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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犬新規 北京養寵物狗規定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北京養寵物狗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詳情吧。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he)人身安全,維(wei)護市(shi)容環境(jing)和(he)社(she)會公共秩(zhi)序(xu),根(gen)據國家(jia)有關法律、法規,結合(he)北京市(shi)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ji)關、團體、部隊(dui)、企(qi)業事業單位(wei)、其他組織和(he)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ding)。

第三條 北京市對養犬(quan)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fu)部門執(zhi)法,基層組織參與(yu)管理,社(she)會公(gong)眾監督,養犬(quan)人自(zi)律(lv)。

第四條 北京市(shi)各級人民政府(fu)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shi)和區、縣(xian)、鄉、鎮人民政府以(yi)及街道(dao)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shang)行(xing)政管(guan)理(li)、畜牧(mu)獸醫、衛生等(deng)行(xing)政部門和城市(shi)管(guan)理(li)綜合(he)執法組織組成的養(yang)犬(quan)管(guan)理(li)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機(ji)關是(shi)養(yang)(yang)(yang)犬管理(li)(li)工作的主管機(ji)關,全(quan)面負(fu)責(ze)養(yang)(yang)(yang)犬管理(li)(li)工作,并(bing)具體負(fu)責(ze)養(yang)(yang)(yang)犬登記和年(nian)檢,查處無證養(yang)(yang)(yang)犬、違(wei)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有關行(xing)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zong)合執法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qi)責:

(一)畜牧(mu)獸醫行政部門負責(ze)犬類的免(mian)疫、檢疫和其他相(xiang)關管理(li)工作;

(二)城市(shi)管理綜(zong)合執(zhi)法組織負(fu)責對(dui)街面流動無(wu)照售犬行(xing)(xing)為和因養犬而破壞(huai)市(shi)容環境衛生行(xing)(xing)為的查(cha)處(chu);協助(zhu)公安機關查(cha)處(chu)無(wu)證(zheng)養犬、違(wei)法攜犬外出等行(xing)(xing)為;

(三)工商行(xing)政管(guan)理(li)(li)部(bu)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guan)理(li)(li);

(四)衛生(sheng)行政部門(men)負責對人用(yong)狂(kuang)犬(quan)病(bing)疫苗(miao)注射和狂(kuang)犬(quan)病(bing)人診治的管(guan)理。

居民委(wei)員會(hui)(hui)、村民委(wei)員會(hui)(hui)和(he)其他基層組(zu)織(zhi),應當協助北京(jing)市(shi)各(ge)級人(ren)民政府(fu)做(zuo)好養(yang)犬管理(li)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min)政府以及(ji)居民(min)委員會、村民(min)委員會,應當在居民(min)、村民(min)中開展依法養犬(quan)、文明(ming)養犬(quan)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gong)作。

廣播、電(dian)視、報(bao)刊等(deng)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guan)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sheng)防疫(yi)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民(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委(wei)員會(hui)、業(ye)主委(wei)員會(hui)可以召集(ji)居民(min)會(hui)議(yi)(yi)、村民(min)會(hui)議(yi)(yi)、業(ye)主會(hui)議(yi)(yi),就本居住地區有(you)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bing)組(zu)織監督實施(shi)。居民(min)、村民(min)、業(ye)主應當遵守(shou)公約。

第七條 北京市東城區(qu)、西(xi)城區(qu)、崇(chong)文(wen)區(qu)、宣武區(qu)、朝(chao)陽區(qu)、海(hai)淀區(qu)、豐臺區(qu)、石景山區(qu)為重(zhong)點管(guan)理區(qu),其(qi)他區(qu)、縣為一般管(guan)理區(qu)。

重(zhong)點管理區(qu)(qu)(qu)內的(de)農村(cun)地區(qu)(qu)(qu),經區(qu)(qu)(qu)人(ren)民政(zheng)府(fu)決定(ding),可(ke)以按照一般管理區(qu)(qu)(qu)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qu)(qu)(qu)內的(de)城鎮和人(ren)口聚(ju)集的(de)特殊區(qu)(qu)(qu)域,經區(qu)(qu)(qu)、縣(xian)人(ren)民政(zheng)府(fu)決定(ding),可(ke)以按照重(zhong)點管理區(qu)(qu)(qu)進行管理。

第八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yu)內的醫院(yuan)和(he)學校的教(jiao)學區、學生宿舍區禁(jin)止養犬。

