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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關于養狗的新政策 天津市養犬規定 最新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天津市關于養狗的新政策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最新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天津市養犬規定內容吧。

《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guan)理(li),保障公(gong)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gong)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gen)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ding),結合天津市實際(ji)情況,制定(ding)本(ben)條例。

第二條 在天(tian)津(jin)市行政(zheng)區域內從(cong)事犬類(lei)飼養、買賣(mai)以及其(qi)他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ren),必須遵守本條(tiao)例(li)。

第三條 天津市對(dui)養(yang)犬實行(xing)養(yang)犬人自律、有關部門嚴格管(guan)理、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天(tian)津市各級(ji)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de)組織實施。

公安機(ji)關是養犬(quan)管(guan)理(li)(li)的主管(guan)部(bu)門,負責養犬(quan)登記、查處(chu)違規養犬(quan)行(xing)為;畜牧、衛生、工商、市容環(huan)衛等部(bu)門按照職責分工,共(gong)同做好(hao)養犬(quan)管(guan)理(li)(li)工作(zuo)。

負(fu)責養犬管理(li)工作的有關部(bu)門應當(dang)健全管理(li)制度(du),推行執(zhi)法(fa)責任(ren)制,實現嚴格執(zhi)法(fa)、文明(ming)執(zhi)法(fa)。

第五條 居(ju)民(min)委員會(hui)、村民(min)委員會(hui)應當(dang)配合有(you)關部門做(zuo)好養犬管理工(gong)作(zuo)。

居民委(wei)員(yuan)(yuan)會、村(cun)民委(wei)員(yuan)(yuan)會或者業主(zhu)委(wei)員(yuan)(yuan)會可(ke)以就本居住區(qu)養犬(quan)管理的有(you)關(guan)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實(shi)施。

第六條 天(tian)津市(shi)外(wai)環(huan)線以內(nei)地(di)區和外(wai)環(huan)線以外(wai)的(de)城市(shi)建(jian)成區為(wei)養犬(quan)重(zhong)點管(guan)理區,外(wai)環(huan)線以外(wai)的(de)農村為(wei)養犬(quan)一般管(guan)理區。

外環(huan)線以內尚未實行城市化管(guan)理的(de)農村養犬,可以按照一般管(guan)理區管(guan)理。經(jing)區、縣人(ren)民政(zheng)府決定(ding),一般管(guan)理區的(de)特定(ding)區域(yu)可以按照重點管(guan)理區進行管(guan)理。

第七條 重(zhong)點管理區內,每戶(hu)只(zhi)準飼(si)養(yang)一(yi)只(zhi)小型(xing)(xing)觀賞(shang)犬(quan);禁止個(ge)人(ren)飼(si)養(yang)烈性犬(quan)、大型(xing)(xing)犬(quan)。

小型觀(guan)賞犬(quan)的(de)品種與(yu)體(ti)高(gao)標準,由市公(gong)安機關會同(tong)市畜牧部(bu)門(men)確定并公(gong)布。

第八條 個人養(yang)犬應當符合(he)下(xia)列條件:

(一)具(ju)有天津市(shi)常住戶口、暫住證件或者其(qi)他合法身份證明(ming);

(二)具有完全民(min)事行(xing)為能(neng)力;

(三)有獨戶居住條件。

第九條 單位養犬應當(dang)符(fu)合(he)下列條件:

(一)國家級文物保護單(dan)(dan)位(wei)、危險物品存放(fang)單(dan)(dan)位(wei)、重(zhong)要倉儲單(dan)(dan)位(wei)、動物表演單(dan)(dan)位(wei)以及部(bu)隊、公安(an)、科研、醫療衛生等(deng)單(dan)(dan)位(wei),因工(gong)作特殊需要養犬;

(二)有遠(yuan)離居民區的飼(si)養場地,有專人(ren)負責馴養管(guan)理(li),不影響周邊(bian)居民正常生活(huo);

(三)有(you)安全(quan)、牢固的犬籠(long)、犬舍等飼養、管(guan)理設(she)施和健(jian)全(quan)的安全(quan)管(guan)理制度。

