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經歷
青年時期,即投身于獨立戰爭。
16歲,完成由蘇格蘭牧師執教的5年學業。
在家庭教師托馬斯·馬丁推薦下,前往普林斯頓大學學習,并在兩年之內就完成了普林斯頓大學的常規課程。
之后,回到弗吉尼亞,學習歷史、政府和法(fa)律的課程。
從政生涯
1776年,參加弗吉尼亞憲法的制定,是弗吉尼亞會議的一位領導人,并且在大陸會議服務;曾參加弗吉尼亞革命代表會議,起草關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文件;先后出席大陸會議和1787年的美國制憲會議,在制憲會議提出著名的“弗吉尼亞方案”,并使之成為制定聯邦憲法的基本框架和指導原則。
1787年9月17日,作為39個制憲會議代表簽署人之一簽署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1789年,成為新眾議院的領袖,起草了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因此被稱為“權利法案之父”。與總統喬治·華盛頓密切合作,組織新的聯邦政府。
1791年,與托馬斯·杰斐遜共同起草了《1798年肯塔基和弗吉尼亞決議》,以抗議《外國人和煽動叛亂法》。
晚年去世
1809年3月4日至1816年3月4日,連任兩屆總統,在擔任總統期間曾領導進行第二次美英戰爭,保衛了美國的共和制度,為美國贏得徹底獨立建立了功績。
1819年,參與創立弗吉尼亞大學,曾任該校校長。
1836年6月28日,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