天安門(men)廣場以(yi)及(ji)東、西長安街(jie)和其他主(zhu)要道(dao)路禁止遛犬。主(zhu)要道(dao)路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que)定,向社會公(gong)布。

市人民政(zheng)府可以在重大(da)節假日或(huo)者(zhe)舉辦重大(da)活動期間劃(hua)定范圍禁止遛犬。

區、縣人(ren)民政(zheng)府可(ke)以對(dui)本行政(zheng)區域內的(de)特定地區劃定范圍禁(jin)止養犬(quan)、禁(jin)止遛犬(quan)。

居民會(hui)議、村民會(hui)議、業主會(hui)議經(jing)討論決定,可以(yi)在本居住(zhu)地區內(nei)劃定禁(jin)止遛犬(quan)的區域。

第九條 北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nian)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nian)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準養(yang)一只犬(quan),不得(de)養(yang)烈性犬(quan)、大型犬(quan)。禁養(yang)犬(quan)的(de)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chang)標準,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ding),向社會公(gong)布。

國家級文物(wu)保護單(dan)(dan)位、危險物(wu)品存(cun)放單(dan)(dan)位等因特殊(shu)工作需要養犬(quan)(quan)的,必須到單(dan)(dan)位所在地公安(an)機關辦理養犬(quan)(quan)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ren)養犬,應當(dang)具(ju)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he)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qie)獨戶(hu)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養(yang)犬區域以外。

第十二條 個人在(zai)養(yang)(yang)犬前,應當征得(de)居(ju)民(min)(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min)委(wei)員會(hui)的(de)(de)同意。對(dui)符合(he)養(yang)(yang)犬條(tiao)件的(de)(de),居(ju)民(min)(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min)委(wei)員會(hui)出具符合(he)養(yang)(yang)犬條(tiao)件的(de)(de)證明,并與其簽訂養(yang)(yang)犬義務保證書。

養(yang)(yang)(yang)犬(quan)人應當自(zi)取得居民(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委(wei)員會(hui)出具的符合養(yang)(yang)(yang)犬(quan)條件(jian)的證(zheng)明(ming)之日起30日內,持證(zheng)明(ming)到住所地(di)的區、縣(xian)公安機關進行養(yang)(yang)(yang)犬(quan)登記(ji),領取養(yang)(yang)(yang)犬(quan)登記(ji)證(zheng)。

養(yang)(yang)犬(quan)人取(qu)得養(yang)(yang)犬(quan)登記證后,攜犬(quan)到畜牧獸醫行政(zheng)部門批準(zhun)的(de)(de)動(dong)物(wu)診療機構對犬(quan)進行健康(kang)檢查,免費(fei)注射預防狂犬(quan)病(bing)疫(yi)苗,領取(qu)動(dong)物(wu)防疫(yi)監督機構出具(ju)的(de)(de)動(dong)物(wu)健康(kang)免疫(yi)證。

養(yang)犬登記(ji)證(zheng)(zheng)每年年檢(jian)一次,養(yang)犬人(ren)在(zai)年檢(jian)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yang)犬登記(ji)證(zheng)(zheng)和動物健康免疫證(zheng)(zheng)。養(yang)犬登記(ji)證(zheng)(zheng)年檢(jian)時間、地(di)點及要求由公(gong)安機關予以公(gong)告(gao)。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wu)費。

重點管理區內(nei)每(mei)只犬第一年(nian)為l000元,以后每(mei)年(nian)度為500元。

對(dui)盲人養導盲犬(quan)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quan)的,免收管理服務費(fei)。對(dui)養絕育犬(quan)的或(huo)者生活困(kun)難的鰥寡老人養犬(quan)的,減半(ban)收取第一(yi)年管理服務費(fei)。

一般管理區內(nei)的收費標準,由(you)區、縣人(ren)民政府根(gen)據實(shi)際(ji)情況(kuang)確定。

養犬(quan)繳納(na)的(de)(de)費用集中(zhong)上繳國庫(ku),納(na)入(ru)財政預算(suan)管理(li)。養犬(quan)管理(li)工作(zuo)(zuo)以及(ji)管理(li)工作(zuo)(zuo)所發生服務的(de)(de)費用納(na)入(ru)有關部門的(de)(de)部門預算(suan)。

第十四條 養犬人住所地(di)變更(geng)的,應當自變更(geng)之日起30日內(nei),持(chi)養犬登記(ji)證到(dao)新住所地(di)登記(ji)機關辦(ban)理變更(geng)登記(ji)。

