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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 重慶市養狗規定 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共7章、49條,對犬只免疫和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犬只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重慶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詳情吧。

第一章??總????則

第(di)一條??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gong)眾人身(shen)財產安全,維護社(she)會公(gong)共(gong)秩序(xu)和環境(jing)衛生,根據有(you)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重慶市(shi)實(shi)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重慶(qing)市(shi)行政區域內養犬、從事犬只經營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dong),適用本條例。

軍用犬(quan)、警用犬(quan)、導盲犬(quan)、應(ying)急救援犬(quan)、海關緝私犬(quan)以及動物園、科(ke)研機構等單位特定(ding)用途犬(quan)只(zhi)的管理,按照國(guo)家相關規定(ding)執行。

第三條(tiao)??養犬管理實行政府監(jian)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zu)織參與、社會公眾(zhong)監(jian)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di)四條??重慶(qing)市實行養(yang)犬分區管理。

區縣(xian)(自(zi)治縣(xian))城市(shi)建成區為重點管理區,區縣(xian)(自(zi)治縣(xian))城市(shi)建成區以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城市建成區的具體范圍,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tiao)??市、區縣(xian)(自治縣(xian))人民政府(fu)應當加強對養(yang)(yang)犬(quan)(quan)管(guan)(guan)(guan)理(li)(li)工(gong)(gong)作的領導,建(jian)立養(yang)(yang)犬(quan)(quan)管(guan)(guan)(guan)理(li)(li)聯席會議工(gong)(gong)作機制,協調(diao)解決養(yang)(yang)犬(quan)(quan)管(guan)(guan)(guan)理(li)(li)工(gong)(gong)作中的重大問題(ti),將(jiang)養(yang)(yang)犬(quan)(quan)管(guan)(guan)(guan)理(li)(li)工(gong)(gong)作經費(fei)納(na)入同級(ji)財政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zheng)府、街(jie)道辦事處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hui)、居民委員會(hui)等開展本轄(xia)區犬只(zhi)防疫、流浪犬只(zhi)控(kong)制(zhi)和(he)處置,防止(zhi)疫病傳播(bo),公安、農業(ye)農村、城市管理等部(bu)門(men)應當支持(chi)。

第(di)六(liu)條??公安機關(guan)主管(guan)本行政區域內養(yang)(yang)犬(quan)管(guan)理(li)工作,依法開展養(yang)(yang)犬(quan)登記管(guan)理(li),捕滅(mie)狂(kuang)犬(quan)、處理(li)涉犬(quan)治安糾紛等工作。

農業農村(cun)部門負責制(zhi)定(ding)并(bing)組織實施犬只狂犬病強制(zhi)免(mian)疫(yi)計劃,對犬只防疫(yi)、犬尸無害化(hua)處理等(deng)進行監督管(guan)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影響(xiang)市容(rong)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和占道經營犬只等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men)負(fu)責(ze)人用(yong)狂犬病疫苗的(de)供(gong)應(ying)、接種和病人的(de)診治等(deng)工作。

民(min)政(zheng)、財政(zheng)、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jian)設、市場監管(guan)等(deng)部門應(ying)當按(an)照(zhao)各自職責,開展養犬(quan)管(guan)理相關工(gong)作(zuo)。

第(di)七條??村民委員(yuan)會(hui)、居民委員(yuan)會(hui)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yang)犬(quan)管理工作,開(kai)展依法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宣傳(chuan)教育(yu),收(shou)集轄(xia)區養(yang)犬(quan)信息,引導、督促養(yang)犬(quan)人遵(zun)守(shou)養(yang)犬(quan)行(xing)為規范。

物業服務企業、公共場所經營(ying)者(zhe)或者(zhe)管理者(zhe)應當勸阻和制止違法(fa)或者(zhe)不文明養犬行(xing)為(wei)。

動物保護(hu)組(zu)織(zhi)等社會組(zu)織(zhi)應當加強行業自(zi)律,引導養犬(quan)人依(yi)法(fa)養犬(quan)、文明養犬(quan)。

