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資買房只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一般屬于個人財產。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視為(wei)只對自己子(zi)女一方的贈與,該不(bu)動產應認定為(wei)夫妻(qi)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chu)資購買的(de)不動產(chan)(chan),產(chan)(chan)權(quan)登記在一方(fang)子女(nv)名下的(de),該(gai)不動產(chan)(chan)可(ke)認定為(wei)雙(shuang)方(fang)按照各自父(fu)母的(de)出(chu)資份(fen)額按份(fen)共(gong)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de)除外。也便(bian)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
實際生活中父母(mu)出資為子女買房的情況(kuang)(kuang)復(fu)雜多(duo)樣,司法解(jie)釋的規(gui)定只是(shi)提供一個(ge)基本裁(cai)判規(gui)則,不太可能窮盡各種情況(kuang)(kuang)。
如果離婚時尚未取得(de)不(bu)動產權屬證(zheng)書又缺乏明確贈與(yu)一(yi)方的(de)證(zheng)據,婚后父母為子女購(gou)房的(de)出資應(ying)視為對夫妻雙方的(de)贈與(yu)。
如果一(yi)方父母(mu)(mu)出(chu)(chu)資(zi),而(er)房(fang)屋產(chan)(chan)權(quan)卻登記(ji)在(zai)(zai)另(ling)一(yi)方名下,按照日常經(jing)驗法則,除非當事(shi)人(ren)能(neng)夠提供父母(mu)(mu)出(chu)(chu)資(zi)當時的(de)書面約定或聲明(ming),證明(ming)出(chu)(chu)資(zi)父母(mu)(mu)明(ming)確表示(shi)向子(zi)女(nv)的(de)配(pei)偶贈與,一(yi)般應認定為(wei)向夫妻雙方的(de)贈與;當然,如果婚后一(yi)方父母(mu)(mu)為(wei)子(zi)女(nv)出(chu)(chu)資(zi)購房(fang),產(chan)(chan)權(quan)登記(ji)在(zai)(zai)夫妻雙方名下的(de),該房(fang)屋應當認定為(wei)夫妻共(gong)同(tong)財(cai)產(chan)(chan)。
婚后買房怎樣才能屬于個人財產
1、婚后買房夫妻約定該房產歸一方所有的,屬于個人財產;
2、婚后由(you)一方(fang)父母出資(zi)(zi)為(wei)子女(nv)購買的不(bu)動產(chan),產(chan)權登記在(zai)其子女(nv)名下的,并約定(ding)該出資(zi)(zi)是自己對子女(nv)一方(fang)的贈(zeng)與,該不(bu)動產(chan)應(ying)認定(ding)為(wei)夫妻(qi)一方(fang)的個人財產(chan)。
《最(zui)高人民法(fa)院關(gua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fa)典(dian)〉婚姻家庭編的解釋(shi)(一)》第二(er)十九(jiu)條(tiao)
當事人結婚后,父(fu)母為雙方購置(zhi)房屋出資的(de),依(yi)照(zhao)(zhao)約(yue)定處理(li);沒(mei)有約(yue)定或者約(yue)定不明確的(de),按照(zhao)(zhao)民法典第(di)一千零六十二(er)條第(di)一款第(di)四項(xiang)規定的(de)原則處理(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