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一)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二(er))通過調解工作宣(xuan)傳法(fa)律、法(fa)規、規章(zhang)和(he)政策,教育(yu)公民遵紀守法(fa),尊(zun)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jian)糾(jiu)紛(fen)發生;
(三(san))向村民(min)委員會、居(ju)民(min)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基層人民(min)政府(fu)反映民(min)間糾紛和調解工作(zuo)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er)條本法(fa)所稱人民(min)調解,是指人民(min)調解委員(yuan)會通過說(shuo)服、疏導等方(fang)法(fa),促(cu)使當事人在平(ping)等協商(shang)基礎(chu)上自(zi)愿達成(cheng)調解協議,解決民(min)間糾紛的(de)活動。
第(di)三(san)條人民調(diao)解(jie)委員會調(diao)解(jie)民間(jian)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zai)當事(shi)人(ren)自(zi)愿、平(ping)等的基(ji)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gui)和國家政(zheng)策;
(三)尊重當(dang)事人(ren)的權(quan)利,不(bu)得因(yin)調(diao)解而(er)阻止當(dang)事人(ren)依(yi)法(fa)(fa)通過仲裁、行政、司法(fa)(fa)等途(tu)徑維護自己的權(quan)利。
第四(si)條人(ren)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jian)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ren)民法院對人(ren)民調解委(wei)員(yuan)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zhi)導。
第七條(tiao)人民調(diao)解委(wei)員會是依(yi)法設立(li)的(de)調(diao)解民間糾(jiu)紛的(de)群眾性(xing)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范圍
根據人民調(diao)解(jie)法等法律法規(gui)及工作實際(ji),人民調(diao)解(jie)委員會可受理(li)下列案件:
1、各類民(min)事糾紛
婚姻、家庭(ting)析產、繼承(cheng)(cheng)、贍(shan)養、撫(fu)養、撫(fu)育、勞動、債務、賠償、宅基地、山林、水利、承(cheng)(cheng)包、租賃、相鄰(lin)關系等。
2、民(min)事違法(fa)引起的糾紛,未(wei)違反治安管理條(tiao)例,更(geng)未(wei)構成犯罪。
3、違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引(yin)起的糾紛(fen)。
4、輕(qing)微刑事案件引起(qi)的糾(jiu)紛(fen)
如侮辱(ru)、誹謗、虐待、干涉婚(hun)姻自(zi)由等(deng),就其性質屬于刑事自(zi)訴案(an)(an)件,但由于情節輕微,法律(lv)規(gui)定此類案(an)(an)件當事人不(bu)自(zi)訴或者(zhe)自(zi)訴后又撤訴的,調(diao)(diao)委會可(ke)以調(diao)(diao)解。
5、新出現的醫患糾紛、勞動爭議、物業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遷安置補償等糾紛。
根據人(ren)民調解法的(de)規定(ding),人(ren)民調解委員會(hui)不得受理下列案(an)件:
1、一方當事人(ren)不同意進行(xing)調解的案件;
2、人民法院(yuan)、公(gong)安(an)機關(guan)或(huo)(huo)其他(ta)行政(zheng)機關(guan)已(yi)經受理或(huo)(huo)者解決的案件(jian);
3、已構成犯罪或構成嚴重違反治安管(guan)理處罰行為的案件(jian);
4、其(qi)他法律法規規定只(zhi)能由(you)專門機關管(guan)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zhi)采用民間調解(jie)方(fang)式解(jie)決的案件。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
人民調解委(wei)員會是依法設立的(de)調解民間糾(jiu)紛(fen)的(de)群眾性(xing)(xing)組織(zhi)。它的(de)群眾性(xing)(xing)主要體現在以下四(si)方面:
1、人民調解委員會是(shi)群眾自治的組織。
2、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是民間糾紛,主要是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涉及人身、財產權益的民事糾紛。
3、人(ren)民調解員(yuan)與糾紛(fen)當事人(ren)地位平等(deng)。
4、人民(min)調解不具有行政(zheng)或司法等(deng)國家強制(zhi)力的屬性(xing)。