第八條??對(dui)違(wei)法或者不文明養犬行為,任(ren)何單位(wei)和(he)個(ge)人有(you)權進行批評(ping)、勸阻,并可(ke)以向公(gong)安、城(cheng)市管理(li)、農(nong)業(ye)農(nong)村等有(you)關部門(men)投訴、舉報,有(you)關部門(men)應當(dang)及(ji)時處理(li)。

對正在傷人(ren)的犬(quan)只(zhi),任何(he)人(ren)可以(yi)采取措(cuo)施進行控制;難以(yi)控制的,可以(yi)就地捕(bu)滅。

第九條??重慶市各級人(ren)民政府、有關(guan)部門和(he)新(xin)聞媒體應(ying)當加強(qiang)依法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的宣(xuan)傳,引(yin)導形成良(liang)好的養(yang)犬(quan)習(xi)慣和(he)氛圍。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記

第十條??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lie)基本(ben)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min)事行(xing)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suo)。

單位養犬應當具(ju)備下列條(tiao)件:

(一)能夠獨立承(cheng)擔法(fa)律責任;

(二(er))有看(kan)護財(cai)物、展覽、表演等(deng)合(he)理(li)用途(tu);

(三)有專門養犬的場(chang)所(suo)和安全(quan)防(fang)護設施;

(四)有專人負責犬(quan)只管理。

第十一條(tiao)??重(zhong)點管理區(qu)內個人養(yang)犬(quan)的,每戶(hu)可以(yi)飼(si)養(yang)一只;自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無違法養(yang)犬(quan)行為(wei)記錄的,可以(yi)申請再飼(si)養(yang)一只,但飼(si)養(yang)總數不得超(chao)過兩只。

重點管理(li)區犬只繁育幼(you)犬的,養犬人(ren)應當(dang)在(zai)幼(you)犬出生(sheng)后九(jiu)十日內,將(jiang)超(chao)過限養數量(liang)的犬只送交符(fu)合條件的其他個人(ren)、單位或者(zhe)犬只收(shou)容留檢(jian)場所。

本(ben)條第一款規定的每戶,按照固定住所進行認定。

第十二條(tiao)??重點管(guan)理區(qu)、一般管(guan)理區(qu)按(an)照各自禁養犬只種(zhong)類(lei)目錄(lu)規定,不得飼養相應(ying)的烈(lie)性犬、攻擊性犬。

飼養大型犬應當符合(he)相關(guan)規定。

禁養的烈性犬(quan)、攻擊性犬(quan)種類目錄和大(da)型犬(quan)的標(biao)準由(you)市農業農村部門會(hui)同市公安(an)機(ji)關確定(ding),并(bing)向社會(hui)公布。

第十三條??市公(gong)安機關會同(tong)農(nong)業(ye)農(nong)村、城市管理等(deng)部門(men)建(jian)立養犬管理信(xin)息(xi)(xi)系統。公(gong)安、農(nong)業(ye)農(nong)村等(deng)部門(men)應當通過(guo)養犬管理信(xin)息(xi)(xi)系統,實現犬只免(mian)疫、登記、識別(bie)、追溯(su)等(deng)管理信(xin)息(xi)(xi)共享(xiang),為養犬人辦理犬只免(mian)疫、登記等(deng)提供(gong)便利(li)。

第十四條??重(zhong)慶(qing)市(shi)實行(xing)(xing)犬(quan)(quan)只狂(kuang)犬(quan)(quan)病(bing)強制免(mian)疫(yi)制度。養(yang)犬(quan)(quan)人應當按(an)照規定對飼養(yang)的犬(quan)(quan)只進行(xing)(xing)狂(kuang)犬(quan)(quan)病(bing)疫(yi)苗免(mian)疫(yi)接種(zhong),并取得犬(quan)(quan)只免(mian)疫(yi)證(zheng)明。

區(qu)縣(xian)(xian)(自治縣(xian)(xian))農業農村部門應(ying)當對(dui)免(mian)疫證明發放進行監管。

第十五(wu)條??重(zhong)點管(guan)理區(qu)內(nei)養(yang)犬人、一般管(guan)理區(qu)內(nei)單位養(yang)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滿九十日起(qi)十五(wu)日內(nei)或者飼養(yang)之日起(qi)五(wu)日內(nei),攜(xie)帶犬只到動(dong)物(wu)診療(liao)機構注射狂犬病疫(yi)苗,動(dong)物(wu)診療(liao)機構依法出具免(mian)疫(yi)證(zheng)明,并通過養(yang)犬管(guan)理信(xin)息系統錄入免(mian)疫(yi)信(xin)息。

