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概念
刑事責任能力(li)人(ren)分(fen)為(wei)四類:
1、完全(quan)刑事責任能力。
2、完全無刑事責任(ren)能(neng)力。
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也可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
4、減(jian)輕刑(xing)(xing)事(shi)責(ze)(ze)任(ren)能(neng)力,又稱限制刑(xing)(xing)事(shi)責(ze)(ze)任(ren)能(neng)力。 其中,限制刑(xing)(xing)事(shi)責(ze)(ze)任(ren)能(neng)力人是(shi)指刑(xing)(xing)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xing)(xing)事(shi)責(ze)(ze)任(ren)的能(neng)力,但可(ke)以從輕或減(jian)輕處罰的主體。
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有哪些
限定刑(xing)(xing)事(shi)責任能力8種(zhong)情況是以前(qian)的(de)(de)規定,現在刑(xing)(xing)法規定的(de)(de)限制刑(xing)(xing)事(shi)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zhong)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ren)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zhe)控制(zhi)能力的(de)精神病人。
3、已滿75周(zhou)歲者(zhe)。
4、生理缺陷者(zhe)(聾啞人、盲人)。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如何擔責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ren)犯罪,應當(dang)(dang)從輕或者減(jian)輕處罰(fa)。但我國(guo)《刑(xing)法》規定,對于(yu)已滿(man)14周(zhou)歲不滿(man)16周(zhou)歲的人(ren),犯故意殺人(ren)、故意傷害(hai)致人(ren)重傷或死(si)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xian)物質(zhi)罪的,應當(dang)(dang)負刑(xing)事責任。
2、尚未完(wan)全喪失辨(bian)認(ren)或者(zhe)控(kong)制自己行為能力的(de)精神病人犯罪的(de),應當負(fu)刑事責任,但是(shi)可(ke)以從輕(qing)或者(zhe)減輕(qing)處(chu)罰。
3、 已(yi)滿75周歲者。該年齡段(duan)的人(ren)故意(yi)犯罪可(ke)以從輕(qing)減(jian)輕(qing)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qing)減(jian)輕(qing)處罰。
4、又聾(long)又啞(ya)的(de)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cong)輕(qing)、減輕(qing)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