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一)調解民(min)間糾紛,防止民(min)間糾紛激化;
(二)通過調(diao)解(jie)工作宣傳法律(lv)、法規(gui)、規(gui)章和政(zheng)策,教育公(gong)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gong)德,預防民間糾紛發生;
(三)向村民委(wei)員會(hui)(hui)、居民委(wei)員會(hui)(hui)、所(suo)在單位(wei)和(he)(he)基層人民政府反(fan)映(ying)民間糾紛和(he)(he)調解(jie)工作的情況。
法(fa)(fa)律依據:《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國人(ren)民調解法(fa)(fa)》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diao)解(jie),是指人民調(diao)解(jie)委員(yuan)會通過說服、疏導等(deng)方法,促使當事(shi)人在(zai)平等(deng)協商基(ji)礎上自愿達成調(diao)解(jie)協議,解(jie)決民間糾紛的(de)活動。
第(di)三條人民(min)調解(jie)委員會調解(jie)民(min)間(jian)糾紛(fen),應當遵循下列(lie)原(yuan)則:
(一)在當事人自(zi)愿、平等的(de)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fa)律、法(fa)規和國家政(zheng)策(ce);
(三)尊(zun)重當(dang)事人的(de)權(quan)利(li),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dang)事人依(yi)法(fa)(fa)通(tong)過仲裁(cai)、行政、司(si)法(fa)(fa)等途徑維護自己的(de)權(quan)利(li)。
第(di)四條(tiao)人民調解委員(yuan)會(hui)調解民間糾紛,不收(shou)取任(ren)何費用。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ren)民(min)法院對人(ren)民(min)調解委員(yuan)會調解民(min)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七條人(ren)民(min)調(diao)解委員會是依法設(she)立的調(diao)解民(min)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范圍
根據人民調解(jie)法等法律法規及工作實際,人民調解(jie)委員會可受理下列案件(jian):
1、各(ge)類(lei)民(min)事糾紛
婚姻、家庭析(xi)產、繼承(cheng)、贍(shan)養、撫(fu)養、撫(fu)育、勞動、債務(wu)、賠償、宅基地(di)、山林、水利、承(cheng)包(bao)、租賃、相鄰關系等(deng)。
2、民事違法引起的糾紛(fen),未(wei)違反(fan)治安管(guan)理條例,更未(wei)構(gou)成犯罪。
3、違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糾(jiu)紛。
4、輕微(wei)刑事案件引起(qi)的糾(jiu)紛
如侮(wu)辱、誹(fei)謗、虐待、干(gan)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質屬于刑事(shi)自訴案件,但(dan)由于情節輕微,法律規定此類(lei)案件當事(shi)人不自訴或者自訴后又撤訴的,調委(wei)會可以調解。
5、新出現的醫患糾紛、勞動爭議、物業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遷安置補償等糾紛。
根據人(ren)民(min)調(diao)解(jie)法的(de)規定,人(ren)民(min)調(diao)解(jie)委員會不(bu)得受理(li)下列案件:
1、一方當事人不同意(yi)進行調(diao)解的案件;
2、人(ren)民(min)法(fa)院、公安機(ji)關或其(qi)他行政(zheng)機(ji)關已經受理或者(zhe)解決的案件;
3、已構成(cheng)犯(fan)罪或(huo)構成(cheng)嚴重(zhong)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wei)的案件(jian);
4、其他法(fa)律法(fa)規規定只能(neng)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de),或者法(fa)律法(fa)規禁止采(cai)用民間(jian)調解方式(shi)解決的(de)案件。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
人民調(diao)解(jie)委員會是(shi)依法設立的調(diao)解(jie)民間糾(jiu)紛的群(qun)眾性組(zu)織。它的群(qun)眾性主要(yao)體現(xian)在以(yi)下四方面(mian):
1、人民調解(jie)委員(yuan)會是群眾自(zi)治(zhi)的組織。
2、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是民間糾紛,主要是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涉及人身、財產權益的民事糾紛。
3、人民調解(jie)員(yuan)與糾紛(fen)當事人地位平(ping)等。
4、人民調解不具有行政或司法等國家強(qiang)制力的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