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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關于養狗的新政策 天津市養犬規定 最新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天津市關于養狗的新政策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最新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天津市養犬規定內容吧。

《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wei)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gong)民(min)健康(kang)和人身安全(quan),維(wei)護公(gong)共(gong)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fa)律、法(fa)規的(de)規定,結合天津(jin)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天津市行政區(qu)域內從事(shi)犬類飼養、買賣以及其他經營、服務活動的(de)單(dan)位和(he)個(ge)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天(tian)津市(shi)對養(yang)犬實行養(yang)犬人(ren)自律(lv)、有關(guan)部門嚴(yan)格管理、社(she)會公眾監督的(de)原則。

第四條 天津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ben)條(tiao)例的組織實(shi)施。

公安機關(guan)是養犬(quan)(quan)管(guan)理的主(zhu)管(guan)部門(men),負責(ze)(ze)養犬(quan)(quan)登記、查處違規養犬(quan)(quan)行(xing)為;畜牧、衛生(sheng)、工商、市容(rong)環衛等部門(men)按照(zhao)職責(ze)(ze)分工,共(gong)同做好養犬(quan)(quan)管(guan)理工作。

負責(ze)養犬管理工(gong)作的(de)有關(guan)部(bu)門應(ying)當健全(quan)管理制(zhi)(zhi)度,推行執(zhi)法(fa)(fa)責(ze)任制(zhi)(zhi),實現嚴格執(zhi)法(fa)(fa)、文(wen)明(ming)執(zhi)法(fa)(fa)。

第五條 居(ju)民委(wei)(wei)員會(hui)(hui)、村民委(wei)(wei)員會(hui)(hui)應當配(pei)合(he)有關部門做好(hao)養犬(quan)管理(li)工作。

居民(min)委員(yuan)會(hui)、村民(min)委員(yuan)會(hui)或(huo)者業主委員(yuan)會(hui)可以就本居住區養犬管理(li)的有(you)關事項依法制定公約(yue),并(bing)組織實施。

第六條 天(tian)津市(shi)外(wai)(wai)環線以內(nei)地區(qu)和外(wai)(wai)環線以外(wai)(wai)的城(cheng)市(shi)建成區(qu)為養犬重點管理區(qu),外(wai)(wai)環線以外(wai)(wai)的農村為養犬一般管理區(qu)。

外環線以(yi)內(nei)尚未(wei)實行城市化管(guan)(guan)理的(de)農村養犬,可(ke)以(yi)按照一(yi)般(ban)管(guan)(guan)理區管(guan)(guan)理。經區、縣人民政府(fu)決定(ding),一(yi)般(ban)管(guan)(guan)理區的(de)特定(ding)區域可(ke)以(yi)按照重(zhong)點管(guan)(guan)理區進(jin)行管(guan)(guan)理。

第七條 重點(dian)管(guan)理區內,每戶(hu)只準(zhun)飼(si)養一只小型觀賞(shang)犬;禁止個(ge)人飼(si)養烈性犬、大型犬。

小型觀賞犬的(de)品種(zhong)與體(ti)高標準,由市公(gong)安機關會同市畜牧部門確定并(bing)公(gong)布。

第八條 個(ge)人養犬應(ying)當符合(he)下列條件:

(一)具有天津市常住(zhu)戶口、暫住(zhu)證件或(huo)者其他合法(fa)身(shen)份證明(ming);

(二)具有完全民事(shi)行為(wei)能力;

(三)有獨戶居住條件。

第九條 單位養(yang)犬應(ying)當符合下(xia)列(lie)條件:

(一)國家級文物(wu)保(bao)護單位(wei)、危險物(wu)品存放單位(wei)、重要倉儲單位(wei)、動物(wu)表演單位(wei)以(yi)及(ji)部(bu)隊、公安、科研、醫療(liao)衛生等(deng)單位(wei),因工作特殊需(xu)要養犬;

(二)有遠離居民區的飼養(yang)場地(di),有專人負責馴養(yang)管理,不(bu)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sheng)活;