一般(ban)管理區內,鄉鎮人民政(zheng)府、街道辦事處應(ying)當按照(zhao)便(bian)民原則,組織(zhi)實施犬(quan)只(zhi)狂犬(quan)病強制免(mian)疫(yi)工作,發放免(mian)疫(yi)證明;養犬(quan)人也可以(yi)到動物診療機(ji)構進行犬(quan)只(zhi)免(mian)疫(yi)。

養(yang)犬人應當在免疫(yi)(yi)有效期滿前,再次為(wei)犬只進行狂犬病疫(yi)(yi)苗免疫(yi)(yi)接種(zhong)。

第十六條??重點(dian)管理區(qu)內養(yang)犬人、一般管理區(qu)內單位養(yang)犬人,在申請養(yang)犬登(deng)記前應當按照規定通(tong)過電子標識植入或者生(sheng)物(wu)技(ji)術識別等方式進行犬只個體識別。

犬只個體(ti)識別的具(ju)體(ti)辦法由(you)市公安機關另(ling)行制定(ding)。

第十(shi)七(qi)條??重慶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

養犬(quan)(quan)人(ren)應當自(zi)免疫完成之日起五(wu)日內通過(guo)養犬(quan)(quan)管理信息(xi)系(xi)統或者(zhe)現場辦理等(deng)方式向(xiang)所(suo)在(zai)地(di)公安機關申請養犬(quan)(quan)登記(ji)。

一(yi)般管理(li)區內,鄉(xiang)鎮人(ren)民政府、街道辦事(shi)處應當在組織實施犬只狂犬病強(qiang)制免疫(yi)工作(zuo)時,協助辦理(li)養犬登記。

第十八條(tiao)??一般管(guan)理區內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ren)個人(ren)身份(fen)證件;

(二(er))固(gu)定(ding)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quan)只免疫(yi)證明(ming);

(四)犬只品種、照片、主要體貌特征(zheng)。

重點(dian)管理區內個(ge)人申請養犬(quan)登記,除前款(kuan)規定外,還(huan)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gong)材料:

(一)房產證明或者租賃合同(tong);

(二)植入電子(zi)標識(shi)或者采取(qu)生物技術(shu)識(shi)別等方(fang)式(shi)形成的犬只個體識(shi)別信息。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ji),應(ying)當提供(gong)下列材料(liao):

(一(yi))單位的統(tong)一(yi)社會信用代碼證(zheng);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ren)或(huo)者主(zhu)要負責人(ren)的(de)身份(fen)證(zheng)明(ming);

(三)合法有效的犬(quan)只免(mian)疫證明;

(四)犬只品種、照片、主要體貌(mao)特征;

(五)養犬用(yong)途說明及(ji)安全管理措施;

(六)犬只(zhi)飼(si)養場所證明;

(七)看管犬只專(zhuan)門人員的身份(fen)證明;

(八)植入電(dian)子標識(shi)或者(zhe)采取(qu)生(sheng)物技術識(shi)別等方(fang)式形(xing)成的犬只個(ge)體(ti)識(shi)別信(xin)息。

進口犬只應當按照海關(guan)出入境檢驗檢疫規(gui)定執行。

養犬(quan)人對(dui)申報材料和信(xin)息(xi)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jiu)條??公安機關自收(shou)到申請材料之日(ri)起七個工作日(ri)內進(jin)行審(shen)核。符(fu)合(he)(he)養犬條件的,發放養犬登記(ji)證明;不符(fu)合(he)(he)養犬條件的,不予(yu)登記(ji)并說明理由。需要(yao)對犬只是否屬于禁(jin)養犬只種類目錄(lu)進(jin)行核實的,審(shen)核時間可以延長三(san)個工作日(ri)。

