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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 為了規范養(yang)犬行(xing)為,保障人(ren)(ren)體健康和人(ren)(ren)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di)二條 深圳市行政(zheng)區域內養犬登(deng)記、免(mian)疫(yi)檢疫(yi)、戶外活(huo)動及其他管理,適(shi)用本條例(li)。

軍用、警用犬只(zhi)以及動物園、專業(ye)表演(yan)團體、科研機(ji)構等單(dan)位因工(gong)作需要(yao)飼(si)養犬只(zhi)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li)。

第三條 養(yang)犬管理實(shi)行養(yang)犬人自律(lv)、政府監管與公眾監督相(xiang)結合的原則。

第四(si)條 市城管(guan)(guan)和綜(zong)合執(zhi)法部門(以下簡(jian)稱市主(zhu)管(guan)(guan)部門)負責組(zu)織、協(xie)調本(ben)條例實施的有關工(gong)作(zuo);區(qu)城管(guan)(guan)和綜(zong)合執(zhi)法部門(以下簡(jian)稱區(qu)主(zhu)管(guan)(guan)部門)負責本(ben)行政區(qu)域(yu)的養犬管(guan)(guan)理工(gong)作(zuo)。

公(gong)安、衛生(sheng)健(jian)康、市場監管等(deng)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社(she)區居民委員會、住(zhu)宅區業(ye)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yi)、業(ye)主大會就(jiu)養犬(quan)的有(you)關(guan)事項依法(fa)制訂(ding)公約(yue),并監(jian)督實施。

第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dang)開(kai)展(zhan)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xuan)傳(chuan)教育工作,為居民養犬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di)七條 有完(wan)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固定(ding)住所,且獨戶(hu)居(ju)住的(de)居(ju)民,可以養(yang)犬。

單位養犬的,應當有專(zhuan)門場所(suo)和安全防護(hu)設施,并確定專(zhuan)人負(fu)責犬只(zhi)管(guan)理(li)。

第八(ba)條 實(shi)行養(yang)犬登記制度。養(yang)犬人應(ying)當到(dao)住所所在地的區主(zhu)管部門申請養(yang)犬登記。

未經登記,任何組織(zhi)和個人(ren)不得飼養犬(quan)只。

第九條(tiao) 禁止(zhi)在(zai)居民(min)住(zhu)宅(zhai)區、商業區、工業區以(yi)及市(shi)主管(guan)部門(men)劃(hua)定的(de)(de)其他禁止(zhi)飼(si)養烈(lie)性犬(quan)的(de)(de)區域內飼(si)養烈(lie)性犬(quan)。

烈性犬的(de)具體品種(zhong),由(you)市(shi)場監(jian)管部門確定,并向社(she)會公布。

第(di)十(shi)條 飼(si)養(yang)兩只(zhi)以上犬只(zhi)的(de),應當符(fu)合所在社區或(huo)者住宅(zhai)區相關公約,并出具居(ju)民(min)委(wei)員會或(huo)者業主委(wei)員會同意飼(si)養(yang)的(de)證明(ming)。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居民和單位,區主管部(bu)門應當即(ji)時辦理登記(ji)手續,發(fa)放養犬(quan)登記(ji)證及號牌,并為(wei)犬(quan)只植入(ru)電子標簽(qian)。

區主管(guan)部(bu)門可以根(gen)據便民(min)原則(ze)委托街(jie)道辦(ban)事處(chu)或者其派出機構辦(ban)理養犬(quan)登記。

第十二條 區主管部門應(ying)當(dang)建立(li)登(deng)記犬(quan)只的(de)電(dian)子檔(dang)案,記載下列(lie)事項(xiang):

(一)養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年齡(ling)、主要體貌(mao)特征;

(三)養犬登(deng)記證號碼、發(fa)放時間;

(四)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時(shi)間;

(五(wu))市主管部門規定應當記載(zai)的其(qi)他事項。

第十(shi)三(san)條 養犬人的姓名、地(di)址、聯系方式(shi)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qi)三(san)十(shi)日內,持(chi)養犬登(deng)記證到(dao)住所(suo)(suo)所(suo)(suo)在地(di)的區(qu)主管部(bu)門辦理變更登(deng)記。

