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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鏈、優盤、席夢思……它們曾經是商標?背后原因很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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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對企業來說,是有著巨大價值的無形財產,無疑是要妥善保護的。可是,在我們生活中,依舊是有不少通用名稱商標糾紛案例。優盤、席夢思、拉鏈等曾被公眾熟知的商標,現在也變成了通用名稱,失去了原有的價值。那么,商標變成通用名稱是如何確定的?一起來看下吧。
說到優盤,大家都很熟悉了,可你是否知道,優盤曾經歷了一場持續8年之久的世紀之爭。
2002年,北京花旗資訊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以優盤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為由,要求撤銷朗科公司擁有的「優盤」商標。對此,雙方爭論不休。
一直到2010年,這場長達8年的商標之爭,最終以判定優盤為通用名稱結束。商標委認為,「優盤」一詞本身就具備了對計算機存儲器等商品的敘述性,缺乏顯著性,再加上朗科公司也一直將其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導致其顯著性進一步淡化,同時,市場上眾多商家以及消費者,也已將「優盤」一詞與計算機移動存儲器劃上等號,因此判定「優盤」為通用名稱。
而除了優盤,席夢思、阿司匹林、微單等曾名噪一時的商標,也因太過于流行和被熟知,眾多商家將其使用在描述商品上,再加上企業對其保護不當,逐漸成為人們耳熟能詳的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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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商品的通用名稱?簡單來說,就是指公眾約定俗成、普遍認可的,對某一類商品或服務的統稱。比如,酒類商品的通用名稱包括:燒酒、白蘭地、威士忌等。而通用名稱的作用就在于,告訴消費者某類商品是什么。比如,洗衣機和洗碗機就是用來指示這兩種家電的不同性質和用途。
而商標通用名稱化,是指企業的注冊商標在使用的過程中,由于使用或保護不當,或者被大多數商家使用,導致該商標顯著性減弱,被公眾當作商品的通用名稱來使用。
當越來越多商家將某個著名商標,使用在描述商品上,消費者就會將該商標,與某一類商品劃上了等號。此時,你的商標就失去了獨特性,與其它品牌無法區別。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商標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且需具有顯著特征。
再者,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49條第1款、第65條規定,如果一個商標成為通用名稱,那么任何人都有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的權利。一旦被撤銷,你的商標也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辛苦建立起來的商標價值也付之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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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確定商標屬于通用名稱呢?
從法律上來說,判定一個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主要是兩個方面:
①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以及專業工具書、辭典是否已經列入該商品名稱,已經列入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
②是否已為同行業經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以表示某類商品。
如果某個商標符合了以上兩個條件,那么就很有可能會被判定為通用名稱。
如果說,主要商標足夠出名,就必定會有通用名稱化的趨勢,這一說法顯然是站不腳的。一個企業越做越成功,其知名度越來越高,人們也就對它越來越熟知,但是我們不能就此判定其為通用名稱。
通用名稱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大部分商家將其用在商品的描述上。如果一個商標僅僅是作為一個熱門詞匯,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其擁有者是唯一的,消費者不會因此而感到混淆,那么,其自然是不能歸屬到通用名稱的范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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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標太出名,被大量商家使用,而形成的通用名稱商標糾紛事件屢見不鮮。比如席夢思、google和咖啡伴侶,再如解百納紅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鍋等等,無一不是因通用名稱的問題,而引起了驚濤駭浪的動蕩。
而商標會變成通用名稱,主要還是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當某個著名商標被大多數商家使用,但是其擁有者又沒有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那么其變為通用名稱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就好像我們熟悉的雪花粉一樣,「雪花」本是內蒙古金穗公司所擁有的注冊商標,但是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大量的面粉生產家使用「雪花粉」這一詞在自己的商品描述上,導致其逐漸轉變為通用名稱。最終,雖然內蒙古金穗公司的「雪花」商標依舊受法律保護,但是沒有權利禁止其他商家使用「雪花粉」這一詞。

市(shi)場上(shang)現有雪(xue)花粉(fen)產品(部分)

其次,在一種新事物出現之時,就不會有上面提到的通用名稱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公眾往往就容易將當時較為出名的商標,當作通用名稱來使用。拉鏈、熱水壺、阿司匹林等就是其中的經典案例。
阿司匹林,大家都知道是一種解熱鎮痛藥品,可不曾想,它曾經也是德國拜耳公司的注冊商標。當解熱鎮痛藥這一新事物出現之時,市場上還未有通用名稱,而同時,拜耳公司的阿司匹林牌解熱鎮痛藥又廣為人知,越來越多的商家和消費者將其與解熱鎮痛藥劃為等號,導致阿司匹林逐漸成為了解熱鎮痛藥的通用名稱。

市場(chang)上現有阿(a)司匹(pi)林產品(部分)

最后,商標的擁有者對商標的使用不當,也是使得其變成通用名稱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拿近年發生的雀巢咖啡伴侶的商標糾紛案例來說,可以看出,對商標的正確使用,顯然是極其重要的。
2017年5月,雀巢公司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將后谷公司起訴至朝陽法院,認為其標注「咖啡伴旅」字樣的產品,侵犯了雀巢公司持有的「咖啡伴侶」注冊商標專用權。2018年2月28日,此案件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對此,后谷公司表示,「咖啡伴侶」已經被淡化為植脂末等商品的通用名稱,后谷公司使用屬于商品名稱性使用,而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并無不當。
在「咖啡伴侶」是否為通用名稱的問題上,雙方爭執不下,法庭也并未當庭宣判,至于后續如何,還得繼續觀看。
顯然,由于雀巢公司在使用「咖啡伴侶」這一商標之時,以及在宣傳之時,沒有明確地將其與商品區分開來,才導致了今日的商標糾紛之案。倘若,雀巢公司在宣傳時,使用的是「咖啡伴侶牌XXX」宣傳語,相信其麻煩會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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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幾個通用名稱案例,體現出了各大企業對商標保護力度不足、保護方法不全面的問題。針對我國屢見不鮮的商標被通用名稱化問題,以下幾個對策要知道:
以上幾個通用名稱案例,體現出了各大企業對商標保護力度不足、保護方法不全面的問題。針對我國屢見不鮮的商標被通用名稱化問題,以下幾個對策要知道:
此外,在注冊商標時,盡量不要選擇表示大范圍的詞匯,而是要注意細分區域。
比如可樂一詞,早已成為通用名稱,自然是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可口可樂、百事可樂等公司,很機智地在可樂前附加了其它詞語,加以細化區分,大大減少了被通用名稱化的風險。
同時,我們都會做廣告來宣傳自己的品牌,但是要主要避免使用商標代替產品宣傳。
以我們所熟知的邦迪為例,邦迪這一品牌,因創可貼產品而被消費者而喜愛,幾乎成了創可貼的代名詞。在意識到這個問題后,邦迪商標的擁有者強生公司,將廣告宣傳語改成了「愛上邦迪商標」,向消費者強調了邦迪的商標屬性。
商標被通用名稱化,其后果自然是消極的。而商標之所以會變成通用名稱,與編者上面提到的三個原因密切相關。當面對這種情況發生之時,提高知識產權意識,正確地使用和保護商標,是每一個企業所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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