立犬只管理(li)和服務(wu)的電子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相關信息和服務(wu)。

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派(pai)出機構應(ying)當將本社區居(ju)民(min)和單位的養犬登記管理等事項向居(ju)民(min)公開。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di)十(shi)八條(tiao) 實行(xing)狂犬(quan)病(bing)免(mian)費強制免(mian)疫(yi)制度。養犬(quan)人應(ying)當按照(zhao)有關規定,將(jiang)其飼養的(de)犬(quan)只送動(dong)物防疫(yi)機(ji)構注射狂犬(quan)病(bing)疫(yi)苗,取得犬(quan)只免(mian)疫(yi)證明。

第十九條 市、區(qu)主管部門(men)、養犬(quan)人、物業管理單位和犬(quan)只診療機構發現犬(quan)只患(huan)有(you)、疑似(si)患(huan)有(you)狂犬(quan)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huan)傳染性疫病的,應當立即向市場監(jian)管部門(men)報告。

市場監(jian)管部(bu)門對疑似(si)患有(you)狂(kuang)犬病的犬只(zhi)應當立即委(wei)托專(zhuan)業機構進(jin)行(xing)診斷;對確認(ren)患有(you)狂(kuang)犬病的犬只(zhi),應當依法采取無(wu)害(hai)化處理措施。

患病犬(quan)只經無害化處理(li)的,由區主管(guan)部門注(zhu)銷養(yang)犬(quan)登記。

第二十條 從事犬(quan)只經營活動的(de)(de),應(ying)當符(fu)合國家規定(ding)的(de)(de)動物(wu)防(fang)疫條件(jian),并接受動物(wu)防(fang)疫監督機構的(de)(de)監督檢查。

參加展覽、演出(chu)和比(bi)賽的犬只,應當按照(zhao)規定取得市場(chang)監管部門(men)出(chu)具的檢疫證明。

第二十一條 犬只(zhi)傷(shang)人(ren)的,由區主管部門(men)對傷(shang)人(ren)犬只(zhi)實(shi)施暫扣,連續進行醫學(xue)觀察七日,以確認(ren)是否患有(you)狂犬病(bing)。有(you)關費用由養犬人(ren)承(cheng)擔。

第二十二條 發(fa)生狂犬(quan)病疫情的,市、區(qu)人民政府應(ying)當(dang)(dang)根據(ju)疫情劃定疫點、疫區(qu),并依法采(cai)取(qu)緊急滅(mie)犬(quan)等防治措施(shi),養(yang)犬(quan)人應(ying)當(dang)(dang)予以配(pei)合。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條 犬(quan)只進行戶(hu)外活動時(shi),應當由成年人牽領,為犬(quan)只攜(xie)帶號牌、束犬(quan)鏈。攜(xie)犬(quan)人應當攜(xie)帶養(yang)犬(quan)登(deng)記證,并遵守下列規(gui)定:

(一)避讓老年人、殘疾(ji)人、孕(yun)婦和兒(er)童;

(二(er))犬(quan)只(zhi)在(zai)戶(hu)外排泄的(de)糞(fen)便(bian),攜犬(quan)人應(ying)當立即清除;

(三(san))攜帶犬只乘坐出租(zu)小(xiao)汽車的,應(ying)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四(si))攜帶犬只(zhi)(zhi)乘坐(zuo)電(dian)梯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zhi)(zhi)傷人(ren)。

第二十(shi)四條 禁止攜(xie)帶(dai)犬只進(jin)入(ru)下(xia)列場所,但是盲(mang)人(ren)(ren)攜(xie)帶(dai)導(dao)盲(mang)犬和肢體重殘人(ren)(ren)攜(xie)帶(dai)扶(fu)助犬的除外(wai):

(一(yi))除(chu)出(chu)租(zu)小汽(qi)車(che)以外的(de)其他公共交(jiao)通(tong)工具(ju);

(二(er))黨政機關、醫院、學校(xiao)、幼兒(er)園(yuan)及其他少年兒(er)童活動場(chang)所;

(三)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歌舞廳、體育館、游樂場(chang)(chang)等(deng)公眾文化娛樂場(chang)(chang)所;

(四(si))公(gong)園、社區公(gong)共(gong)健身(shen)場(chang)所、候(hou)車廳、候(hou)機室等公(gong)共(gong)場(chang)所;

(五(wu))區主管(guan)部門(men)根(gen)據需要劃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上(shang)述(shu)公(gong)共(gong)場(chang)所應當以適當的方(fang)式(shi)顯著標明禁止(zhi)犬只進(jin)入,管理機構(gou)和工作人(ren)員有責(ze)任禁止(zhi)犬只進(jin)入其管理的公(gong)共(gong)場(chang)所。

第二十五條 餐廳、商店、市場等經(jing)營(ying)單位可(ke)以限制犬只進入其經(jing)營(ying)場所。

社區(qu)(qu)居(ju)民(min)委員會、住(zhu)宅(zhai)區(qu)(qu)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hua)定本居(ju)住(zhu)地區(qu)(qu)內禁止遛犬(quan)的區(qu)(qu)域。