(三)有安(an)全(quan)、牢固的(de)犬籠(long)、犬舍(she)等飼養、管(guan)理(li)設施和健全(quan)的(de)安(an)全(quan)管(guan)理(li)制度(du)。

第十條 在天津(jin)市行(xing)政區域內養犬,應當(dang)經公安(an)機(ji)關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單位(wei)和個人養(yang)(yang)犬到(dao)其(qi)所在地的公(gong)安(an)派出所辦(ban)(ban)理(li)養(yang)(yang)犬登記;其(qi)中部隊、公(gong)安(an)、科研、醫療衛(wei)生、動物表演、重要倉儲單位(wei)養(yang)(yang)犬,以(yi)及境外來津人員養(yang)(yang)犬的,到(dao)市公(gong)安(an)機關辦(ban)(ban)理(li)養(yang)(yang)犬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養犬(quan)登(deng)記的單位(wei)和個(ge)人,應當(dang)持(chi)公(gong)(gong)安(an)機關開具的憑據攜犬(quan)到畜牧部(bu)(bu)門(men)指定的動(dong)物防疫機構或者動(dong)物診療機構注(zhu)射狂犬(quan)病疫苗,領取(qu)市畜牧部(bu)(bu)門(men)制發的犬(quan)類(lei)(lei)免(mian)疫證(已取(qu)得犬(quan)類(lei)(lei)免(mian)疫證的除外(wai)),并憑證到公(gong)(gong)安(an)機關領取(qu)養犬(quan)登(deng)記證。

第十二條 已辦理養犬(quan)(quan)(quan)登記(ji)的單位和(he)個人,每年(nian)度應(ying)當(dang)攜犬(quan)(quan)(quan)到畜牧部(bu)門指定的動物防(fang)疫(yi)機構(gou)或者動物診療(liao)機構(gou)注射狂(kuang)犬(quan)(quan)(quan)病疫(yi)苗,領取本年(nian)度犬(quan)(quan)(quan)類免(mian)疫(yi)證,并憑(ping)注射證明、本年(nian)度犬(quan)(quan)(quan)類免(mian)疫(yi)證辦理養犬(quan)(quan)(quan)注冊(ce)。

第十三條 所養(yang)(yang)犬(quan)死亡(wang)、丟(diu)失的,養(yang)(yang)犬(quan)人應當自所養(yang)(yang)犬(quan)死亡(wang)、丟(diu)失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注銷登記(ji)手續。

所養犬買賣(mai)、贈與他人(ren)或(huo)者隨單位、個人(ren)遷移(yi)(yi)的,應當自受(shou)讓(rang)、受(shou)贈或(huo)者遷移(yi)(yi)之日起十(shi)五日內辦理變更(geng)登記手續。

禁止重點管理(li)區(qu)所養犬(quan)到一般管理(li)區(qu)登(deng)記(ji)。一般管理(li)區(qu)所養犬(quan)遷移(yi)到重點管理(li)區(qu)的,應當重新辦理(li)養犬(quan)登(deng)記(ji)。

第十四條 養犬應當(dang)繳納養犬管(guan)理服(fu)務費。

重點(dian)管理(li)區內養(yang)犬(quan),第(di)一(yi)年度(du)每只繳(jiao)納一(yi)千元(yuan);以后每年度(du)繳(jiao)納五百(bai)元(yuan)。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重點(dian)管理(li)區養(yang)犬(quan)管理(li)服(fu)務費的(de)收取標準進行(xing)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bei)案。

一般管理(li)區(qu)內的(de)養犬管理(li)服務費應當低于重點管理(li)區(qu),具體(ti)的(de)收(shou)取標準由所在(zai)區(qu)、縣人(ren)民政府根據實際(ji)情(qing)況確定(ding),報市人(ren)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單(dan)位因工作(zuo)特殊需要(yao)養(yang)犬的,免(mian)收養(yang)犬管理服務費。

盲(mang)人養(yang)(yang)導盲(mang)犬(quan)(quan)和肢體(ti)重殘人養(yang)(yang)扶助犬(quan)(quan)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免收(shou)養(yang)(yang)犬(quan)(quan)管理服(fu)務(wu)(wu)費。獨居(ju)的生活困難的鰥寡老人養(yang)(yang)犬(quan)(quan)的,減(jian)半收(shou)取(qu)第一(yi)年度的管理服(fu)務(wu)(wu)費。