第十條 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養(yang)犬,應當經公安機關登記,領取養(yang)犬登記證。

單(dan)位和(he)個(ge)人養(yang)(yang)(yang)犬(quan)到其(qi)所在地的公安(an)派出所辦理養(yang)(yang)(yang)犬(quan)登記(ji);其(qi)中部隊(dui)、公安(an)、科研、醫療(liao)衛生(sheng)、動物(wu)表演、重(zhong)要倉儲單(dan)位養(yang)(yang)(yang)犬(quan),以(yi)及境外來津(jin)人員養(yang)(yang)(yang)犬(quan)的,到市公安(an)機關辦理養(yang)(yang)(yang)犬(quan)登記(ji)。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li)養犬(quan)登(deng)記的單位和(he)個人,應當持公安機(ji)(ji)關開(kai)具的憑據攜犬(quan)到畜(chu)牧(mu)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yi)(yi)機(ji)(ji)構(gou)或者動物診療機(ji)(ji)構(gou)注射狂犬(quan)病疫(yi)(yi)苗,領(ling)取(qu)市畜(chu)牧(mu)部門制發的犬(quan)類免疫(yi)(yi)證(已取(qu)得犬(quan)類免疫(yi)(yi)證的除外),并憑證到公安機(ji)(ji)關領(ling)取(qu)養犬(quan)登(deng)記證。

第十二條 已辦(ban)理(li)養犬(quan)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每年(nian)(nian)度(du)(du)應當攜犬(quan)到(dao)畜牧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yi)機構或(huo)者(zhe)動物診療機構注(zhu)射狂犬(quan)病疫(yi)苗(miao),領(ling)取本年(nian)(nian)度(du)(du)犬(quan)類(lei)免疫(yi)證(zheng),并憑(ping)注(zhu)射證(zheng)明、本年(nian)(nian)度(du)(du)犬(quan)類(lei)免疫(yi)證(zheng)辦(ban)理(li)養犬(quan)注(zhu)冊。

第十三條 所養(yang)犬(quan)死亡、丟失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dang)自(zi)所養(yang)犬(quan)死亡、丟失之日起(qi)十(shi)五日內辦(ban)理注銷登記手續。

所養犬買賣(mai)、贈與他(ta)人(ren)(ren)或者隨(sui)單位、個人(ren)(ren)遷移的,應當自受讓、受贈或者遷移之日(ri)起十五日(ri)內辦理變更(geng)登記(ji)手續。

禁止重點(dian)管(guan)(guan)理(li)(li)區(qu)所(suo)養犬到一般管(guan)(guan)理(li)(li)區(qu)登記(ji)。一般管(guan)(guan)理(li)(li)區(qu)所(suo)養犬遷移(yi)到重點(dian)管(guan)(guan)理(li)(li)區(qu)的,應當重新辦理(li)(li)養犬登記(ji)。

第十四條 養犬(quan)應當繳納養犬(quan)管理服務費。

重點管理(li)區內(nei)養犬(quan),第一年度每只繳納(na)一千元(yuan);以后每年度繳納(na)五百元(yuan)。市人民(min)政(zheng)府可以根據實際情(qing)況(kuang),對重點管理(li)區養犬(quan)管理(li)服務費的收取(qu)標(biao)準進行(xing)調整,報市人民(min)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bei)案。

一般(ban)管理(li)區(qu)內的(de)養犬管理(li)服(fu)務費應當低(di)于重點管理(li)區(qu),具體的(de)收取標(biao)準由所在區(qu)、縣人民政(zheng)府根據實際情況(kuang)確定,報市(shi)人民政(zheng)府批準。

第十五條 部隊(dui)、公(gong)安、科研、醫(yi)療衛生(sheng)單(dan)位因(yin)工作特殊需(xu)要養犬的,免收養犬管理服務(wu)費。

盲人養(yang)(yang)導盲犬(quan)和(he)肢體重殘人養(yang)(yang)扶(fu)助犬(quan)的(de),憑《中華人民共和(he)國殘疾人證》免收養(yang)(yang)犬(quan)管理服務(wu)費(fei)。獨(du)居的(de)生活困難(nan)的(de)鰥寡老人養(yang)(yang)犬(quan)的(de),減半(ban)收取第一年度(du)的(de)管理服務(wu)費(fei)。