第二十六條(tiao) 下列犬只(zhi),應(ying)當拴養(yang)或者圈(quan)養(yang):

(一)烈性犬;

(二(er))單位飼養的犬(quan)只;

(三)待銷售的犬(quan)只。

因(yin)登記、免(mian)疫(yi)、診療等(deng)攜帶烈(lie)性犬(quan)出戶(hu)的,應當將犬(quan)只(zhi)裝入犬(quan)籠或(huo)者(zhe)為犬(quan)只(zhi)戴嘴套(tao)、束犬(quan)鏈。

第二十(shi)七條 犬吠(fei)影響他人正常(chang)工作和休息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區主(zhu)管部門應當建立養(yang)犬違法記錄(lu)檔案,養(yang)犬人被多次舉(ju)報或者處(chu)罰,以及(ji)所養(yang)犬只傷人的(de),應當對其(qi)養(yang)犬活(huo)動進行(xing)重點監管。

第二十八(ba)條 區主管部門(men)設立(li)犬只(zhi)收容(rong)(rong)場所,負(fu)責收容(rong)(rong)流浪、遺棄、丟(diu)失(shi)的犬只(zhi)。

對收容的(de)犬(quan)只,七日內(nei)能查明養(yang)犬(quan)人的(de),應當立即通知養(yang)犬(quan)人認領(ling);不能查明或(huo)者(zhe)逾期無人認領(ling)的(de),按(an)照(zhao)無主犬(quan)只處理。

第二(er)十(shi)九條(tiao) 舉辦(ban)犬只展(zhan)覽活動的(de),組織者應當在(zai)活動開(kai)始七日前向(xiang)活動所在(zai)地的(de)區主管(guan)部門備案。

第(di)三十條 禁止在住宅(zhai)區、寫字樓設立犬(quan)只養殖、銷售場所。

第三十(shi)一條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只經(jing)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三十二條(tiao) 市(shi)主管部(bu)門(men)應當建立(li)舉(ju)報、投(tou)訴制度。任(ren)何組織(zhi)和(he)個人對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的行(xing)為,有權(quan)向市(shi)、區主管部(bu)門(men)投(tou)訴或(huo)者舉(ju)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八條(tiao)規(gui)定,未經登記(ji)擅自養犬(quan)的(de)(de),由(you)區主管部(bu)門責令限期辦(ban)理(li)登記(ji),每(mei)只(zhi)處五百(bai)元罰款(kuan);逾(yu)期未補辦(ban)登記(ji)的(de)(de),每(mei)只(zhi)處二千元罰款(kuan),并可以沒收犬(quan)只(zhi)。

第(di)三(san)十四(si)條 違反本條例(li)第(di)九條規定,飼養烈性犬(quan)的,由區主(zhu)管部門處五千元(yuan)罰(fa)款,并沒收犬(quan)只(zhi)。

第(di)三十五(wu)(wu)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di)十三條(tiao)、第(di)十四條(tiao)、第(di)十五(wu)(wu)條(tiao)規定,逾期(qi)(qi)未(wei)辦理變更、轉讓登(deng)記或者補辦登(deng)記的(de),由區主管部門限(xian)期(qi)(qi)改正(zheng),并處二百元罰款;逾期(qi)(qi)未(wei)改正(zheng)的(de),處五(wu)(wu)百元罰款。

第三(san)十六(liu)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將其飼(si)養(yang)的(de)犬只(zhi)送動物防疫(yi)機構注射狂犬病疫(yi)苗,取得(de)犬只(zhi)免疫(yi)證明(ming)的(de),由區(qu)主管部門(men)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de),可以沒(mei)收犬只(zhi)。

第(di)三十七條(tiao) 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第(di)十九條(tiao)、二十條(tiao)規(gui)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lv)、法規(gui)的規(gui)定給予處罰:

(一)發現犬只患有(you)(you)、疑(yi)似患有(you)(you)狂(kuang)犬病或者其(qi)他嚴重人畜(chu)共(gong)患傳染性疫病,未立(li)即(ji)向市(shi)場監管部門(men)報告的(de);

(二)從(cong)事犬只(zhi)經(jing)營活動,不(bu)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

(三)參加展(zhan)覽、演出和(he)比賽的犬(quan)只,未按照規定取得(de)市場(chang)監管(guan)部(bu)門出具的檢疫證明的。

第(di)三十八(ba)條 犬只傷人的,養(yang)(yang)犬人應(ying)當立即將傷者(zhe)送(song)至醫(yi)療(liao)機(ji)(ji)構(gou)診治,支付醫(yi)療(liao)費用,并依(yi)法(fa)承(cheng)擔相(xiang)應(ying)的民事責(ze)任。區主管(guan)部門對(dui)養(yang)(yang)犬人處一千(qian)(qian)元罰(fa)款(kuan)。養(yang)(yang)犬人拒絕(jue)立即將傷者(zhe)送(song)至醫(yi)療(liao)機(ji)(ji)構(gou)診治的,區主管(guan)部門對(dui)養(yang)(yang)犬人加處一千(qian)(qian)元罰(fa)款(kuan)。

