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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養犬規定 鄭州養狗新規定 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鄭州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鄭州市養犬規定共5章、33條,對養犬登記、犬只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詳情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保障公(gong)民人身安全(quan)和健(jian)康,加(jia)強(qiang)城(cheng)市(shi)養犬管理,規范城(cheng)市(shi)養犬行為(wei),維護城(cheng)市(shi)環境(jing)衛生和社會公(gong)共秩序,根據有(you)關法(fa)律、法(fa)規規定,結合鄭州(zhou)市(shi)實際情(qing)況(kuang),制定本條例。

第(di)二條(tiao) 凡在鄭州(zhou)市(shi)城市(shi)建成區范圍內養(yang)犬的單位和個(ge)人,均應當遵(zun)守本條(tiao)例(li)。

第三條 鄭州市對養犬(quan)實行嚴格限(xian)制、嚴格管(guan)理、限(xian)管(guan)結合的原則(ze),建立政府(fu)部門執法(fa)、基層(ceng)組織(zhi)參與(yu)、社會公眾監督(du)、養犬(quan)人自(zi)律的管(guan)理機(ji)制。

第四條(tiao) 市、區人民(min)政(zheng)府(fu)負責(ze)本條(tiao)例的(de)組織實施,建立養犬管(guan)理(li)協(xie)調工(gong)作機制(zhi),制(zhi)定狂犬病突發疫情預(yu)防、控(kong)制(zhi)預(yu)案(an)。

市(shi)(shi)(shi)城(cheng)市(shi)(shi)(shi)市(shi)(shi)(shi)容(rong)環境(jing)(jing)衛生行(xing)政主管(guan)(guan)部(bu)門是鄭州市(shi)(shi)(shi)城(cheng)市(shi)(shi)(shi)養犬管(guan)(guan)理工作(zuo)的主管(guan)(guan)部(bu)門,區城(cheng)市(shi)(shi)(shi)市(shi)(shi)(shi)容(rong)環境(jing)(jing)衛生行(xing)政主管(guan)(guan)部(bu)門按照本條例規定(ding)負責轄區內的養犬登記和管(guan)(guan)理工作(zuo)。

城市管理(li)行政執法部(bu)門負責依(yi)法查(cha)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de)行為。

公安、畜(chu)牧、衛生、工商(shang)等部門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居(ju)(村)民(min)委員會應當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shi)街(jie)道辦事處以(yi)及居(ju)(村)民(min)委員會,應當在居(ju)(村)民(min)中開展(zhan)依法(fa)養(yang)犬(quan)、文明(ming)養(yang)犬(quan)的宣傳教(jiao)育。

廣播、電視(shi)、報紙等新(xin)聞媒體(ti),應當做(zuo)好養(yang)(yang)犬(quan)管理法律(lv)、法規以(yi)及疾病預防(fang)的宣(xuan)傳教(jiao)育工作(zuo),倡導(dao)依法養(yang)(yang)犬(quan)、文明養(yang)(yang)犬(quan)。

第六(liu)條 居(村(cun))民委(wei)員會、業主委(wei)員會可以召集居(村(cun))民會議和(he)業主會議,就本居住(zhu)區(qu)有關養犬管理(li)事項依法(fa)制訂公(gong)約(yue),并組(zu)織(zhi)監督(du)實施。居(村(cun))民和(he)業主應當遵守公(gong)約(yue)。

個(ge)人在養犬前,應當(dang)與居(村)民委員(yuan)會(hui)(hui)、業(ye)主委員(yuan)會(hui)(hui)簽訂養犬義(yi)務保證書。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 養(yang)(yang)犬(quan)(quan)實行(xing)注冊(ce)登(deng)記(ji)制度。養(yang)(yang)犬(quan)(quan)人(ren)應當到其所在地的(de)區(qu)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行(xing)政(zheng)主管(guan)部(bu)門(men)申請注冊(ce)登(deng)記(ji),領取養(yang)(yang)犬(quan)(quan)證和犬(quan)(quan)只標(biao)識。未經登(deng)記(ji),任何單位和個人(ren)不得(de)養(yang)(yang)犬(quan)(quan)。

