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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養犬規定 鄭州養狗新規定 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鄭州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鄭州市養犬規定共5章、33條,對養犬登記、犬只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詳情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yi)條(tiao) 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he)健康,加強城市養犬管理,規(gui)范城市養犬行為,維(wei)護城市環境衛生和(he)社會公共(gong)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i)規(gui)定(ding),結合鄭州市實際情況(kuang),制(zhi)定(ding)本條(tiao)例。

第二(er)條 凡在鄭(zheng)州(zhou)市(shi)城市(shi)建成區范圍內養犬的單位(wei)和個人(ren),均應當遵(zun)守(shou)本條例。

第三條(tiao) 鄭州(zhou)市對養犬實行(xing)嚴(yan)格限制(zhi)、嚴(yan)格管理(li)、限管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fu)部門執法、基(ji)層組織參(can)與(yu)、社(she)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管理(li)機制(zhi)。

第(di)四條(tiao)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條(tiao)例的組織實施,建立養犬管(guan)理協(xie)調工作機制,制定狂犬病突發疫(yi)情預防、控制預案。

市(shi)(shi)(shi)城(cheng)市(shi)(shi)(shi)市(shi)(shi)(shi)容環境衛生行政(zheng)主(zhu)管(guan)(guan)部門(men)是(shi)鄭州(zhou)市(shi)(shi)(shi)城(cheng)市(shi)(shi)(shi)養(yang)犬管(guan)(guan)理工作的主(zhu)管(guan)(guan)部門(men),區(qu)城(cheng)市(shi)(shi)(shi)市(shi)(shi)(shi)容環境衛生行政(zheng)主(zhu)管(guan)(guan)部門(men)按照本(ben)條(tiao)例規(gui)定負責轄(xia)區(qu)內的養(yang)犬登(deng)記和管(guan)(guan)理工作。

城市管(guan)理行政執(zhi)法部(bu)門負責依(yi)法查處違反(fan)本條例規定的(de)行為(wei)。

公(gong)安、畜牧、衛(wei)生(sheng)、工(gong)商等部門(men)和城市(shi)街道(dao)辦(ban)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同做好養(yang)犬管(guan)理(li)工(gong)作。

第五條 城(cheng)市街道辦事處以及居(ju)(村)民(min)委員會,應當在(zai)居(ju)(村)民(min)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ming)養犬的宣傳(chuan)教育(yu)。

廣播、電視、報(bao)紙(zhi)等(deng)新(xin)聞媒體,應當做好養(yang)犬管理法(fa)律、法(fa)規以(yi)及疾病預(yu)防(fang)的宣傳教育工(gong)作,倡(chang)導依法(fa)養(yang)犬、文(wen)明(ming)養(yang)犬。

第(di)六(liu)條 居(ju)(村)民委員會、業(ye)主委員會可以(yi)召(zhao)集居(ju)(村)民會議(yi)和(he)業(ye)主會議(yi),就本(ben)居(ju)住區有關養犬管理事(shi)項依法制訂(ding)公約,并(bing)組織(zhi)監督實(shi)施。居(ju)(村)民和(he)業(ye)主應當遵守公約。

個人在養犬前,應當與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簽訂養犬義務保(bao)證書(shu)。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 養(yang)犬(quan)實行注冊登記制度(du)。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到其所(suo)在(zai)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zheng)主(zhu)管(guan)部門申(shen)請注冊登記,領取養(yang)犬(quan)證和(he)犬(quan)只標識(shi)。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he)個人(ren)不得養(yang)犬(quan)。

區(qu)城市市容(rong)環境衛生行(xing)(xing)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城市街道辦事(shi)處(chu)受理居民(min)家庭養犬注(zhu)冊登記申請,辦理養犬證和犬只標識(shi),并對街道辦事(shi)處(chu)養犬注(zhu)冊登記情況進行(xing)(xing)監督。

