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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 成都市養犬規定 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成都市養犬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yi)條 為加強養犬(quan)管理(li),維(wei)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min)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fa)律、法(fa)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成都(dou)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wei)及對養犬的管理(li)活動,適用本條例。

警用、搜救(jiu)犬只(zhi)以(yi)及動物園、科(ke)研(yan)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zhi)的,不適用本條(tiao)例。

第三條 成都(dou)市行政區(qu)域的養(yang)犬管(guan)理劃分為(wei)限養(yang)管(guan)理區(qu)和非限養(yang)管(guan)理區(qu)。

限(xian)(xian)養(yang)(yang)管理區(qu)(qu)(以(yi)下簡稱“限(xian)(xian)養(yang)(yang)區(qu)(qu)”)指成(cheng)都(dou)市(shi)中(zhong)心城區(qu)(qu)及其他區(qu)(qu)(市(shi))縣人民(min)政府劃定的(de)限(xian)(xian)養(yang)(yang)區(qu)(qu)域。

非(fei)限養(yang)管理(li)區(以下簡(jian)稱“非(fei)限養(yang)區”)指未被劃定為限養(yang)區的區域。

第四條(tiao) 養犬管(guan)理實行管(guan)限結(jie)合、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zhong)監(jian)督、養犬人自律的原則(ze)。

第五(wu)條(tiao) 成都市各級(ji)人(ren)民政府(fu)負責本區(qu)域內條(tiao)例的組(zu)織實施(shi)。各級(ji)人(ren)民政府(fu)應當建立養犬(quan)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公(gong)安(an)機關負責成(cheng)都市行政區域內(nei)的(de)養(yang)犬(quan)行政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限(xian)養(yang)區內(nei)犬(quan)只的(de)登(deng)記(ji)和年檢(jian),查處違法養(yang)犬(quan),收容(rong)處置流浪犬(quan)、狂犬(quan)、傷人犬(quan)。

動物防(fang)疫(yi)監督管理部門負責(ze)獸用狂犬病疫(yi)苗的(de)組織和供應(ying), 犬類(lei)(lei)的(de)預防(fang)接種、登記,免疫(yi)證的(de)發放,犬類(lei)(lei)狂犬病疫(yi)情的(de)監測。

城市(shi)管理(li)部門負責(ze)查處(chu)敞放(fang)犬(quan)只,違法攜帶犬(quan)只進(jin)入公(gong)共場所、公(gong)共綠(lv)地等影響市(shi)容環境的行為。

工(gong)(gong)商、衛生、房管、教(jiao)育、林業(ye)和園林等(deng)行政管理部門按(an)照各自的職(zhi)責協助做好相關工(gong)(gong)作。

非限(xian)養區的鄉鎮人(ren)民(min)政(zheng)府、街道辦事處負(fu)責本區域(yu)內的犬(quan)只登記等相關(guan)工(gong)作(zuo)。

第六條(tiao)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符(fu)合(he)法(fa)律、法(fa)規規定條(tiao)件的組織實施養犬管(guan)理的具體(ti)事務,具體(ti)辦法(fa)由(you)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居(ju)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guan)行(xing)政管(guan)理部門開展養(yang)犬管(guan)理工(gong)作,在本區(qu)域內開展依法(fa)、文明養(yang)犬宣傳(chuan)教(jiao)育(yu);接受居(ju)民的(de)舉報、投訴;對(dui)違法(fa)養(yang)犬行(xing)為予以制(zhi)止,并向有關(guan)行(xing)政管(guan)理部門報告;調解(jie)因養(yang)犬引(yin)起的(de)糾紛(fen)。

居(ju)(ju)民(min)(min)委(wei)員會(hui)(hui)、村(cun)民(min)(min)委(wei)員會(hui)(hui)以(yi)(yi)及居(ju)(ju)民(min)(min)住宅小區業(ye)主大會(hui)(hui)可以(yi)(yi)依法就本(ben)區域內(nei)有關養犬事(shi)項制定公約(yue),并組織實施(shi)。

居民住(zhu)宅小區(qu)物(wu)業管理單位應當(dang)協助有關部(bu)門(men)開展養犬管理工(gong)作。

養犬行業協會(hui)應當(dang)加(jia)強(qiang)行業自律,協助有關行政管(guan)理部(bu)門(men)開(kai)展工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條 成都(dou)市實(shi)行(xing)養犬信息(xi)化(hua)管(guan)理。

