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助劑需要寫進配料表嗎
根(gen)據GB7718的規定,加(jia)工助劑不需要標示(shi)。
4.1.3.1.1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二、加工助劑的使用原則有哪些
加工助劑的三(san)大(da)使用原則:
1、加工(gong)助劑應(ying)在食(shi)品(pin)生產加工(gong)過程(cheng)中使用,使用時應(ying)具(ju)有工(gong)藝必要性,在達(da)到預期目的(de)前提下應(ying)盡可能降低使用量。
2、加工助(zhu)劑(ji)一(yi)般(ban)應在制成(cheng)最終(zhong)(zhong)成(cheng)品(pin)(pin)之前(qian)除(chu)去,無法完全(quan)除(chu)去的,應盡可能降(jiang)低(di)其殘留量,其殘留量不(bu)應對健康產(chan)生危害,不(bu)應在最終(zhong)(zhong)食品(pin)(pin)中發揮功能作用(yong)。
3、加工助(zhu)劑應該(gai)符合(he)相應的(de)質量規格要求。
食品加工劑與一般(ban)意(yi)義(yi)上的食品(pin)添(tian)加劑(ji)(ji)不(bu)同(tong)的是,后者是加入(ru)到食品(pin)中(zhong)作(zuo)為一個成(cheng)分而(er)存在(zai)的,不(bu)需(xu)要在(zai)最終食品(pin)中(zhong)被除去。但是,某種意(yi)義(yi)上講食品(pin)加工助劑(ji)(ji)就是一種食品(pin)添(tian)加劑(ji)(ji),如乙二(er)胺四乙酸二(er)鈉可作(zuo)為吸附(fu)劑(ji)(ji)、螯合(he)劑(ji)(ji),但同(tong)時(shi)亦是添(tian)加劑(ji)(ji)。
按照我國對食品加(jia)工(gong)助劑(ji)的管理,GB2760-2014將加(jia)工(gong)助劑(ji)分為如下3類:
1、可在各(ge)類食品加工過(guo)程中(zhong)使(shi)用,殘留(liu)量不(bu)需要(yao)限定的加工助劑(不(bu)含酶制劑)。
2、需要規定功能和使用(yong)范圍的加工助劑。
3、食(shi)品(pin)加工中允許使用的酶(mei),各種酶(mei)的來源和供(gong)體(ti)應符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