第十六條 養犬繳(jiao)納的(de)費用集中上繳(jiao)國(guo)庫(ku),納入(ru)財(cai)政(zheng)預算(suan)管理(li)。養犬管理(li)工作以及(ji)服務需要(yao)支(zhi)出的(de)費用,由政(zheng)府財(cai)政(zheng)預算(suan)列支(zhi)。

第十七條 開辦(ban)犬(quan)類(lei)養殖場、犬(quan)類(lei)交(jiao)易市(shi)場和為(wei)犬(quan)類(lei)服(fu)務(wu)的(de)醫療機(ji)構,應當依法辦(ban)理工商登(deng)記,并(bing)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五日內向公安(an)機(ji)關(guan)備案。

重點管(guan)理區內(nei),禁止(zhi)開(kai)辦犬類養(yang)殖(zhi)場、犬類交易市場,禁止(zhi)舉辦犬類的展覽(lan)展銷活動。

禁止在(zai)犬類養殖場和犬類交易市場以外的公共場所從事犬類交易。

出(chu)售(shou)犬類(lei)必須出(chu)具畜牧(mu)部門核(he)發的(de)動物檢疫證明和犬類(lei)免疫證。

第十八條 市人(ren)民政(zheng)府可以在重(zhong)大(da)節假日(ri)或者舉辦重(zhong)大(da)活動期間劃定范圍(wei),禁止(zhi)攜(xie)犬進入。

區(qu)、縣人民政(zheng)府可以在本行(xing)政(zheng)區(qu)域內劃定范圍,禁(jin)止攜犬進入(ru)。

第十九條 養犬人必(bi)須遵(zun)守下(xia)列(lie)規定:

(一)攜(xie)犬(quan)出戶時攜(xie)帶養犬(quan)登記證,由成年人(ren)(ren)用束犬(quan)鏈牽領,并應當避(bi)讓他人(ren)(ren),特別是(shi)避(bi)讓老年人(ren)(ren)、殘疾人(ren)(ren)、孕婦和兒童;因檢疫、診療等特殊情況攜(xie)犬(quan)出戶時,將犬(quan)裝(zhuang)在犬(quan)籠內(nei),不得(de)牽領。

(二)攜(xie)犬(quan)乘(cheng)坐(zuo)電梯的(de),應當避(bi)開乘(cheng)坐(zuo)電梯的(de)高(gao)峰時間,并為犬(quan)戴嘴套或者將犬(quan)裝入犬(quan)籠、犬(quan)袋。居民委(wei)員會(hui)(hui)、村民委(wei)員會(hui)(hui)、業主委(wei)員會(hui)(hui)可以根(gen)據實際情況確(que)定禁止攜(xie)犬(quan)進入電梯的(de)時間。

(三)不得攜犬乘(cheng)坐除客運(yun)(yun)出租(zu)車以外(wai)的公共(gong)交通工具,攜犬乘(cheng)坐客運(yun)(yun)出租(zu)車時須征得駕駛人同意。

(四)不(bu)得攜犬進入市(shi)場、商店(dian)、商業(ye)街(jie)區(qu)、飯店(dian)、公(gong)園、公(gong)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qu)公(gong)共健身場所(suo)、游樂場、候車室和其他人(ren)員聚(ju)集的公(gong)共場所(suo)。

(五(wu))在(zai)重點(dian)管理區攜(xie)犬(quan)出戶(hu)時(shi),攜(xie)犬(quan)人及時(shi)清除犬(quan)排泄的糞便(bian)。