對于重點管理區內(nei)養犬人以及(ji)一般管理區內(nei)單位養犬人經登記飼養的犬只,應當發放犬牌。

公(gong)安機關可(ke)以通過發放電子養犬登(deng)記證明、郵寄犬牌等(deng)方(fang)式為養犬人提供便利(li)。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農業農村、城市管理(li)等部門通過養犬管理(li)信息系統建立(li)養犬管理(li)電子檔案,載明以(yi)下內容:

(一)養犬(quan)(quan)人身(shen)份(fen)信(xin)息或(huo)者單位(wei)名(ming)稱,養犬(quan)(quan)地址(zhi)、聯系方式;

(二)犬只品種、照片、主要體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接(jie)種信息;

(四(si))植入電子標識或者采取生物技(ji)術識別等(deng)方式形(xing)成的犬只(zhi)個體識別信息;

(五)登(deng)記發證(zheng)的(de)單位名(ming)稱和時間;

(六)養犬人(ren)違(wei)法養犬行為記錄;

(七)犬(quan)只傷人記錄;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信息(xi)。

第二十(shi)一(yi)條??養(yang)犬人的姓名、地址、聯(lian)系方式(shi)變更(geng)(geng)的,養(yang)犬人應當自(zi)變更(geng)(geng)之(zhi)日起十(shi)五日內到(dao)公安機關或(huo)者通(tong)過養(yang)犬管理信(xin)息系統進(jin)行變更(geng)(geng)登(deng)記(ji)。

第二(er)(er)十二(er)(er)條??養犬人有(you)下列(lie)情形之一的(de),應(ying)當在七(qi)日(ri)內向公安(an)機關(guan)辦(ban)理注銷(xiao)登記:

(一(yi))轉(zhuan)讓(rang)犬(quan)只(zhi)或者將犬(quan)只(zhi)送交犬(quan)只(zhi)收(shou)容留(liu)檢場(chang)所不(bu)再(zai)飼養的(de);

(二)犬只(zhi)死亡或者失蹤的。

犬(quan)只被依法沒收的,公安(an)機關應當(dang)注銷其(qi)養犬(quan)登記(ji)證明。

犬(quan)(quan)只被注銷(xiao)登記的,養犬(quan)(quan)管(guan)理信(xin)息(xi)(xi)系統應當保存原始養犬(quan)(quan)管(guan)理檔案信(xin)息(xi)(xi)。

第二十三條??犬(quan)只(zhi)(zhi)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quan)人應當按照(zhao)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重新(xin)進(jin)行犬(quan)只(zhi)(zhi)個(ge)體識別。

養犬(quan)(quan)登記證(zheng)明、犬(quan)(quan)牌損壞或者遺(yi)失的,養犬(quan)(quan)人應(ying)當(dang)自(zi)損壞或者遺(yi)失之日起十五(wu)日內向公安機關(guan)申請補發。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si)條(tiao)??養(yang)犬人(ren)應當依(yi)法養(yang)犬、文(wen)明養(yang)犬,尊重社會公(gong)德,遵守公(gong)共(gong)秩序,不(bu)得損害公(gong)共(gong)利益(yi)和他人(ren)的合(he)法權益(yi)。

第(di)二十五條(tiao)??養犬人和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虐待犬只;

(二)防止(zhi)和制止(zhi)犬(quan)(quan)只造(zao)成他人(ren)人(ren)身、財產損害(hai),防止(zhi)犬(quan)(quan)吠影響他人(ren)正常生活(huo);

(三)攜犬乘坐(zuo)電梯的,應(ying)當(dang)避開高(gao)峰時段并(bing)主動避讓他(ta)人;

(四(si))攜(xie)犬(quan)進行戶(hu)外活(huo)動(dong)時(shi),攜(xie)帶的犬(quan)只應與(yu)(yu)本人控(kong)制能力(li)相(xiang)適應,并(bing)應當使犬(quan)只與(yu)(yu)行人尤其(qi)是老年人、殘(can)疾(ji)人、孕婦和兒童保持安(an)全距(ju)離(li)。

第二十六條??養犬人和管理人不得(de)有下(xia)列行(xing)為:

(一)攜犬進入(ru)機(ji)關(guan)、醫院、學(xue)校(xiao)、幼兒(er)園(yuan)、托育機(ji)構、療養院、少年兒(er)童活動(dong)場(chang)所(suo)、候車(機(ji)、船)室、娛樂場(chang)所(suo)、體育場(chang)館(guan)、博物館(guan)、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chang)所(suo)、圖書館(guan)、影劇院以(yi)及設有禁止攜犬進入(ru)標(biao)識的賓館(guan)、餐(can)飲(yin)場(chang)所(suo)、商場(chang)、公(gong)園(yuan)、風景名勝區等(deng)公(gong)共場(chang)所(suo);

(二)攜(xie)犬乘(cheng)(cheng)坐(zuo)除小型出(chu)租(zu)汽車(che)以外的公共(gong)交通(tong)工具,或者未(wei)征得(de)駕駛員、同車(che)其(qi)他乘(cheng)(cheng)客(ke)同意攜(xie)犬乘(cheng)(cheng)坐(zuo)小型出(chu)租(zu)汽車(che);

(三)放(fang)任(ren)、驅使(shi)犬只恐嚇(xia)、攻擊他(ta)人或(huo)者損毀他(ta)人財物;

(四)將(jiang)一般管(guan)理區飼養(yang)的烈性犬、攻(gong)擊(ji)性犬帶入重點管(guan)理區;

(五)飼養有嚴(yan)重傷(shang)人記錄的犬只;

(六)重點管理(li)區攜犬出(chu)戶不(bu)系犬繩(sheng)或(huo)者不(bu)佩戴犬牌,所系犬繩(sheng)長度超過1.5米;

(七)飼養(yang)(yang)烈性犬(quan)、攻擊性犬(quan)、大型(xing)犬(quan),未(wei)進行栓(shuan)養(yang)(yang)、圈養(yang)(yang),或者未(wei)在顯著位置張貼(tie)警示(shi)標牌;

(八)攜烈性犬(quan)、攻(gong)擊(ji)性犬(quan)、大型犬(quan)出戶未采取裝(zhuang)入犬(quan)籠(long)或者加戴嘴套的防(fang)護措施;

(九)遺(yi)棄飼養犬只;

(十)占(zhan)用公共區域(yu)飼養犬只;

(十一)在住宅區內違法(fa)從事犬只養(yang)殖、出售、診療、寄養(yang)、培訓、理容(rong)、收留等活動(dong),擾亂公共秩序(xu);

(十(shi)二(er))放任犬吠干擾(rao)他(ta)人正常生活(huo);

(十三)犬只在公(gong)共場所產(chan)生的(de)糞便不立即清除,影響市容環(huan)境衛生。

養犬人(ren)、管(guan)理人(ren)有(you)前(qian)款(kuan)(kuan)第(di)一項(xiang)至第(di)十二項(xiang)行為(wei)的(de),任何單位(wei)和個人(ren)可以(yi)向(xiang)公安機關投訴、舉(ju)報;有(you)前(qian)款(kuan)(kuan)第(di)十三項(xiang)行為(wei)的(de),可以(yi)向(xiang)城市(shi)管(guan)理部(bu)門投訴、舉(ju)報。公安機關、城市(shi)管(guan)理部(bu)門應當依法及(ji)時處理。

第(di)二十七條??犬只在飼(si)養過程(cheng)中死(si)亡的,養犬人(ren)、管(guan)理人(ren)應當妥善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犬(quan)只病死(si)的(de),養犬(quan)人、管理人應(ying)當(dang)按照動(dong)物防(fang)疫相關規(gui)定,做好(hao)病死(si)犬(quan)只的(de)無(wu)害(hai)化處(chu)理,或(huo)者委托動(dong)物無(wu)害(hai)化處(chu)理場所進(jin)行無(wu)害(hai)化處(chu)理。

農(nong)業(ye)農(nong)村(cun)部門應當公布動物無(wu)害化處理場(chang)所。

養犬人、管理(li)(li)人違反本條(tiao)第二款規定的,任(ren)何單位和個人可以(yi)向農業農村部門投(tou)訴、舉報(bao),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yi)法(fa)及時處理(li)(li)。

