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房(fang)的后(hou)果 買(mai)房(fang)不看后(hou)悔!
對于業主:
將損失期限利益(yi),承擔(dan)部(bu)分物業(ye)費的(de)違約金。
新版合同第十五條第(二)款對此(ci)作出了規定(ding)(ding):“驗收交(jiao)接后,雙方應(ying)當(dang)簽(qian)署(shu)商品(pin)房交(jiao)接單。由于(yu)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qi)(qi)辦(ban)理(li)交(jiao)接手續(xu)的(de),雙方同意按照如下約定(ding)(ding)處(chu)理(li):視為買受人已認可該房屋驗收合(he)格,并承諾辦(ban)理(li)入住手續(xu),簽(qian)署(shu)物業(ye)協議,按期(qi)(qi)支(zhi)付(fu)物業(ye)費。未按期(qi)(qi)支(zhi)付(fu)物業(ye)費者(zhe),從應(ying)付(fu)之日起至(zhi)實(shi)際繳費日起,按同期(qi)(qi)中國人民(min)銀行(xing)固定(ding)(ding)資產貸款利(li)率支(zhi)付(fu)違約金”。
就是(shi)說如果是(shi)業主自身的原(yuan)因(yin)不(bu)收房(fang),就會默認業主同意收房(fang),并開始收取物(wu)業費,就是(shi)還(huan)沒辦理入住手(shou)續入住這(zhe)一(yi)段(duan)時間還(huan)是(shi)要支付物(wu)業費的。
對于開發商:
1、承擔在房屋(wu)未(wei)交(jiao)付(fu)前這一段時間的損毀、滅失的風險。
對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合同法》142條做了如(ru)下規定:標的(de)物損(sun)毀、滅失(shi)的(de)風險,在標的(de)物交付(fu)之前(qian)由出(chu)賣人承擔(dan),交付(fu)后(hou)由買受人承擔(dan)。所以在這(zhe)一段時(shi)間里,開發商仍然要對(dui)我們的(de)房屋負責,萬一發生了損(sun)毀、滅失(shi)的(de)事故,開發商仍然要承擔(dan)責任(ren)。
2、對(dui)于(yu)我們的貸款,開發商仍然要對(dui)銀(yin)行承擔(dan)連帶擔(dan)保責任(ren)。
在我們的借款合同中,開發商要承擔辦理產權證,并將辦好的產權證直接交給銀行的義務。如果無法順利收房,產權證自然也就無法辦理。在產權證沒有交付銀行之前,開發商要就我們的貸款向銀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此期間,一旦我們不按期還款,銀行可以選擇起訴開發商(當(dang)然,也(ye)可以選擇起訴我們(men))。直到辦好了產(chan)權證(zheng),并交付給銀行質押,開(kai)發商(shang)的(de)(de)擔保責任方能解(jie)除(chu)。所(suo)以,在此期間,開(kai)發商(shang)是要承(cheng)擔一定的(de)(de)風險的(de)(de)。
3、面(mian)臨逾(yu)期交(jiao)房被起訴的(de)風(feng)險。
一旦(dan)無法順利交房,就會產(chan)生逾期(qi)交房的(de)事實。雖然(ran)是誰的(de)原因導致(zhi)了逾期(qi)交房還無定論,但業(ye)主因此而取得了起訴權。對于這一點,開發商是比較頭疼(teng)的(de)。一旦(dan)業(ye)主起訴,他們雖然(ran)不一定會敗(bai)(bai)訴,但是為此要(yao)(yao)請律師,要(yao)(yao)出庭,甚至還要(yao)(yao)面臨二審(shen),很(hen)麻煩(fan)。弄(nong)不好還會敗(bai)(bai)訴,承擔敗(bai)(bai)訴的(de)后果。
拒絕收房,業主承擔的只是有限的風險,而開發商承擔的風險要遠遠大于業主。而最嚴重的集體拒絕收房,將可能會給開發商帶來致命的打擊。他們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和危機。如果敗訴,賠償的對象將不是單個的個人了,而是小區的全體業主。賠償的數額就不是一個小數目了,弄不好就是成百上千萬。如果被媒體盯上了,企業的形象就完了,這可不是用金錢來衡量的,多年的苦心經營就可能毀于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