第八條 養犬(quan)實(shi)行強制(zhi)免疫(yi)(yi)制(zhi)度。單位和個人養犬(quan),應當按有關規定定期到(dao)依(yi)法設立的動物防(fang)疫(yi)(yi)機構對犬(quan)只進行檢(jian)疫(yi)(yi)、防(fang)疫(yi)(yi),辦理免疫(yi)(yi)證明(ming)。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轉讓、買賣(mai)免疫證(zheng)明。

第九條 每戶(hu)居民只(zhi)準飼養(yang)一只(zhi)犬(quan)。禁止在公(gong)共樓(lou)道、樓(lou)頂(ding)、綠地、地下室(shi)等(deng)公(gong)共區域飼養(yang)犬(quan)只(zhi)。

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只的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市(shi)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huan)境(jing)衛生(sheng)行政主管部(bu)(bu)門(men)會(hui)同(tong)市(shi)畜牧行政主管部(bu)(bu)門(men)確定(ding)并(bing)公布。

第十條(tiao)(tiao) 居民申請養犬注(zhu)冊登(deng)記應當符合下列條(tiao)(tiao)件:

(一)養犬(quan)人(ren)具有完全(quan)民事行為(wei)能(neng)力(li);

(二(er))有固定住所且獨(du)戶居住;

(三)已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

(四)所養犬(quan)只符合本條例第九條有(you)關(guan)犬(quan)只數量、品種、標準的規定;

(五)法(fa)律、法(fa)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居民養(yang)犬(quan),應當攜帶犬(quan)只到所在(zai)地(di)的(de)區城市市容(rong)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men)或者(zhe)其(qi)委托的(de)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xie)養(yang)犬(quan)登記表(biao),并提供下(xia)列(lie)材料(liao):

(一(yi))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li)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liang)張(zhang)。

區城(cheng)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sheng)行政(zheng)主管部門(men)或(huo)者其委托的城(cheng)市(shi)街(jie)道辦事處對經(jing)審(shen)查符合(he)條(tiao)件的,予以(yi)注冊登記,發給養(yang)犬(quan)證(zheng)和犬(quan)只標(biao)識;因特殊情況(kuang)不(bu)能當場辦理(li)(li)的,應當自(zi)收(shou)到材料(liao)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yi)辦理(li)(li);不(bu)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shu)面答復,并說明理(li)(li)由(you)。

第十(shi)二條 科研單位、公園、動物(wu)園、演出團體等單位飼養(yang)犬(quan)(quan)只的,應當(dang)向其所在地的區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行政(zheng)主管(guan)(guan)部門(men)提出書面申(shen)請(qing)。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行政(zheng)主管(guan)(guan)部門(men)在確定養(yang)犬(quan)(quan)數量、種(zhong)類,并查(cha)驗(yan)依(yi)法(fa)設(she)立(li)的動物(wu)防疫(yi)機構出具的免(mian)疫(yi)證明(ming)后,予以注冊(ce)登記,發給養(yang)犬(quan)(quan)證和(he)犬(quan)(quan)只標(biao)識。

部隊、公安(an)等單位飼養特種犬的,依照有關(guan)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養犬(quan)(quan)(quan)人(ren)每年應當按(an)照(zhao)市(shi)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告(gao),攜帶所養犬(quan)(quan)(quan)只(zhi)、養犬(quan)(quan)(quan)證和犬(quan)(quan)(quan)只(zhi)免疫證明接受復檢。

第十四(si)條 禁(jin)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開辦(ban)犬類養殖場(chang)、交易場(chang)所和舉辦(ban)斗犬活(huo)動。

禁止利(li)用開辦動物診療機構(gou)或(huo)者其他動物用品經營活動變相進行犬類交易。

第十五(wu)條 養犬(quan)人(ren)或者(zhe)犬(quan)只發生變更(geng)(geng)的,應當自變更(geng)(geng)之日(ri)起三十日(ri)內到原注(zhu)冊登記地辦(ban)理變更(geng)(geng)手(shou)續。

依法辦理注(zhu)冊登記的(de)犬(quan)只繁殖(zhi)的(de)新生幼犬(quan),除用于本戶老犬(quan)更新外,養犬(quan)人應(ying)當在(zai)三十日之(zhi)內自行(xing)處理。

