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的概念
1、主(zhu)犯(fan):組織、領導犯(fan)罪集團進行犯(fan)罪活動的,或(huo)者在(zai)共同(tong)犯(fan)罪中(zhong)起主(zhu)要作用的,是主(zhu)犯(fan)。
2、從(cong)犯(fan):在共同犯(fan)罪中起次要(yao)作(zuo)用或者(zhe)輔助作(zuo)用的,是從(cong)犯(fan)。
3、脅從(cong)犯:對于只受到(dao)精(jing)神(shen)上的強制,其并未喪失意志自由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是脅從(cong)犯。
4、教唆(suo)犯(fan)(fan)(fan):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fan)(fan)(fan)罪中直接(jie)實(shi)施犯(fan)(fan)(fan)罪行為(wei),而且其行為(wei)是犯(fan)(fan)(fan)罪結(jie)(jie)果發生的主要原(yuan)因,或是事前拉攏(long)、勾結(jie)(jie)他人,提起犯(fan)(fan)(fan)意,出(chu)謀劃策的教唆(suo)犯(fan)(fan)(fan)。
二、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處罰的區別
1、主(zhu)犯(fan)(fan):應當按照(zhao)其所參與的(de)或者組織、指揮的(de)全部犯(fan)(fan)罪(zui)處罰。也就是說,他手(shou)下的(de)從(cong)犯(fan)(fan)的(de)犯(fan)(fan)罪(zui)數額和(he)罪(zui)行主(zhu)犯(fan)(fan)要一并(bing)承擔。
2、從犯:從犯只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和金額承擔責任,而且還要比對主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脅(xie)從犯:對于被脅(xie)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qing)節減輕(qing)處(chu)罰或者免除(chu)處(chu)罰。
4、教(jiao)唆犯(fan):教(jiao)唆他(ta)人犯(fan)罪(zui)的(de),應當(dang)按照他(ta)在(zai)共(gong)同犯(fan)罪(zui)中所(suo)起(qi)的(de)作用處罰。教(jiao)唆不滿十八周歲的(de)人犯(fan)罪(zui)的(de),應當(dang)從重處罰。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問題
1、共同犯罪中(zhong)的犯罪停止形態問題
基(ji)于“部分(fen)行為承擔(dan)全(quan)體(ti)責任”的共犯(fan)處(chu)理原則(ze):一人(ren)既(ji)遂,全(quan)體(ti)既(ji)遂。部分(fen)犯(fan)罪(zui)人(ren)成立(li)中(zhong)止的條件:撤(che)出原因力。必(bi)須有效阻止犯(fan)罪(zui)發生,物質原因力可撤(che),精(jing)神原因力難撤(che)。
2、共同犯罪中的認識錯誤:按(an)照處(chu)理法(fa)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的的原(yuan)則處(chu)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