第二(er)十八條??鼓勵養(yang)犬人投保犬只(zhi)責任(ren)保險(xian)。鼓勵養(yang)犬人對飼養(yang)的犬只(zhi)采取(qu)絕育措施(shi)。

第四章??犬只經營

第二十九條??從(cong)事(shi)犬只經營活動應當(dang)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deng)記手續。

經營犬只的集貿市場、養殖場所應當(dang)符合動(dong)物防疫條件(jian),并接受農(nong)業農(nong)村(cun)部門的監督檢查。

犬只診(zhen)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取得(de)動(dong)物(wu)診(zhen)療許(xu)可證。

犬(quan)(quan)只(zhi)經營者應當通(tong)過養犬(quan)(quan)管理信息(xi)系統錄入已售(shou)出(chu)犬(quan)(quan)只(zhi)的來(lai)源、檢疫、購買人等基本信息(xi)。

第三十條??出(chu)售、運輸犬(quan)只或者舉辦犬(quan)只展覽、演出(chu)、比賽(sai)等活動的,應(ying)當附有(you)檢疫證明。

第三十(shi)一條??犬只(zhi)經營(ying)者(zhe)發現犬只(zhi)染疫(yi)或者(zhe)疑似染疫(yi)的(de),應當立即向農業農村(cun)部門報告,并迅速(su)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yi)病傳(chuan)播。

第三(san)十(shi)二條(tiao)??從事犬只(zhi)養殖、出售(shou)、診療、寄養、培訓、理容等經(jing)營活動(dong)的,經(jing)營者(zhe)應當采(cai)取(qu)措施,防止犬只(zhi)傷人、擾民(min)、影響環境(jing)衛生(sheng)。

第五章??犬只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di)三十三條??區(qu)縣(xian)(自治縣(xian))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u)轄區(qu)養犬管(guan)理的(de)需要(yao),組織設立犬只(zhi)收(shou)容留檢場所,負責(ze)收(shou)容、檢疫和依(yi)法處置流(liu)浪犬、棄養犬、沒收(shou)犬等犬只(zhi)。

設立犬只收容(rong)留檢場(chang)所(suo)(suo)應當符合規劃、環(huan)保、動物防疫(yi)等條(tiao)件,農(nong)業農(nong)村、公安等有(you)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收容(rong)留檢場(chang)所(suo)(suo)的監督和管理。

支持(chi)、鼓(gu)勵有條件(jian)的動物(wu)保(bao)護組織(zhi)或(huo)者個(ge)人依法收容(rong)、領養犬只。收容(rong)、領養犬只的動物(wu)保(bao)護組織(zhi)或(huo)者個(ge)人可以依法接受社會捐贈(zeng)。

收容的犬只不得(de)用(yong)于經營(ying)活動。

第三十四(si)條??對收(shou)(shou)容的(de)流(liu)浪犬(quan)只,收(shou)(shou)容留檢場(chang)所應(ying)(ying)當(dang)及時核查養犬(quan)人(ren)的(de)信息,能夠(gou)查明養犬(quan)人(ren)的(de),應(ying)(ying)當(dang)及時通知養犬(quan)人(ren)認(ren)領(ling)。

養犬人應當自收到(dao)通(tong)知之(zhi)日(ri)起(qi)十日(ri)內認領犬只(zhi),并(bing)承擔犬只(zhi)飼養、醫療等費(fei)用;養犬人逾期不認領的,犬只(zhi)按(an)照(zhao)無(wu)主犬只(zhi)處理。

無(wu)法查明(ming)養(yang)犬人的流(liu)浪犬只,經公(gong)告(gao)七(qi)日后無(wu)人認領的,依法按照無(wu)主(zhu)犬只處理。

第三十五(wu)條??養犬(quan)人將放棄(qi)(qi)飼養的犬(quan)只(zhi)送至犬(quan)只(zhi)收容留(liu)檢場(chang)所的,應當書面申明放棄(qi)(qi)飼養,其(qi)放棄(qi)(qi)飼養的犬(quan)只(zhi)按照無主犬(quan)只(zhi)處理。