養(yang)犬人將在一般(ban)管(guan)(guan)(guan)理(li)區(qu)登記的犬,轉移到(dao)重點管(guan)(guan)(guan)理(li)區(qu)飼養(yang)的,應當(dang)符合重點管(guan)(guan)(guan)理(li)區(qu)的養(yang)犬條件,并自(zi)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養(yang)犬登記證到(dao)飼養(yang)地(di)登記機關辦理(li)變更登記,補繳(jiao)管(guan)(guan)(guan)理(li)服務費差額。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de),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ji)關辦理變(bian)更(geng)登記。

第十五條 養(yang)犬(quan)人丟失養(yang)犬(quan)登(deng)記(ji)(ji)證的,應當(dang)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dao)原登(deng)記(ji)(ji)機關(guan)申請(qing)補發(fa)。

第十六條 犬死亡(wang)或者失蹤的(de),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li)注銷手續(xu)。未辦理(li)注銷手續(xu)的(de),不得再養犬。

養(yang)犬(quan)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yang)犬(quan)的,應當將(jiang)犬(quan)送交(jiao)犬(quan)類留檢所,并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犬人(ren)應(ying)當遵守下列規定(ding):

(一)不(bu)得攜犬進入(ru)市場(chang)、商店(dian)(dian)、商業街(jie)區、飯店(dian)(dian)、公園(yuan)、公共綠地、學校、醫院(yuan)、展覽館、影(ying)劇院(yuan)、體(ti)育場(chang)館、社區公共健身場(chang)所、游(you)樂場(chang)、候車室等公共場(chang)所;

(二)不得(de)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zu)汽(qi)車(che)以外(wai)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zu)汽(qi)車(che)時,應當征得(de)駕駛(shi)員同(tong)意(yi),并(bing)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三)攜(xie)犬(quan)乘(cheng)坐電(dian)梯(ti)的,應當避開乘(cheng)坐電(dian)梯(ti)的高(gao)峰時(shi)間,并(bing)為犬(quan)戴嘴套(tao),或者(zhe)將犬(quan)裝(zhuang)入犬(quan)袋、犬(quan)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ye)主委員會可(ke)以根據實際情(qing)況(kuang)確定(ding)禁止攜(xie)犬(quan)乘(cheng)坐電(dian)梯(ti)的具(ju)體時(shi)間;

(四)攜(xie)犬(quan)出戶時,應(ying)(ying)當(dang)對(dui)犬(quan)束犬(quan)鏈,由成年人牽領,攜(xie)犬(quan)人應(ying)(ying)當(dang)攜(xie)帶養犬(quan)登(deng)記證,并應(ying)(ying)當(dang)避(bi)讓老年人、殘疾(ji)人、孕(yun)婦(fu)和兒童;

(五(wu))對烈性犬(quan)(quan)、大型犬(quan)(quan)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chu)戶遛犬(quan)(quan);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chu)戶的,應當將犬(quan)(quan)裝入犬(quan)(quan)籠或者為犬(quan)(quan)戴嘴套、束犬(quan)(quan)鏈,由成年人牽領(ling);

(六(liu))攜犬出戶時(shi),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li)即清除;

(七)養犬(quan)不得干擾他人正(zheng)常生(sheng)活(huo);犬(quan)吠影響(xiang)他人休息時,養犬(quan)人應當(dang)采取有效措施(shi)予以制止;

(八)定期為犬(quan)注(zhu)射預防狂(kuang)犬(quan)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

(十)嚴(yan)格履(lv)行養犬義(yi)務(wu)保證書(shu)規定的其他(ta)義(yi)務(wu)。

第十八條 犬(quan)傷(shang)害他人的,養犬(quan)人應當立即將被傷(shang)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bing)先行墊付醫療費用(yong)。

因養犬(quan)人(ren)或者第三人(ren)過錯(cuo),致使犬(quan)傷害他人(ren)的,養犬(quan)人(ren)或者第三人(ren)應當負擔被傷害人(ren)的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被傷害人(ren)其他損失(shi)。

第十九條 對傷人(ren)(ren)犬(quan)(quan)或者疑似患有狂犬(quan)(quan)病的(de)犬(quan)(quan),養犬(quan)(quan)人(ren)(ren)應當及時送(song)交公安(an)機關設立的(de)犬(quan)(quan)類留檢所,由動(dong)物防(fang)(fang)疫(yi)監督機構(gou)進(jin)行(xing)檢疫(yi);對確認患有狂犬(quan)(quan)病的(de)犬(quan)(quan),動(dong)物防(fang)(fang)疫(yi)監督機構(gou)應當依法采取撲(pu)滅措施,并進(jin)行(xing)無害(hai)化(hua)處理(li)。