第十六條 養(yang)犬繳納(na)的費用集中上繳國庫(ku),納(na)入(ru)財政(zheng)(zheng)預(yu)算管理(li)。養(yang)犬管理(li)工作(zuo)以及服務需(xu)要支出的費用,由政(zheng)(zheng)府(fu)財政(zheng)(zheng)預(yu)算列支。

第十七條 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和為犬類服(fu)務的醫療(liao)機(ji)構,應當依法辦理(li)工商登記(ji),并在領(ling)取營業執照后五日內向公(gong)安機(ji)關備(bei)案。

重點管理(li)區內,禁止開(kai)辦犬(quan)類(lei)(lei)養殖場、犬(quan)類(lei)(lei)交易市場,禁止舉辦犬(quan)類(lei)(lei)的展(zhan)覽展(zhan)銷活動。

禁止在犬(quan)類(lei)養殖場和犬(quan)類(lei)交易(yi)市場以(yi)外的公共場所從事犬(quan)類(lei)交易(yi)。

出(chu)售犬(quan)類(lei)必須出(chu)具畜牧部門(men)核發(fa)的動(dong)物檢疫證(zheng)明(ming)和(he)犬(quan)類(lei)免(mian)疫證(zheng)。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ke)以(yi)在重(zhong)大節假(jia)日或者舉辦重(zhong)大活動期間劃定(ding)范圍,禁止攜犬進入。

區、縣人民(min)政(zheng)府可(ke)以在(zai)本行政(zheng)區域內劃定范圍(wei),禁止攜犬進入。

第十九條 養犬人必須(xu)遵守下列規定(ding):

(一)攜(xie)犬(quan)(quan)出戶(hu)時攜(xie)帶(dai)養犬(quan)(quan)登記證,由成(cheng)年(nian)人用(yong)束(shu)犬(quan)(quan)鏈牽領(ling),并應當避讓他人,特別(bie)是避讓老年(nian)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因(yin)檢疫(yi)、診療等特殊(shu)情況攜(xie)犬(quan)(quan)出戶(hu)時,將犬(quan)(quan)裝在犬(quan)(quan)籠內(nei),不得牽領(ling)。

(二)攜犬(quan)乘(cheng)坐電梯的,應(ying)當避開乘(cheng)坐電梯的高峰時(shi)間,并為犬(quan)戴嘴套或者將(jiang)犬(quan)裝入犬(quan)籠、犬(quan)袋。居(ju)民(min)委(wei)員會(hui)(hui)、村民(min)委(wei)員會(hui)(hui)、業主委(wei)員會(hui)(hui)可(ke)以根據實際(ji)情況確定禁止(zhi)攜犬(quan)進(jin)入電梯的時(shi)間。

(三(san))不得(de)攜犬(quan)乘坐除客運出租車(che)以外的公(gong)共交(jiao)通工具,攜犬(quan)乘坐客運出租車(che)時須征得(de)駕駛人(ren)同意。

(四(si))不(bu)得攜犬進入市場(chang)(chang)、商店、商業(ye)街區、飯店、公(gong)園、公(gong)共(gong)綠地、學(xue)校(xiao)、醫院、展覽館、影(ying)劇院、體育場(chang)(chang)館、社區公(gong)共(gong)健身場(chang)(chang)所、游樂場(chang)(chang)、候車室和其他(ta)人員聚集的公(gong)共(gong)場(chang)(chang)所。