(六)對烈性犬(quan)、大型犬(quan)實行拴養(yang)或者(zhe)圈養(yang)。

(七)不(bu)得虐待(dai)、遺棄所養犬。

(八)不得妨礙(ai)、侵害(hai)他(ta)人的合(he)法權益(yi),不得干擾、影響相鄰居(ju)民的正常(chang)生活。

第二十條 公民(min)的合法權益因受到(dao)養犬妨(fang)礙、侵(qin)害(hai)或者(zhe)正常生(sheng)活受到(dao)干擾、影(ying)響而(er)發生(sheng)糾紛的,當(dang)事(shi)人(ren)可(ke)以向人(ren)民(min)調(diao)解委員會申(shen)請調(diao)解,可(ke)以依(yi)照法律規定請求(qiu)停止侵(qin)害(hai)、排除(chu)妨(fang)礙、消除(chu)影(ying)響或者(zhe)要求(qiu)賠償,也可(ke)以向公安(an)機關舉報。

第二十一條 市公安機關(guan)設立犬(quan)類留檢所(suo)。犬(quan)類留檢所(suo)收容(rong)的犬(quan),自收容(rong)之(zhi)日起三(san)日內可(ke)以被認(ren)領(ling)、領(ling)養(yang);無(wu)人認(ren)領(ling)、領(ling)養(yang)的,由公安機關(guan)處(chu)理(li)。收容(rong)犬(quan)因病死(si)亡,犬(quan)尸應當(dang)進行(xing)無(wu)害化(hua)處(chu)理(li)。

第二十二條 所養犬傷(shang)害他人(ren)的(de),養犬人(ren)應當立即將被傷(shang)害人(ren)送至醫療衛生機(ji)構(gou)診治并(bing)先(xian)行墊付(fu)醫療費,將傷(shang)人(ren)犬及時送交公安機(ji)關設立的(de)犬類(lei)留(liu)檢所,由畜(chu)牧部門進(jin)行檢疫,醫療和檢疫所需費用由相(xiang)關責任人(ren)承擔。

第二十三條 外地(di)人(ren)員攜(xie)(xie)犬(quan)(quan)來(lai)津的(de),必須(xu)持犬(quan)(quan)所在地(di)的(de)縣級以上畜牧部(bu)(bu)門簽署的(de)動物檢(jian)疫(yi)(yi)(yi)(yi)(yi)和(he)免疫(yi)(yi)(yi)(yi)(yi)證(zheng)明(ming),并經天(tian)津市(shi)畜牧部(bu)(bu)門和(he)公(gong)安機關復核。攜(xie)(xie)犬(quan)(quan)進入(ru)重點管理區(qu)的(de),還須(xu)符合重點管理區(qu)的(de)養(yang)犬(quan)(quan)條件。無(wu)動物檢(jian)疫(yi)(yi)(yi)(yi)(yi)和(he)免疫(yi)(yi)(yi)(yi)(yi)證(zheng)明(ming)的(de),攜(xie)(xie)犬(quan)(quan)人(ren)應當(dang)將犬(quan)(quan)暫(zan)存在犬(quan)(quan)類(lei)留檢(jian)所,經畜牧部(bu)(bu)門對(dui)犬(quan)(quan)進行檢(jian)疫(yi)(yi)(yi)(yi)(yi)和(he)免疫(yi)(yi)(yi)(yi)(yi)注射后,領取動物檢(jian)疫(yi)(yi)(yi)(yi)(yi)證(zheng)明(ming)和(he)犬(quan)(quan)類(lei)免疫(yi)(yi)(yi)(yi)(yi)證(zheng)。逗(dou)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de),按照(zhao)天(tian)津市(shi)正常(chang)養(yang)犬(quan)(quan)辦理登記手續。

境(jing)外人員攜犬在津(jin)(jin)入(ru)境(jing)的(de),依照(zhao)《中華人民(min)共和國進(jin)出(chu)境(jing)動植物檢疫法》的(de)規(gui)定(ding)辦理(li);境(jing)外人員在其他地區入(ru)境(jing)后攜犬來津(jin)(jin)的(de),依照(zhao)前款規(gui)定(ding)辦理(li)。

第二十四條 畜牧部門在檢疫(yi)或者(zhe)檢查(cha)中(zhong)發現狂犬(quan)(quan)時(shi),應當(dang)依(yi)法采取(qu)撲(pu)滅(mie)措施。犬(quan)(quan)尸應當(dang)深埋或者(zhe)焚燒,所(suo)需費用(yong)由養(yang)犬(quan)(quan)人負(fu)擔(dan)。