養犬(quan)人放棄所飼(si)養犬(quan)只(zhi)(zhi)或(huo)者依法(fa)辦理注(zhu)冊登(deng)(deng)記的犬(quan)只(zhi)(zhi)因自(zi)然生長致使體(ti)高或(huo)者體(ti)長超過規定(ding)標準的,養犬(quan)人應當(dang)妥善處理,并(bing)到原注(zhu)冊登(deng)(deng)記地(di)辦理注(zhu)銷登(deng)(deng)記。養犬(quan)人不得隨意丟棄犬(quan)只(zhi)(zhi)。

犬(quan)只(zhi)丟失或(huo)者死亡的,養犬(quan)人(ren)應當自丟失或(huo)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注(zhu)冊登記(ji)地辦理注(zhu)銷登記(ji)。

第十六條(tiao) 養犬(quan)證和(he)犬(quan)只標識由市(shi)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wei)生(sheng)行政主(zhu)管部門統一制作。

禁止冒(mao)用(yong)、涂改、偽(wei)造、轉讓、買賣養(yang)犬(quan)證和(he)犬(quan)只標識(shi)。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七(qi)條(tiao) 養犬(quan)單位或者個(ge)人(ren)(ren)應當(dang)加強(qiang)對犬(quan)只的(de)看護管理,確保犬(quan)只不(bu)得妨礙(ai)他人(ren)(ren)的(de)人(ren)(ren)身安全、休息和生活(huo),不(bu)得妨礙(ai)公共衛生。

犬吠(fei)影響他(ta)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dang)采(cai)取(qu)有(you)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di)十八條 攜(xie)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養犬證,具備(bei)犬只標識(shi),犬只束犬鏈并由完全民事行(xing)為能力人(ren)牽領,犬鏈全長不得超(chao)過1.5米;

(二(er))避讓老(lao)年人、殘疾(ji)人、孕婦和(he)兒(er)童;

(三(san))不得讓犬(quan)只在庭院、樓道大小(xiao)便;

(四)攜帶(dai)清潔用具,及時清除(chu)犬只戶外排泄物;

(五)乘坐電梯時(shi)應(ying)當(dang)采取懷抱或(huo)者為(wei)犬只戴嘴套等措(cuo)施(shi);

(六)不得乘(cheng)坐公共汽車、地鐵、電車、營運客船(chuan)、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gong)具;

(七(qi))不得(de)進(jin)入火(huo)車站、地鐵(tie)站、汽車站、機場(chang)、廣場(chang)、公園(yuan)、運動場(chang)館(guan)(guan)(guan)、博(bo)物館(guan)(guan)(guan)、圖書館(guan)(guan)(guan)、美術館(guan)(guan)(guan)、文化(hua)館(guan)(guan)(guan)、科技(ji)館(guan)(guan)(guan)、檔案(an)館(guan)(guan)(guan)、城市(shi)展覽館(guan)(guan)(guan)、游園(yuan)、商場(chang)、飯店、露天餐(can)飲(yin)夜市(shi)、影劇(ju)院、歌舞廳(ting)、浴池等公共場(chang)所;

(八)不(bu)得進入機關(guan)、幼兒園、學校、醫院(不(bu)含動物(wu)醫院)等(deng)單(dan)位。

前款規定以外的(de)公共場所,可以禁止(zhi)攜犬進入,并設置明顯標識。

殘疾人攜帶導盲犬、扶助(zhu)犬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六(liu)項(xiang)至第八(ba)項(xiang)規定的限制。

第(di)十(shi)九條 犬(quan)只(zhi)傷(shang)害(hai)他人的(de),養犬(quan)人或者(zhe)管理(li)人應當立即將(jiang)受傷(shang)人送至(zhi)(zhi)疾病預防控制機(ji)構(gou)或者(zhe)醫(yi)院進行治療,先行墊付醫(yi)療費用(yong),并將(jiang)傷(shang)人犬(quan)只(zhi)及時送至(zhi)(zhi)動(dong)物(wu)防疫(yi)機(ji)構(gou)檢查。