第十四條 將登記(ji)犬只出售或(huo)者贈與(yu)他人的(de),原(yuan)養犬人、購(gou)犬人或(huo)者受贈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區主管(guan)部門辦理(li)過戶登記(ji)。

第十五條 養(yang)犬(quan)人遺失(shi)養(yang)犬(quan)登記(ji)(ji)證的,應(ying)當自遺失(shi)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ji)(ji)機構補辦養(yang)犬(quan)登記(ji)(ji)證。

第十六(liu)條 犬只死亡(wang)或者丟失(shi)的(de),養犬人應(ying)當自犬只死亡(wang)或者丟失(shi)之日起三十日內到(dao)原登記(ji)機構(gou)辦理(li)注銷(xiao)登記(ji)。

養(yang)犬(quan)人放棄所(suo)飼養(yang)犬(quan)只(zhi)(zhi)且無(wu)法自行安置(zhi)的(de),應當(dang)將犬(quan)只(zhi)(zhi)送交犬(quan)只(zhi)(zhi)收容(rong)場所(suo),并(bing)到原(yuan)登(deng)記機構辦理(li)注銷(xiao)登(deng)記。

第十七條 市(shi)、區主(zhu)管部門和(he)市(shi)場(chang)監(jian)管部門應當建立(li)犬只管理和(he)服務的電子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gong)相關信息和(he)服務。

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派出機構(gou)應(ying)當將本社(she)區居(ju)民和單位(wei)的(de)養(yang)犬登記管理(li)等事項向居(ju)民公開。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di)十八(ba)條 實行狂犬(quan)(quan)病免費強制(zhi)免疫(yi)制(zhi)度(du)。養犬(quan)(quan)人應當按照(zhao)有關規定,將其飼養的(de)犬(quan)(quan)只送動物防疫(yi)機(ji)構注(zhu)射狂犬(quan)(quan)病疫(yi)苗,取得犬(quan)(quan)只免疫(yi)證明。

第十(shi)九(jiu)條 市、區主管部(bu)門、養犬(quan)人、物業管理(li)單位和犬(quan)只診療(liao)機構(gou)發(fa)現犬(quan)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quan)病或者其他嚴(yan)重人畜共(gong)患傳染性疫病的,應當立(li)即向市場監管部(bu)門報告。

市場監管部門(men)對疑似患有狂犬病(bing)的犬只應當立即委托(tuo)專(zhuan)業機(ji)構進行診(zhen)斷;對確認(ren)患有狂犬病(bing)的犬只,應當依法(fa)采(cai)取無害化(hua)處理措(cuo)施。

患病犬(quan)只經(jing)無害化(hua)處理的,由(you)區主管部(bu)門注銷(xiao)養(yang)犬(quan)登(deng)記。

第二十條 從(cong)事犬(quan)只經(jing)營(ying)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yi)條件(jian),并接受(shou)動物防疫(yi)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參加展覽、演出(chu)(chu)和比賽的犬(quan)只,應當按照(zhao)規(gui)定取得市場監管(guan)部(bu)門出(chu)(chu)具的檢(jian)疫證(zheng)明。

第二十(shi)一條 犬只(zhi)傷人(ren)的,由區主管(guan)部門對傷人(ren)犬只(zhi)實(shi)施暫(zan)扣,連續進(jin)行醫學(xue)觀察七日,以確認是(shi)否患有狂犬病。有關費用由養犬人(ren)承擔。

第二十(shi)二條 發生狂犬病(bing)疫(yi)(yi)情的,市、區人(ren)(ren)民政府應(ying)當(dang)根據疫(yi)(yi)情劃定(ding)疫(yi)(yi)點、疫(yi)(yi)區,并依法采取緊急滅犬等(deng)防治措(cuo)施,養犬人(ren)(ren)應(ying)當(dang)予以配合(he)。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條 犬(quan)只進行戶外活動(dong)時,應(ying)當(dang)由成年人牽(qian)領,為犬(quan)只攜(xie)(xie)帶號(hao)牌(pai)、束犬(quan)鏈。攜(xie)(xie)犬(quan)人應(ying)當(dang)攜(xie)(xie)帶養(yang)犬(quan)登記證,并遵守下列規定(ding):