養犬人發現或者懷疑所養犬有狂犬病癥(zheng)狀(zhuang)時,應當及時送(song)交(jiao)畜牧部(bu)門檢查。

第二十五條 禁止(zhi)將狂(kuang)犬和被(bei)狂(kuang)犬咬(yao)傷、咬(yao)死的畜禽(qin)剝皮、出售、食(shi)用。禁止(zhi)亂棄死犬和被(bei)狂(kuang)犬咬(yao)傷、咬(yao)死的畜禽(qin)。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i)定,未辦理養犬登記(ji)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liao)騙取公安機(ji)關(guan)養犬登記(ji)的(de),由公安機(ji)關(guan)沒收其犬,注銷養犬登記(ji)證,并(bing)可對單(dan)位處一(yi)千元(yuan)(yuan)以(yi)(yi)上五千元(yuan)(yuan)以(yi)(yi)下(xia)罰款(kuan),對個(ge)人處二(er)百元(yuan)(yuan)以(yi)(yi)上一(yi)千元(yuan)(yuan)以(yi)(yi)下(xia)罰款(kuan)。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攜(xie)犬(quan)出戶未(wei)攜(xie)帶養犬(quan)登記證的(de),由公安(an)部門暫扣其犬(quan),責令改正(zheng);不改正(zheng)的(de),沒(mei)收其犬(quan)。

違反本條例(li)規定,未辦理養犬注(zhu)冊的,由公安部(bu)門暫(zan)扣其犬,責令改正,拒(ju)不(bu)改正的,沒收其犬,并可以對重點管理區內單(dan)位(wei)處一(yi)千元(yuan)以上(shang)(shang)五千元(yuan)以下(xia)罰款,個人處一(yi)百(bai)元(yuan)以上(shang)(shang)五百(bai)元(yuan)以下(xia)罰款;對一(yi)般(ban)管理區內單(dan)位(wei)或者個人處一(yi)百(bai)元(yuan)以上(shang)(shang)五百(bai)元(yuan)以下(xia)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wei)反本條例規(gui)定,在重點管理(li)區(qu)內開辦犬(quan)類(lei)養殖場、犬(quan)類(lei)交易(yi)市場,舉辦犬(quan)類(lei)展(zhan)覽展(zhan)銷活動的(de),由公安(an)機關沒收其犬(quan)和非法所得,并對單(dan)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fa)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fa)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在犬(quan)(quan)類(lei)養(yang)殖場、犬(quan)(quan)類(lei)交(jiao)易市(shi)場以外的公共(gong)場所(suo)(suo)從(cong)事犬(quan)(quan)類(lei)交(jiao)易的,由公安(an)機關沒收其犬(quan)(quan)和非法所(suo)(suo)得,并對出售人處一百(bai)元(yuan)以上五百(bai)元(yuan)以下罰(fa)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十九條(tiao)第(一)、(二)、(三(san))、(四)、(六)、(八)項規定(ding)的(de),由公安機(ji)關予以警告,并(bing)可處一百(bai)元以上五百(bai)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zhong)的(de),由公安機(ji)關沒收(shou)其犬,并(bing)注銷犬類登記(ji)證。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十九條(tiao)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容環衛部門責令(ling)其清除,并(bing)可處五十元罰(fa)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i)定,未辦(ban)理(li)養犬變更(geng)、注銷登記(ji)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ling)補(bu)辦(ban)手續,并(bing)可(ke)處一百元以(yi)上五百元以(yi)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di)(di)十七條第(di)(di)四款、第(di)(di)二十五條規定的,由(you)畜牧(mu)部門依照國家(jia)法律、法規規定處(chu)罰。

第三十三條 養犬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wan)忽職守、徇私(si)舞弊的(de),由其所(suo)在單位或者上級(ji)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li)自(zi)公布之(zhi)日起施行。1995年10月(yue)10日天津市第(di)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u)委員(yuan)會第(di)十九次會議通(tong)過的《天津市養犬(quan)管理條例(li)》同時廢(fei)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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