第(di)三十六條??犬(quan)只收容留檢(jian)場所的(de)(de)無主犬(quan)只,經(jing)檢(jian)疫合(he)格的(de)(de),可以由符合(he)養(yang)犬(quan)條件(jian)的(de)(de)養(yang)犬(quan)人領養(yang),但不得領養(yang)其曾經(jing)放棄飼養(yang)或者被沒收的(de)(de)犬(quan)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qi)條??違反本條例(li)規(gui)定應(ying)當予(yu)以(yi)處罰的行(xing)為(wei),法律、法規(gui)已有規(gui)定的,由(you)公安(an)、農業農村(cun)、城市管(guan)理等(deng)部門依照相關規(gui)定予(yu)以(yi)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ben)條例(li)規定,重點管理區內個(ge)人飼養(yang)犬只超過(guo)限養(yang)數(shu)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qi)(qi)改正;逾期(qi)(qi)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yi)上一千元以(yi)下罰款,并可以(yi)沒收犬只。

第(di)三(san)十九條(tiao)??違反禁養規(gui)定(ding)飼(si)養烈性犬、攻(gong)擊(ji)性犬,由公安機(ji)關(guan)責令(ling)限期(qi)改(gai)正,可以(yi)處一千(qian)元(yuan)以(yi)上五千(qian)元(yuan)以(yi)下的(de)罰款;逾(yu)期(qi)未改(gai)正的(de),沒收(shou)犬只。

第四十條(tiao)??飼養犬(quan)只未按照本條(tiao)例規定進行登記(ji)、變更登記(ji)的(de),由公安機(ji)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de),處一(yi)百(bai)元以(yi)上(shang)五百(bai)元以(yi)下的(de)罰(fa)款,并可以(yi)沒收犬(quan)只。

以(yi)虛(xu)假理由或(huo)者(zhe)材料騙取養犬登(deng)記證(zheng)明的,由公安機關予以(yi)撤銷(xiao),并處警告(gao)或(huo)者(zhe)兩百元(yuan)以(yi)上一(yi)千元(yuan)以(yi)下的罰款(kuan)。

第四十一條??故意損(sun)壞(huai)或者故意拆除(chu)已植入的犬(quan)只電(dian)子標識,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qi)改正;逾期(qi)未改正的,處(chu)五百元(yuan)以上二千元(yuan)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規(gui)定飼養、管理犬(quan)只(zhi),按照下列規(gui)定處罰:

(一(yi))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er)十(shi)六條(tiao)第(di)一(yi)項、第(di)二(er)項、第(di)十(shi)一(yi)項規定的,由公安(an)(an)機關處警(jing)告或(huo)者(zhe)二(er)百元以(yi)下(xia)罰(fa)(fa)(fa)款(kuan);情節嚴(yan)重的,處二(er)百元以(yi)上五(wu)百元以(yi)下(xia)罰(fa)(fa)(fa)款(kuan);構成違反治安(an)(an)管理行(xing)為的,由公安(an)(an)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he)國治安(an)(an)管理處罰(fa)(fa)(fa)法》處罰(fa)(fa)(fa)。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shi)六條第三項、第十(shi)二項規定的(de),由公安機關(guan)依法給予(yu)治安管理處罰。

(三)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二十六(liu)條(tiao)第四(si)項(xiang)至第十項(xiang)規(gui)定的,由公安機(ji)關處(chu)警告(gao)或者一(yi)(yi)百(bai)元以(yi)上(shang)五百(bai)元以(yi)下(xia)(xia)的罰款;情節嚴重(zhong)的,處(chu)五百(bai)元以(yi)上(shang)一(yi)(yi)千元以(yi)下(xia)(xia)的罰款。

(四)違反(fan)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十三項規定(ding)的(de),由城市管理(li)部門處警(jing)告、通報批評(ping)或者一(yi)百(bai)元以下(xia)的(de)罰款。

第四十三(san)條??犬只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sun)害(hai)的,養犬人或(huo)者管理人應(ying)當依法(fa)承擔民事責任(ren)。遺棄、逃(tao)逸(yi)(yi)犬只在遺棄、逃(tao)逸(yi)(yi)期間(jian)造成他人損(sun)害(hai)的,由原養犬人或(huo)者管理人依法(fa)承擔侵權責任(ren)。