第九條(tiao) 成都市行(xing)政區域內實行(xing)犬(quan)只(zhi)(zhi)強(qiang)制(zhi)(zhi)免疫(yi)制(zhi)(zhi)度。養犬(quan)人應當將犬(quan)只(zhi)(zhi)送動物(wu)疫(yi)病(bing)預防控(kong)制(zhi)(zhi)機構或者取得資質的動物(wu)診(zhen)療機構進(jin)行(xing)狂犬(quan)病(bing)等疾病(bing)的免疫(yi),取得犬(quan)只(zhi)(zhi)免疫(yi)證(zheng)明。

第十條 犬(quan)只(zhi)傷(shang)害他人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立即將被傷(shang)害人送醫療(liao)衛生(sheng)機構診(zhen)治(zhi),先行墊付醫療(liao)費后,依法承擔(dan)責任。

第十一條 養(yang)犬(quan)人和動物(wu)診療機構發現犬(quan)只疑(yi)似患有狂犬(quan)病(bing)或(huo)者人畜共患傳染性(xing)疾病(bing)的,應(ying)當立即向動物(wu)防疫監(jian)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進行檢(jian)疫和無(wu)害(hai)化處(chu)理。

第十二條 動(dong)物防疫監督管理部(bu)門對疑似(si)患(huan)有狂犬(quan)(quan)病、人畜共患(huan)傳染性疾病的犬(quan)(quan)只,應當(dang)立即委托專(zhuan)業機構進(jin)行診斷(duan)。對確認患(huan)有狂犬(quan)(quan)病和死亡的犬(quan)(quan)只,應當(dang)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

第十三條(tiao) 開(kai)辦(ban)犬(quan)只(zhi)(zhi)養殖場(chang)、犬(quan)只(zhi)(zhi)交易市場(chang),或者為犬(quan)只(zhi)(zhi)、服務的(de)(de)診療、美容機(ji)構等從事與犬(quan)只(zhi)(zhi)相(xiang)關(guan)經(jing)營活動的(de)(de),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ding)的(de)(de)動物防疫條(tiao)件,并辦(ban)理工商登記。

經營者應(ying)當在辦理(li)工商登記后的30日內,到所在地的區(qu)(市)縣公安機關備案。

第(di)十四(si)條 舉(ju)辦(ban)犬只(zhi)展覽、比賽、表(biao)演等活動(dong)的(de),應當經動(dong)物(wu)疫病預防控(kong)制機構(gou)檢疫合格(ge)后,在活動(dong)開(kai)始20日前(qian)到舉(ju)辦(ban)地的(de)區(qu)(市)縣公安機關辦(ban)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交易犬只應當(dang)在規定的交易市場進(jin)行。任(ren)何(he)單位和個人不(bu)得(de)占(zhan)用道路、橋(qiao)(qiao)梁、人行天橋(qiao)(qiao)、地(di)下通道、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交易犬只。

交易(yi)的犬只應(ying)當具備有效(xiao)的動物免疫(yi)證(zheng)明(ming)或檢驗檢疫(yi)證(zheng)明(ming)。

第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xian)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犬(quan)只收容處(chu)置機構。

第十七條 犬只收容處置機構對收容的犬只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收容(rong)的(de)犬只(zhi)進行暫養處(chu)置;

(二)對流浪犬進行收容(rong)處置;

(三)對捕(bu)捉的犬只進行(xing)無害化(hua)處理。

犬(quan)(quan)(quan)只收容(rong)處(chu)置機構收容(rong)的犬(quan)(quan)(quan)只,自(zi)收容(rong)之日起15 日內沒有被認領的,按照無主犬(quan)(quan)(quan)只處(chu)理。

第(di)十八(ba)條 禁止在機關(guan)辦公區(qu)、醫院、幼兒園、學(xue)校教學(xue)區(qu)和學(xue)生宿舍區(qu)、單位(wei)集體宿舍區(qu)等區(qu)域養犬。

第十九條 對于(yu)違法養(yang)犬(quan)行為,任何單位或個(ge)人有(you)權進行勸(quan)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城市(shi)管理(li)部門、動(dong)物防疫監督管理(li)部門以及犬只收容(rong)處置機構(gou)應(ying)當(dang)公布受理(li)舉(ju)報、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接到舉(ju)報、投訴后應(ying)當(dang)登記,及時(shi)處理(li),并將(jiang)處理(li)情況告知(zhi)舉(ju)報人、投訴人。