犬只給(gei)他人(ren)造(zao)成人(ren)身傷(shang)害(hai)或者(zhe)財產(chan)損失(shi)的,養(yang)犬人(ren)應(ying)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shi)條 養犬(quan)單位或者(zhe)個(ge)人(ren),發現所養犬(quan)只(zhi)有(you)狂犬(quan)病(bing)征兆時,應當立(li)即將犬(quan)只(zhi)送至(zhi)動物防(fang)疫機(ji)(ji)構留驗觀察,嚴禁(jin)丟棄。動物防(fang)疫機(ji)(ji)構對(dui)確認為(wei)狂犬(quan)病(bing)的(de)犬(quan)只(zhi),應當立(li)即捕殺,并對(dui)犬(quan)尸作無(wu)害化(hua)處(chu)理。留驗觀察和對(dui)犬(quan)尸作無(wu)害化(hua)處(chu)理的(de)費用,由(you)養犬(quan)人(ren)承(cheng)擔。

第二(er)十一條 城市(shi)管(guan)理行政執法部門對(dui)捕捉到的棄養犬、被沒(mei)收的犬以及(ji)無主犬交(jiao)市(shi)動物(wu)園看(kan)管(guan)。

交市動物園看管(guan)的犬(quan)只,自收留之日(ri)起七日(ri)內可以被(bei)認領;對超(chao)過七日(ri)無人(ren)認領的犬(quan)只,由(you)市動物園處理。

第二十二條 犬(quan)只(zhi)死(si)亡的(de),養(yang)犬(quan)單(dan)位(wei)或者個(ge)人應當(dang)將犬(quan)尸運至城市建成區外深埋,或者密封后委托環境(jing)衛生專業單(dan)位(wei)進行無害化(hua)處理(li),嚴禁隨處遺棄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he)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de)行(xing)為(wei)有權制(zhi)止,并有權向(xiang)城(cheng)市(shi)管理(li)行(xing)政執法部門舉報。

城市管理(li)行(xing)政執法部門接到(dao)舉報后,應當及(ji)時查(cha)處。

市、區人(ren)民政府及其(qi)有關(guan)部門應當對舉報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ren)給予(yu)獎勵。

對因(yin)養犬引發(fa)的爭議、糾紛,可以由城市街道(dao)辦事處或(huo)者居(村(cun))民委員會(hui)調解、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er)十四條 養犬(quan)人未按(an)規定辦理(li)養犬(quan)注(zhu)冊登記或(huo)者復(fu)檢手續的,由城市(shi)管(guan)理(li)行(xing)政(zheng)執法部門(men)責(ze)令限期辦理(li)注(zhu)冊登記或(huo)者復(fu)檢,逾期仍未辦理(li)注(zhu)冊登記或(huo)者復(fu)檢的,暫扣犬(quan)只(zhi),并(bing)可(ke)處以(yi)每只(zhi)三千(qian)元罰(fa)款(kuan);在(zai)公共(gong)(gong)樓道、樓頂、綠地、地下室等公共(gong)(gong)區域飼(si)(si)養犬(quan)只(zhi)的,由城市(shi)管(guan)理(li)行(xing)政(zheng)執法部門(men)責(ze)令改正,處五(wu)(wu)百元以(yi)上(shang)二(er)千(qian)元以(yi)下罰(fa)款(kuan),拒不(bu)改正的,沒收犬(quan)只(zhi);飼(si)(si)養烈性犬(quan)、大(da)型犬(quan)的,由城市(shi)管(guan)理(li)行(xing)政(zheng)執法部門(men)責(ze)令改正,處五(wu)(wu)千(qian)元以(yi)上(shang)一萬元以(yi)下罰(fa)款(kuan),拒不(bu)改正的,沒收犬(quan)只(zhi)。

第二十五條(tiao) 冒用、涂改(gai)、偽造(zao)、轉(zhuan)讓、買(mai)賣養犬證、犬只(zhi)標識或(huo)者(zhe)免疫證明的(de),由(you)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二千元(yuan)罰款,有違法所得的(de),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十四條(tiao)(tiao)規定(ding)的,由(you)城市管理(li)行政執法(fa)部(bu)門沒收犬只和違法(fa)所得(de),并(bing)處(chu)以(yi)一萬(wan)元以(yi)上二萬(wan)元以(yi)下罰(fa)款。