(一(yi))避讓老(lao)年(nian)人、殘(can)疾人、孕婦和兒(er)童;

(二)犬(quan)只在戶外排泄(xie)的糞便(bian),攜犬(quan)人應(ying)當立即(ji)清除;

(三(san))攜帶(dai)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yi);

(四)攜帶犬只(zhi)(zhi)乘(cheng)坐電梯的,應當采取有效(xiao)措(cuo)施防止犬只(zhi)(zhi)傷人。

第二十四條 禁止攜(xie)(xie)帶(dai)犬只進入下列場所,但是盲人(ren)攜(xie)(xie)帶(dai)導盲犬和肢體重(zhong)殘人(ren)攜(xie)(xie)帶(dai)扶助犬的(de)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車以外的(de)其他公共(gong)交通工具;

(二(er))黨政(zheng)機關、醫(yi)院、學校、幼(you)兒園(yuan)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影劇院、博物館(guan)、展覽館(guan)、歌舞(wu)廳、體(ti)育館(guan)、游樂(le)場(chang)等(deng)公眾文化娛(yu)樂(le)場(chang)所;

(四)公(gong)園、社區公(gong)共(gong)健身(shen)場(chang)所、候車(che)廳、候機室等公(gong)共(gong)場(chang)所;

(五(wu))區主(zhu)管(guan)部門根據需(xu)要劃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上(shang)述公共場(chang)所(suo)應當以適(shi)當的方式(shi)顯著(zhu)標明禁止(zhi)犬(quan)只(zhi)進(jin)入,管理機(ji)構和工作人員有責(ze)任禁止(zhi)犬(quan)只(zhi)進(jin)入其管理的公共場(chang)所(suo)。

第二十五條(tiao) 餐(can)廳、商(shang)店、市場(chang)(chang)等經(jing)營(ying)單位(wei)可(ke)以限(xian)制犬只進入其經(jing)營(ying)場(chang)(chang)所。

社區(qu)居民委(wei)員會、住宅區(qu)業主(zhu)委(wei)員會可以(yi)根據相關公約(yue)劃定本居住地區(qu)內(nei)禁止遛(liu)犬的區(qu)域(yu)。

第(di)二十(shi)六(liu)條(tiao) 下(xia)列(lie)犬只,應(ying)當(dang)拴養或(huo)者圈養:

(一)烈性犬;

(二)單位飼(si)養的犬(quan)只;

(三)待(dai)銷售的犬只。

因登記、免疫、診療等攜帶烈(lie)性犬(quan)出戶的,應(ying)當(dang)將犬(quan)只(zhi)裝(zhuang)入犬(quan)籠或(huo)者為犬(quan)只(zhi)戴嘴套(tao)、束犬(quan)鏈。

第二十七(qi)條(tiao) 犬吠影(ying)響他人正常(chang)工作(zuo)和休息的,養(yang)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cuo)施予以制止(zhi)。

區主管部門應(ying)(ying)當(dang)建立養(yang)(yang)犬(quan)違法(fa)記錄檔(dang)案,養(yang)(yang)犬(quan)人被多次舉報或者處(chu)罰(fa),以及所養(yang)(yang)犬(quan)只傷人的,應(ying)(ying)當(dang)對(dui)其(qi)養(yang)(yang)犬(quan)活動進行重(zhong)點監(jian)管。

第二十八(ba)條(tiao) 區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設立犬只收容場(chang)所,負責收容流浪、遺(yi)棄、丟失的犬只。

對(dui)收容(rong)的(de)犬只,七日內能查(cha)明(ming)養(yang)犬人(ren)的(de),應(ying)當立即(ji)通知養(yang)犬人(ren)認領(ling);不(bu)能查(cha)明(ming)或者逾(yu)期無(wu)人(ren)認領(ling)的(de),按照(zhao)無(wu)主犬只處理(li)。