發現狂(kuang)犬病(bing)等疫(yi)(yi)病(bing)的單位、個(ge)人應當及(ji)時(shi)向區、縣畜牧獸醫(yi)、衛生行政部門報告(gao);市和區、縣人民(min)政府接到報告(gao)后,應當根據疫(yi)(yi)情劃定(ding)疫(yi)(yi)點、疫(yi)(yi)區,并(bing)采取緊急滅犬等防治(zhi)措施。公安(an)機(ji)關(guan)協助做(zuo)好工作。

第二十條 從事犬(quan)類養殖、銷售,舉辦(ban)(ban)犬(quan)展覽,開辦(ban)(ban)動物(wu)診療機構(gou)或者從事其(qi)他犬(quan)類經營(ying)活動的(de),應當取得畜牧獸醫行(xing)政部門的(de)許可,依法辦(ban)(ban)理(li)工商登記注冊,并向(xiang)公安機關備案。

從事動物診療(liao)的人(ren)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并(bing)經過執業登(deng)記注冊。

禁養區、重點管理(li)區內禁止(zhi)從事(shi)犬類養殖(zhi)、銷售和舉辦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ge)人,應當遵守(shou)下(xia)列規定:

(一(yi))對養殖的犬應當進(jin)行(xing)犬類狂犬病的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后,由動物(wu)防疫監督機(ji)構出具動物(wu)健(jian)康免疫證;

(二)銷售的犬(quan)有動物健康免疫證和檢疫證明(ming);

(三)不得將養殖的犬帶(dai)出飼養場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冒用、涂改、偽(wei)造(zao)、買賣與養犬和(he)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xiang)關的證(zheng)件、證(zheng)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ding)的(de)養犬(quan)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you)權批評、勸阻(zu),或者向居民(min)(min)委(wei)(wei)員(yuan)會(hui)、村民(min)(min)委(wei)(wei)員(yuan)會(hui)反映(ying),或者向有(you)關行政部門(men)舉報,居民(min)(min)委(wei)(wei)員(yuan)會(hui)、村民(min)(min)委(wei)(wei)員(yuan)會(hui)和有(you)關行政部門(men)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養(yang)犬(quan)干(gan)擾他人正常(chang)生活發(fa)生糾紛(fen)的,當事人可(ke)(ke)以向(xiang)人民(min)調(diao)(diao)解(jie)委員會(hui)申請調(diao)(diao)解(jie),也可(ke)(ke)以直接向(xiang)人民(min)法院起訴;當事人沒(mei)有(you)申請調(diao)(diao)解(jie)的,人民(min)調(diao)(diao)解(jie)委員會(hui)也可(ke)(ke)以主動調(diao)(diao)解(jie)。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xia)達成的(de)調解協議,當(dang)事人應當(dang)履行。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yang)犬違法記錄檔(dang)案(an),對多(duo)次被舉報(bao)或者處罰的(de)養(yang)犬人進行(xing)重點管理。

養犬人因(yin)違反本規定,被公安(an)機關沒收其(qi)犬、吊銷(xiao)養犬登記(ji)證的,在五年內(nei)不(bu)予(yu)辦(ban)理養犬登記(ji)。

居(ju)民委員(yuan)會(hui)、村民委員(yuan)會(hui)應當將(jiang)本(ben)居(ju)住地區的養犬登記、年檢情(qing)況等事(shi)項(xiang)向居(ju)民、村民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dui)違(wei)反本(ben)規定第(di)八條、第(di)十(shi)條第(di)一款(kuan)、第(di)二十(shi)二條,在禁養(yang)區(qu)內養(yang)犬(quan)的(de)或者(zhe)在重(zhong)點管理區(qu)內飼(si)養(yang)烈性犬(quan)、大型(xing)犬(quan)的(de)以及冒用、涂(tu)改和偽造養(yang)犬(quan)登記證養(yang)犬(quan)的(de),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quan),并(bing)可(ke)對(dui)單位(wei)處(chu)1萬元罰款(kuan),對(dui)個人處(chu)5000元罰款(kuan)。

第二十七條 對違(wei)反本規定(ding)第九(jiu)條,未經登(deng)記、年檢(jian)養犬的,由公安機關(guan)沒(mei)收(shou)其犬,或者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kuan),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kuan)。