區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sheng)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城市(shi)街(jie)道辦事(shi)處(chu)受(shou)理居民(min)家庭養犬(quan)注冊登(deng)(deng)記申請(qing),辦理養犬(quan)證和(he)犬(quan)只標(biao)識,并對街(jie)道辦事(shi)處(chu)養犬(quan)注冊登(deng)(deng)記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養(yang)犬(quan)實(shi)行強(qiang)制免(mian)疫(yi)(yi)制度。單位和個人養(yang)犬(quan),應當按有關(guan)規定定期(qi)到依法設(she)立的動物防(fang)疫(yi)(yi)機構對犬(quan)只進行檢疫(yi)(yi)、防(fang)疫(yi)(yi),辦理(li)免(mian)疫(yi)(yi)證明(ming)。

禁止冒用、涂改、偽(wei)造(zao)、轉讓、買賣免疫證明(ming)。

第(di)九條 每戶居(ju)民(min)只準飼養(yang)一只犬。禁止(zhi)在公共(gong)(gong)樓道、樓頂、綠地、地下室等公共(gong)(gong)區(qu)域飼養(yang)犬只。

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只的品種和(he)體高、體長標準,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xing)(xing)政主管部門(men)會同(tong)市畜牧行(xing)(xing)政主管部門(men)確定并(bing)公布(bu)。

第十條 居民申請養犬(quan)注(zhu)冊(ce)登記應當(dang)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人(ren)具有(you)完全民(min)事行為能(neng)力(li);

(二)有(you)固定(ding)住所且(qie)獨戶居(ju)住;

(三)已按規定(ding)對(dui)犬只進行免疫;

(四)所養(yang)犬只(zhi)符(fu)合本條例(li)第九條有(you)關犬只(zhi)數(shu)量、品(pin)種、標準的規定(ding);

(五(wu))法律(lv)、法規規定(ding)的其(qi)他條件。

第十一條(tiao) 居(ju)民養犬(quan),應當(dang)攜帶犬(quan)只到所在(zai)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sheng)行(xing)政主管(guan)部門或者其(qi)委(wei)托的城市街道辦(ban)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quan)登記表(biao),并提供下列(lie)材料:

(一)居民戶口(kou)簿、身(shen)份(fen)證明;

(二)依法設(she)立的動物防疫機(ji)構出(chu)具的免疫證(zheng)明;

(三)犬只照片(pian)兩張。

區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行(xing)政(zheng)主(zhu)管部門或(huo)者其委托(tuo)的(de)城市(shi)街道(dao)辦(ban)(ban)事處對經(jing)審(shen)查符合條件的(de),予以(yi)注冊登記,發(fa)給養(yang)犬證和犬只標(biao)識;因特(te)殊情況不(bu)能當場辦(ban)(ban)理的(de),應(ying)當自(zi)收到材(cai)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yi)辦(ban)(ban)理;不(bu)予登記的(de),應(ying)當給予書(shu)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er)條 科(ke)研單(dan)位、公園、動物園、演出團體等(deng)單(dan)位飼養(yang)犬(quan)只的(de),應當向其(qi)所在(zai)地(di)的(de)區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衛生(sheng)(sheng)行政(zheng)主(zhu)管(guan)部門(men)(men)提出書面申請。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衛生(sheng)(sheng)行政(zheng)主(zhu)管(guan)部門(men)(men)在(zai)確定養(yang)犬(quan)數量、種類,并(bing)查驗依(yi)法(fa)設立的(de)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de)免(mian)疫證明后(hou),予以(yi)注冊登記,發給(gei)養(yang)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

部隊、公安(an)等單位飼養特種犬的,依照(zhao)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執行。

第十三條 養犬人每(mei)年應當按照市城市市容環(huan)境衛(wei)生行政主(zhu)管部門(men)的公告,攜(xie)帶(dai)所養犬只(zhi)、養犬證和(he)犬只(zhi)免疫(yi)證明(ming)接受復檢。

第十四(si)條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nei)開辦(ban)犬(quan)類養(yang)殖場、交易場所和舉辦(ban)斗(dou)犬(quan)活動。

禁止利用開(kai)辦動(dong)(dong)物診療機構或者其他動(dong)(dong)物用品經營活動(dong)(dong)變相進行犬類交(jiao)易。

第十五條 養犬人(ren)或者犬只發生變(bian)更的,應(ying)當(dang)自變(bian)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yuan)注(zhu)冊登(deng)記地辦理(li)變(bian)更手續。