第三章 限養區管理

第二十(shi)條 限(xian)養區(qu)內養犬(quan)戶每戶限(xian)養l 只犬(quan);盲人和(he)肢體重殘人每人限(xian)養1只導盲犬(quan)或扶助犬(quan)。

母(mu)犬(quan)(quan)繁殖幼犬(quan)(quan)的,養犬(quan)(quan)人應(ying)當在幼犬(quan)(quan)4個月內妥善(shan)處置。

第(di)二十一(yi)條 禁(jin)止(zhi)個人(ren)飼養烈性犬(quan)、大型犬(quan)。

單(dan)位(wei)因護衛(wei)等(deng)工作需要飼養(yang)烈性犬只(zhi)或飼養(yang)多只(zhi)犬只(zhi)的,應當報所在(zai)地(di)的區(qu)(市)、縣公安機關批(pi)準。

烈性犬(quan)(quan)、大型犬(quan)(quan)的品種目錄,由動物防疫監督管(guan)理部門(men)會同公(gong)安機關(guan)確(que)定,并(bing)向社會公(gong)布。

第二十(shi)二條 限養(yang)(yang)區內養(yang)(yang)犬,養(yang)(yang)犬人必須(xu)攜犬只免疫證明,在(zai)30日(ri)內到(dao)飼(si)養(yang)(yang)地的(de)公安派(pai)出所登記、辦證。

第二十三(san)條 申請(qing)養犬登(deng)記的單位,應當(dang)符合(he)下列條件:

(一)有看護財物、表演(yan)等(deng)合理用途;

(二(er))有健全(quan)的養犬管理(li)制(zhi)度;

(三)有專人管理;

(四)有安(an)全牢(lao)固的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yang)設(she)施。

第二十四條 申請養犬(quan)登記(ji)的個人,應當具備下(xia)列條件:

(一)具(ju)有成(cheng)都市(shi)(shi)常住戶(hu)口或者(zhe)暫(zan)住成(cheng)都市(shi)(shi)的合法證(zheng)明;

(二)具有(you)完全民事行(xing)為(wei)能(neng)力(li);

(三(san))有(you)獨立固定的住所;

(四)符合(he)養犬的其(qi)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ren)應當按照(zhao)下列規(gui)定(ding)到飼養地的公(gong)安派(pai)出所(suo)或指定(ding)地點辦(ban)理犬只登記:

(一)單(dan)(dan)位申請養(yang)犬(quan)的(de)(de),持單(dan)(dan)位主體資格證(zheng)明、單(dan)(dan)位法定(ding)代表人(ren)身份證(zheng)明、犬(quan)只免(mian)疫證(zheng)明、犬(quan)只數量清單(dan)(dan)以及(ji)符合本(ben)條例第(di)二(er)十三條規定(ding)條件的(de)(de)相(xiang)關證(zheng)明;

(二)個人申(shen)請養(yang)犬(quan)(quan)的,應當攜帶犬(quan)(quan)只并持養(yang)犬(quan)(quan)人身份證明(ming)、犬(quan)(quan)只免疫證明(ming)以及(ji)符(fu)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ding)條件的相(xiang)關證明(ming)。

第二(er)十(shi)六條(tiao) 公安(an)派出(chu)所對(dui)于符合本條(tiao)例(li)第二(er)十(shi)三(san)、第二(er)十(shi)四(si)條(tiao)規定的,應(ying)當予以登(deng)(deng)記(ji)并(bing)發放(fang)《養犬(quan)登(deng)(deng)記(ji)證》和(he)犬(quan)只(zhi)標(biao)識牌(pai);對(dui)于不(bu)符合條(tiao)件的,不(bu)予登(deng)(deng)記(ji),并(bing)說(shuo)明(ming)理由,告知申(shen)請人在(zai)3日內將犬(quan)只(zhi)自行處(chu)置。

第(di)二十七條(tiao) 公安機關(guan)應當建立犬只登記電(dian)子檔(dang)案,記載下列內容:

(一)養犬人姓名或(huo)者(zhe)名稱、地址、聯系方(fang)式(shi);

(二)犬只的品(pin)種、出(chu)生時間、主要(yao)體貌(mao)特征和照(zhao)片;

(三)《養犬登記(ji)證(zheng)》號碼、發(fa)放時間,以及《養犬登記(ji)證(zheng)》、犬只身份標識的換(huan)發(fa)、補發(fa)等情況;

