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 注冊資本/企業規模 | 企業名稱 |
工商銀行ICBC | 35640625.71萬元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農業銀行 | 34998303.39萬元 |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銀行 | 29438779.12萬元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建設銀行ccb | 25001097.75萬元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PSBC | 9238396.76萬元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銀行 | 7426272.66萬元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銀行 | 4893479.66萬元 |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銀行 | 4667909.50萬元 |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民生銀行 | 4378241.85萬元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浦發銀行 | 2935208.04萬元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銀行 | 2521984.56萬元 |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廣發銀行CGB | 2178986.07萬元 |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銀行 | 2114298.43萬元 |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興業銀行 | 2077419.08萬元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華夏銀行 | 1538722.40萬元 |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證券 | 1482054.68萬元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銀行 | 1142489.48萬元 |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國泰君安 | 890461.08萬元 |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證券 | 869652.68萬元 |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廣發證券 | 762108.77萬元 |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建立健全(quan)內部(bu)風險控制、監察與稽(ji)核、財(cai)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所(suo)托基金全(quan)部(bu)資產的安全(quan);
2.對(dui)不同的(de)基(ji)金分別(bie)設(she)置賬戶,獨立(li)核(he)算,分賬管(guan)理(li),保證自(zi)身的(de)資(zi)產以及(ji)其托管(guan)的(de)不同基(ji)金之(zhi)間(jian)在(zai)名(ming)冊(ce)(ce)登(deng)記(ji)(ji)、賬戶設(she)置、資(zi)金劃撥(bo)、賬冊(ce)(ce)記(ji)(ji)錄(lu)等方面相(xiang)互獨立(li);
3.執行基金管理公司(si)發出的投(tou)資指令,負(fu)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4.保管由基(ji)金管理公(gong)司代表基(ji)金簽(qian)訂的與(yu)基(ji)金有(you)(you)關的重大合同(tong)及有(you)(you)關股權憑證;
5.監督基(ji)(ji)金(jin)管(guan)(guan)理(li)公(gong)司的(de)投(tou)資運作,如發現基(ji)(ji)金(jin)管(guan)(guan)理(li)公(gong)司的(de)投(tou)資指令違(wei)反國家法律法規(gui)或基(ji)(ji)金(jin)公(gong)司章程,應不予執行(xing)并及時通知(zhi)基(ji)(ji)金(jin)管(guan)(guan)理(li)公(gong)司和向(xiang)基(ji)(ji)金(jin)公(gong)司董事會(hui)報告(gao);對已(yi)經造成違(wei)反國家法律法規(gui)的(de)投(tou)資行(xing)為,應及時向(xiang)主(zhu)管(guan)(guan)部門報告(gao);
6.接受(shou)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督;
7.復核、審查(cha)基金(jin)管理人計算(suan)的基金(jin)資(zi)產凈(jing)值;
8.按規定出具基金(jin)業績和(he)基金(jin)托(tuo)管情(qing)況(kuang)的報告,并報基金(jin)公司(si)董事會和(he)有關主(zhu)管部門和(he)中(zhong)國人民(min)銀(yin)行(xing);
9.保守基金(jin)商業秘密;
10.建(jian)立并保(bao)存基金持有(you)人名冊,并負責基金單位轉(zhuan)讓(rang)的(de)過戶和登記;
11.按(an)有關規定,保(bao)存基金的會計(ji)賬冊、報表和記(ji)錄;
12.按規定(ding)制(zhi)作相關(guan)賬冊并(bing)與基金(jin)管理人核對(dui);
13.按規定參加基(ji)金清(qing)算小組,參與基(ji)金資產(chan)的保(bao)管(guan)、清(qing)理(li)、估(gu)價、變現和分配(pei);
14.面(mian)臨解(jie)散、依(yi)法被撤銷、破(po)產或者由接管(guan)人(ren)接管(guan)其(qi)資產時(shi),應及時(shi)報(bao)告有關主(zhu)管(guan)部(bu)門和中國人(ren)民銀行(xing),并通知基(ji)金管(guan)理人(ren);
15.托管協(xie)議(yi)、基金公(gong)司(si)章程規(gui)定的其他職(zhi)責(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