第二十八條 對違(wei)反本規(gui)定第十(shi)四條(tiao)(tiao)、第十(shi)五條(tiao)(tiao),逾(yu)期不辦(ban)理養犬(quan)變更(geng)登(deng)(deng)記的或者丟(diu)失(shi)養犬(quan)登(deng)(deng)記證逾(yu)期不補辦(ban)的,由公安機關責令(ling)限(xian)期改正,并可對單位(wei)處2000元罰款(kuan),對個人處500元罰款(kuan)。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de),由公安機關(guan)予以警告,并可對單(dan)位(wei)處(chu)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ge)人處(chu)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de),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

(一)違(wei)反本規定(ding)第八條,在禁遛區遛犬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xiang)、第二項(xiang),攜犬(quan)進(jin)入公(gong)共(gong)場(chang)所、乘坐公(gong)共(gong)交(jiao)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zu)汽(qi)車(che)的(de);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乘坐電梯的;

(四)違反(fan)本規定第(di)十七條第(di)四項(xiang)、第(di)五(wu)項(xiang),攜犬出戶的;

(五(wu))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將養(yang)殖的(de)犬帶(dai)出飼養(yang)場(chang)地的(de)。

第三十條 對(dui)違反本規定第(di)十七條(tiao)第(di)六項(xiang),攜犬(quan)人對(dui)犬(quan)在戶外排泄糞(fen)便不(bu)立即清除,破壞市容環境(jing)衛生的,由城市管(guan)理綜(zong)合執(zhi)法(fa)組(zu)織責令(ling)改正,并可處50元罰款(kuan)。

第三十一條 對(dui)違反本規定(ding)第(di)(di)二(er)十(shi)(shi)條、第(di)(di)二(er)十(shi)(shi)一條第(di)(di)一項和第(di)(di)二(er)項、第(di)(di)二(er)十(shi)(shi)二(er)條,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de),由工(gong)商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部(bu)門或(huo)者畜牧獸醫行(xing)政(zheng)部(bu)門依法處理(li);對(dui)街面流動無照售(shou)犬的(de),由城市管(guan)理(li)綜(zong)合執法組織依法處理(li)。

第三十二條 負(fu)有養犬管(guan)理(li)職責(ze)的行政部門和(he)城市(shi)管(guan)理(li)綜合執法(fa)組織及其工作人員(yuan),應當實(shi)行執法(fa)責(ze)任(ren)制(zhi),依(yi)照(zhao)法(fa)定程序積極履行管(guan)理(li)職責(ze),文明執法(fa)。

負有養犬(quan)管理職責的(de)(de)行(xing)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zu)織(zhi)的(de)(de)工作人員,有下列行(xing)為之一的(de)(de),由(you)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gei)予(yu)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yan)重的(de)(de),給(gei)予(yu)行(xing)政處(chu)分:

(一)對符合本規定(ding)條件的養犬(quan)(quan)人不予辦(ban)理(li)養犬(quan)(quan)登記(ji)、年檢或者(zhe)故意拖(tuo)延的;

(二)對(dui)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huo)者接到(dao)的舉報,不依法處(chu)理或(huo)者相互推諉(wei)的;

(三(san))其他濫用職權、玩忽(hu)職守(shou)、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公(gong)安機關(guan)設立犬(quan)類留檢所,負(fu)責(ze)收(shou)容(rong)處理養犬(quan)人(ren)放棄飼養的犬(quan)、被(bei)沒收(shou)的犬(quan)以及(ji)無(wu)主犬(quan)。

公安機(ji)關設立(li)的(de)犬(quan)類(lei)留檢所(suo)收(shou)容(rong)的(de)犬(quan),自收(shou)容(rong)之日(ri)起7日(ri)內(nei)可以(yi)被認(ren)領(ling)、領(ling)養;對(dui)無(wu)人(ren)認(ren)領(ling)、領(ling)養的(de),由公安機(ji)關負責(ze)處(chu)理;對(dui)病死犬(quan),應當進行無(wu)害化處(chu)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you)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實(shi)施本規(gui)(gui)定的配套規(gui)(gui)章和規(gui)(gui)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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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中國國際展覽中心新館(天竺)、中國國際展覽中心老館(靜安莊)
距開幕 47
2024年05月08日-10日
地點:寧波國際會議展覽中心
距開幕 60
2024年05月12日-14日
地點:鄭州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2024年06月12日-14日
地點:上海世博展覽館
距開幕 95
2024年06月19日-21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121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47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2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85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200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41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