(五)在重(zhong)點管理區(qu)攜犬(quan)出戶時,攜犬(quan)人及時清(qing)除(chu)犬(quan)排(pai)泄的糞便。

(六(liu))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xing)拴養或者圈養。

(七)不得虐待、遺棄(qi)所養犬(quan)。

(八)不(bu)得(de)妨礙(ai)、侵(qin)害他人的合法(fa)權益,不(bu)得(de)干擾、影(ying)響相(xiang)鄰(lin)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條 公民的合(he)法權(quan)益因受(shou)到養犬妨礙、侵害或(huo)者正常生活受(shou)到干(gan)擾(rao)、影(ying)響而發生糾紛(fen)的,當(dang)事人可(ke)以向人民調解(jie)委員會申請調解(jie),可(ke)以依照(zhao)法律規(gui)定(ding)請求(qiu)停(ting)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ying)響或(huo)者要求(qiu)賠償,也(ye)可(ke)以向公安機關舉報(bao)。

第二十一條 市公安(an)機(ji)關設立犬(quan)(quan)類(lei)留檢(jian)所。犬(quan)(quan)類(lei)留檢(jian)所收容的犬(quan)(quan),自收容之日起三日內可以被(bei)認(ren)領(ling)、領(ling)養;無人認(ren)領(ling)、領(ling)養的,由公安(an)機(ji)關處理。收容犬(quan)(quan)因病死亡,犬(quan)(quan)尸應當進(jin)行無害化(hua)處理。

第二十二條 所(suo)養犬傷(shang)(shang)(shang)害(hai)他(ta)人(ren)(ren)的(de)(de),養犬人(ren)(ren)應當立(li)即將(jiang)被傷(shang)(shang)(shang)害(hai)人(ren)(ren)送至醫(yi)療(liao)衛生(sheng)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yi)療(liao)費,將(jiang)傷(shang)(shang)(shang)人(ren)(ren)犬及時送交公(gong)安機關(guan)(guan)設立(li)的(de)(de)犬類留檢所(suo),由畜牧部門進行檢疫,醫(yi)療(liao)和(he)檢疫所(suo)需(xu)費用由相關(guan)(guan)責(ze)任(ren)人(ren)(ren)承擔(dan)。

第二十三條 外地人員(yuan)攜犬來津的(de)(de)(de),必須持犬所在(zai)地的(de)(de)(de)縣級以上畜牧(mu)部門(men)簽署的(de)(de)(de)動物檢(jian)(jian)疫和(he)(he)(he)免疫證明(ming)(ming),并經天津市畜牧(mu)部門(men)和(he)(he)(he)公安機關復核。攜犬進(jin)(jin)入重點(dian)管理區的(de)(de)(de),還須符合重點(dian)管理區的(de)(de)(de)養犬條(tiao)件。無動物檢(jian)(jian)疫和(he)(he)(he)免疫證明(ming)(ming)的(de)(de)(de),攜犬人應當將(jiang)犬暫存在(zai)犬類留檢(jian)(jian)所,經畜牧(mu)部門(men)對(dui)犬進(jin)(jin)行檢(jian)(jian)疫和(he)(he)(he)免疫注射(she)后,領(ling)取(qu)動物檢(jian)(jian)疫證明(ming)(ming)和(he)(he)(he)犬類免疫證。逗留時間超過(guo)三個(ge)月的(de)(de)(de),按照天津市正常(chang)養犬辦理登記手續。

境(jing)外人(ren)(ren)員攜(xie)犬(quan)在津入境(jing)的,依照(zhao)《中華人(ren)(ren)民共和國進出境(jing)動植物檢(jian)疫法(fa)》的規定辦理(li)(li);境(jing)外人(ren)(ren)員在其他地區入境(jing)后(hou)攜(xie)犬(quan)來津的,依照(zhao)前款(kuan)規定辦理(li)(li)。

第二十四條 畜(chu)牧部門在檢疫(yi)或者檢查中發現狂犬時,應(ying)當依法采取撲滅措施。犬尸應(ying)當深埋或者焚燒,所需費用由(you)養犬人(ren)負擔(dan)。

養(yang)犬(quan)人發現或(huo)者懷疑所養(yang)犬(quan)有狂犬(quan)病癥狀時(shi)(shi),應(ying)當及時(shi)(shi)送交(jiao)畜牧部門檢查。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將狂(kuang)犬(quan)和被(bei)狂(kuang)犬(quan)咬(yao)傷、咬(yao)死(si)(si)(si)的畜(chu)(chu)禽(qin)剝皮、出售、食用(yong)。禁止亂棄(qi)死(si)(si)(si)犬(quan)和被(bei)狂(kuang)犬(quan)咬(yao)傷、咬(yao)死(si)(si)(si)的畜(chu)(chu)禽(qin)。

