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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 為了規(gui)范養犬行為,保(bao)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an)全,維(wei)護市容環(huan)境和社會秩(zhi)序,制定(ding)本條例(li)。

第二條(tiao) 深圳市行政區域(yu)內養犬登記、免(mian)疫檢(jian)疫、戶外活動(dong)及其他管(guan)理(li),適用本條(tiao)例。

軍用(yong)、警用(yong)犬只以及動物園(yuan)、專(zhuan)業(ye)表演(yan)團體、科(ke)研(yan)機構等單位因(yin)工(gong)作需要飼(si)養犬只的管(guan)理(li)不(bu)適用(yong)本條例(li)。

第三條(tiao) 養犬管理實行養犬人自律、政府(fu)監(jian)管與公眾監(jian)督相結(jie)合的原則(ze)。

第四條 市(shi)城管(guan)和(he)綜合執法(fa)部(bu)(bu)門(men)(以(yi)下(xia)簡(jian)稱市(shi)主管(guan)部(bu)(bu)門(men))負(fu)責組(zu)織、協(xie)調本條例實施(shi)的有關工(gong)作;區(qu)城管(guan)和(he)綜合執法(fa)部(bu)(bu)門(men)(以(yi)下(xia)簡(jian)稱區(qu)主管(guan)部(bu)(bu)門(men))負(fu)責本行政區(qu)域的養犬管(guan)理工(gong)作。

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gong),協助做(zuo)好養犬管理(li)工(gong)作。

第五條 社區(qu)居民委員會(hui)、住宅(zhai)區(qu)業主(zhu)委員會(hui)可以召集居民會(hui)議、業主(zhu)大會(hui)就養犬(quan)的(de)有關事項依法制(zhi)訂公約,并(bing)監督實施。

第六條(tiao) 市、區(qu)主(zhu)管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yang)犬、文(wen)明(ming)養(yang)犬的宣傳教(jiao)育工作(zuo),為居民(min)養(yang)犬提供相關(guan)咨(zi)詢服務。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tiao) 有完(wan)全民事行為能力(li)和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的居民,可以養犬。

單位養(yang)犬(quan)(quan)的,應(ying)當有(you)專門場所(suo)和(he)安(an)全防護設施,并確定專人負責(ze)犬(quan)(quan)只管理。

第八條 實行養(yang)犬登記(ji)制度。養(yang)犬人應當到住(zhu)所所在地的區主管(guan)部門申請(qing)養(yang)犬登記(ji)。

未經(jing)登記,任何(he)組(zu)織和個人不得飼養犬只。

第(di)九(jiu)條(tiao) 禁止(zhi)在居(ju)民住(zhu)宅(zhai)區(qu)、商業(ye)區(qu)、工業(ye)區(qu)以及市主(zhu)管(guan)部門劃定的(de)其他禁止(zhi)飼養(yang)烈性(xing)犬的(de)區(qu)域內飼養(yang)烈性(xing)犬。

烈(lie)性犬的具體品種,由市場監管部(bu)門確(que)定,并向社(she)會(hui)公(gong)布。

第十條 飼養兩(liang)只以(yi)上犬只的,應當符(fu)合所在社區或者(zhe)(zhe)住(zhu)宅區相關公約,并出(chu)具居(ju)民(min)委(wei)(wei)員會(hui)或者(zhe)(zhe)業主(zhu)委(wei)(wei)員會(hui)同意飼養的證明。

第十一(yi)條 對符(fu)合(he)條件(jian)的居民和單位,區主管部門應當(dang)即時辦理登記手(shou)續,發放養犬(quan)登記證及號牌,并為犬(quan)只(zhi)植入電子標簽。

區主管部門(men)可以(yi)根(gen)據便(bian)民(min)原則(ze)委托(tuo)街道辦事(shi)處或者其(qi)派出機構(gou)辦理養犬登記(ji)。

第十(shi)二條 區主管部門應(ying)當建(jian)立登記犬只的(de)電子檔(dang)案(an),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的姓名、地址及(ji)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zhong)、年齡、主要體貌特(te)征;

