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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公司競業協議盤點 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簽了競業協議怎么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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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公司競業協議盤點
由(you)于(yu)互(hu)(hu)聯網公(gong)(gong)(gong)司(si)之間的(de)(de)(de)業(ye)(ye)務變化、發展較快,而且競(jing)業(ye)(ye)協議一般不會(hui)公(gong)(gong)(gong)開,因此本文中互(hu)(hu)聯網公(gong)(gong)(gong)司(si)的(de)(de)(de)競(jing)業(ye)(ye)協議只表示這些公(gong)(gong)(gong)司(si)某一時間內(nei)(nei)的(de)(de)(de)規定(ding)。文中出現的(de)(de)(de)競(jing)業(ye)(ye)協議具體內(nei)(nei)容(rong)大(da)多數(shu)來(lai)源于(yu)各公(gong)(gong)(gong)司(si)與前員工的(de)(de)(de)民事糾紛(fen)判決(jue)書。
1、百度競業協議

在百(bai)度與某前員(yuan)工的勞(lao)動爭議中,百(bai)度出具了(le)與其(qi)簽訂的《競業限(xian)制協議》。協議中載明:
競業限制期(qi)間,不(bu)得加入與百度和/或(huo)(huo)其關聯公司從(cong)事競爭業務的經營組織(zhi)。包(bao)括但不(bu)限于(yu)運(yun)營或(huo)(huo)控制或(huo)(huo)參股新浪、搜(sou)狗、Google、雅(ya)虎(hu)、騰(teng)訊(xun)、、UC(優視)、奇虎(hu)360、高德地圖(tu)等和/或(huo)(huo)其他從(cong)事互(hu)聯網領域(包(bao)括但不(bu)限于(yu):搜(sou)索、門(men)戶網站(zhan)、C2C業務、即時(shi)通訊(xun)、手機(ji)瀏覽器(qi)、地圖(tu)、移動互(hu)聯網服(fu)務以及云計(ji)算服(fu)務等)、IT和通訊(xun)類業務的經營組織(zhi)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前述網站(zhan)名稱為簡稱)。
不(bu)過該(gai)員工是工程(cheng)師(shi)崗位(wei),所(suo)以競(jing)業協議(yi)中提到的公司可能僅針對該(gai)崗位(wei)而(er)言(yan)。
2、騰訊競業協議
據悉,騰(teng)訊競(jing)業(ye)協議中的競(jing)爭對手(shou)主(zhu)要有字節跳動、百度、阿(a)里、360、華為(wei)、搜狐(hu)、網易(yi)、、新浪(lang)等。
騰(teng)(teng)訊業務(wu)眾多,不同(tong)業務(wu)線的競業協(xie)議不盡相同(tong),還有(you)些(xie)公(gong)司和(he)騰(teng)(teng)訊簽訂了(le)某(mou)些(xie)協(xie)議,如拼(pin)多多和(he)騰(teng)(teng)訊簽署了(le)互(hu)不挖角(jiao)協(xie)議。
3、字節跳動競業協議
騰訊(xun)、快手、百(bai)度、UC、B站、趣頭條、歡聚(ju)時(shi)代、小(xiao)紅(hong)書等幾乎所有泛娛樂公司。
4、競業協議
只有兩家:拼多多、京東(dong)。
5、網易競業協議
騰訊(xun)、阿里、、搜狐、新浪、京東、字(zi)節跳動(dong)等(deng),有不少門戶網站公司(si)。
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1、超過競業協議期限
《勞動法合同(tong)》第24條規定,競(jing)業禁(jin)止(zhi)協議的(de)禁(jin)止(zhi)期限(xian)(xian)不得超過(guo)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de)期限(xian)(xian)超過(guo)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wu)效。
2、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用的,競業限制條款自行終止。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約定工資福利待遇中已經包含競業限制補償金,這樣的競業協議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3、超出競業限制
《勞動法合同》第24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所以如果競業協議中提到的用人單位,與該公司并沒有明確的競爭關系,這樣的情況也是無效的。

簽了競業協議怎么跳槽
1、競業協議無效
在上述(shu)三種競業協(xie)議無效的情況下(xia),可以跳槽。
2、未掌握商業秘密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所以,如果你并不是掌握了商業機密的核心人員,而只是簽訂了競業協議的普通員工,也可以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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