犬(quan)只給他人人身造成傷(shang)(shang)害,養犬(quan)人或者(zhe)管(guan)理(li)人應(ying)當立(li)即(ji)將傷(shang)(shang)者(zhe)送醫療機(ji)構診治(zhi)。不及(ji)時將傷(shang)(shang)者(zhe)送醫療機(ji)構診治(zhi)的(de),現(xian)場(chang)處(chu)理(li)的(de)人民警察可以(yi)責令立(li)即(ji)改(gai)正;拒(ju)不改(gai)正的(de),由公安(an)機(ji)關處(chu)五百元以(yi)上一(yi)千元以(yi)下的(de)罰款。

養(yang)犬人(ren)(ren)或(huo)者(zhe)管理(li)人(ren)(ren)違反(fan)本條例(li)規定,致使犬只給他人(ren)(ren)造(zao)成(cheng)傷害的(de)(de),公安機關對養(yang)犬人(ren)(ren)或(huo)者(zhe)管理(li)人(ren)(ren)處(chu)(chu)五(wu)十(shi)元以(yi)(yi)(yi)上五(wu)百元以(yi)(yi)(yi)下的(de)(de)罰款(kuan)(kuan);情(qing)節嚴重的(de)(de),處(chu)(chu)五(wu)百元以(yi)(yi)(yi)上三千元以(yi)(yi)(yi)下的(de)(de)罰款(kuan)(kuan);因受害人(ren)(ren)故意造(zao)成(cheng)的(de)(de),可(ke)以(yi)(yi)(yi)減輕或(huo)者(zhe)免于處(chu)(chu)罰。

有嚴重傷人記錄的(de)犬只(zhi),由公安(an)機關責令養(yang)犬人送至(zhi)犬只(zhi)收(shou)容留檢場所(suo),所(suo)需費用由養(yang)犬人承(cheng)擔。

第(di)四十四條(tiao)??養(yang)犬(quan)人因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犬(quan)只的,三年內不予辦(ban)理養(yang)犬(quan)登記。

第(di)四十五條??養犬人違(wei)反本(ben)條例規定(ding)(ding),受(shou)到行政處(chu)罰的,有關(guan)部(bu)門(men)應當按照規定(ding)(ding)將其(qi)納(na)入社(she)會信(xin)用系(xi)統,依法實施信(xin)用監管。

第四十六條(tiao)??有關(guan)部門及其工作(zuo)人員違(wei)反本條(tiao)例(li)規(gui)定,有下列(lie)行為之(zhi)一的(de),對(dui)直接負責(ze)的(de)主管人員和其他(ta)責(ze)任人員依法(fa)給予處分:

(一)不依(yi)法履行(xing)(xing)犬只(zhi)(zhi)防(fang)疫、登記、流浪犬只(zhi)(zhi)控制和處(chu)置(zhi)、捕滅狂犬、違法養犬行(xing)(xing)為處(chu)理等職責或者相互推諉的;

(二)不按規定登記或者(zhe)故意(yi)拖延的;

(三)對(dui)群眾投訴、舉(ju)報不及(ji)時(shi)處理的;

(四(si))有其他(ta)玩忽職守、濫用(yong)職權、徇私舞弊行為(wei)的(de)。

第七章??附????則

第四(si)十七條??農業(ye)農村(cun)部門統一(yi)規定的犬只狂(kuang)犬病(bing)強(qiang)制(zhi)免(mian)疫的費用由所在區縣(xian)(自治縣(xian))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電子標識、生物技術識別、犬牌、犬牌郵寄費用由(you)養(yang)犬人承擔。其中,犬牌費用應(ying)當依法核定(ding)。

第(di)四(si)十八條??本條例(li)施行前,重(zhong)點管理區(qu)已經(jing)登記(ji)以(yi)及(ji)一般管理區(qu)已經(jing)免疫的犬只(zhi),可以(yi)繼續(xu)飼養。但是(shi),應當按(an)照本條例(li)規定重(zhong)新登記(ji),且重(zhong)點管理區(qu)每戶飼養總(zong)數不得超過兩只(zhi)。

第四(si)十九條??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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