(三)養(yang)犬登記證號(hao)碼(ma)、發放(fang)時間(jian);

(四)注射(she)預防狂(kuang)犬(quan)病疫苗的時間;

(五)市主管(guan)部門規(gui)定(ding)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san)條 養犬(quan)人的姓名(ming)、地址、聯(lian)系方式(shi)變(bian)更(geng)的,應當(dang)自變(bian)更(geng)之日(ri)起(qi)三(san)十日(ri)內,持養犬(quan)登記(ji)證到住所(suo)所(suo)在(zai)地的區主管部門(men)辦理變(bian)更(geng)登記(ji)。

第十四條 將登(deng)記犬只出售(shou)或者贈與他人(ren)(ren)的(de),原養犬人(ren)(ren)、購犬人(ren)(ren)或者受贈人(ren)(ren)應當(dang)在三(san)十日內到區(qu)主管部(bu)門(men)辦理過戶登(deng)記。

第十五條 養(yang)犬人遺失(shi)養(yang)犬登記(ji)(ji)證的,應當自遺失(shi)之(zhi)日起(qi)三十日內,到原登記(ji)(ji)機(ji)構補辦養(yang)犬登記(ji)(ji)證。

第(di)十(shi)六條(tiao) 犬只死亡或者(zhe)丟失(shi)的(de),養犬人應(ying)當自犬只死亡或者(zhe)丟失(shi)之(zhi)日(ri)(ri)起(qi)三十(shi)日(ri)(ri)內到原登(deng)記(ji)機構辦理注銷登(deng)記(ji)。

養犬(quan)人放棄所(suo)飼養犬(quan)只(zhi)(zhi)且(qie)無法自行(xing)安置的,應當將犬(quan)只(zhi)(zhi)送(song)交犬(quan)只(zhi)(zhi)收容場(chang)所(suo),并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xiao)登記。

第十七條 市、區主管部門和(he)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犬只(zhi)管理和(he)服務的電子信息系統,為公眾提(ti)供(gong)相(xiang)關信息和(he)服務。

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將本(ben)社區居(ju)民(min)和單位(wei)的養犬登記(ji)管理等事項向(xiang)居(ju)民(min)公開(kai)。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di)十八條 實(shi)行狂犬(quan)(quan)(quan)病(bing)免費強制(zhi)免疫(yi)制(zhi)度。養犬(quan)(quan)(quan)人應當(dang)按(an)照(zhao)有關規定(ding),將其(qi)飼(si)養的犬(quan)(quan)(quan)只送動物防疫(yi)機(ji)構注射(she)狂犬(quan)(quan)(quan)病(bing)疫(yi)苗,取(qu)得犬(quan)(quan)(quan)只免疫(yi)證(zheng)明。

第十九條 市、區主管部(bu)門(men)、養犬(quan)(quan)人、物業管理單位和犬(quan)(quan)只診療(liao)機構發現犬(quan)(quan)只患有(you)、疑似患有(you)狂犬(quan)(quan)病或(huo)者其他(ta)嚴(yan)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yi)病的,應當立即向市場(chang)監管部(bu)門(men)報告。

市場監管部門(men)對(dui)疑(yi)似患(huan)有狂犬病的犬只(zhi)應當立即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診斷;對(dui)確(que)認患(huan)有狂犬病的犬只(zhi),應當依(yi)法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

患病犬(quan)只經無害化處(chu)理的,由區主管部(bu)門注銷養犬(quan)登記。

第二十(shi)條 從事犬(quan)只經營活動(dong)的(de),應當符合(he)國家規定(ding)的(de)動(dong)物防疫條件(jian),并接受(shou)動(dong)物防疫監督機(ji)構的(de)監督檢查。