依法辦理注(zhu)冊(ce)登記的犬只繁殖的新生幼犬,除用于(yu)本戶老犬更新外,養犬人應當在三十(shi)日(ri)之內自行(xing)處理。

養(yang)(yang)犬人放棄所飼(si)養(yang)(yang)犬只(zhi)或(huo)者依(yi)法辦理注冊登(deng)(deng)記的犬只(zhi)因自然生長致使體(ti)高或(huo)者體(ti)長超過規定標準的,養(yang)(yang)犬人應當妥善處(chu)理,并(bing)到原注冊登(deng)(deng)記地辦理注銷(xiao)登(deng)(deng)記。養(yang)(yang)犬人不(bu)得隨意丟棄犬只(zhi)。

犬(quan)只丟(diu)(diu)失或者死亡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自丟(diu)(diu)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san)十(shi)日內到原注冊登(deng)(deng)記(ji)(ji)地辦理注銷登(deng)(deng)記(ji)(ji)。

第十六條(tiao) 養犬證和犬只標(biao)識由市(shi)(shi)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境(jing)衛生行(xing)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禁止冒(mao)用、涂改、偽造、轉(zhuan)讓、買賣養犬證(zheng)和犬只標識(shi)。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七條 養犬(quan)單位(wei)或者個人(ren)應當加(jia)強(qiang)對(dui)犬(quan)只的(de)看(kan)護管(guan)理,確保(bao)犬(quan)只不得妨礙他人(ren)的(de)人(ren)身安全(quan)、休息(xi)和生活,不得妨礙公共(gong)衛生。

犬吠影(ying)響他人(ren)休息(xi)時,養犬人(ren)應當(dang)采取(qu)有效措施予以制(zhi)止。

第十八(ba)條 攜犬出(chu)戶應當遵(zun)守下(xia)列(lie)規定:

(一(yi))攜帶(dai)養犬證,具備犬只標識(shi),犬只束犬鏈(lian)并由完(wan)全民事行(xing)為能(neng)力人牽(qian)領,犬鏈(lian)全長不得超過1.5米(mi);

(二)避(bi)讓老年(nian)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不得讓犬只在庭(ting)院、樓(lou)道大小便;

(四)攜帶清潔用具(ju),及(ji)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物(wu);

(五(wu))乘坐(zuo)電梯時應當采取懷抱或者為犬只戴嘴套等(deng)措施(shi);

(六)不(bu)得(de)乘(cheng)坐公共(gong)汽(qi)車、地鐵(tie)、電車、營運客船、出(chu)租汽(qi)車等公共(gong)交通工(gong)具(ju);

(七)不(bu)得進(jin)入火車站、地鐵站、汽車站、機場(chang)、廣場(chang)、公園(yuan)、運動場(chang)館(guan)(guan)、博(bo)物館(guan)(guan)、圖書館(guan)(guan)、美(mei)術館(guan)(guan)、文化館(guan)(guan)、科技(ji)館(guan)(guan)、檔案館(guan)(guan)、城(cheng)市展覽館(guan)(guan)、游園(yuan)、商(shang)場(chang)、飯店(dian)、露天餐飲夜市、影劇(ju)院、歌舞廳、浴池等公共場(chang)所;

(八(ba))不得進入機(ji)關、幼兒園、學校(xiao)、醫院(不含動物醫院)等單位。

前款規定(ding)以外的(de)公共(gong)場所(suo),可以禁止攜犬進入,并設(she)置明顯標(biao)識。

殘疾人攜帶(dai)導盲犬(quan)、扶助犬(quan)的(de),不受本(ben)條(tiao)第一款第六項(xiang)至(zhi)第八(ba)項(xiang)規(gui)定的(de)限制。

第十九(jiu)條 犬只傷害他(ta)人(ren)(ren)(ren)的,養犬人(ren)(ren)(ren)或(huo)者管理人(ren)(ren)(ren)應(ying)當立即將受(shou)傷人(ren)(ren)(ren)送至疾病(bing)預防控制機構或(huo)者醫院進行(xing)治療,先行(xing)墊付醫療費用,并將傷人(ren)(ren)(ren)犬只及時(shi)送至動(dong)物防疫機構檢(jian)查。

