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財(cai)政(zheng)部 國家稅(shui)務(wu)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guan)于調整房地產交易(yi)環節契稅(shui) 營業稅(shui)優(you)惠(hui)政(zheng)策的(de)通(tong)知(zhi)》,北(bei)京契稅標準如下:
一、契稅稅率(lv)為(wei)百分之三。
二、符(fu)合(he)《中華(hua)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tiao)規定(ding)情(qing)形的,免征契稅:
(一)因土(tu)地(di)(di)、房(fang)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fu)征(zheng)收、征(zheng)用,重新承受土(tu)地(di)(di)、房(fang)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you)超出土(tu)地(di)(di)、房(fang)屋補(bu)償(chang)費(fei)、安置補(bu)助費(fei)的部分。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
三、契稅(shui)優惠政(zheng)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zhu)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yi)(yi)及(ji)未成年子女,下(xia)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ji)以(yi)(yi)下(xia)的(de),減按1%的(de)稅率征(zheng)收契稅。
(二(er))對個人購買家庭唯(wei)一住(zhu)房(fang),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shang)的,減按1.5%的稅率(lv)征收(shou)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