參加(jia)展(zhan)覽、演出和比賽的犬只,應當按照(zhao)規定(ding)取(qu)得市場監管部(bu)門出具的檢疫證明。

第二十一(yi)條 犬只傷人的,由(you)區主管部門對(dui)傷人犬只實施暫(zan)扣,連續(xu)進(jin)行醫學(xue)觀察七日,以確認是否患有狂犬病。有關費用由(you)養犬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tiao) 發生狂犬病(bing)疫情的(de),市、區(qu)人民政府應(ying)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qu),并(bing)依法采取緊(jin)急滅犬等防治措施,養犬人應(ying)當予以配合(he)。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二(er)十三條 犬(quan)只(zhi)(zhi)進(jin)行(xing)戶外活動時,應(ying)當由成(cheng)年人牽領,為犬(quan)只(zhi)(zhi)攜帶號牌、束犬(quan)鏈。攜犬(quan)人應(ying)當攜帶養犬(quan)登記證,并遵(zun)守下列(lie)規定:

(一)避(bi)讓老年人(ren)、殘疾人(ren)、孕婦和兒童;

(二)犬只(zhi)在戶外(wai)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dang)立即(ji)清除(chu);

(三)攜帶(dai)犬只乘坐出租(zu)小(xiao)汽(qi)車(che)的,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yi);

(四)攜帶犬只(zhi)乘坐電(dian)梯的,應當采取有效措(cuo)施防止犬只(zhi)傷人。

第二十四(si)條 禁止攜(xie)帶犬只進入下列場所,但(dan)是盲人攜(xie)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xie)帶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chu)租小(xiao)汽(qi)車(che)以外(wai)的(de)其他公共(gong)交(jiao)通工具(ju);

(二)黨政機關、醫院、學校(xiao)、幼(you)兒園及其他少(shao)年兒童活動場(chang)所;

(三(san))影劇院、博(bo)物(wu)館(guan)(guan)、展覽館(guan)(guan)、歌舞廳、體(ti)育(yu)館(guan)(guan)、游樂(le)場等(deng)公(gong)眾文化娛樂(le)場所;

(四)公(gong)(gong)園、社區公(gong)(gong)共(gong)(gong)健(jian)身場所(suo)、候(hou)車(che)廳、候(hou)機室等公(gong)(gong)共(gong)(gong)場所(suo);

(五)區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劃定的其(qi)他(ta)公共場所。

上述公共場所(suo)應當(dang)以適當(dang)的方式顯著標明禁止犬只進入(ru),管(guan)理機構和(he)工作(zuo)人(ren)員有(you)責任禁止犬只進入(ru)其管(guan)理的公共場所(suo)。

第二十五條(tiao) 餐(can)廳、商店、市場等經營單位可(ke)以(yi)限(xian)制(zhi)犬只(zhi)進入其經營場所。

社區(qu)居民(min)委員(yuan)會(hui)、住(zhu)宅區(qu)業主委員(yuan)會(hui)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zhu)地區(qu)內禁止(zhi)遛犬的(de)區(qu)域。

第二(er)十六條 下(xia)列犬只,應(ying)當拴養或者(zhe)圈養:

(一)烈性犬;

(二)單位飼養的犬(quan)只;

(三(san))待銷售的犬只。

因登(deng)記(ji)、免(mian)疫、診療等(deng)攜帶(dai)烈性(xing)犬出(chu)戶(hu)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束犬鏈。

第二(er)十(shi)七條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chang)工作(zuo)和休(xiu)息的(de),養犬人應當(dang)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區主管部(bu)門(men)應(ying)當建(jian)立養(yang)(yang)犬違法記錄檔案,養(yang)(yang)犬人被多(duo)次舉(ju)報或者處罰(fa),以及所養(yang)(yang)犬只傷人的,應(ying)當對其(qi)養(yang)(yang)犬活(huo)動進行重(zhong)點(dian)監管。

第(di)二十(shi)八條(tiao) 區(qu)主管部門設(she)立犬只收(shou)容場所,負責收(shou)容流浪、遺(yi)棄、丟失的犬只。

對收容的(de)犬只,七日內能查(cha)明養(yang)犬人的(de),應當立即通知養(yang)犬人認(ren)領(ling);不能查(cha)明或者逾期(qi)無人認(ren)領(ling)的(de),按照(zhao)無主犬只處理。