第(di)二十九(jiu)條(tiao) 舉辦犬只展覽活(huo)動的,組織(zhi)者應當在活(huo)動開始七日前向活(huo)動所在地(di)的區主(zhu)管(guan)部門備案。

第三(san)十條 禁止在住宅區、寫字(zi)樓設(she)立犬(quan)只養殖、銷售場所。

第三(san)十一(yi)條 禁止(zhi)冒用(yong)、涂改、偽(wei)造、買賣(mai)與養(yang)犬和從(cong)事犬只經營活動(dong)相關的證(zheng)件(jian)、證(zheng)明。

第(di)三十二(er)條 市主管部(bu)門應(ying)當建立舉報、投訴(su)(su)制度。任何(he)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區主管部(bu)門投訴(su)(su)或者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di)三(san)十(shi)三(san)條 違反本條例(li)第(di)八條規定(ding),未經登記擅自養犬(quan)的(de),由(you)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qi)辦(ban)理(li)登記,每只(zhi)處五百(bai)元罰(fa)款;逾期(qi)未補辦(ban)登記的(de),每只(zhi)處二千元罰(fa)款,并(bing)可以(yi)沒收(shou)犬(quan)只(zhi)。

第(di)三十四(si)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九條規定,飼養烈性犬的,由區主管部(bu)門處五千(qian)元罰款,并沒收犬只。

第(di)三十(shi)五(wu)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di)十(shi)三條(tiao)、第(di)十(shi)四條(tiao)、第(di)十(shi)五(wu)條(tiao)規(gui)定,逾(yu)期未辦(ban)理變更、轉讓登記(ji)或者補辦(ban)登記(ji)的,由區(qu)主管(guan)部門限(xian)期改正,并處(chu)二百元罰款(kuan)(kuan);逾(yu)期未改正的,處(chu)五(wu)百元罰款(kuan)(kuan)。

第(di)三十六條(tiao)(tiao) 違反(fan)本條(tiao)(tiao)例第(di)十八條(tiao)(tiao)規定,未(wei)將其飼養的犬只送動物防(fang)疫機構注(zhu)射狂犬病(bing)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的,由區(qu)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zheng),并處五百元罰款(kuan);逾期不改正(zheng)的,可以沒(mei)收犬只。

第三十(shi)七(qi)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shi)九條、二十(shi)條規定(ding),有(you)下列情(qing)形(xing)之(zhi)一的,依照(zhao)有(you)關法(fa)律、法(fa)規的規定(ding)給予(yu)處罰:

(一)發現犬(quan)只患有、疑似(si)患有狂犬(quan)病(bing)或者(zhe)其(qi)他嚴重人畜(chu)共患傳染性疫病(bing),未立即向(xiang)市(shi)場監管部門報告的;

(二)從(cong)事犬只經(jing)營活動,不符合國家規(gui)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

(三)參加展(zhan)覽、演出和比賽的(de)犬只,未按照規(gui)定取(qu)得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de)檢疫(yi)證(zheng)明的(de)。

第三十八條 犬只傷(shang)人的(de),養犬人應當立(li)即將傷(shang)者送至醫療(liao)(liao)機構診(zhen)治(zhi),支付(fu)醫療(liao)(liao)費用,并(bing)依法承擔相應的(de)民事(shi)責任。區(qu)主管(guan)部(bu)門對(dui)養犬人處一千(qian)元罰款。養犬人拒絕立(li)即將傷(shang)者送至醫療(liao)(liao)機構診(zhen)治(zhi)的(de),區(qu)主管(guan)部(bu)門對(dui)養犬人加處一千(qian)元罰款。