(四)養犬登記續期、變更、注銷等(deng)情況;

(五)犬只免疫情況;

(六)犬只管理服(fu)務費的繳納情況;

(七)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養(yang)犬(quan)登(deng)記證》有效期(qi)(qi)(qi)為1年(nian)。養(yang)犬(quan)人應當在養(yang)犬(quan)登(deng)記期(qi)(qi)(qi)限屆滿前30日內到(dao)公安(an)派出所申(shen)請年(nian)檢。逾期(qi)(qi)(qi)未(wei)年(nian)檢的(de),注(zhu)銷《養(yang)犬(quan)登(deng)記證》。

第二十九條 養犬(quan)人的(de)姓名、住址變(bian)更的(de),應當自變(bian)更之(zhi)日(ri)起30日(ri)內(nei)到(dao)飼養地公安派出所(suo)辦理(li)變(bian)更登記(ji)。

養(yang)犬(quan)入遺(yi)失《養(yang)犬(quan)登記證》或犬(quan)只(zhi)標識牌的,應當(dang)自遺(yi)失之日(ri)起30日(ri)內到(dao)原(yuan)登記機關申請補(bu)辦。

第三十條 犬只死亡或者失蹤(zong)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蹤(zong)之日(ri)起(qi)30日(ri)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u)。未辦理注銷手續(xu)的,不得再次(ci)養犬。

養(yang)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si)養(yang)犬只(zhi)(zhi)且無(wu)法自行(xing)安置(zhi)的,應將犬只(zhi)(zhi)送(song)交犬只(zhi)(zhi)收(shou)容處置(zhi)機(ji)構,并到原登記機(ji)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san)十一(yi)條 養犬人應當每年繳(jiao)納犬只(zhi)管理服務(wu)(wu)費(fei)。犬只(zhi)管理服務(wu)(wu)費(fei)用于犬只(zhi)管理工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fu)制定。

第三十二條 養(yang)犬(quan)人應當對犬(quan)只拴養(yang)或者圈養(yang),妥(tuo)善管理犬(quan)只。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chang)生(sheng)活(huo)時,養(yang)犬人應當采取(qu)有效(xiao)措施予以(yi)制止。

養犬(quan)人(ren)不得(de)虐待或(huo)者遺棄犬(quan)只(zhi)。

第三十三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jiang)犬只(zhi)裝入(ru)犬籠(long)、犬袋(dai)或者由完全(quan)民事行為(wei)能力人(ren)使用犬繩牽領;

(二)為犬只佩(pei)戴標識牌;

(三)避讓老年人(ren)、殘疾人(ren)、孕婦和兒童(tong);

(四)對犬只(zhi)糞便即時清除;

(五)及時制止犬吠和(he)犬只攻擊行(xing)人的(de)行(xing)為(wei);

(六)不得(de)乘坐(zuo)除小(xiao)型出租汽車以(yi)外的(de)公共交通工具(ju)。攜(xie)犬

乘坐小型出租汽(qi)車時,應征得駕駛員的同意(yi)。

第三十(shi)四條 下列區域禁(jin)止攜犬只進入:

(一)機關辦公區(qu)、醫院(yuan)、學校、幼兒(er)園;

(二(er))影(ying)劇(ju)院、博物館(guan)、美術館(guan)、圖書館(guan)、少年(nian)宮、體育場館(guan);

(三)文物保護單位、宗教(jiao)場(chang)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區(qu)、候車室(shi)、候機室(shi)、商場;

(五)其他禁止攜(xie)帶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suo)。

盲(mang)人攜(xie)帶(dai)導盲(mang)犬和肢體重殘(can)人攜(xie)帶(dai)扶助犬的除(chu)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jiu)條規(gui)定,未(wei)依法(fa)對(dui)犬(quan)只(zhi)實(shi)施免(mian)疫的,由動(dong)物防疫監(jian)督管(guan)理部門依照動(dong)物防疫相(xiang)關法(fa)律法(fa)規(gui)的規(gui)定處罰(fa),并對(dui)所查獲犬(quan)只(zhi)實(shi)施免(mian)疫。

第三十六(liu)條 違反本條例(li)第十條規定,不及時將被傷(shang)害人(ren)送診或不先(xian)行墊付醫療費(fei)的,由(you)公安(an)機關予以(yi)警告(gao),并可(ke)以(yi)對單位處1000元以(yi)上5000元以(yi)下罰款(kuan),對個人(ren)可(ke)以(yi)處100元以(yi)上500元以(yi)下罰款(kuan)。情節嚴重的,強制收容(rong)犬只,注銷《養證》。、