第(di)二十七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十五(wu)條(tiao)第(di)一(yi)款(kuan)(kuan)、第(di)二款(kuan)(kuan)、第(di)三款(kuan)(kuan)或者第(di)十八條(tiao)除第(di)四項以(yi)外的其(qi)他規定的,由城市(shi)(shi)管(guan)理行(xing)(xing)政執法(fa)部門責令改正,并(bing)處(chu)以(yi)二百元(yuan)以(yi)上五(wu)百元(yuan)以(yi)下罰款(kuan)(kuan);情節嚴(yan)重的,沒收其(qi)犬(quan)只(zhi),并(bing)可建(jian)議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境(jing)衛生行(xing)(xing)政主管(guan)部門注銷養犬(quan)證。

養(yang)(yang)犬戶違反(fan)本條例規定,被注銷養(yang)(yang)犬證(zheng)的,在三年內(nei)不(bu)予辦理養(yang)(yang)犬登記(ji)。

第(di)二(er)(er)十八條(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li)第(di)二(er)(er)十二(er)(er)條(tiao)(tiao)規定,由(you)城市管理行政執(zhi)法部門責令(ling)改(gai)正(zheng)(zheng),拒(ju)不(bu)改(gai)正(zheng)(zheng)的,對養(yang)犬(quan)單位(wei)和個人處以三千元罰(fa)款。

第二十九條 養(yang)(yang)犬(quan)人所(suo)養(yang)(yang)犬(quan)只(zhi)干擾(rao)他人正(zheng)常生活、放(fang)任(ren)犬(quan)只(zhi)恐嚇他人或(huo)者(zhe)驅(qu)使犬(quan)只(zhi)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ji)關依照《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guo)治(zhi)安管理處罰(fa)法》的規定予(yu)以處罰(fa)。構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三十條(tiao) 區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huan)境衛生(sheng)行(xing)政(zheng)(zheng)主管(guan)部(bu)門或(huo)者其委托(tuo)的(de)(de)城市(shi)街(jie)道辦(ban)事處工作人(ren)員違反本條(tiao)例規(gui)定為不符(fu)合條(tiao)件的(de)(de)犬(quan)(quan)只辦(ban)理注冊登記的(de)(de),市(shi)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huan)境衛生(sheng)行(xing)政(zheng)(zheng)主管(guan)部(bu)門應當責令其改(gai)正,并可撤銷登記,收(shou)回養犬(quan)(quan)證(zheng)和犬(quan)(quan)只標(biao)識。

第三十一(yi)條 城(cheng)市市容(rong)環境衛生行(xing)政(zheng)主管(guan)部(bu)門(men)(men)、城(cheng)市管(guan)理行(xing)政(zheng)執法部(bu)門(men)(men)及相關(guan)職能部(bu)門(men)(men)的(de)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si)舞(wu)弊(bi)、弄(nong)虛作假、失職瀆職的(de),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bu)門(men)(men)給(gei)予行(xing)政(zheng)處(chu)分(fen)。構(gou)成犯罪(zui)的(de),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di)三十二條 各(ge)縣(市(shi))、上街區(qu)城市(shi)建(jian)成區(qu)養犬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di)(di)三十三條 本條例(li)自2007年(nian)10月1日起施行(xing)。1998年(nian)4月10日鄭州市第(di)(di)十屆人(ren)民代表(biao)大會(hui)常務(wu)委員(yuan)會(hui)第(di)(di)三十七次(ci)會(hui)議通(tong)過、1998年(nian)9月24日河南省第(di)(di)九屆人(ren)民代表(biao)大會(hui)常務(wu)委員(yuan)會(hui)第(di)(di)五(wu)次(ci)會(hui)議批準的《鄭州市限制養犬(quan)條例(li)》同(tong)時(shi)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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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6日-30日
地點:新疆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第八屆中國—亞歐博覽會,2024年亞歐博覽會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