第三(san)十(shi)九條(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第二(er)十(shi)三(san)條(tiao)(tiao)、第二(er)十(shi)四條(tiao)(tiao)、第二(er)十(shi)五(wu)條(tiao)(tiao)規定,攜(xie)帶犬(quan)只(zhi)進行戶外(wai)活(huo)動、進入(ru)(ru)禁止進入(ru)(ru)的公共場所或者限(xian)制犬(quan)只(zhi)進入(ru)(ru)的場所的,管理單位可以暫扣其犬(quan)只(zhi),由區主(zhu)管部門給予警告(gao),并處(chu)五(wu)百(bai)元(yuan)罰款(kuan)。

第四(si)十(shi)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shi)六條(tiao)規定,未對犬只實行拴養或者圈養的(de),由區(qu)(qu)主(zhu)管部門(men)責令改正,并處(chu)五千元(yuan)(yuan)以上一(yi)(yi)萬(wan)元(yuan)(yuan)以下罰款;攜帶烈性犬出戶未按照規定采取(qu)約束措施的(de),由區(qu)(qu)主(zhu)管部門(men)責令改正,并處(chu)一(yi)(yi)千元(yuan)(yuan)以上五千元(yuan)(yuan)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yi)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ding),未采(cai)取有效措施制(zhi)止犬吠,被投訴三次以(yi)上的,由區主管部(bu)門責(ze)令改正,并(bing)處五(wu)百(bai)元罰款;情節嚴重(zhong)的,區主管部(bu)門可以(yi)暫扣其犬只十日以(yi)下(xia)。

第(di)四(si)十二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十九條(tiao)規定,舉辦犬(quan)只展覽活動(dong)未向活動(dong)所在(zai)地的區(qu)主管部(bu)門(men)備案的,由區(qu)主管部(bu)門(men)對組織者(zhe)處二千元以上(shang)五千元以下罰(fa)款。

第(di)四十(shi)三(san)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三(san)十(shi)條(tiao)規定,在住宅(zhai)區、寫(xie)字樓設立(li)犬只養(yang)殖、銷售場所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yi)取締,并處五千(qian)元(yuan)以(yi)上一萬元(yuan)以(yi)下罰款(kuan)。

第(di)四十(shi)四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三十(shi)一條(tiao)規(gui)定,冒用(yong)、涂改、偽造(zao)、買賣(mai)養犬登記證(zheng)明(ming)(ming)(ming)的,由區主管(guan)部門予以沒收,并處二千元罰款;冒用(yong)、涂改、偽造(zao)、買賣(mai)犬只免疫證(zheng)明(ming)(ming)(ming)或(huo)者其他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相關證(zheng)件、證(zheng)明(ming)(ming)(ming)的,由市場(chang)監管(guan)部門依法處理。

第(di)四十(shi)五條 主管部(bu)門及其(qi)他(ta)相關部(bu)門依照本條例(li)查處違法行(xing)為(wei)時,應(ying)當向當事(shi)人(ren)出(chu)示(shi)執法證件(jian),并告知其(qi)法定(ding)權利。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wei)脅阻撓執法人(ren)員執行公務(wu)的(de),由(you)公安機關依法查處(chu);構成犯罪(zui)的(de),依法追究(jiu)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主管部門(men)工作(zuo)人員未依(yi)(yi)照本條例規定履行(xing)職責或(huo)者(zhe)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si)舞弊的(de),由其所在單位依(yi)(yi)法(fa)(fa)(fa)給予(yu)處分(fen)或(huo)者(zhe)由監(jian)察(cha)機(ji)關依(yi)(yi)法(fa)(fa)(fa)給予(yu)政務處分(fen);構成犯(fan)罪的(de),依(yi)(yi)法(fa)(fa)(fa)追究刑(xing)事責任(ren)。

第四十(shi)七條(tiao) 當事人對行(xing)(xing)政(zheng)處(chu)(chu)罰(fa)決(jue)定(ding)不服的(de),可以依法申(shen)請行(xing)(xing)政(zheng)復(fu)議(yi)或者(zhe)提起行(xing)(xing)政(zheng)訴(su)(su)訟;逾期(qi)不申(shen)請行(xing)(xing)政(zheng)復(fu)議(yi)或者(zhe)不提起行(xing)(xing)政(zheng)訴(su)(su)訟,又(you)不履行(xing)(xing)處(chu)(chu)罰(fa)決(jue)定(ding)的(de),由(you)處(chu)(chu)罰(fa)機關(guan)申(shen)請人民(min)法院強(qiang)制執(zhi)行(xing)(xing)。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tiao)(tiao) 本(ben)條(tiao)(tiao)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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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第十四屆深圳國際智能家居展覽會,深圳國際智能家居展2024
2024年06月26日-30日
地點:新疆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第八屆中國—亞歐博覽會,2024年亞歐博覽會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