第三十七條 違(wei)反本(ben)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及時(shi)報告疫情(qing)的,由(you)動物防疫監督管(guan)理部門對(dui)單位處2000元(yuan)(yuan)以上5000元(yuan)(yuan)以下罰款(kuan),對(dui)個(ge)人處500元(yuan)(yuan)以上2000元(yuan)(yuan)以下罰款(kuan)。情(qing)節重(zhong)的,由(you)公安機關強制收容(rong)犬只,注(zhu)銷《養犬登記(ji)證(zheng)》。

第三十八條(tiao) 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第十三條(tiao)、第十五條(tiao)規(gui)定,違(wei)法從事犬只交易等經營活動(dong)的,由工商(shang)行政(zheng)管理部門或者(zhe)城市(shi)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ben)條例(li)第十(shi)四(si)條規(gui)定的,由公(gong)安機關依(yi)照相關法規(gui)予以處罰(fa)。

第三十(shi)(shi)九條 違反本(ben)條例(li)第十(shi)(shi)八條、第二十(shi)(shi)條、第二十(shi)(shi)一(yi)條規定之一(yi)的,由公(gong)安機關強(qiang)制收容(rong)犬只,并對(dui)單位處500元以上(shang)(shang)2000元以下罰款,對(dui)個(ge)人(ren)處50元以上(shang)(shang)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shi)條(tiao)(tiao) 違反本(ben)條(tiao)(tiao)例(li)第二(er)(er)十(shi)二(er)(er)條(tiao)(tiao)、第二(er)(er)十(shi)八(ba)條(tiao)(tiao)、第二(er)(er)十(shi)九條(tiao)(tiao)規(gui)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yu)警告,責(ze)令限期(qi)辦理《養犬登記證》,15日內逾(yu)期(qi)未辦理的,強(qiang)制收容犬只。

第四(si)十(shi)(shi)一(yi)條(tiao)(tiao) 違(wei)反本(ben)(ben)條(tiao)(tiao)例(li)第三十(shi)(shi)二(er)(er)條(tiao)(tiao)第一(yi)款(kuan)規定(ding)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ze)令(ling)改正(zheng),并可處(chu)50元以(yi)上200元以(yi)下(xia)罰(fa)款(kuan),情(qing)(qing)節嚴(yan)(yan)重的由公安(an)(an)機關強制(zhi)收(shou)容犬(quan)只(zhi);違(wei)反本(ben)(ben)條(tiao)(tiao)例(li)第三十(shi)(shi)二(er)(er)條(tiao)(tiao)第二(er)(er)款(kuan)規定(ding)的,由公安(an)(an)機關處(chu)100元以(yi)上500以(yi)下(xia)罰(fa)款(kuan),情(qing)(qing)節嚴(yan)(yan)重的強制(zhi)收(shou)容犬(quan)只(zhi);違(wei)反本(ben)(ben)條(tiao)(tiao)例(li)第三十(shi)(shi)二(er)(er)條(tiao)(tiao)第三款(kuan)規定(ding),遺棄犬(quan)只(zhi)的,由公安(an)(an)機關對單位處(chu)500元以(yi)上2000元以(yi)下(xia)罰(fa)款(kuan),對個人處(chu)200元以(yi)上1000元以(yi)下(xia)罰(fa)款(kuan)。

第四(si)十(shi)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san)十(shi)三(san)條第(四(si))項(xiang)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bu)門責令(ling)改(gai)正,并可處50元以(yi)上200元以(yi)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三十四條(tiao)規定(ding)的(de),由城市管理(li)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50元(yuan)(yuan)以上200元(yuan)(yuan)以下罰款。對于不聽勸阻的(de),由公安機關強制(zhi)收容犬只。

第四(si)十四(si)條(tiao) 養(yang)犬(quan)人(ren)因違反本條(tiao)例,被(bei)公安機關強制(zhi)收容犬(quan)只、注銷《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的,在5年內不得申辦養(yang)犬(quan)登記(ji)。

第(di)四十五條(tiao) 行政機(ji)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quan)、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gou)成犯(fan)罪(zui)的,依法追(zhui)究(jiu)刑事責任(ren)。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shi)六條 本條例自(zi)2010年7月1日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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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開幕 152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85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200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41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