犬(quan)只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sun)失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ze)任。

第二十條(tiao) 養(yang)犬(quan)(quan)(quan)單(dan)位或(huo)者個人,發現所(suo)養(yang)犬(quan)(quan)(quan)只(zhi)有狂犬(quan)(quan)(quan)病征兆時,應(ying)當立(li)即將犬(quan)(quan)(quan)只(zhi)送至(zhi)動物防疫(yi)機構留驗觀(guan)察,嚴禁丟棄。動物防疫(yi)機構對(dui)(dui)確認為狂犬(quan)(quan)(quan)病的(de)犬(quan)(quan)(quan)只(zhi),應(ying)當立(li)即捕(bu)殺,并(bing)對(dui)(dui)犬(quan)(quan)(quan)尸(shi)作無(wu)害化處(chu)理(li)。留驗觀(guan)察和對(dui)(dui)犬(quan)(quan)(quan)尸(shi)作無(wu)害化處(chu)理(li)的(de)費用,由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承擔。

第二十(shi)一條 城(cheng)市管理行(xing)政執法(fa)部門對捕捉到的棄(qi)養犬、被(bei)沒收的犬以及無(wu)主犬交市動物園看管。

交(jiao)市動物園(yuan)看管的犬(quan)只,自收留之日(ri)起七(qi)日(ri)內可(ke)以(yi)被認領(ling)(ling);對超過七(qi)日(ri)無(wu)人認領(ling)(ling)的犬(quan)只,由(you)市動物園(yuan)處理。

第(di)二十二條 犬(quan)(quan)只死亡(wang)的,養(yang)犬(quan)(quan)單位或(huo)者個人應當將犬(quan)(quan)尸運至城市(shi)建成區外深(shen)埋,或(huo)者密封后(hou)委托(tuo)環境衛生(sheng)專業單位進行無害(hai)化處(chu)理,嚴禁(jin)隨處(chu)遺棄(qi)或(huo)者混入生(sheng)活垃圾。

第(di)二(er)十三條(tiao) 單位和個(ge)人對違(wei)反本條(tiao)例規定的行(xing)為有(you)權(quan)制止,并(bing)有(you)權(quan)向城市管理(li)行(xing)政執法部門舉報(bao)。

城市管(guan)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dao)舉報(bao)后,應當及時查處(chu)。

市、區人(ren)民政(zheng)府(fu)及其有關部門(men)應當對(dui)舉報違(wei)反本條例行(xing)為(wei)的單位(wei)和個人(ren)給予(yu)獎(jiang)勵(li)。

對因養(yang)犬引發的爭議、糾紛,可以由城市(shi)街道辦(ban)事處或(huo)者居(村)民委(wei)員會調解、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er)十四條 養犬(quan)人未按規定(ding)辦(ban)理(li)養犬(quan)注冊登(deng)記(ji)或(huo)者復檢(jian)手(shou)續(xu)的,由城市(shi)管理(li)行(xing)政(zheng)(zheng)執法部(bu)門(men)責令限期辦(ban)理(li)注冊登(deng)記(ji)或(huo)者復檢(jian),逾(yu)期仍(reng)未辦(ban)理(li)注冊登(deng)記(ji)或(huo)者復檢(jian)的,暫扣(kou)犬(quan)只(zhi),并可(ke)處以(yi)(yi)每(mei)只(zhi)三千(qian)元罰(fa)款;在公共樓道、樓頂、綠地、地下(xia)(xia)室等公共區域(yu)飼養犬(quan)只(zhi)的,由城市(shi)管理(li)行(xing)政(zheng)(zheng)執法部(bu)門(men)責令改(gai)正,處五百元以(yi)(yi)上(shang)二(er)千(qian)元以(yi)(yi)下(xia)(xia)罰(fa)款,拒不(bu)改(gai)正的,沒(mei)收(shou)犬(quan)只(zhi);飼養烈(lie)性犬(quan)、大型犬(quan)的,由城市(shi)管理(li)行(xing)政(zheng)(zheng)執法部(bu)門(men)責令改(gai)正,處五千(qian)元以(yi)(yi)上(shang)一萬元以(yi)(yi)下(xia)(xia)罰(fa)款,拒不(bu)改(gai)正的,沒(mei)收(shou)犬(quan)只(zhi)。