第(di)三十九條(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第(di)二十三條(tiao)(tiao)、第(di)二十四條(tiao)(tiao)、第(di)二十五條(tiao)(tiao)規(gui)定(ding),攜(xie)帶犬(quan)只(zhi)進行戶外活動、進入禁止進入的(de)公共(gong)場所(suo)或(huo)者限(xian)制犬(quan)只(zhi)進入的(de)場所(suo)的(de),管理單位可以暫(zan)扣其犬(quan)只(zhi),由(you)區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六條(tiao)規定,未對(dui)犬(quan)只(zhi)實行拴養或者圈養的(de),由區主管(guan)部門(men)責(ze)令(ling)改正,并處(chu)五千(qian)元(yuan)(yuan)以(yi)(yi)上(shang)一萬元(yuan)(yuan)以(yi)(yi)下罰款(kuan)(kuan);攜帶烈性犬(quan)出戶未按(an)照規定采取約束措施的(de),由區主管(guan)部門(men)責(ze)令(ling)改正,并處(chu)一千(qian)元(yuan)(yuan)以(yi)(yi)上(shang)五千(qian)元(yuan)(yuan)以(yi)(yi)下罰款(kuan)(kuan)。

第(di)四(si)十一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li)第(di)二十七條(tiao)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shi)制止犬吠(fei),被(bei)投訴(su)三次以上的,由區(qu)主管(guan)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區(qu)主管(guan)部門可(ke)以暫扣其犬只十日以下(xia)。

第(di)四(si)十(shi)二(er)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二(er)十(shi)九條規(gui)定,舉辦犬只展覽活(huo)(huo)動未向活(huo)(huo)動所在(zai)地的區主管部(bu)門(men)(men)備(bei)案的,由區主管部(bu)門(men)(men)對組織者處二(er)千(qian)元以上五千(qian)元以下罰款(kuan)。

第四十三(san)條 違反本條例(li)第三(san)十條規(gui)定,在住宅區、寫字(zi)樓設立犬(quan)只養殖、銷售(shou)場所(suo)的(de),由區主管(guan)部門予(yu)以取締(di),并處(chu)五千元以上一(yi)萬元以下罰款(kuan)。

第(di)四十(shi)四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di)三十(shi)一條(tiao)規定,冒用(yong)、涂改(gai)、偽造、買(mai)賣養犬(quan)登記證(zheng)(zheng)明的,由區(qu)主管(guan)部門予(yu)以沒(mei)收,并處(chu)二千元罰款;冒用(yong)、涂改(gai)、偽造、買(mai)賣犬(quan)只(zhi)免(mian)疫(yi)證(zheng)(zheng)明或者其(qi)他從(cong)事犬(quan)只(zhi)經(jing)營活動相關(guan)證(zheng)(zheng)件、證(zheng)(zheng)明的,由市場監管(guan)部門依法處(chu)理。

第四十(shi)五條(tiao) 主管部門及其他(ta)相關(guan)部門依(yi)照本條(tiao)例查處違(wei)法(fa)行為時,應當向(xiang)當事人出示執(zhi)法(fa)證件,并告知(zhi)其法(fa)定權(quan)利。

以暴力或(huo)者以暴力相威脅阻(zu)撓執法人(ren)員執行公務(wu)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chu);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xing)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依(yi)照本(ben)條例規定履行職(zhi)責或者濫用職(zhi)權(quan)、玩忽職(zhi)守(shou)、徇(xun)私舞(wu)弊(bi)的(de),由其所(suo)在單(dan)位依(yi)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yi)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de),依(yi)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第四十(shi)七條 當事人對行(xing)(xing)政(zheng)處罰(fa)決定不(bu)(bu)服的,可以(yi)依法申(shen)請(qing)(qing)行(xing)(xing)政(zheng)復(fu)議(yi)或(huo)者提起行(xing)(xing)政(zheng)訴(su)訟(song);逾期不(bu)(bu)申(shen)請(qing)(qing)行(xing)(xing)政(zheng)復(fu)議(yi)或(huo)者不(bu)(bu)提起行(xing)(xing)政(zheng)訴(su)訟(song),又不(bu)(bu)履行(xing)(xing)處罰(fa)決定的,由(you)處罰(fa)機(ji)關申(shen)請(qing)(qing)人民(min)法院強(qiang)制執行(xing)(xing)。

第六章 附 則

第(di)四(si)十(shi)八條(tiao) 本條(tiao)例(li)自2006年(nian)7月1日(ri)起(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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