第二十(shi)九條 舉辦(ban)犬(quan)只展(zhan)覽活(huo)動(dong)的,組織者應當在(zai)活(huo)動(dong)開始(shi)七(qi)日前向活(huo)動(dong)所在(zai)地(di)的區主管(guan)部門(men)備案。

第(di)三十條 禁止(zhi)在住(zhu)宅(zhai)區、寫字樓設立犬只養殖(zhi)、銷(xiao)售場所。

第三十一條 禁(jin)止冒用、涂改(gai)、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cong)事犬只經營活(huo)動(dong)相(xiang)關的(de)證(zheng)件(jian)、證(zheng)明(ming)。

第三十二條(tiao)(tiao) 市(shi)主管部門應(ying)當建立(li)舉(ju)報、投(tou)訴制度。任何組(zu)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tiao)(tiao)例規定的行(xing)為,有權向市(shi)、區主管部門投(tou)訴或者舉(ju)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shi)三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八(ba)條(tiao)(tiao)規(gui)定,未經登記擅自(zi)養(yang)犬的,由(you)區主(zhu)管部門責令限期(qi)辦(ban)理登記,每只(zhi)處(chu)五百元(yuan)罰款;逾期(qi)未補辦(ban)登記的,每只(zhi)處(chu)二千元(yuan)罰款,并可以沒收犬只(zhi)。

第三十四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li)第九(jiu)條(tiao)(tiao)規(gui)定,飼(si)養(yang)烈性犬(quan)的,由區主管部(bu)門處五千元罰款,并(bing)沒收犬(quan)只(zhi)。

第(di)(di)三十(shi)五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di)十(shi)三條(tiao)、第(di)(di)十(shi)四條(tiao)、第(di)(di)十(shi)五條(tiao)規定,逾(yu)期未辦理變更、轉讓登(deng)記(ji)或者補辦登(deng)記(ji)的(de),由區主管部門限期改(gai)正,并處二百(bai)元(yuan)罰款;逾(yu)期未改(gai)正的(de),處五百(bai)元(yuan)罰款。

第(di)三十(shi)六條(tiao)(tiao) 違反本(ben)條(tiao)(tiao)例第(di)十(shi)八(ba)條(tiao)(tiao)規(gui)定(ding),未(wei)將其(qi)飼(si)養的(de)犬(quan)(quan)只送動物防疫(yi)機構注射狂犬(quan)(quan)病疫(yi)苗,取得犬(quan)(quan)只免(mian)疫(yi)證明(ming)的(de),由(you)區主管部門(men)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罰(fa)款;逾期不改正的(de),可以沒(mei)收犬(quan)(quan)只。

第(di)三十七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di)十九條(tiao)、二十條(tiao)規(gui)定(ding)(din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fa)律、法(fa)規(gui)的規(gui)定(ding)(ding)給予處罰:

(一)發(fa)現犬(quan)只患有、疑似(si)患有狂犬(quan)病(bing)或者其他(ta)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bing),未立即向市(shi)場監管部(bu)門報告的;

(二)從事犬只經(jing)營活動(dong),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動(dong)物防疫(yi)條件的;

(三)參(can)加(jia)展(zhan)覽、演(yan)出和(he)比賽(sai)的犬只(zhi),未(wei)按照規(gui)定取得市(shi)場監管部(bu)門(men)出具的檢疫證明的。

第三十(shi)八條 犬(quan)只傷(shang)人(ren)(ren)的(de),養(yang)犬(quan)人(ren)(ren)應(ying)當立即將傷(shang)者送至醫(yi)療機(ji)構診治,支付醫(yi)療費用,并依(yi)法承擔相(xiang)應(ying)的(de)民事責任。區(qu)主管部(bu)門對養(yang)犬(quan)人(ren)(ren)處一千元罰(fa)款。養(yang)犬(quan)人(ren)(ren)拒絕立即將傷(shang)者送至醫(yi)療機(ji)構診治的(de),區(qu)主管部(bu)門對養(yang)犬(quan)人(ren)(ren)加(jia)處一千元罰(fa)款。