第二十(shi)五條 冒用、涂改、偽造(zao)、轉讓、買賣養犬證、犬只標識或者免疫證明(ming)的(de),由城市(shi)管理行政執法部門(men)處以(yi)二千元罰款,有違(wei)法所(suo)得的(de),沒收違(wei)法所(suo)得。

第二十(shi)六條(tiao)(tiao)(tiao) 違反本(ben)條(tiao)(tiao)(tiao)例第十(shi)四(si)條(tiao)(tiao)(tiao)規定(ding)的(de),由(you)城市管理行政執法(fa)部(bu)門沒收(shou)犬只和違法(fa)所得,并處以一(yi)萬元以上(shang)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di)(di)二(er)十七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di)十五(wu)條(tiao)第(di)(di)一款(kuan)、第(di)(di)二(er)款(kuan)、第(di)(di)三款(kuan)或者(zhe)第(di)(di)十八條(tiao)除第(di)(di)四(si)項以(yi)外的其(qi)他規定的,由(you)城市管(guan)理行(xing)政(zheng)(zheng)執法(fa)部門(men)責令改正(zheng),并(bing)處以(yi)二(er)百元以(yi)上(shang)五(wu)百元以(yi)下(xia)罰款(kuan);情節嚴重的,沒(mei)收其(qi)犬只(zhi),并(bing)可建議城市市容環境衛(wei)生行(xing)政(zheng)(zheng)主管(guan)部門(men)注銷養犬證。

養(yang)犬戶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被注(zhu)銷養(yang)犬證的(de),在三年內不予辦理養(yang)犬登記。

第(di)二十八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十二條(tiao)規(gui)定(ding),由(you)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zheng),拒不改正(zheng)的(de),對養犬(quan)單位和(he)個人處以(yi)三千(qian)元罰款。

第二(er)十(shi)九條(tiao) 養(yang)犬(quan)人(ren)所養(yang)犬(quan)只干擾他人(ren)正常(chang)生(sheng)活、放任(ren)犬(quan)只恐嚇他人(ren)或者驅使犬(quan)只傷害他人(ren)的,由公安(an)機關依(yi)照《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he)國治安(an)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fan)罪的,依(yi)法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三(san)十條 區城(cheng)市市容環境(jing)衛生行政(zheng)主(zhu)管(guan)部門或(huo)者其(qi)(qi)委托(tuo)的(de)城(cheng)市街(jie)道辦事處工(gong)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i)定為不符合條件的(de)犬(quan)只辦理注(zhu)冊(ce)登記的(de),市城(cheng)市市容環境(jing)衛生行政(zheng)主(zhu)管(guan)部門應當責令其(qi)(qi)改正(zheng),并可撤銷登記,收回養(yang)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

第三十一(yi)條 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行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城市(shi)管(guan)理(li)行政(zheng)執法部(bu)門及相關(guan)職(zhi)能部(bu)門的(de)(de)工作人員濫用職(zhi)權、徇私舞弊(bi)、弄(nong)虛作假(jia)、失職(zhi)瀆職(zhi)的(de)(de),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bu)門給予行政(zheng)處分。構成犯罪的(de)(de),依(yi)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er)條 各縣(市(shi))、上街區城市(shi)建成區養犬管理,可以(yi)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tiao) 本條(tiao)例自2007年(nian)(nian)10月(yue)1日起施(shi)行(xing)。1998年(nian)(nian)4月(yue)10日鄭州市第十屆(jie)(jie)人民代表(biao)大會(hui)(hui)常務(wu)委員會(hui)(hui)第三十七次會(hui)(hui)議(yi)通(tong)過、1998年(nian)(nian)9月(yue)24日河南省第九屆(jie)(jie)人民代表(biao)大會(hui)(hui)常務(wu)委員會(hui)(hui)第五次會(hui)(hui)議(yi)批準的《鄭州市限制養犬條(tiao)例》同時(shi)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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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9日-21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57
2024第十四屆深圳國際智能家居展覽會,深圳國際智能家居展2024
2024年06月26日-30日
地點:新疆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第八屆中國—亞歐博覽會,2024年亞歐博覽會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