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以法人(ren)投資者的(de)身份,由國家、企(qi)業、個人(ren)的(de)名義進行投資組建的(de)企(qi)業。
1、共同管理型
雙方都通過向合資企業委派管理(li)(li)人(ren)員參(can)加企業經(jing)營管理(li)(li),達(da)到控制企業的(de)目的(de)。從董事(shi)名額的(de)分配到董事(shi)長(chang)總經(jing)理(li)(li)的(de)選聘乃至一般工作人(ren)員的(de)構成均體(ti)現“對等(deng)原則”。
2、單方管理型
除董事(shi)人(ren)員外,企(qi)業全(quan)部(bu)管理人(ren)員由(you)一方(fang)單位選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zuo)完全(quan)由(you)其選派的人(ren)員負責。顯(xian)而易(yi)見,人(ren)事(shi)關(guan)系相對共同(tong)管理型企(qi)業要簡(jian)單,在(zai)日常管理工作(zuo)中的雙方(fang)間的矛盾已不存在(zai)。
3、復合管理型
即一方為主管理企業,而另一方選派1-2名代表參加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以達到監督并反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情況的目的。【查看更多】
指一人投資經(jing)營的企業。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企業負責人是投資者本人。
1、自行管理
即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本人對本企業的(de)經(jing)營事務(wu)直(zhi)接進行管(guan)理。
2、委托管理
即由個人(ren)獨資(zi)企業(ye)的(de)(de)投資(zi)人(ren)委(wei)托其他具(ju)有民事行為能力的(de)(de)人(ren)負責企業(ye)的(de)(de)事務管理。
3、聘任管理
即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查看更多】
指國(guo)務院和(he)地方人民(min)政府分(fen)別(bie)代表國(guo)家履行出(chu)資(zi)(zi)人職責(ze)的國(guo)有(you)(you)獨(du)資(zi)(zi)企業(ye)、國(guo)有(you)(you)獨(du)資(zi)(zi)公司以及國(guo)有(you)(you)資(zi)(zi)本控股公司,包(bao)括中央和(he)地方國(guo)有(you)(you)資(zi)(zi)產監督(du)管(guan)(guan)理(li)機構和(he)其他部門所監管(guan)(guan)的企業(ye)。
1、國有企(qi)業的(de)經(jing)營(ying)領域應有所(suo)限定,即控制國有經(jing)濟的(de)規(gui)模(mo),壓縮國有企(qi)業陣線。
2、對絕大(da)部分國有企業實(shi)行公司化、法律適用于商(shang)事化,使(shi)其真正成(cheng)為法人實(shi)體和市場競(jing)爭主體。
2、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業化:改變過去官員化和政治化的做法,強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必須從經營實體的優秀人員中產生。【查看更多】
簡稱民企(qi)、公(gong)司或(huo)企(qi)業(ye)類別(bie)的名稱,是指所(suo)有(you)的非公(gong)有(you)制企(qi)業(ye)。
1、系統化管理模式
這樣的(de)(de)(de)好處是有利(li)于企(qi)業的(de)(de)(de)快速擴展,因(yin)為在(zai)你用(yong)這一套系統打造完一個企(qi)業管理(li)(li)的(de)(de)(de)標準模版的(de)(de)(de)時候(hou),旗下的(de)(de)(de)分公司或者代(dai)理(li)(li)都(dou)能簡單的(de)(de)(de)復制(zhi),就這降低了擴展的(de)(de)(de)難度。
2、親情化管理模式
這種企業(ye)(ye)管理(li)(li)模式利用家族(zu)血緣關系中的(de)一個很重(zhong)要的(de)功能,即內(nei)聚功能,也就是試圖通(tong)過(guo)家族(zu)血緣關系的(de)內(nei)聚功能來實現對(dui)企業(ye)(ye)的(de)管理(li)(li)。
3、友情化(hua)管理模(mo)式
這種企業(ye)管理模式(shi)也是在(zai)企業(ye)初創階段有(you)積極意(yi)義(yi)。在(zai)錢少的(de)時(shi)候,也就是在(zai)哥們兒為朋友可以而且也愿意(yi)兩肋插(cha)刀(dao)的(de)時(shi)候,這種模式(shi)是很有(you)內(nei)聚力量(liang)的(de)。
4、溫情化(hua)管理模式
這種企業管理模式強調管理應該是更多地調動人性的內在作用,只有這樣,才能使企業很快地發展。【查看更多】
指三人或三人以上(至少三人)的利益主(zhu)體(ti),以集股(gu)經營(ying)的方式自愿(yuan)結合的一種企業(ye)組織形式。
首先,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礎性工作,對擬改造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及產權界定。其次,依據《公司法》規定建立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逐漸完善各項內容,確保其規范化運做。企業的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相關機構應該明確各自職權及義務,最終形成有協調、有配合、有監督的有機組織體。【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