第(di)三(san)十九條(tiao)(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tiao)例(li)第(di)二十三(san)條(tiao)(tiao)(tiao)、第(di)二十四(si)條(tiao)(tiao)(tiao)、第(di)二十五條(tiao)(tiao)(tiao)規定,攜(xie)帶犬(quan)只進(jin)(jin)(jin)行戶外活動、進(jin)(jin)(jin)入(ru)禁止進(jin)(jin)(jin)入(ru)的公共場(chang)所或(huo)者限制犬(quan)只進(jin)(jin)(jin)入(ru)的場(chang)所的,管理單位可(ke)以暫扣(kou)其犬(quan)只,由(you)區主管部門(men)給予警告(gao),并(bing)處(chu)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六(liu)條(tiao)規(gui)(gui)定,未(wei)對犬只實行拴養(yang)或者圈養(yang)的,由(you)區主(zhu)管(guan)部門責(ze)令改(gai)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yi)萬元以下(xia)罰款;攜帶烈性犬出戶未(wei)按照規(gui)(gui)定采取約(yue)束措施的,由(you)區主(zhu)管(guan)部門責(ze)令改(gai)正,并處一(yi)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xia)罰款。

第四十(shi)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shi)七(qi)條規定,未采取有效(xiao)措施制止犬吠,被投(tou)訴三次(ci)以(yi)(yi)上(shang)的,由區主管部(bu)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yuan)罰款;情節嚴重的,區主管部(bu)門可以(yi)(yi)暫扣(kou)其(qi)犬只十(shi)日以(yi)(yi)下(xia)。

第四十二(er)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二(er)十九條規定,舉辦犬只(zhi)展覽活(huo)動未向(xiang)活(huo)動所在地的(de)區(qu)主管部(bu)門備案的(de),由(you)區(qu)主管部(bu)門對組織者處二(er)千元(yuan)以上(shang)五千元(yuan)以下罰(fa)款。

第(di)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三十條規(gui)定,在住宅(zhai)區(qu)、寫(xie)字樓(lou)設立犬只養殖、銷(xiao)售場所的(de),由(you)區(qu)主管部門予(yu)以(yi)取締,并處五千(qian)元(yuan)以(yi)上一萬元(yuan)以(yi)下罰款。

第(di)四(si)十四(si)條 違反本條例(li)第(di)三十一(yi)條規定,冒(mao)用(yong)、涂改、偽(wei)(wei)造(zao)、買(mai)賣養犬登記證明的,由區(qu)主管部門予(yu)以沒(mei)收(shou),并處(chu)二千(qian)元罰款(kuan);冒(mao)用(yong)、涂改、偽(wei)(wei)造(zao)、買(mai)賣犬只免疫證明或者其他從事(shi)犬只經營活(huo)動相關證件、證明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chu)理。

第四十五條 主管(guan)部門(men)及其他相關部門(men)依照本條例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其法定權(quan)利。

以暴(bao)力或者以暴(bao)力相(xiang)威脅阻撓執法(fa)(fa)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an)機關依法(fa)(fa)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fa)(fa)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四十六條 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wei)依照本條例(li)規定履行(xing)職(zhi)責或者(zhe)(zhe)濫用職(zhi)權、玩忽職(zhi)守、徇私舞弊(bi)的(de),由其(qi)所在單位(wei)依法給予處分或者(zhe)(zhe)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jiu)刑事責任。

第四十(shi)七(qi)條(tiao) 當(dang)事人對行(xing)政(zheng)處(chu)罰決(jue)定(ding)不服的,可以依法申(shen)請(qing)(qing)(qing)行(xing)政(zheng)復議或者(zhe)提起行(xing)政(zheng)訴訟(song)(song);逾期不申(shen)請(qing)(qing)(qing)行(xing)政(zheng)復議或者(zhe)不提起行(xing)政(zheng)訴訟(song)(song),又(you)不履行(xing)處(chu)罰決(jue)定(ding)的,由處(chu)罰機關申(shen)請(qing)(qing)(qing)人民法院強制執行(xing)。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tiao) 本條(tiao)例自(zi)2006年7月1日(ri)起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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