第二十六條 違(wei)反(fan)本(ben)條例規定,未辦理(li)養犬(quan)登記或者提(ti)供虛假(jia)證(zheng)明材料騙(pian)取(qu)公安(an)機(ji)關養犬(quan)登記的,由公安(an)機(ji)關沒收(shou)其犬(quan),注銷養犬(quan)登記證(zheng),并可(ke)對(dui)單位處(chu)一千元(yuan)以上五千元(yuan)以下罰款,對(dui)個人處(chu)二百元(yuan)以上一千元(yuan)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攜(xie)犬(quan)出戶未攜(xie)帶養(yang)犬(quan)登記證的(de),由公安部門暫扣其犬(quan),責令改(gai)正;不(bu)改(gai)正的(de),沒收其犬(quan)。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li)養犬(quan)注冊的(de),由公安部門暫扣其犬(quan),責令改(gai)(gai)正,拒不改(gai)(gai)正的(de),沒收其犬(quan),并可以(yi)(yi)對重點管(guan)理(li)區內單(dan)(dan)位處(chu)(chu)一千元(yuan)以(yi)(yi)上(shang)五千元(yuan)以(yi)(yi)下罰款(kuan),個(ge)人處(chu)(chu)一百元(yuan)以(yi)(yi)上(shang)五百元(yuan)以(yi)(yi)下罰款(kuan);對一般管(guan)理(li)區內單(dan)(dan)位或者個(ge)人處(chu)(chu)一百元(yuan)以(yi)(yi)上(shang)五百元(yuan)以(yi)(yi)下罰款(kuan)。

第二十八條 違反(fan)本條例(li)規定,在(zai)重點管理區內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舉(ju)辦犬類展覽展銷活(huo)動的,由(you)公安機關沒(mei)收其(qi)犬和非(fei)法所(suo)得,并(bing)對(dui)單位處(chu)五千元以(yi)上二萬元以(yi)下(xia)罰款,對(dui)個人處(chu)一千元以(yi)上五千元以(yi)下(xia)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在(zai)犬類養殖(zhi)場(chang)、犬類交易(yi)市(shi)場(chang)以外的(de)公共場(chang)所從事犬類交易(yi)的(de),由(you)公安(an)機(ji)關沒收(shou)其犬和非(fei)法所得,并對出(chu)售人(ren)處(chu)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fa)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ben)條例(li)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六)、(八)項規定的,由(you)公(gong)安(an)(an)機關(guan)予以警告,并可處(chu)一百元以上五(wu)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you)公(gong)安(an)(an)機關(guan)沒收其犬(quan),并注銷(xiao)犬(quan)類登記(ji)證。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十(shi)九條(tiao)第(五(wu))項規(gui)定的,由市容環衛部門責令其(qi)清除,并可處五(wu)十(shi)元(yuan)罰款(kuan)。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ben)條例(li)規定,未辦理養犬變更、注銷登(deng)記手續的,由公安機(ji)關責令補(bu)辦手續,并可處一百(bai)元(yuan)以上(shang)五(wu)百(bai)元(yuan)以下罰(fa)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十(shi)七條第四款、第二十(shi)五條規(gui)定的,由畜牧部門依照國家法(fa)(fa)律、法(fa)(fa)規(gui)規(gui)定處(chu)罰。

第三十三條 養犬管理機構及其(qi)工作人員濫用職權(quan)、玩忽(hu)職守、徇私舞弊的(de),由其(qi)所在單位或(huo)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fen);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li)自公布(bu)之(zhi)日(ri)起施行(xing)。1995年(nian)10月10日(ri)天津市第(di)十二屆(jie)人民代(dai)表大會常務(wu)委員會第(di)十九次(ci)會議通過的(de)《天津市養(yang)犬管(guan)理(li)條例(li)》同時(shi)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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